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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军师将军 |
功绩 | 10 |
帖子 | 981 |
编号 | 40854 |
注册 | 2005-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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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天宫公主于2005-09-14, 0:44:59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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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认为世界上没有"诡辩"... 一个严格的正确的理论, 是应该抗的住各式各样的"诡辩"的. 建议你看看19世纪数学发展史和20世纪物理发展史, 有些时候最辉煌, 最新颖的成果就是从"诡辩"里产生的.
2. 至于你问Phil自己老婆如何如何, 这就更不恰当了. 不太好拿别人妻子为例, 就拿自己开刀吧! 我同样也是一个女性留学生, 你可以问我自己会不会去卖淫... 我不会, 但我并不反对别人去, 也并不觉得别人买淫就在道德上有什么问题. 我在这个问题上和Phil的逻辑差不多, 不反对别人去做什么并不代表自己一定就要做什么. 比如我相信你绝对不会鄙视那些煤矿工人, 也许你认为他们挣的光明正大的血汗钱, 很光荣. 我也觉得他们很光荣. 可是, 明天要让你自己下煤矿, 你会去那么做么?
3. 也许道德的确是大部分人约定的一个观念, 那么既然如此如过这个观念在随着时间而更变, 是否说明道德标准也在随着时间而更变呢? 这就又回到了另外一个问题, 不要拿不同时间的道德标准去衡量不同时间的事情. 如过是少数服从多数, 那么在澳大利亚这个社会里, 以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里(中国什么情况还不清楚), (只要不触犯法律)性服务业和任何一个其他职业都一样的光荣. 我甚至认为, 一个女人的节操从生下来就是属于她自己的(而不应该属于某个未来男人的), 她对这个有权利做出任何决定, 做为观测者我们应该尊重她这项权利和选择.
4. 请不要假设从事性服务业的都是女性, 你在第三段话里用的"她们", 本公主以为非常不妥.
5. 至于社会危害性, 你为什么不打击那些嫖客? 他们才是真正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根源(这其中也包括女性嫖客)... 在任何一个现代化市场下, 如过事先没有求是绝对不会有供, 反之一旦有求则必将有供. 所以说, 即使性服务危害社会, 它的存在也是由于嫖客而引起的, 这根本怪不到从事性服务业的工作人员的头上. 1 诡辩这个东西就此打住,再讨论下去三天两夜也说不清.反正这不是话题的重点,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
2 老实说,对于公主的回答,偶是极度失望的,因为根本就是答非所问.我要问的是"不反对的东西你敢不敢做",而你却用"不反对的东西不一定要去做"来回答.这根本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因为往往当你直接面对一样事物的时候,才能反映出你对它的真实评价.否则嘴上说得再好听,实际上恐怕连自己也不相信.
3 讨论一个话题或者干一件事情,总要符合相应的标准或者规则的.违反了这些标准或者规则,那只好直接判你出局了,因为大家根本就不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去做事情.举个例子吧:你在A国犯了法,用A国的法律判刑很正常吧,但你却说B国的法律不是这样的,用A国的法律判刑不公平.或者甚至说A国的法律以前不是这样的,将来可能也有所改变,用现在的法律去判不妥.我倒,法官会不会傻到任由你胡扯
你最好别跟我说法律也是相对的,世上根本没有必然的法律存在等等.法律才不理这些.用所谓的相对论来讨论问题,无非利用时间和地点的不同把概念模糊化.但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它就有具体的内容,而不是可以随意捏造的.法律是统治者强加给大众的,你同意也好,反对也好,始终改变不了这个事实.道德和法律是何其的相似,或者说道德也只不过是大部分人添加给大众的一种观念.你就算反对,也改变不了.
你在一个中文论坛,和一群中国人讨论当代的问题,你却套用其他地方或者其他时代的道德观念,这和在A国犯罪套用B国法律一样荒谬.或者在其他国家提供性服务的确不算违反道德,但这种观念不适用于中国.你如果想找知音,恐怕也要到外国去找了.
4 公主又用特例来敷衍我了,那我加多个"他们"又何妨.由卖淫联想起妓女,和由强奸联想起男人对女人施暴一样正常.你如果认为把强奸的主体定为男人是对他们的歧视,那我实在无话可说了.我说的只是普遍的情况,你如果硬要把特例当成常例,那没有讨论的必要了.以下为了方便,一律用妓女代替所有性工作者.
5 这个其实更荒谬,妓女和嫖客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我还没见到那个国家无聊到不允许卖淫,却允许嫖娼的.卖淫和嫖娼本来就同样不应该存在.只是由于一些原因而无法杜绝而已.但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无错的.坏人也是到处可见,无法杜绝,难道你也支持坏人的存在?我反对妓女,可没有说过我支持嫖客.你也不妨问问楼上各位,有谁是反对妓女而支持嫖客的?
最后,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先有妓女还是先有嫖客的问题.不过我想,妓女和嫖客应该是同时诞生的.没有妓女,那嫖客根本没意义,没有嫖客,妓女也同样没意义.所以我还是要说,妓女和嫖客是密不可分的,把责任推卸给任何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妓女和嫖客都应该承担责任.至于说哪一个的影响更大,看看吸毒的和卖毒的怎样判,基本上便清楚了.事实胜于雄辩,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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