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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板1万2的名贵小狗,被工人打死吃肉
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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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16-2-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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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光哥这个例子不对,羊和狗没有本质区别,我在野外看见一只羊,然后说以为是谁家遗弃或者丢失的,然后吃了。正主找到我了,那么能证明的事实本质就是我吃了羊,实实在在损害了他利益,轻了是侵占利益,重了是损坏公私财物,但无论如何都是赔偿即可。如果非要说我是盗窃羊,请拿出证据,因为本朝法律,偷窃超过2000元以上财物就是重刑事罪。盗窃无论多少价值就是重刑事罪,而刑事案件是要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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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8
#182
发表于 2016-2-2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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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6-2-22 18:27 发表
退一萬步說就算不是盜竊,就純民事賠償來說,工人也夠喝一壺了
那狗苗就值1.2萬了,養大了折個三幾萬吧,還要算精神損失(講到這裡很多狗黑又要噴我了,那退一步,就當沒精神損失吧......)
那工人也不見得賠得起了
去年五月买的.养八个月1.2万增值到三几万,这鬼话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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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16-2-2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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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狗肉爱好者,不得不说这几个工人确实犯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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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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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16-2-2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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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炎陽
于 2016-2-22 19:46 发表
去年五月买的.养八个月1.2万增值到三几万,这鬼话你信
這個賠狗不是買狗,吃了還能講價,這也太耍潑了
我傾向賠償方應該優待,再不然只能找定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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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16-2-2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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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发上去,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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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19:45 发表
光哥这个例子不对,羊和狗没有本质区别,我在野外看见一只羊,然后说以为是谁家遗弃或者丢失的,然后吃了。正主找到我了,那么能证明的事实本质就是我吃了羊,实实在在损害了他利益,轻了是侵占利益,重了是损坏 ...
有区别,养羊很多是放羊的。我在山上放羊,有点事离开一会儿,你过来看没有人,打死拿回去吃肉,妥妥地盗窃。
如果根本就没有流浪狗,工人打死吃肉,我认为就是盗窃。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9: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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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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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16-2-2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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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31 发表
如果没有犯罪,只是民事责任,似乎不可关起来。
以我的法律知识,觉得应该是这样:
老板只能起诉,如果确实工人赔不起,那只能算老板倒霉;倘若老板有证据,这工人有能力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工人 ...
其實橫豎這工人都不能善了了
就按樓上那假炎陽兄說的吧,就按1.2萬算,大過年的丟了工作,怎麼還?
我認為唯一破局的法子還真的只能像8樓這個路線
往工人是窮苦大眾,想吃肉可以理解,老闆是權貴,我們要團結打倒這個方向走
爭取把法理之爭引到階級之爭上去
這樣工人能全身而退的機會高一些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5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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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16-2-2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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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到厂区,公厕等等算什么区域,是公共区域,因为比如家这种地方,是非请勿入的,但是厂区是要生产的,而工人则已经和老板达成了默契(协议)从而自动获得了在此地行动的权力。当然如水王所说,是有限制的公共区域,准确点说,你可以自由出入,但你不能随意处置此地的东西。而狗这个东西怎么算呐,他不是生产资料,比如是个鞋厂,里面放一堆牛皮,然后你这个工人就是来生产皮鞋的,然后你拿走了牛皮,再给司法人员说我不知道这牛皮是厂里的,谁信啊,这就叫不合逻辑不合清理不合常识,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区域打死了一条狗,然后说我以为是外面跑进来的流浪狗,反正没主人没人看见,所以打死了吃肉,请问这解释不合逻辑吗不合清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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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16-2-22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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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6-2-22 19:53 发表
其實橫豎這工人都不能善了了
就按樓上那假炎陽兄說的吧,就按1.2萬算,大過年的丟了工作,怎麼還?
我認為唯一破局的法子還真的只能像8樓這個路線
往工人是窮苦大眾,想吃肉可以理解,老闆是權貴,我們要團結打倒這個方向走
如果是这样,女明星是权贵,我就去当一个工人,妥妥地劳苦大众,想打个女人可以理解,大家要团结起来支持我,我就可以把一个漂亮的女明星抢回家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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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16-2-2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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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19:56 发表
而狗这个东西怎么算呐,他不是生产资料,比如是个鞋厂,里面放一堆牛皮,然后你这个工人就是来生产皮鞋的,然后你拿走了牛皮,再给司法人员说我不知道这牛皮是厂里的,谁信啊,这就叫不合逻辑不合清理不合常识,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区域打死了一条狗,然后说我以为是外面跑进来的流浪狗,反正没主人没人看见,所以打死了吃肉,请问这解释不合逻辑吗不合清理吗?
