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04 hhp19910906 的帖子
我不想報警,我就想當場拿回我自己的財物
我同時也給予了你萬一受到誣陷報警抓我的救濟方案
你說你不接受這種事後救濟的方案,並要求我有事報警等待事後救濟,您這邏輯豈不是雙重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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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大家不應該停留在你等事後救濟,還是我等事後救濟這樣的羅圈話辯論當中,應該雙方看一下誰正在行使的權利更大
拿回財物一方行使的是財產權,對抗的是隱私權,對不起,隱私權需要讓步,只要當場能拿出爭議的財物出來,那拿回物品這個動作就不能治罪
至於沒拿出來怎麼辦,這是公權力要考慮的問題,不能讓失去財產權的民眾為這件事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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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我的說法顯然是正確的,一般法律要考慮誰的權利更優先是一個常識性問題
高級別一點的應用場合很多時候就是綜合考慮誰的權利更優先,而不是單純的守法VS不法
這案子當中的女事主就屬於非常初級的法學水平,只知道講自己的權利,沒有綜合考慮
再講社會影響,拿民眾的樸素正義來說,我的說法顯然也是正確的
如果有一個案子,自己的財物被人家掏兜了,自己撲上去當場把財物從兜裡奪回,中間不涉及暴力,沒有傷人
如果這樣子的操作也得被法院判處有罪,這法院怕是要丟人現眼死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1-24 2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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