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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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比较意义不是很大。
古代多是以孝义治天下,以春秋大义断案,在法之剑未及之处、之时,民众得以暴力行孝义,如血亲仇杀甚至得到鼓励。
但近现代国家不一样,霍布斯的《巨灵》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契约理论:
最初每个人都是无限自由的,因此所有人必须和所有人作战,为了避免这种无尽争斗的恐怖和死伤,每个民众都放弃部分原有的无限自由,形成了“巨灵”的国家。
具体一点说,在一个法制社会,我们都放弃了取人性命的权力和自由,国家则保证我们的生命不收侵害。杀人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当防卫除外),和具体杀的是谁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杀人者破弃了和“巨灵”的契约。
同样,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死刑(“杀人偿命”)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死刑的执行者是国家,而国家的形成不过是民众同“巨灵”所订立的契约。那么民众当然不会赋予国家以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故国家也没“杀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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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的,因为人们不想面对时时有可能被杀的危险。

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民众只是放弃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的权利,“巨灵”并不享有民众的生命权,它也不需要有杀人的权力才能制止杀人的行为,正如它不需要有强奸的权力才能制止强奸行为,不需要有诈骗的权力才能制止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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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2-11 15:38 发表

刑出于兵,兵有杀,而无强奸,请不要偷换概念。死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合理的存在意义的,我只想说明这一点!该或不该,就是这个意思。

兵有劓、刖、膑、宫等,然而现代国家之“巨灵”并不需要拥有这些对民众肉刑的权力才能制止对身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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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蓝色天堂 于 2007-2-13 14:51 发表
我借你钱,可以不还吗?
哈哈,同理。

这个并不是同理的,不像货币,生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一定要用财物作比,可以比作独一无二的艺术品,如果造成了损毁,是不可能复原的。欠债还钱,但如果是欠下了无可挽回的损毁,是不应该以另一个无可挽回的损毁作为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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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即使这个人杀死了我或者我至亲至爱的人,即使我永世不能原谅他/她,我依旧捍卫他/她的生命权。

衲子作为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可以作出如上的宣言。

人没有杀死另一个人的权力。杀人者的行为是对这句话的践踏。而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则誓死捍卫这句话,他们并不在意这句话保护的是不是自己的仇人,因为这句话在保护每一个人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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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巴蒂斯图塔 的帖子

“每一个人”中也包括了他们。

to公主:
对于反人类份子是否当被除以死刑,衲子的态度比较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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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henryatbj 的帖子

一是意译,一是音译,如此而已。
衲子受黄仁宇先生《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一书影响,用“巨灵”一词,并非故作奇言,又如何不厚道了?
对于不知道Leviathan为何物的读者,意译的“巨灵”至少还能提供一个大致的形象,不至影响阅读,倒不知道何者更“蹊跷”,更“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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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5 hh001 的帖子

对罪大恶极的人,不希望他们被处死在刑场,并不代表不要求法律让他们老死在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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