但關鍵這樣說那工廠不能出現的財物就太多了
大家上班誰不帶點衣服瓜子手機財物
這樣都搞掉是甚麼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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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20: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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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16-2-2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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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9:57 发表
如果是这样,女明星是权贵,我就去当一个工人,妥妥地劳苦大众,想打个女人可以理解,大家要团结起来支持我,我就可以把一个漂亮的女明星抢回家去了。
我認為事實上社會不乏這樣的聲音,工人方應該是會有一票支持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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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6-2-2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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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关爱不爱狗的事,公正滴说,这次站在老板这边,吃狗的工人纯属无脑手贱杀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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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16-2-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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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19:45 发表
光哥这个例子不对,羊和狗没有本质区别,我在野外看见一只羊,然后说以为是谁家遗弃或者丢失的,然后吃了。正主找到我了,那么能证明的事实本质就是我吃了羊,实实在在损害了他利益,轻了是侵占利益,重了是损坏 ...
羊和狗还真不一样.
你想想,只听说流浪狗没听说过流浪羊
这在于各人对狗的认识不同,有些人看来就是肉,有些人看来是儿子
大多数人不吃狗,不养会放掉成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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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16-2-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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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9 白炎陽 的帖子
你说的那些都属于不是必然出现在厂区里的,而且是可以有合理逻辑解释的,比如我在哪儿捡到一袋瓜子,我以为谁不要了所以拿走自己磕了,这不合理吗,结果是你掉的,我赔你一袋瓜子就可以了。你能说我偷窃吗,谁证明呐。手机,衣服,首饰等等任何这种东西都不是必然会出现在这里的,所以我捡到任何解释说以为是谁不要的或者觉得反正没人看见,这个解释是可以符合情理和常识的。但是生产资料不是,那是必然出现在这里的。只要不是傻子,你会不知道这东西在这里是什么意思吗,你还拿,那就是妥妥的盗窃。那么狗出现在你家后院是必然性的,出现在厂区里或者公厕旁而且没有主人随同,请问这是必然的吗,当然如果之前老板经常性的带着这狗在厂区溜达,等于做了财产公示,表示这东西是我的,那你在这样就无法合理解释了。可问题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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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16-2-2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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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2 朱炎陽 的帖子
好吧,这个暂时存疑,因为我还是认为他们没有本质不同,但是我也没有例子和证据,所以只能暂时说你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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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16-2-2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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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2-22 20:25 发表
你能说我偷窃吗,谁证明呐。手机,衣服,首饰等等任何这种东西都不是必然会出现在这里的,所以我捡到任何解释说以为是谁不要的或者觉得反正没人看见,这个解释是可以符合情理和常识的。但是生产资料不是,那是必然出现在这里的。只要不是傻子,你会不知道这东西在这里是什么意思吗,你还拿,那就是妥妥的盗窃。
如果法律這樣認定法,那對於物主一方太沒有保障了
我作為廠老闆帶包瓜子,被人吃了,我沒發現那就完事了,就算事後柯南來了,替我發現那人,我也只獲賠一包
對於小偷一方就是只有利潤沒有風險
這就是穩虧不賺之境
社會搞成這樣相當於打擊好人,鼓勵小偷小摸,我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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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20: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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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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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除了生產資料盜竊是犯罪外,其它物品都只要民事賠償,這太令人震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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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发表于 2016-2-2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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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5 白炎陽 的帖子
不不,要这样说就没有分歧了,因为色羊你大可以证据这瓜子对你意义不同,比如是女朋送的,比如是火星名贵瓜子,甚至像切糕一样的天文数字,但是无论如何认定,我只需照价赔偿你就行了,我无需为这种行为担负刑事罪名。想让我担负这种罪名,你或者检方需要证明我蓄意拿走了这包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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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发表于 2016-2-2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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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5 白炎陽 的帖子
是这样的,这就是社会的进步(当然也可以理解为退步,比如现在被经常念叨的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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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发表于 2016-2-2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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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6 白炎陽 的帖子
这个不是这样理解的,而是要定义这件东西是不是必然出现在这里的。
生产资料相当于做过了公示。是非许可勿动的存在,但是其他非必然存在物品不是,因为没有公示,虽然公序良俗都明确了应该捡到失物归还失主,但是不还呐,法律也有规定,就是负担民事责任,当然有些情况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是要证据和法规来支持的。没有的话无论多严重,也只能说民事责任。不能因为你的情绪就附加超限。
再举例说,有些国家认为,比如矿产,文物,珍宝一类的地下资源属于这个国家国民共有,谁先看到捡到捞到归谁。而我国法律则规定属于国家公有,捡到要上交国家。那么好吧,一个某国人捡到个文物拿回家自己玩没事,中国一个国民捡到文物你就要上交国家,否则你就是侵占公共资产。这点你服不服。不服可以,去推动改变这扯几把蛋的法律,但这之前,请按现行法律将物品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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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发表于 2016-2-2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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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20:50 发表
这个不是这样理解的,而是要定义这件东西是不是必然出现在这里的。
生产资料相当于做过了公示。是非许可勿动的存在,但是其他非必然存在物品不是,因为没有公示,虽然公序良俗都明确了应该捡到失物归还失主, ...
