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妹妹妹夫车祸身亡,十个月大的孩子该不该养
性别:男-离线 墨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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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8 孔方 的帖子

显然双方都不想离婚。完全没必要走法律途径。(除非离婚时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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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6:14 发表

        的哥送还失物稍迟遭恶语相向 失主家属无端猜疑        大将文钦
2015-10-31        2 / 210        2015-10-31 22:31
by KYOKO
                 “杀气”这种东西真的存在吗?        iorihelt
2015-10-26        16 / 565        2015-10-31 17:37
by dura ...

第一个帖子、第三个帖子和第四个帖子本身就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件,本身就已经是半公开的事件,所以这些讨论并不算硬性的侵犯隐私。第二个帖子对当事人不构成事实上的或潜在的伤害,所以可以被容忍。但如果四个帖子的当事人(MS第四个帖子是在讨论动物,这个还真不好说)以侵犯隐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话,那么这四个帖子的讨论自然是在侵犯隐私,把这些事情发到网上的人自然应当受到谴责甚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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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6:52 发表


我只是说在女方想要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她有这三条途径,你总不能说只有男方才有权与女方协商吧,这是双方都具有的权利不是。

只不过既然男方做了前两条,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那么女方继续做这两条也未必能 ...

協商總要體力的吧,這麼小的事都能吵這麼多天,說明協商是不簡單的

無法共識的前提下
是男方讓步,還是女方讓步,還是問題僵持延續呢?

我認為應該是男方讓步

原因很簡單,是你要新加規則,不是我要反對現有規則

======

女方沒有甚麼需要解決的,男方才是有一個目標在爭取

======

好比你答應了人家要交貨,那你就該發貨,你不能發貨,那你去協商
而不是要別人來找你協商請你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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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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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09 发表

第一个帖子、第三个帖子和第四个帖子本身就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件,本身就已经是半公开的事件,所以这些讨论并不算硬性的侵犯隐私。第二个帖子对当事人不构成事实上的或潜在的伤害,所以可以被容忍。但如果四 ...

家屬罵的哥是在公共場合?那外甥父母掛了也是在公共場合啊?

舅母說了那一個問題是牽涉外甥個人隱私的?是不該說他父母掛了,還是不該說他遭舅母嫌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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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09 发表

第一个帖子、第三个帖子和第四个帖子本身就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件,本身就已经是半公开的事件,所以这些讨论并不算硬性的侵犯隐私。第二个帖子对当事人不构成事实上的或潜在的伤害,所以可以被容忍。但如果四 ...

我今天要是摔倒了,我就禁止全部人講關於有人摔倒的事,不然我馬上對號入座,說你們在影射我.....
按理說我摔倒了很痛啊,你講關於摔倒的事,對我傷害也很大,你能不能從今天起不能(即便不點名)談關於任何人摔倒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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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1-1 17:04 发表
显然双方都不想离婚。完全没必要走法律途径。(除非离婚时出现纠纷)。

所以女方在网上公开讨论就很不理智,既然不想离婚干嘛要把事情闹大,现在搞得双方都下不了台

如果男方妥协难免遭到舆论指责抛弃无辜的外甥,女方妥协则无疑坐实了之前冷血、无人性的指责,现在已经是个两败俱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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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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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12 发表

家屬罵的哥是在公共場合?那外甥父母掛了也是在公共場合啊?

舅母說了那一個問題是牽涉外甥個人隱私的?是不該說他父母掛了,還是不該說他遭舅母嫌棄?

主贴讨论的是外甥父母去世的问题吗?
人家女方一直在纠结的是男方要收养外甥而自己不同意的问题好吧,你这焦点对的也太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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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17 发表



所以女方在网上公开讨论就很不理智,既然不想离婚干嘛要把事情闹大,现在搞得双方都下不了台

如果男方妥协难免遭到舆论指责抛弃无辜的外甥,女方妥协则无疑坐实了之前冷血、无人性的指责,现在已经是个 ...

