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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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6: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0 股神博古特2 的帖子

既然这样你该多杀几个人,杀一个够本,杀两个就赚一倍,杀十个的话有900%的利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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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主论点存在许多问题

杀人者死,这是几千年前刘邦集团进行秦朝首都时与民的约法三章之一,
这是规定在当时当然有道理,问题是,现在是什么时代?当时的规矩弄到二十一世纪合适吗?
一个妇女被人强奸了,在犯罪分子多次进行犯罪时,如果这个妇女杀死这个犯罪分子,楼主也认为这位可怜的妇女该死吗?

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例子,证明这种绝对的刑罚是错误的!
确实,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严惩,但一概而论就不对了.
杀人犯罪也应该区别对待,有故意的,有过失的,还有无法抗拒的情况,也有被强迫杀人的.一句话,这句话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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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如果你稍微仔细点看我的帖子,就不会发出这样的回贴了,对这种回帖不看帖的现象我也是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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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4: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有人会觉得,要杀人者死,是一个报复行为呢?

法律的形成是有原因的,如果法律中规定的东西违背了立法的原则,那么即使是法律,也是应该被反对的。

现在有的国家的法律禁止死刑,并不能就此就简单的说他们的法律是好的,是先进的,并以次来作为推翻别国法律的依据。

现代的刑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主要有三个原因吧。1、惩罚。2、教育。3、补偿。  从惩罚来说,应该剥夺杀人者的所有权利,这一点即使是拥护社会契约说的人也是赞成的吧,(只是他们认为生命权不在社会契约中,所以即使剥夺所有的社会权利,也无法剥夺生命权。)我们姑且认为那个人除生命权外的所有权利都被剥夺了吧。那么现在才只执行完了法律的第一个原则,还有2个原则呢?难道就罢了不成?我们当然要教育后来人,我们当然要补偿被害人。这种教育行为和补偿行为,如果需要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才能够达成的话,我们首先就应该牺牲那个杀人者(不可能有正主不去牺牲,却要牺牲不想干的人吧。)但是那个杀人者现在还有什么东西可以牺牲吗?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被害者?他能够依靠牺牲什么来达成这个目的呢?那个人的所有社会权利都被剥夺了,剩下的也只有生命权,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人,当然也只有从这方面下手。(注意,那个杀人者的所有权利已经被剥夺了,所以也不需要被人怜悯,这个人已经是社会契约之外的人了,不用觉得不人道。)

我认为要杀人这死,不是报复行为,只能说这种行为有报复的结果,但是我们是从法律的原则去推导的,不是从报复的心态去推导。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4: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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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24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4 luke19821001 的帖子

这段有些就是想当然了……

从惩罚来说,从来没有任何现代刑法会野蛮到剥夺任何罪犯的除生命权外所有权利。
身体权、健康权、饮食权、名誉权、宗教信仰权、生育权……
剥夺人的所有权利,纳粹才会去做的事情吧。

刑法的本质是社会的自卫。因为刑法体现的是国家的刑罚权,而刑罚如同黑格尔所论述的,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也就是说,刑法对某种犯罪的设立和惩罚,只不过是国家和社会对某种危害社会“生存条件”的活动的自卫性反应。
刑罚,作为刑法的一项功能,它的主要目的还是自卫性的预防,即对犯罪者再犯能力的限制或剥夺。
补偿,主要是民法范畴之内的事情了。
刑事被害人补偿,也仅仅限于物质方面的补偿,如果用刑罚进行补偿,那就是报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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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教育方面呢,不要给我说什么某国没有死刑结果犯罪率低的问题,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无期而不愿意选择死刑,那么死刑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无期要高。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个利是他自己认为的利,既然人们都宁可选择无期,不愿意选择死刑,那肯定是死刑在警告后人的方面比无期强,即使只强一点点也是强。当然,我不一定要剥夺他的生命权,但是相对于身体权、饮食权等权利来说,可能生命权还算比较温和的了吧。

