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Kelo v. New London案的思考,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性别:未知-离线 马岱

衡山郡王知枢密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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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9:1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认为这个要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必要性呢还是可能性。

如果征用私产是生活必需品,离开了生活就会改变,而Pfizer公司兴建facility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意思就是,不搞也不会对城市有决定性的影响。不搞还可以其他东西代替,比如另一家公司也可以带来就业机会和税收,也可以带动城市经济,只不过是幅度大小问题。那么我认为只要业主不同意,就不应该征用。这种情况在实际发生是最多的。

如果两者都是必需品,城市的经济已经出现很大问题,整个城市的就业的生活问题很大,而这个举动能有效改变,那我认为应该征用。

如果两者都是可能性,征用的私产对于业主也是可有可无的,是可代替的,那我认为也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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