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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法定继承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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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8-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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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的一些问题
父亲 母亲
大儿子 二儿子 三儿子
大儿媳
大孙女
父亲早亡,留下10W元由母亲掌握。
因为母亲尚在人间,二儿子三儿子不好意思去提出分财产。
大儿子去世后,母亲又5年后过世。(假设遗产还是10W元)
此时按照法定继承,遗产该如何分配?
此题只对法定顺序继承进行探讨,
对父母的赡养等可能影响财产分配的因素不考虑。
以下是我的想法:
1.父亲死后,其财产应由母亲和3个儿子4人共同平分。
其父亲死亡后留下10W元,其中50%属于母亲。
另外50%属于遗产,4人共同平分。每人得到12500元。
母亲财产为50000+12500=62500元。
2.母亲死后,62500元元遗产三个儿子平分。
由于大儿子已经去世,由其妻子女儿代位继承。
3.由于大儿子比母亲先死,大儿子的财产按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妻子、女儿三方平分。
假设大儿子和其妻子的财产为5W元,则大儿子的遗产应为25000元。
则其母亲应分到8333.33元,所以其母亲的遗产应为62500+8333.33元。
然后三个儿子平分,每人应分到23611.11元。
不知道我这样分,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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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8-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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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兄对继承法貌似不太熟悉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本帖最后由 打破英雄神话 于 2007-8-17 11: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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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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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的法律要件:(1)时间是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我觉得。
本案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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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8-17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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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但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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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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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应该继承啊。
张三假设有100元遗产
其母亲和儿子分别继承50元。
其母亲也死了,那其母亲的这50元,由张三的儿子和弟弟分别再继承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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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8-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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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考点精析:转继承
一、考点说明
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二、理论分析
(一)概念
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考试大原创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2、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3、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4、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某是个著名的作家、翻译家,留学回国后,在某大考试大原创学任教,1995年和大学讲师张某结婚,生有一子甲。1999年,张某去世,父子俩相依为命,后来,甲和同市的乙结婚,生下一子丙,为了照顾父亲,甲和乙一直同父亲住在一起。2002年,李某去世,留下遗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一个月后,遗产分割前,甲因车祸死亡。在处理李某的遗产时。李某多年没有来往的妹妹丁同甲的妻子乙产生了纠纷,丁认为,李某死后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继承,鉴于甲已经死亡。所以,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兄弟姐妹继承,故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
A.李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的妹妹丁继承
B.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乙和丙继承
c.甲已经死亡,乙和丙可以转继承甲应当继承的份额
D.甲已经死亡,李某所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乙、丙、丁等额继承
[答案]BC
[解析]本案涉及转继承的问题,依《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条是转继承的法定依据。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关系,因此,又可以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和“再继承”等。发生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的法律要件:(1)时间是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2)继承人未放考试大原创弃继承权;(3)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死亡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应采用法定继承。
本案中,甲是李某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的全部遗产都应当由甲来继承,李某死亡后时,继承已经开始,当在李某和甲的遗产没有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前.甲已经死亡,且他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乙和丙,所以,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乙和丙继承丁无权继承,所以,答案B、C正确,A、D错误。
[注意]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学们特别地容易搞混。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1)继承发生的范围上,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法定继承。(2)继承主体考试大原创不同。①转继承人不像代位继承那样只限于晚辈直系亲属。任何人均可享有参加转继承的权利。②转继承是中间的继承人死在被继承人之后。而代位继承是中间一代人死在上一代人之前。(3)继承的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4)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他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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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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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KYOKO 的帖子
这已经不是义务了,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
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当然,如果2个兄弟都放弃这份权利,那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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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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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07-8-17 12:55 发表
你没明白俺的意思吧。
俺的意思是张三母亲作为继承人已经死亡,另找一个继承人来代替,而这个人就是张三的儿子而不是张三的弟弟。
也就是张三的弟弟不拿钱,张三的财产全部归他儿子。
我明白你意思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貌似你说的也没错。
但你的这个思路,跟我的这个思路有矛盾。
但从实际情况看,貌似你的这个思路更正确一点。
似乎更适用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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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冒牌 的帖子
您的意识是不是说,我在1楼的分配方法1,应该改成,父亲的5W元遗产,应该由母亲、二儿子和三儿子 3个人平分,大儿媳妇和大孙女是分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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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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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KYOKO 的帖子
很可惜,如果二儿子和三儿子告上法庭的话,大儿媳还是必须拿钱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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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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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庞桶 的帖子
前几天看案件聚焦,有一个继承案例。
我稍微变化了一下发上来探讨。
果然我的分法是有问题的……
最近对法律比较有兴趣,不过没本事像老顶当年把整本刑法都背下来,
还在上课的时候当场指责老师引法错误,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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