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辩论活动讨论贴(活动已结束), 下反双方讨论贴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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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00: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大家看看,我是谁?有了本人的加入,想必我方士气也将大幅上升吧。

明白明白,大家依赖本人,是情有可原的。不过,此次活动,乃是团体赛。更需要的是团体精神

希望诸位大人们能团结一至,论流上,用车轮战的方法,在此次活动中夺魁。我们将一战成名,名流轩辕史。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3 09: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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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01: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方众人怎么还不去写呀?时间是有限的,三轮过后就不能再立论啦!只能反驳啦!!!所以大家就算写的再俭露都好,多少也得写一点。不然我方太吃亏了。

你们怎么能这样呢?都快要让对方骑到头上啦,还无关紧要似的。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3 09: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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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0: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唔。。。怎么可能。。。竟得了个最低分。。。

不过不要担心。熟人不知,熟人不晓。本人的专长是反驳。就等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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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2: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本人已反驳了。理智客观的反驳。将对方的一切论点皆推倒了。怎么样?哈哈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3 20: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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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3: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提个建议:

由于比赛规则是一方只能回一次,以后凡是要去回复的人先来这说一声,以免重复,浪费大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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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3: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没人出场吗?那再由本人去推倒对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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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5: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天哪!都说了我要去的,怎么就有人比我先回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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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5: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hzxs678566 于 2007-11-3 22:02 发表
ID:hzxs678566
加入正方

因为每回合每方只能回一帖,所以希望你能把你那帖删了。必竟我早就杨言本回合我上的。下回合再让你发,可不可以

请看帖#22.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3 23: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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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5: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算了。我将我那帖删了吧。写了一个小时了耶,真可惜

——————————————————

我以后再来,这次的那个虾米虾米的居士,哪个英雄出去搞定他吧~~~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4 0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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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4: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没人出马。那么由本人亲自去对付那个居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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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9: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好消息

反方已承认“本体都不存在了,自然不能爱”。哈哈,真是没想到他会这么说。他们既然承认了爱是需要本体的,不是脱离现实的,那么接下来的事就好办了~~~

大家也来谈谈看法吧。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4 17: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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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9: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去看看他们反方的营地,多么团结呐。。。

我们正方怎么就没人出来回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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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9: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酒魔剑仙 于 2007-11-4 17:45 发表
没有自信啊

哈哈,看到啦,反方曰:“没有自信啊”

足见,对方自己都觉得自己没道理了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4 17: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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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本人声明。本人只针对对方在辨论中所做出的事进行攻击,绝不对人进行攻击。辨论过后,还是网友。所以这完全是,100%的,对事不对人。

但是,本人在辨论中向来言语犀利,如果对方在辨论中转移话题了,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了,本人自当把握住对方所露出的这个破绽,加以攻击;这是辨论中的一种技巧。绝对是对事不对人的。对方认为本人这就是犯规,未免敏感。

————————————————————

然而,反方却一再在本人头上乱扣冒子,无中生有,虾米偷换概念,混淆视听都往本人头上扣。本人念在他们初犯,大人大量,也就不与追究了。大家辨论规辨论,但还是要以和为贵的。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4 18: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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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士别三日 于 2007-11-4 18:23 发表
正方都是重视生活,事业的人,自然不太有时间在论坛上混啦,所以回贴人数比反方少一点也不奇怪

嗯,是的。个人认为,我方有了您的加入,真是如鱼得水。今后我们团结一体,共同找出他们话中破绽,加以攻击,让他们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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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反方做出来得事还真是莫名其妙,尽把回复帖在他们大本营里了。

而且看了下,破绽极多,连我的两个问题都没答上。

大家去那边看看去。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153416-3-1.html帖71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4 1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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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对方正在集体谋划。本人有点累了,需要援军。

招唤庞桶,啊哈,或其他人准备出场替换我,好让我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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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本人认为裁判偏帮反方,已去登闻鼓投诉裁判了。看看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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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3: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原来裁判并不希望出现激烈的辨论。本人这次明白他意思了,自然不会再犯规。

这次就再让本人出马吧。本人今日状态极好,大家就看本人表现吧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5 2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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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5: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本人已发完帖了,这下要走了。下一回还得有劳其他朋友出场。