如果這個東西確認不是必然出現的,這詞太深奧,換句話說就是私人物品,開小差物品
大家把開小差物品帶到公司來,如果沒有明顯證據證明對方知道那是有主之物(比如說對方惡意賣萌裝不懂,己方證據又不利,又非得疑罪從無的情況下)被偷走不能治罪,只能民事賠償
最經典的比如手機吧
有多少人能接受呢?
我絕對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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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6-2-2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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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20:39 发表
是这样的,这就是社会的进步(当然也可以理解为退步,比如现在被经常念叨的世风日下)
這個法律是甚麼個用法
應該是加重一件壞事的成本,這樣從而達到剋止別人幹這種壞事的意圖
社會究竟是希望有看到狗不調查制打死這種現象,還是不希望?
如果答案是NO,那必須給予打狗方一個不對等的成本,從而剋止這種現象
比如落葉兄您吧
嘴巴說這種現象不好,但行為上給予一個支持打狗方照價賠償即可的觀點
這無疑是對打狗方一個利好的裁判
所謂跑掉就萬事大吉,跑不掉無非買單罷了,可謂穩賺不賠
你這個就是所謂的嘴裡說反對,身體卻支持
=======
這種行為也會促使惡性村規的產生,法律不給予一個數學/邏輯上成立的方案
那只能促使民間人為地產生一個方案
別人偷了我的狗,我為了不吃虧,我只好當場打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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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表于 2016-2-2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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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0 白炎陽 的帖子
社会已经为你这种不能接受设置了对策,比如现在很多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他说是无意拿的,是不是,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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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发表于 2016-2-22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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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1 白炎陽 的帖子
你错了,不在于我身体倾向那边,而是法律倾向谁,一个偷了你的狗的人,无论哪狗对于你意味着什么,在法律看来他就是一个等同于你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偷的人即使明确了也罪不至死,但你打死了他,仅仅因为他偷了你的狗,那么无论这个人多贱,你都越界过线了,要付出比虐狗更惨重的代价。这就是法律已经定义,贱人也大于好狗。
话说色羊你是港人吗,我说的这些法制理念还都是小时候tvb施加给我的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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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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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如此。有人的地方就有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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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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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21:54 发表
你错了,不在于我身体倾向那边,而是法律倾向谁,一个偷了你的狗的人,无论哪狗对于你意味着什么,在法律看来他就是一个等同于你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偷的人即使明确了也罪不至死,但你打死了他,仅仅因为他偷了你的狗,那么无论这个人多贱,你都越界过线了,要付出比虐狗更惨重的代价。这就是法律已经定义,贱人也大于好狗。
话说色羊你是港人吗,我说的这些法制理念还都是小时候tvb施加给我的呐。
1. 我不是港人
2. 法律上固然沒有打殘,這個我是這麼個順口一提罷了,好比樓上落葉兄您說的
3. 但有一點我希望老兄你能明白
就是法律上,還是社會契約上都不太可能會出現一個犯錯者穩賺不賠,收益大於成本的懲罰
這點首先是不公義的,再者是無法起到剋止的作用,相當於是在鼓勵大家犯錯了
按你說的,偷狗的被抓到的機率是N(N>1),罰款的金額是跟狗等同,設M
那偷狗的成本是M * N
偷狗的收益是M
其中M>>M * N
收益大於成本,那大家都傾向偷了
這樣形式的法例判決可謂是聞所未聞,落葉兄您固不是法例達人,但你在生活中,有聽說過這樣的例子嗎?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22: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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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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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2-22 21:54 发表
你错了,不在于我身体倾向那边,而是法律倾向谁,一个偷了你的狗的人,无论哪狗对于你意味着什么,在法律看来他就是一个等同于你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偷的人即使明确了也罪不至死,但你打死了他,仅仅因为他偷了 ...
