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一下:出租司机承担什么责任呢?
性别:未知-离线 北宮玉
(龍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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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7:2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在这个案例中有这么三个行为:

第一,男乘客劫持出租车;
第二,出租车司机意欲用撞车的制造混乱的方式摆脱困境;
第三,大货车司机为避免撞车开到人行道上并摆尾时扫到出租车;

后果有三
其一,造成两行人重伤;
其二,造成出租车司机及男女二乘客受伤;
其三,大货车及出租车损坏;

从各方主体来看:

首先,看看出租车司机。

1、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此即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具体规定了成立该罪名的条件: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重伤一人以上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有六种法定情形的才构成该罪名。根据这两个法条,该出租车司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再者,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该出租车司机显然是有意为之,那么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从出租车司机的主观方面来看,是不符合这两个罪名的要件的。
该出租车司机并没有伤害行人以及大货车司机的故意,甚至没有伤害男女二乘客的故意,他只是想制造混乱摆脱控制,是在自己的利益收到严重侵害下作出的行为。

2、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呢?
这应当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去讨论。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遭受到不法的侵害且正在进行,其主观上应有防卫的意图且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合法的权益正遭受损害,主观上具有保护合法权利的意图,客观上要求不得已而为之,行为造成的是无辜第三者的利益损失。

从出租车司机的意图和行为来看,他是想造成混乱以便于自己逃脱控制,从主观上说他的目的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要件。从他预想的情况来看,他是想大货车撞上出租车,这样损坏的是出租车以及可能造成自己和男女二乘客的伤害而不是别的东西(当然也可能造成大货车的损坏),从这个方面来说,他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看看大货车司机。
大货车司机是在看到出租车横在自己前面为避免撞车而冲上了人行道,这明显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故应当认定该行为为紧急避险。

再次,看看男女二乘客的行为。
该男犯为了逃避追查,躲到安全的地方,用匕首劫持了出租车司机,依据根据《刑法》第122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该男犯显然已经构成“劫持汽车罪”。
至于该女乘客,叙述中并未交代她的主观意愿,也没有交代她的行为,故而对于男犯的劫持汽车罪,她并不是共犯,无需为此行为承担责任。

认定了行为的性质,那就来看看责任的承担。

责任的承担一般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各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下采取的是公平原则。
那么在这个案件之中,谁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呢?

首先,可以排除大货车司机的责任,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他是无辜的并没有不当之处。
那么,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刚才讨论过了,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大货车所造成的两行人重伤及出租车司机及男女二乘客伤害应当如何定性呢?显然,大货车司机的行为并无不妥,而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这样的后果纯属意外事件,并不是他所意料中的事情。因此,如果要在大货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中找出责任承担者,我以为应当采取公平责任。当然,如果是各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无辜的路人也要自认倒霉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了。

从整个事件来看,罪魁祸首乃是该劫持出租车的男乘客,所以该案件所有的责任均应当由其承担。

这个案件中,出租车司机行为的定性仍需要斟酌。
他的行为应当算是正当防卫还是自救行为呢?
不过从记述的文字来看,可以肯定得是,这种严重的后果不是他所积极追求的或者意欲使之发生的。
那么这种后果的严重性他是否预见到或者能否预见到呢?
这是判别出租车司机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就现有的材料来看是不能判断出的。
如果出租车司机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他便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北宮玉 于 2007-3-21 09: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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