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i>吴下小蒙</i> 于 2006-5-13 09:43 发表<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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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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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另外,三楼的那道题目,如果是第三人打死罪犯的话,那“防卫”一说,又从何而来呀?刑法二十条的行文里,那后半段,没有说明主体,应该理解为暗指受害人。<br />
如果任何第三人都有受害者的防卫权的话,那大街上的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了,那将是怎么样的一种场面呀?我觉得,如果第三人阻止犯罪行为的行为(没有引起任何非法人身伤怀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如果这个时候,罪犯转过头来,进而攻击这个第三人,这个时候,这个第三人的行为就可以成为正当方卫了。
[ 本帖最后由 Qzbqmz 于 2007-10-24 07:0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