我自己也討厭狗,我恰好是把狗看成是錢包手機之類的東西
我認為工人這種順手牽羊的行為,在社會上是不能被接受的
如果按你說的,令其行為是收益多,成本低的話,那我的財物馬上就得不到保障了
我書桌上電腦,衣服,玩具,模型,鞋子,西裝都擺得滿滿的
按你說來個二百五,說他不知道啊,把我的東西都收走打爛,然後說照價賠我就算了
這樣的"文明"社會,我是反對待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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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6-2-22 22:12 发表
我自己也討厭狗,我恰好是把狗看成是錢包手機之類的東西
我認為工人這種順手牽羊的行為,在社會上是不能被接受的
如果按你說的,令其行為是收益多,成本低的話,那我的財物馬上就得不到保障了
我書桌上電腦 ...
这个比喻,羊,书桌是什么,应该在哪里。在你家,桌上东西被盗了,妥妥不用说了,警方负责查出是谁打包的就行了,在学校寝室,那么同样妥妥的不用问了,因为默认这也是你的私人领地了,丢失了警方要负责查出,校方也要付管理看护不严的责任,但是你要是把书桌摆学校公厕哪儿,然后被打包了,请问,这是你自己的责任还是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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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21:54 发表
你错了,不在于我身体倾向那边,而是法律倾向谁,一个偷了你的狗的人,无论哪狗对于你意味着什么,在法律看来他就是一个等同于你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偷的人即使明确了也罪不至死,但你打死了他,仅仅因为他偷了 ...
你提出來的法律見解是違反常識的,所以我認為很可能是嚴重錯誤的
比如亂停車罰款,
如果亂停車罰的款比正當停車的人交的錢還少(或正好相等)
或者說走私漏稅罰款比正當交稅的人罰得還少(或正好相等)
那人們勢必都傾向做犯規方,而這個規則也就是不符合常理的
比如很多詐騙案,很多老闆都是一上去就騙了幾百萬,然後工商局查處了,居然對那老闆處以不超過詐騙金額的罰款
這時候所有公民都必然會炸鍋,因為這個做法是反常的
希望落葉兄能夠再深思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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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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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于 2016-2-22 22:19 发表
这个比喻,羊,书桌是什么,应该在哪里。在你家,桌上东西被盗了,妥妥不用说了,警方负责查出是谁打包的就行了,在学校寝室,那么同样妥妥的不用问了,因为默认这也是你的私人领地了,丢失了警方要负责查 ...
我比喻我是老闆,我有家小的設計公司,我的私人財物亂丟得滿公司的是
我肯定不希望有人來把我東西都包走,而他的處罰上限僅於物品原價值
不論他是知情還是不知情,我對此都表示不可能接受
特別是所謂的疑罪從無,我找不出證據還得默認他是不知情,這就更扯了,我何辜啊,我丟了東西還讓我天天去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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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22: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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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代替道德作为社会严格尺度的意义是什么,就是法律是取下限,而道德或社会公序良俗是取上限。换言之,法律要求你不伤人就行,但是不能连狗也算,因为狗算了,鸡呐,猪呐,牛呐。那这社会才真完了。法律就是设置一个下限要求你绝不可越。社会道德就不一样,可以变化可以大多数人共识为准则的,但是因为上限太高,所以不能成为绝对尺度,那样就会使生存在社会上的成本太高,因为人不能避免不犯错。比如以古兰经为执法尺度的某些国家,淫妇是可以直接石头掷死的,色羊你认为如何,你反对,那就是人家社会大多数的人就是认为你犯淫罪了居然还能不被惩罚,你快活了,把社会风气搞坏了,居然还能不被严惩或者小惩而已。如你自己所说~收益大於成本,那大家都傾向淫了~,没有道理吗,但是你认同,就和这个世界绝大部分的普世价值相去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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