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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zhchpa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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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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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07-12-1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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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3 02:56 发表
你能够否认死刑比肉刑更为残酷吗?你能够否认徒刑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
另外你所说的所谓“血债血偿”真的对受害者有意义吗?伤残的人能够恢复健全吗?死者可以复生吗?你这种想法和古时候西方法律规定的 ...
什么是文明,怎样做又能对受害者有意义?这世界上有很多事本质上本就没有意义,那些事的意义都是人赋予的,比如给死者烧纸寄托哀思等等。你觉得对杀人者执行死刑没有意义,可被害者的亲人给这件实际上没意义的事情赋予了意义,犯人要求悔过的意愿你尊重,他们的意愿你就无视吗?你又凭什么否认处死犯人对他们的意义?
还有,如果为了个“文明社会”的头衔就该废除“残酷”的刑罚,那又有了什么意义?会使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民生活的更好吗,还是只对少数犯了错误理应承担责任的人来说社会更美好了,而大多数安分守己的人反而因那些人的肆虐生活得不到保障了?你强调对罪人的仁慈和宽恕,对他们讲文明,可曾想过他们是否配的上,他们值不值得这份同情和宽恕,你对这一少部分人的宽恕又会对大多数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承认死刑比肉刑更残酷,死刑也比徒刑更野蛮,那么你看这样好不好,我们不妨把死刑和徒刑一并废除了,对犯罪者都只处以口头或者通报警告的处罚。这样你能认同吗?你能否认徒刑比警告更为残酷吗?你能否认警告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但是如果所有罪犯都这样处罚,世界会变成怎样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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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122
发表于 2007-12-1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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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很经典!
杀人与偿命是两回事,报应刑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同样,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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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
#123
发表于 2007-12-1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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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zhchpassion
于 2007-12-11 21:38 发表
什么是文明,怎样做又能对受害者有意义?这世界上有很多事本质上本就没有意义,那些事的意义都是人赋予的,比如给死者烧纸寄托哀思等等。你觉得对杀人者执行死刑没有意义,可被害者的亲人给这件实际上没意义的 ...
肉刑已经基本废除了,这是前提。徒刑并没有废除。依照你的观点,我们恢复凌迟处死好不好?!
请不要犯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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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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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8
#124
发表于 2007-12-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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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恢复凌迟好啊,还有车裂...,这个参考下明朝东厂刑法,我最欣赏是明朝刑罚.
谁敢抢劫,偷东西,全拉去车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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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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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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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忽悠公会
#125
发表于 2007-12-1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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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不应该杀,也不应该关,反正人都死了,惩罚杀人者死者也不能复活,那为什么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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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1
#126
发表于 2007-12-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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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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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别三日
于 2007-12-14 20:31 发表
杀人者不应该杀,也不应该关,反正人都死了,惩罚杀人者死者也不能复活,那为什么惩罚呢?
有道理!所以法律要他干什么呢?我们要民主要自由生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杀人就杀人,想强奸就强奸,如果判我们的罪,甚至
枪毙我们,那就是侵犯我们的人权,那社会还那有民主可言,那要不要人活?那样的社会就是旧社会,就是不进步不现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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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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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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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门
#127
发表于 2007-12-1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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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我看还是不要废除的好,的确有没有死刑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表现,
但是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条件下,很不成熟!
我前几天看海南的一个案子,那几个抢劫杀人的 小青年居然不知道
抢劫杀人是犯法的!
我们国家现在法盲很多,现在讨论不现实!
过30年,在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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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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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3
#128
发表于 2007-12-1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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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只能在不影响国家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予自由
否则就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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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门
#129
发表于 2007-12-1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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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就算西方满嘴人权还不是伊拉克丑闻一堆,该判不判。
以西方来要求中国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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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07-12-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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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是为什么杀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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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31
发表于 2007-12-26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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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东西方在文化上和价值观上的差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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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08-3-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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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其實我都有懷疑過自己...到底支不支持'死刑'...
畢竟..有'爭論'這個活動的時候...還挺熱門的話題...
不過我是屬於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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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4
#133
发表于 2008-4-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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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paro
于 2007-12-15 10:47 发表
我看还是不要废除的好,的确有没有死刑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表现,
但是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条件下,很不成熟!
我前几天看海南的一个案子,那几个抢劫杀人的 小青年居然不知道
抢劫杀人是犯法的!
我们国 ...
绝对是推卸责任吧,如果不知道杀人犯法,那就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问题了。
为人连与人为善的道理都不懂怎么可能。
我觉得我们好多老百姓不知道法,是不能清楚明白的知道法规。原因何在,因为很少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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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4
#134
发表于 2008-4-1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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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杀人者偿命是赞成的,只是不赞成这样的权力掌握在人的手里.无论这个人代表的是国家还是什么司法机关,用如何正义的理由,对于拥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权力都是不可能让活着的人信服的.
