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3-29 15:48 发表
笑死了,美国没有高利贷,中国这样的半吊子市场经济国家都有高利贷,西方这样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会没有这种极为重要的借贷模式。只不过人家不叫高利贷,风险投资是什么,对冲基金是什么,私募是什么,更别说民间众多的私人借贷公司典当行了,另外别忘了美国是联邦制,州和州之间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更不要说同样会有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隐性高息。
只不过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当需要应急时,美国完备的银行小额贷款机制和信用卡透支机制就足够用了,别说美国,就是中国,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当需要用急钱时,透支信用卡,网贷,各种合法途径的小额借贷其实目前都够用了。只有那些做生意和投资者才是需要去贷高息贷款的,而山东案里那对母子是企业家,她们借钱也不是用来看病和买房。
另外在美国,同样有大批信用破产和不良记录的人,他们是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去获取借贷的。这种情况下找谁借钱不言而喻。而山东案中按现在披露的情况看,苏氏也是无法在正规渠道融资了,想想也是。
想想看,如果我和水王是亲朋,那么假定水王买一个房子,交了五万订金,但是因故几十万房款拿不出来,那样他违约的后果就是不但房子买不到,订金也会损失,这时候我如果能借他,对他来说就可以度过难关,这样的情况于人于己都有利。因为已经四面楚歌无人会借钱的水王找到我借,我会借吗?但是如果水王说借1万还2万,我在评估了风险后借的可能性就明显增高,道德层面可以谴责我,但是第一,我有权处置我的财产,第二,水王没有这个,他将失去最后的机会,但是如果某些人说的东西成立,那么水王完全可以在度过难关后反过来咬我一口赖掉承诺过的东西,而我不但财富落空还要吃牢饭,这相当于立法鼓励人们去做小人。
但是上面所说,仅仅只是经济层面的或者基于利益关系的简单说法。最重要的是立法精神,现代立法精神是什么,尊重人本权,那什么是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举例说,通奸,早年我国是通奸入罪的,为什么取消,就问一句话,人有没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如果你法律尊重这个权利,那通奸入罪就是违背立法基本精神的。但是取消通奸罪之后发生的社会在道德层面付出的代价也看到了,但是不能因噎废食。同样的道理,再问一句,人有没有处置自己多余财富的权利?如果承认,那么私人借贷和将其作为一个职业也就是应该承认合法化的,否则理论上所有带有利息性质的私人放贷借款行为都失去了合法性的根本,当利用钱财去升值借款的时候,3.6和36%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中国社会的某些人,一边YY着普世,一边连基本的法治精神都不通,一边喊着政府专制,一边又什么都想让政府管,笑,似右实左才是这些人的本质。
山东案在民间借贷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是在立法滞后,立法不严的方面,也是中国法治的通病,但是立法思路却没有错,正如事件后才发现居然没有一个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而只是艳阳在某楼贴出的一个司法补丁。
风投、私募什么时候叫高利贷了?风投、私募之类,中国一样有,谁叫它高利贷?这种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没有规定利率的,或者有优先级,劣后级,这与高利贷是完全不同的。
你与水王之间的借贷,当然是要讲利息的,不然谁借?但谁说讲利息就是高利贷?我之前也说过,超过24%,或者提高到36%,这在个范围内就不是。如果水王只能找你借,别人还借不到,只能付100%甚至更高的利率,只能证明他的信用有问题,无论多高,这笔钱打水漂的可能性很大,与其让他欠下一屁股债,不如让他损失5万,对大家都好。
至于地方法律,还是联邦法律,你可以查一下美国的《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这个可是联邦法律,对高利贷可是有规定的,而且放高利贷是重罪。
对高利贷立击法打击,就是尊重人权,目的就是避免中小企业者或个人受到过重的盘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高利贷一直都是严厉打击的,不是说市场经济,高利贷就可以盛行,就是尊重人权。
你有处置多余财富的能力,你有本事,可以赚取超额利润,但这不表示,你可以放高利贷。
政府要做的是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而不是该管的不管。我劝你多查阅一些国外的资料,不要信口开河,法治精神从来不是你想象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