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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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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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8: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otti 于 2007-10-19 14:22 发表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您没有考虑到强奸案件的复杂性。
理论上醉酒,吸毒后强奸一样属于有行为能力,而未知情的服用毒品强奸应该算失去行为能力。
还有种种情况,不排除有陷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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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6:4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t;i&gt;吴下小蒙&lt;/i&gt; 于 2006-5-13 09:43 发表&lt;br /&gt;<br />
<br />
&lt;br /&gt;<br />
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lt;br /&gt;<br />
<br />
同意,

另外,三楼的那道题目,如果是第三人打死罪犯的话,那“防卫”一说,又从何而来呀?刑法二十条的行文里,那后半段,没有说明主体,应该理解为暗指受害人。<br />
如果任何第三人都有受害者的防卫权的话,那大街上的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了,那将是怎么样的一种场面呀?我觉得,如果第三人阻止犯罪行为的行为(没有引起任何非法人身伤怀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如果这个时候,罪犯转过头来,进而攻击这个第三人,这个时候,这个第三人的行为就可以成为正当方卫了。

[ 本帖最后由 Qzbqmz 于 2007-10-24 07: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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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8: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就这么一句话怎么认定啊...要看具体情形的

不过中国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正当防卫,基本都是防卫过当或者直接故意伤害,大概怕大家钻空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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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9:3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強奸的防衛好像致死都不算防衛過當。不過是切JJ麽,這年頭斷肢再植技術那麽成熟,連斷腿都能接上,何況是雞蛋粗的第五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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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9:4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欧阳寒卿 的帖子

这怎么可能是故意杀人罪,首先被害人遭绑架,生命安全受威胁.只能算防为过当,不做杀人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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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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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02: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允许刺伤致死。这种有意识的针对性器官的所谓反抗除非是用咬的否则很难说是正当防卫。

被捅死了可能还真实一点,故意剪掉可能么??捅伤的也可能,剪了纯粹属于故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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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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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8: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酒魔剑仙 于 2008-3-24 02:43 发表
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这好比一个人要偷你钱包你砍掉了他的手。

我觉得你的伤害来得比他即将会形成的伤害要厉害一些。而且这个方式并不能阻止对方对您进行暴力对待。至少暂时不行。

这种做法很可能流血过多而死的,要不然就是没制止对手,激怒之一起死了。~

我觉得汉朝的西域长史有驻扎士兵,虽然现在美国也在外驻军,但是我觉得在当时的环境下应当至少是领土占有的一个凭证。只不过太远而且民族不同。而不象某些民族一样进行野蛮的灭族,硬移民政策而已。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3-27 18: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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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7: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应该不算防卫过当吧,可能女生已经被吓怕了,当时失去理智了,所以才这么做的,法院应当有所谅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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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一个有能力实施强奸的人怎么会这么不小心被人切掉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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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8: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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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云苍狗 于 2008-5-8 17:11 发表
很奇怪一个有能力实施强奸的人怎么会这么不小心被人切掉JJ。。。

兔子急了也口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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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8:4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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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 ...

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這又是其法律不明朗的灰色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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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9:5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若色狼正在实施强奸,那便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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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1: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点过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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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2:3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强奸就应该判死刑,这是对女人最大的侮辱,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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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08: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必须在强奸过程中阉了才可以算正当防卫,如果已经施暴完毕再阉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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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09: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女生阉掉正在强奸的色狼,属于正当防卫;
女生阉掉实施强奸完毕的色狼,就是防卫过当。
--------------------------------------------------------------------------------------------
偶试问一下,一个弱女子都已经到了被强奸的地步,还有自卫能力的,恐怕是少数吧,事毕趁着歹徒松懈的时候,把作恶的工具缴获,使之将来不可能对自己还有所有的弱女子进行侵犯,这不是应该被赞扬的么?这样的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法律么?

偶非常赞成对强奸犯予以阉割的立法,加大犯罪成本,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 本帖最后由 醉鱼 于 2008-7-9 09: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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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09: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是防卫过当。收缴作案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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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3: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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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 ...

要分情况的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的
同时也要有防卫的意思

我记得你说的这道题说的是行为人为了“为民除害”

什么叫为民除害

其根本还是剥夺他人生命

缺少正当防卫的意思

另外
正当防卫并不是只有被侵害人可以实施
其他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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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23:1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你这个帖子本身就有问题,阉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具体是什么情况?光说个这怎么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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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14:4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当然是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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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14:4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防卫过当与被害人是否女生无关,与是否阉割无关,与行为人是否强奸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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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0:0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女孩阉了强奸色狼,这显然“强奸”这一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应当不属于正当防卫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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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07: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要看是什么情况下阉的了,正在侵犯时阉就是正当防卫,侵犯完了阉就是过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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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4:5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09:54 发表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这位仁兄说到了点子上,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正在进行时无罪,过去完成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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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是有人拿水果刀捅谁一刀,被害者忍痛上去下了他的刀,是否正当?
我觉得是正当的。

男人那东西不是犯罪工具,但当它已经参与犯罪后,显然就已经成为本次犯罪的工具。收缴犯罪工具,然后等警察来处理,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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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6 tiger1970 的帖子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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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7-21 15:16 发表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呵呵!这个问题你问问自己吧,搞得这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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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7-21 15:16 发表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那好,下刀的过程中你一用劲把刀给折散架啦......这个也是合法的吧?
或者你成心弄坏他的刀,也是合法的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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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22:3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女孩对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人采取伤害行动!如1楼所说,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女孩在制服男人后或停止强奸行为后再实施1楼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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