輿論充其量只能指責一個子虛烏有的"男方"
和他個人沒有毛半錢關係,除非有人又跟身邊的人說了,這帖說的就是我們的老同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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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19 发表

主贴讨论的是外甥父母去世的问题吗?
人家女方一直在纠结的是男方要收养外甥而自己不同意的问题好吧,你这焦点对的也太偏了吧

我在問你,你說的侵犯外甥隱私,究竟那一點是隱私?
我實在沒法想像你說的是那一點,只好亂猜一下
是你偏了,不是我偏了

好啊那我們不說父母雙亡的事
如果你說一個舅媽上網說不喜歡外甥也算是侵犯隱私

這樣一年下來多少人得犯事了......

任何人不得表示自己不喜歡別人,不然是侵犯隱私?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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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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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14 发表

我今天要是摔倒了,我就禁止全部人講關於有人摔倒的事,不然我馬上對號入座,說你們在影射我.....
按理說我摔倒了很痛啊,你講關於摔倒的事,對我傷害也很大,你能不能從今天起不能(即便不點名)談關於任何人摔倒的事?

如果你在我面前摔倒了,而我不但不去扶,反而在一边冷嘲热讽、大放厥词,那你是不是会觉得我这人很没品、很不道德?
(感觉我牺牲好大,突然有点同情于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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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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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23 发表

如果你在我面前摔倒了,而我不但不去扶,反而在一边冷嘲热讽、大放厥词,那你是不是会觉得我这人很没品、很不道德?

是,但關鍵是這跟隱私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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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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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19 发表

輿論充其量只能指責一個子虛烏有的"男方"
和他個人沒有毛半錢關係,除非有人又跟身邊的人說了,這帖說的就是我們的老同學XXX

难道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吗?
不要小看网友人肉搜索的能力,也不要小看这件事情将来对外甥的成长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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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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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23 发表

如果你在我面前摔倒了,而我不但不去扶,反而在一边冷嘲热讽、大放厥词,那你是不是会觉得我这人很没品、很不道德?
(感觉我牺牲好大,突然有点同情于谦了)

沒品不道德你上場就說了,我也同意了,
我覺得不解的是隱私這部分,老兄您不會想拿我本就同意你的沒品論來掩蓋你這下圓不了的隱私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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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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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25 发表


难道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吗?
不要小看网友人肉搜索的能力,也不要小看这件事情将来对外甥的成长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

究竟那一部分涉隱私啊?
因為像您這樣指出一個譴責,但又說明得不清不楚,這樣空口白牙來譴責別人是很不負責任的

我反駁也不容易,順著您意思猜,又說我焦點太偏了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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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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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25 发表


难道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吗?
不要小看网友人肉搜索的能力,也不要小看这件事情将来对外甥的成长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

您能不能明著說一下

究竟是描述一個不幸的經歷叫侵犯隱私,還是說表示不想撫養別人叫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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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20 发表

我在問你,你說的侵犯外甥隱私,究竟那一點是隱私?
我實在沒法想像你說的是那一點,只好亂猜一下
是你偏了,不是我偏了

好啊那我們不說父母雙亡的事
如果你說一個舅媽上網說不喜歡外甥也算是侵犯隱私

這 ...

那我问你,如果女方没有把这件事情发出来你会知道有这件事情吗?
普通人不会知道的事情难道不是事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吗?

所谓隐私就是私领域发生的事情
主贴的事情在此前仅当事人及其朋友圈、亲戚圈知晓,这难道不算当事人(男方、女方、外甥及外甥父母的双方父母)的个人隐私吗?
个人有权利将私领域的事情放到公共领域,比如发微博,或者在论坛发照片什么的,这是个人自由
但问题是,这件事不仅是女方的个人隐私,还包括了其他当事人,在没有得到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就把私领域的事情放到了公共领域,这不算侵犯他人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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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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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35 发表

那我问你,如果女方没有把这件事情发出来你会知道有这件事情吗?
普通人不会知道的事情难道不是事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吗?

所谓隐私就是私领域发生的事情
主贴的事情在此前仅当事人及其朋友圈、亲戚圈知晓 ...

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具體是牽涉到那一個個人上
所以我認為這不存在甚麼"當事人的隱私"

當事人在那裡?

你說今天下雨了,有個人摔倒/淋慘了,我馬上跳出來說哦,我就是下雨摔倒/淋雨的,你侵犯我,你能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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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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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01:33 发表
族中德高望重的族老先过去和人家说数,如果谈不拢就操家伙开片。一般来讲谁家族实力强谁说了算。

用您的話說,這段話就侵犯到我了

我家就是過去說數,操家伙開片的家族
你幹嘛說我的家事出來?你幹嘛侵犯我隱私?

