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禁讨区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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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5:5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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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马岱于2005-07-08, 10:45:29发表
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普通人应该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而对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正好相反,应该是只要法律没有允许的就不能做。

分析得透彻。其实禁讨区根本就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讨论。因为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我们只能讨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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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8 15:5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不同部门法的法条或部门法与宪法的法条产生矛盾,这只会产生法律的漏洞。譬如说,宪法本来就是以主张民从的基本权利为要务,任何限制人的基要权利的行为都是与它相抵触的,但如今我们仍然有那么多法律条款与它相背,又作何解释?更别提如过江之鲫的相关政策了,如XX条例等等。
    当立法、司法者本为同样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当执法者成为违法的主体,甚至政府部门下发的政策(禁讨区的设立与否只会通过XX条例来实现)违宪了,又有多少人在宪法面前能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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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11: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一个法条或一个政策与宪法抵触了,能称之为“违法”吗?恐怕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不合理或“恶法”,但这样的恶法少吗?单行法和修正案的存在,就说明了法律永远都存在违宪的可能,更何况宪法还有“宪法修正案”呢。
    一部存在不合理或违宪的法条的法律,仍然是人人都应遵照执行的法律,执法者根据它行使的权力必然是合法的权力。
    PHIL说的只能存在于理想状况,就是真正实现“三权分立”,三者互不隶属,互相监督,互相节制。但很可惜,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大大的悬疑,而它的执行机构的权力又过于集中,没有节制的权力当然导致欲望的膨胀,导致相关利益团体的产生,从而不断产生侵害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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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12:4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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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09-30, 12:31:53发表
宪法修正案则是在对宪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后,成为新的根本规则,然后才可以让人依照执行的。现在我们的现状是:宪法修正案都没有,违背宪法条款的法律却多如牛毛。

“宪法修正案”是有的,自建国以来已经历了四次修宪,而每一次政府都从嘴里吐出一点点权利,这当然也是一种进步,但个人认为步子迈得太小、太慢。
    诚如PHIL所言,“宪法修正案”是将过时或不合理的原则进行重新定义,成为新的原则,换句话说,宪法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这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意味着即使其它部门法都完全合乎宪法的精神,也不能保证所有法条的合理性。因此,回到题目,“禁讨区合法么?”,当然合法,只要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政策,而执法者又依法行使权力,又有何“违法”之虞?正由于此,禁讨区设立,愚以为只能以是否合理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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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16:5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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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10-02, 13:30:48发表
那电影院不允许穿拖鞋,穿拖鞋又有什么损害了?

在夏天里,那一双臭脚的汗味可不是每个人都招架得住,你当然有穿拖鞋的权利,但你行使权利的时不能妨害他人享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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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17:0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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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10-02, 12:05:09发表
你这里说的“合法”,是指该法律的通过程序是合法的吧?我想你不会说该法律是合其本身的“法”吧?

PHIL,一部部门法能成为违法的主体吗?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人,我们也只能探究执法者是否违法,不是吗?至少法条的违宪,那只能解释为法律的不完善,我们也不可能去追究立法者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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