本人建议:等会反方可能会答“长久的爱情不需要很多经济与物质,只需要部分经济与物质,甚至极少的经济与物质”。若真如此,那么我方正好反问他们:“极少数经济与物质是不是经济与物质”?这道理就像贪污一样,你贪污的再少,也是贪污嘛。哈哈,总之我认为,我方围绕这个方向发展下去就对了。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5 23: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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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01: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次再由我出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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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已发现反方言辞中的漏洞。请李老师正面回答:

规则中有这么一条:“若出现严重的漫骂或攻击,对于违规会员所在方可判定为辩论失败。”貌似是说,个人的行动足以印响整组人。也就是说,若我抓住了本次酒魔剑仙 言中漏洞加以攻击,使对方答不上来,我方就算赢了?而对方不可以讲类似“他只代表个人,不代表团体”之类的话。

我对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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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有点事,要离开。本次不能回复了,请其他大人代劳。谢谢。

即然对方可以出尔反尔,那么我想漏洞不用提了,不然反而是帮助了他们,提醒了他们。。。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6 19: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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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临走前稍指出几点,供回帖者参考:

1,对方所举的例子:一个社会上普通的没有经济基础的小混混,因为爱情而奋发,不仅一心向善,还拿到了两个博士学位,可以说是成功人士的楷模。这个例子应该可以满足对方辩友了吧。

如果反方坚决要用世间罕见的例子作论证,不正好说明大众化的论证都是站在我方的吗?还请注意,这些论点是反方提出的,反方有益物证实。我方没这益物。

2,“只因有爱,再贫穷的人也可以变富裕。”这点也请举对方大众化例子来证明。

3,

QUOTE:
没有经济基础的爱情不是爱情

以上不是我方提出的关点,我方无需证实任何事。若这是反方要提出的新关点,那么由反方说明关点是何,同时举证说明。

QUOTE:

大众化的爱情是需要婚姻来维持的。

由于反方承认,本体都不存在了,自然不能爱。所以我认为:本体和食物分不开,食物又与经济分不开。即然长久的爱和本体分不开,自然也和经济是分不开的。

以上两个关点,裁判以判为有效。而反方则说“本体存在不仅是爱情的前提,也是辩论的前提,不在辩论的讨论范围之列。”

反方此举,有冒充裁判嫌疑,请抗议。

最后:我方当以长久,大众化的爱情为讨论方向;不必多谈谭花一现般短暂的,或非大众化的爱情传奇。长久,大众化的爱情是离不开婚姻的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6 1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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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再补充一点:不一定要极端的爱才算是爱。正当的爱情因该会随着现实而改变的。若一个人结婚了数十年,心里最爱的不是老婆,反而是处恋情人,我认为这种人思想是正确的。而且,我深信,这种人是极少数。不属于大众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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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浪漫老骑兵 于 2007-11-6 21:04 发表
这一场,请让我出战。

我方人才辈出啊

看来以后我可以退位让贤了。今后我也学力量,以在大本营提出关点为主。出场辨论一事,还有劳诸位高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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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力量 于 2007-11-6 21:35 发表
我只愿提论点,不愿辩论,因为我不愿打字。
再请问一下,怎么样引用字体,字色的?

选好字后,考贝,然后复印下来。选字体下放一栏,其中一个付号就是用来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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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6: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小兄可能对本人的话理解有误。那么本人这次强调:“本主题讨论的是长久的爱情。”而且,要以大众化的爱情为谈论对象。

裁判答:此句仅对大众化爱情给予有效认定。

裁判已认定以大众化的爱情为谈论对象这点。若今后他们反方在辨论中提到非大众化的爱情,我方无需回复该段,并可提出抗议。

非大众化的爱情抱扩了:两个谈了50年恋爱还不结婚的人。

我坚信,大众化的爱情都是向婚姻这方向发展的。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7 00: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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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4: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很不巧,最近比较忙。所以今后恐不能再去辨论了。还得有劳诸位大人出战。不过在下会来常看的。

。。。觉得浪漫老骑兵是某位高人的马甲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7 1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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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3: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反方好大胆,竟然说我。。。

不过确实忙,今晚抽空出来。

希望能与诸位大人,老骑兵兄联手。共破反方。

对于本次评分,我有不少疑问,已提在此处了: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153408-2-1.html

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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