仁兄為甚麼要把這段話放上公共領域啊?
這不傷害我和千千萬萬個族老後人的感情嗎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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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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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eiyue1206 于 2015-11-1 17:26 发表
自我爆料跟新闻报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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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35 发表

那我问你,如果女方没有把这件事情发出来你会知道有这件事情吗?
普通人不会知道的事情难道不是事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吗?

所谓隐私就是私领域发生的事情
主贴的事情在此前仅当事人及其朋友圈、亲戚圈知晓 ...

隱私可不是你這麼定義法的,把別人不知道的事情說出去就叫侵犯隱私
那按您這論法新聞報導侵犯隱私的事情多了去了

遠了不說,就拿家屬丟手機罵的哥這事來說吧,本來也沒多少人知道啊,新聞為什麼要侵犯他們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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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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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10 发表

協商總要體力的吧,這麼小的事都能吵這麼多天,說明協商是不簡單的

無法共識的前提下
是男方讓步,還是女方讓步,還是問題僵持延續呢?

我認為應該是男方讓步

原因很簡單,是你要新加規則,不是我要反對現 ...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收养外甥是男女双方的正当权利,同样放弃收养也是双方的正当权利。
因此男方要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收养的正当权利;女方不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放弃收养的正当权利。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
此时双方产生的分歧和矛盾是没有谁是谁非的问题的,所以此时双方都有通过协商说服对方让步的权利,你不能说女方只能等着男方来找自己协商,这是剥夺了女方的正当权利的行为。
比如夫妻吵架,妻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这时丈夫可以去娘家接妻子回家,但如果丈夫不去接妻子,妻子就没有自己回家的权利吗?

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自然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了。
而且女方不止可以告男方,也可以去告外甥的祖父母,要求法律强制外甥的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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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41 发表

用您的話說,這段話就侵犯到我了

我家就是過去說數,操家伙開片的家族
你幹嘛說我的家事出來?你幹嘛侵犯我隱私?

仁兄為甚麼要把這段話放上公共領域啊?
這不傷害我和千千萬萬個族老後人的感情嗎

我所举的例子是发生在公共领域的械斗,我前面也说了,公共领域发生的事情属于半公开性质,并且我的举例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质的或潜在的伤害
当然,我不反对你去法院告我,但在法院判决我侵犯隐私之前你对我的指控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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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8: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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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52 发表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收养外甥是男女双方的正当权利,同样放弃收养也是双方的正当权利。
因此男方要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收养的正当权利;女方不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放弃收养的正当权利。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
此时双方产生的分歧和矛盾是没有谁是谁非的问题的,所以此时双方都有通过协商说服对方让步的权利,你不能说女方只能等着男方来找自己协商,这是剥夺了女方的正当权利的行为。
比如夫妻吵架,妻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这时丈夫可以去娘家接妻子回家,但如果丈夫不去接妻子,妻子就没有自己回家的权利吗?

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自然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了。
而且女方不止可以告男方,也可以去告外甥的祖父母,要求法律强制外甥的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我想起有一次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上,有一个代表提出不能剥夺纳税人纳税的权利。

另外,那女的告谁都没有用,法律上没规定祖父母必须养这个孩子的义务。她上法院只能提出离婚,在她不想离婚,在网上匿名发表,可以从中咨询一下合理的作法,这根本不侵犯什么个人隐私。

如果这叫侵犯个人隐私,那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剥夺了别人起诉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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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8: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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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50 发表


隱私可不是你這麼定義法的,把別人不知道的事情說出去就叫侵犯隱私
那按您這論法新聞報導侵犯隱私的事情多了去了

遠了不說,就拿家屬丟手機罵的哥這事來說吧,本來也沒多少人知道啊,新聞為什麼要侵犯他們隱私?

新闻涉及的是公共领域发生的事情,而主贴发的是私领域发生的事情,这是一回事吗?
私领域发生的事情都不算隐私的话什么是隐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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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1-1 18:03 发表

我想起有一次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上,有一个代表提出不能剥夺纳税人纳税的权利。

另外,那女的告谁都没有用,法律上没规定祖父母必须养这个孩子的义务。她上法院只能提出离婚,在她不想离婚,在网上匿名 ...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7:39 发表

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具體是牽涉到那一個個人上
所以我認為這不存在甚麼"當事人的隱私"

當事人在那裡?

