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性别:未知-离线 第二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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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03: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死刑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为什么要废弃呢?废弃后除了能够符合一部分人的哲学观点外,对社会能够产生什么良性的影响?我很难理解主动销毁一种工具的行为,除了某些意识形态外,不知道还能达到什么目的。
坚决拥护任何一个人的生存权力的人是否应该思考一下,在维护了杀人者(我说的当然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生存权力的同时,是否剥夺了可能存在的下一个受害者的生存权力?
为什么不能采取折衷的方法,不废弃,但是严格限制使用。有或没有,与用或不用是两回事。

另外,关于反人类罪行,定义基本为:
一项或一系列基因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来源地等,针对大规模人类群体的罪行。例如种族清洗。
按照这个定义,如果有人(神智正常)无选择性地进行大规模屠杀。例如,扛一杆枪在大街上躲藏,见人就杀,杀了数以千计的人,甚至数以万计的人(姑且不要斤斤计较一杆枪怎么能杀那么多人这样的技术细节)。这样应该不算反人类罪,毕竟他对选择杀害的人没有针对性。他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

[ 本帖最后由 第二片云 于 2007-5-13 0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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