   还有,那些所有权利从本质上并非法律剥夺的,而是杀人者自己选择的结果,既然社会契约说认为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而杀人者自己首先撕毁了这个契约,人的其他权利都是依靠社会来保障的,杀人者自己撕毁了社会契约,也就是自绝于社会,他都不是社会的人了,怎么还会有社会来保障他的权利呢?除非法律规定,剥夺别人生命者依然是社会契约的一员。但是如果这样规定,那么社会契约说就从根本上错了。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5: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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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6:0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6 luke19821001 的帖子

所谓惩戒之戒,就有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了。
不应该过于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不然还是拉菜市口剐掉好了,借您的话说,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吃枪子而不愿意选择被活剐,那么活剐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枪毙要高。
警告后人的作用体现在哪里?不就是犯罪率么?您连犯罪率都不管了,那不还是想当然么。

撕毁社会契约,那个是反社会人格的敌人了,这类人,废除死刑主张者中的保守派还是同意干掉他们的。绝大多数的犯罪者只是在某个点上破坏了社会的规则。比如某甲为了获得伯父的遗产而杀了自己的堂兄,在杀人这点上,他破坏了社会的规则,而他犯罪的目的,却恰恰要通过社会的规则——继承权和财产权来实现。所以,他的犯罪并不代表他自绝于社会,准确说,这是对社会规则的一种利己选择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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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6: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律就是排除异己的手段,在不同社会形态下,量刑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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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0: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何必局限于一对一哪?
我杀你全家,我该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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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0: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什么利己破坏啊简直是...
所有的犯罪都是利己的,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
杀一人可以不死,杀10人哪?
不要说什么反人类罪
所有西方定义的反人类罪,都是为达到政治目的而已
小布什发动战争,死那么多人,怎么就不反人类了?

你的意见让我不爽,我现在就砍死你,然后杀你全家,我精神上爽了
你说风凉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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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1: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如果法律能将一切看透看准,那么它的刑罚再严厉也不为过。
可惜在现实中虽然说是人人平等,但究竟是谁和谁平等?更不必提很多的冤假错案了。
单凭这点,我觉得死刑的执行还是要谨慎的,毕竟一个人死了就怎么也活不过来了。虽然被冤枉者在实际上很少有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的。
法的执行不利,很大程度上与可操作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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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7: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同意对死刑的谨慎执行,
其实那些冤案的成因,大家可认真看过?
大多,是执法者枉法,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刑讯逼供....
现在司法黑暗,主要原运是执法者的问题!
死刑如果都经过严格的公正取证,冤案会少很多,这个才是关键!
不能公正执法,及时取消死刑,冤枉的无期徒刑也不会少.

还有就是关于物质赔偿
现在有钱人杀了人,然后给钱私了,多了去了
试问,如果凶手没钱哪?
难道免去死刑只针对有钱人?

另外,对于杀人案件,物质赔偿只能赔给间接受害人
你拿什么赔给直接受害人?你又怎么给?烧纸钱?

生命是无可估量的
古语  人命关天
支持血债血偿!

另外,靠某些犯罪数字来证明死刑有没威慑力是绝对错误的!
死亡威胁是永恒的,
举的那些数字,都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的,只能说明治安恶化,
现在在中国取消死刑,我预测只会使杀人案件增多
至少,取消死刑,我就敢杀人!
别人的情况
大家自己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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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2 shuixinglei 的帖子

现在杀个人,如果不是情节特别恶劣,主动自首的话,一般不会斩立决。
如果您只是害怕一死的话,倒也不用等到废除死刑。

犯罪率的比较,有的是同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前后的,有的是同一个国家有无废除死刑的不同地区的,那么多废除死刑犯罪率反而较低的例子,并不是您一句“绝对错误”就可以否认的。