你說今天下雨了,有個人摔倒/淋慘了,我馬上跳出來說哦,我就是下雨摔倒/淋雨的,你侵犯我 ...

需要注意,主贴的发帖者是被转贴者打了码的,换句话说找到原帖是有可能找到发帖者个人信息进而找到其他当事人个人信息的。

如果事件只是小两口的家庭纠纷我认为无所谓,管他是不是侵犯隐私我是不会去深究的
但是事件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外甥。在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私人事务发布到公共领域就造成了未成年人隐私的泄露和潜在的伤害,因此构成事实上的隐私侵犯,是极其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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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8: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谁找到并且进行人肉搜索,这是谁的责任,而不是这个女子的责任。杀人只能是人的责任,而不能说是凶器的责任。

这女子匿名,我觉得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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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52 发表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收养外甥是男女双方的正当权利,同样放弃收养也是双方的正当权利。
因此男方要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收养的正当权利;女方不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放弃收养的正当权利。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
此时双方产生的分歧和矛盾是没有谁是谁非的问题的,所以此时双方都有通过协商说服对方让步的权利,你不能说女方只能等着男方来找自己协商,这是剥夺了女方的正当权利的行为。
比如夫妻吵架,妻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这时丈夫可以去娘家接妻子回家,但如果丈夫不去接妻子,妻子就没有自己回家的权利吗?

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自然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了。
而且女方不止可以告男方,也可以去告外甥的祖父母,要求法律强制外甥的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話不能這樣說
沒有夫妻同意下,收養孩子是不可行的

所以是男方欠女方一個完整可行的方案,而不是反之

所以男方是既有權利伸張也有義務伸張想收養孩子的心態
女方則是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伸張不想收養的心態

孔方兄巧妙地用一句大家都有權利地帶過這個話題了
完全沒考慮到義務在誰的身上

女方可以告,但沒必要告
男方可以一天提個千八百個收養方案,今天收這個,明天收那個
女方固然"可以"逐個去走法律途徑,但想必沒有人會這麼做

我想推舉你去收養總數100萬名孩子,您絕對有權利一個個伸張拒絕並去走法律為這些孩子找到撫養者,您願意幹這麼100萬次嗎?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1-1 19: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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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9: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8:16 发表




需要注意,主贴的发帖者是被转贴者打了码的,换句话说找到原帖是有可能找到发帖者个人信息进而找到其他当事人个人信息的。


這個看法有一點道理
這是我疏忽了

按理說這女的如果這帳號平時間接直接地透露出很多個人信息
的確有可能會涉侵犯隱私

畢竟挖到舅媽,就容易挖到外甥了吧

但這還是基於她是"比較相對實名"玩微博的前提說的
有沒有確實侵犯到隱私,仍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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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9: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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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8:06 发表


新闻涉及的是公共领域发生的事情,而主贴发的是私领域发生的事情,这是一回事吗?
私领域发生的事情都不算隐私的话什么是隐私呢?

隱私至少要有個主體,比如誰的隱私

你不能說有句話說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就是侵犯別人戰士的隱私吧?
究竟是誰家戰士的家書備受思念能抵萬金啊?

你現在找不出明確的受害人,而也說出不這件事如何能掉到受害人的頭上

究竟是誰的隱私被侵犯了呢?現階段你只知道是某個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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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9: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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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1-1 17:52 发表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收养外甥是男女双方的正当权利,同样放弃收养也是双方的正当权利。
因此男方要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收养的正当权利;女方不收养,是在伸张自己放弃收养的正当权利。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 ...

好比你求別人幫忙做件事,你當然得伸張你的主張
別人犯不著跟你解釋為甚麼不幫忙,只要冷著臉不回應,或者一言不發,這就是答案了

對方固然有跟你解釋的這權利,但人家沒必要犯累去使用這權利

老兄您的這"權利"是令人受苦受累的權利,可謂是權利之異種,權利之特例
倒跟光哥說的納稅人有納稅的權利一樣,大家不都有上釣魚台打日本兵的權利,誰樂意真的用這種權利

女方伸張放棄,需要付出精力的,這精力的帳是男方要負責,還是你要負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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