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正, 拆分自“我论诸葛及刘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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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8:4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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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8:06:15发表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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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9: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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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8:41:32发表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先生原话。

“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是本注的内容,不是司马彪的原话。

本注的话跟司马彪有分没分东汉三国有什么关系?


李红志是谁啊?不认识。不过听说过一个叫李 洪  志  的。是不是先生又想偷换概念。

那个人在中国政府角度的确是有罪,不过没听说过美国政府表态说他有罪啊。


如果在秦律里面找到“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秦朝政府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这点先生已经证明了。

同理,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现在就请先生证明吧。

科是规定什么行为犯法,必须作什么处理。而不是详细列出什么行为不犯法。先生总该知道什么是科吧。



如果要讨论刘备政权的制度,那么先生为什么要扯《续汉书》?

魏延治民不治民跟东汉有什么关系?跟“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有什么关系?


虽然记载是出于魏书,但是却是记载汉末的情况。

刘备自己就是豫、荆、益三州牧。难道先生认为刘备连自己政权的生杀大权都掌握不了?


不好意思,我没有废话,先生诬陷我而已。

倒是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倒是实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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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19:4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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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19:16:01发表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先生原话。

“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是本注的内容,不是司马彪的原话。

本注的话跟司马彪有分没分东汉三国有什么关系?


李红志是谁啊?不认识。不过听说过一个叫李 洪  志  的。是不是先生又想偷换概念。

那个人在中国政府角度的确是有罪,不过没听说过美国政府表态说他有罪啊。


如果在秦律里面找到“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秦朝政府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这点先生已经证明了。

同理,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现在就请先生证明吧。

科是规定什么行为犯法,必须作什么处理。而不是详细列出什么行为不犯法。先生总该知道什么是科吧。

如果要讨论刘备政权的制度,那么先生为什么要扯《续汉书》?

魏延治民不治民跟东汉有什么关系?跟“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有什么关系?


虽然记载是出于魏书,但是却是记载汉末的情况。

刘备自己就是豫、荆、益三州牧。难道先生认为刘备连自己政权的生杀大权都掌握不了?

不好意思,我没有废话,先生诬陷我而已。

倒是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倒是实有其事。

不仅司马彪没分 做注的也没分东汉三国

是啊 建安十九年间就是东汉时期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 法正当然有罪

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不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不犯法的。现在就请你证明吧。

那就等你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再来白活吧 哈哈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 我就给你列出我的证据 当然要扯续汉书 而你认为刘备不沿用汉制 那你就列出刘备政权的相关制度啊 哈哈

你还是没能找出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的记载 哈哈

陈寿可没说这是汉末的情况

刘备能掌握法正可掌握不了 哈哈

我诬陷你啊 哈哈 去登闻鼓吧 在这叫嚣是没用的 你受不了我也没办法 看你这样子委屈的都快哭了 哈哈 笑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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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23: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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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9:42:26发表
不仅司马彪没分 做注的也没分东汉三国

是啊 建安十九年间就是东汉时期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 法正当然有罪

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不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不犯法的。现在就请你证明吧。

那就等你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再来白活吧 哈哈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 我就给你列出我的证据 当然要扯续汉书 而你认为刘备不沿用汉制 那你就列出刘备政权的相关制度啊 哈哈

你还是没能找出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的记载 哈哈

陈寿可没说这是汉末的情况

刘备能掌握法正可掌握不了 哈哈

我诬陷你啊 哈哈 去登闻鼓吧 在这叫嚣是没用的 你受不了我也没办法 看你这样子委屈的都快哭了 哈哈 笑爆

承认偷换概念就好。

刘先生是为《续汉书》作注,又不是帮三国史籍作注,自然不需要分啊。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东汉政府(曹操控制)什么时候承认过刘备当的是合法的东汉益州牧?

只能说,在刘备政权里面,的确承认刘备是豫、荆、益三州牧。

在东汉政府角度来看,刘备、法正有罪。不过,在刘备政权角度,刘备、法正无罪。


我不需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因为我说过“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我活得很好,没有白活。当然,先生也许的确是白活了。


先生之前已经用《秦律》的记载证明“秦政府领域擅杀是犯法”,做得不错啊。

为什么一转头,请先生用《蜀科》的记载证明“刘备政权领域擅杀是犯法”,先生就诸多借口呢?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刘备令人制订《蜀科》是有明确记载的。既然先生坚持“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那么请解释刘备政权内执行法律时是按照《蜀科》还是按照汉律?


“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有是有,法邈就是。先生狂笑(或者是傻笑)不代表我拿不出例子。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陈寿可是记载了的。


我没有叫嚣,不过是先生叫嚣然后反咬我而已。

我不委屈,应该说是沦落到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的先生自以为别人跟你一样应该委屈而已。

哦,原来先生笑爆了,可惜笑爆也无法说明先生就是正确。只能算是先生自作自受,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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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00:1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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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12, 23:28:10发表
承认偷换概念就好。

刘先生是为《续汉书》作注,又不是帮三国史籍作注,自然不需要分啊。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东汉政府(曹操控制)什么时候承认过刘备当的是合法的东汉益州牧?

只能说,在刘备政权里面,的确承认刘备是豫、荆、益三州牧。

在东汉政府角度来看,刘备、法正有罪。不过,在刘备政权角度,刘备、法正无罪。


我不需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因为我说过“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我活得很好,没有白活。当然,先生也许的确是白活了。


先生之前已经用《秦律》的记载证明“秦政府领域擅杀是犯法”,做得不错啊。

为什么一转头,请先生用《蜀科》的记载证明“刘备政权领域擅杀是犯法”,先生就诸多借口呢?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刘备令人制订《蜀科》是有明确记载的。既然先生坚持“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那么请解释刘备政权内执行法律时是按照《蜀科》还是按照汉律?


“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有是有,法邈就是。先生狂笑(或者是傻笑)不代表我拿不出例子。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陈寿可是记载了的。


我没有叫嚣,不过是先生叫嚣然后反咬我而已。

我不委屈,应该说是沦落到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的先生自以为别人跟你一样应该委屈而已。

哦,原来先生笑爆了,可惜笑爆也无法说明先生就是正确。只能算是先生自作自受,与他人无关。

所以最早的记载没分什么东汉三国 知道了吧

既然承认刘备法正有罪就好

你说不等同就不等同?哈哈

因为蜀科条文早已不可考 你既然坚持擅杀不犯法 就应该你拿证据 什么都要我把证据拿出来教你么?哈哈 早就让你回去多读几年书再来

当然是汉律

那个什么法邈也没按制度办事 魏延又多了一个伴 哈哈

让你在蜀书中找 找到再来白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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