被杀的人,已经死了,而他是唯一有权力夺回自己生命的人,而他已经死了.而活着的人,因为他们对于已死的人的各种想法,要为死去的人讨回公道,活着人该拥有这样的权力吗?
那些意外死亡的人呢....谁替他们讨公道....他们可以去惩罚谁呢?他们能做什么事来防止以外的发生呢?
嗯...算了,想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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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9
#135
发表于 2008-4-1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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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忘了说。自从汉高祖约法三章以来,“杀人者死”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如果一个人从ATM机中多取了钱而说他不知道这是犯罪,我们大家肯定都能理解。但是如果一个人说他不知道杀人偿命,那肯定不会有人相信。因为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我们文明的一部分。假如现在废除这一条,那么你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呢?那肯定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的,人们的思想会发生严重的转变。并非所有人都会理性的去思考这个转变,恐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杀人者不死已经成了法制丧失的标志。这种社会的冲击不是少数专家学者坐在家中就能想得到的。
另外,所谓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你想要一个人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那是很困难的。但是如果你想废除“杀人者死”这样的法律,那肯定是恶事传千里。但是在大多数人都不学法懂法的情况下,贸然听到“杀人者可以不偿命”这样的话,他们肯定是不会去学习新法律的精神的。你废除了“杀人者死”这样的原来的已经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但是新立的法律精神却很少人知道,那肯定会伴随着大量的法律真空,这又如何去填?你怎么才能让13亿人都理解你的新法律精神?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8-4-11 09: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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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发表于 2008-4-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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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除非有更好的整体法律规范,或者更好的执法环境,否则死刑不可废除。
另外贪污罪不应该简单的看做经济案件,应该有渎职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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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4
#137
发表于 2008-5-4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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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英国和美国取消死刑后十几年恶性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美国不得不恢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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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4
#138
发表于 2008-5-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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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抱歉,ls,我搜索了一分usa1960-2006的犯罪率报告
根据usa1976年恢复死刑来看,76-94年间,犯罪率依然逐步高升
而95年之后才逐渐走低
[
本帖最后由 tx8444 于 2008-5-30 12: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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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
#139
发表于 2008-6-2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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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影响犯罪率的问题既包括是否有死刑的约束(立法因素),也包括犯罪者侥幸逃脱制裁的几率(司法因素)。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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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dance
于 2007-2-27 21:48 发表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考虑,只要有明文规定:“杀人者必须偿命!”那么本无可厚非,但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是复杂的构成,不仅仅有法律,还有其他很多的元素!当我们试着反驳一些观点的时候,那么是否曾经处在这个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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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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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
#140
发表于 2008-6-2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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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公平、赔偿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一点让杀人犯改过自新的念头,尽管大量的杀人犯是死性不改的,但是法律总是会留给一些杀人犯一个机会的,当然给不给机会也要视犯罪的程度而言。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否杀人才构成死刑?恐怕不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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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08-6-2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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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士别三日
于 2007-12-14 20:31 发表
杀人者不应该杀,也不应该关,反正人都死了,惩罚杀人者死者也不能复活,那为什么惩罚呢?
呵呵
当然是做给活人看的,什么"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事实上是扯淡
社会不希望我们继续那么做所以需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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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0
#142
发表于 2008-7-1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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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你没有杀过人,怎么知道杀人的乐趣呢
楚:你没有被杀过,怎么知道被杀的痛苦呢
红:难道你被杀过
楚:无语
结论:在座的没有被杀过,所以没有人知道被杀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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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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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少林寺
#143
发表于 2008-7-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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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2 土狼 的帖子
可能有人非常接近被杀的状态,所以能知道被杀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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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2008-7-28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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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rt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对于没有这个权力,却实施了行为的人,该如何对待?
对于生命的尊重,是文明的象征,但是对于被害者来说,生命固然无法得到补偿,但是他的"生命被尊重"的权力该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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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4
#145
发表于 2009-5-1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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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监禁,不予减刑,囚禁至死,则囚禁比死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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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1
#146
发表于 2009-5-2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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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死。 不是补偿,主要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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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09-5-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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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公平,你打我一拳,我打还你一拳才是最公平的。为啥不让我打还,而非得你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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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09-5-2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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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也赞成死刑的,看过《死刑报告》以后,现在有点改观了!
杀人者一定得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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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1
#149
发表于 2009-5-23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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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5-20 20:11 发表
要说公平,你打我一拳,我打还你一拳才是最公平的。为啥不让我打还,而非得你坐牢?
因为被杀死的那个人 已经 不可能 回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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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09-6-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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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x8444
于 2008-5-30 12:34 发表
抱歉,ls,我搜索了一分usa1960-2006的犯罪率报告
根据usa1976年恢复死刑来看,76-94年间,犯罪率依然逐步高升
而95年之后才逐渐走低
本帖最后由 tx8444 于 2008-5-30 12:35 编辑 ]
任何法规的实施都有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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