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陈世美死得冤, 不太懂法律,随便说一下
性别:男-离线 悼红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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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9 11:0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倾向弱者其实是法治精神,所谓法律中当事人的平等仅指形式平等,不涉及实质平等。刑法比民法更强调实质平等,但也是无法做法完全平等。我的意思是,既然无法做到,那干脆不做,走一个相对合理的路子就好。所以我倒觉得包公判案,并不违反法理。二楼说威尼斯商人,里面是诡辩术,和法律甚至和逻辑都邈无干涉,记得贺卫方写过一篇文章,就是拿这个做例子,有点荒唐。
公主说的,我一半同意。所谓法治,特别局限于民法中,不应该是民众遵守的最合理制度。因为管理的对象是人,法治无疑便变作了最低标准。但这是认识,做起来,要首先从法治做起却是对的。认识到一个更好的目标,比如道德规范社会人群,无疑是先进于法律治理的,但做却不能德法并治,却反而应该从法治。即由法治到法制进而转化为德。
法不如德表现在强制力上,法的强制力靠强权,实在不文明,德的强制力靠一种相对存在的真理。当德的强制力基础不存在,如当今社会,那奢谈德就比较幼稚了。
法里可以容情,但不能以德代法。尽管我们知道法治显然只是德治的初级阶段,但也绝不能就去实行,会越搞越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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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2:4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按照古典哲学(东西方皆然)法治无疑是次等社会不得已而用的手段,法律越健全说明社会越野蛮
所谓法治文明恐怕还是东西方启蒙运动之后的事,故而大力提倡
我认为认识上古典哲学对,操作上现代理念对
最好的社会需要从最坏的办法开始下手。比如民主绝对不会是理想社会的好制度,但你要不从这个手段做起,恐怕情况会更糟。历史无数次证明,不管是乌托邦还是太阳宫,是理想国还是**公社,越理想的社会越容易产生极权统治和寡头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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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22:1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轮回 于 2008-2-13 23:48 发表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应无限趋近于真理,但是永远无法等同或者超越真理

我们必须承认以下几点:第一、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必须遵从真理的精神;第二,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不可能等同或者超越真理,人治和法治 ...

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在唯实论哲学里绕,轮兄睁开眼睛看看二十世纪哲学吧,海德格尔、胡塞尔、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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