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并没有出现人人以多杀人为赚的情况。
人,除了生命,还有生活。
即使废除了死刑,一个人在非法夺取他人的生命之后,也必将毁掉自己正常的生活。对于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来说,仅仅因为自己不会被杀就去毁掉别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活,是双败的局面,没有谁是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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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00: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当死,支持,他既然杀人,他就要付出生命作代价,法律要的是公平,什么是公平没有定义,西方思想只适合他们,我们应该信奉杀人填命,天公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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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6: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有些人杀了人 死了
有些人杀了人 没事
恩 若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全家 因为某些原因 没事 逍遥法外
被杀全家的人 到底该不该去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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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6: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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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7: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冤假错案不是没有,但不能以偏概全,杀人肯定要偿命,当然有些情节特殊的除外,比如受压迫受欺凌的奋起还击,一怒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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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8:2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个问题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东京审判》最后对日本战犯定罪,是否执行死刑使各国代表分成两大阵营,最后好像只差了一票。我个人对于那些满嘴人性宗教什么的西方律师很是反感,血债血偿天经地义,何况那些满手血腥的战犯死一次很便宜了。让他们那一心崇敬的明显mercy过剩的God什么的go to hell吧。对于人渣,对他们的怜悯就是对其他人的残忍,不杀不足以彰其罪惩其凶。BS那些一边高唱对主的颂歌高呼人道主义,一边纵容手下士兵随便虐待他国俘虏的西方伪君子们!只要这世界上还有良心泯灭无可救药的暴徒,死刑就一定要存在。如果期待他们悔改,永远给人机会,每个死刑犯都会把自己的悔过之意表达得淋漓尽致令人动容,但是有的错只能犯一次,人要为自己的所为负责,对杀人犯,死刑算是“死得其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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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00:5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1-15 16:56 发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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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1: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国几千年来者一直保持有死刑,是不是中国几千年来犯罪率基本一直不变呢?

如果说几千年太长,太远了现在没活人看得见,近几十年有人看得见吧?二三十年代、四五十年代、六七十年代、八九十年代及现在中的犯罪率有变化吗?

还有人认为犯罪率与刑罚唯一相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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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4: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倒不认为犯罪率与刑罚唯一相关,不认为死刑的存在能减少杀人犯的数量。支持死刑是因为个人认为,接受死刑是一个恶意杀人者为他的行为所付出的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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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4: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1-17 00:54 发表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是野蛮的或许也没错,但是一个人做出了野蛮残忍的行为,他就理应接受与之对等的野蛮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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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9:4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今天回头再看这个贴,
还是不能认同某些坛友的观点
我认为对于故意杀人者
应该做到两种惩罚
1.杀人偿命
2.剥夺其全部财产归于受害者及其亲属(注意是全部财产)

生命是平等的,
若有黄泉,真不知道所谓的"人权卫士"们,死后如何面对受害者的灵魂
你有什么权利康死者的慨?
反过来,你们家有人被杀,(比如你的母亲)你会怎么看?
你要杀人者赔你钱对巴...
犯人要没钱赔哪?

就算他有钱赔给你,那也是你拿了好处
你死去的母亲得到了什么?可怜的她生前得不到尊重,死后的灵魂也只看到你数钱...
(如果犯人尊重她的生命权,就不会杀她,如果你尊重她的生命权,就该换位思考,你站在你母亲的位置想,你母亲是不是想的和你一样?)

不管你怎么想,你的观点最终结果是---用钱换生命

至于杀人犯,你认为他就一定在服刑若干年后就一定立地成佛?
你拿什么保证不会有第二个受害者?

他可以再杀第二个人,然后赔钱,再关几年
你甚至不敢保证,他一定被抓,被抓后一定判有罪
我们总不能用社会上鲜活的生命,给杀人者做实验品
然后看他杀到第几个累了,腻了,..(或者良心发现?)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批驳
另:我最讨厌道貌岸然的卫道士和虚伪的"人道主义者".
假惺惺的令人作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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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9:5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讲人道,不要只讲对罪犯的人道
更要讲对受害人的人道(死者)!!!!!
我认为,血债血偿,就是对死者最大的人道!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为受害者做什么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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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21:1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现在真正要做到的
不是去讨论死刑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
建立公正严格的执法体系
这个是最最迫切的!

另外,法律是人定的
执法,要人性化
对于判决要在法律基础上
更多考虑正义原则
考虑人道原则

声明一下,这里说的是正义的公平的人道
不是虚伪的,偏袒的"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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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02: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zhchpassion 于 2007-11-18 14:45 发表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 ...

你能够否认死刑比肉刑更为残酷吗?你能够否认徒刑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

另外你所说的所谓“血债血偿”真的对受害者有意义吗?伤残的人能够恢复健全吗?死者可以复生吗?你这种想法和古时候西方法律规定的一方打断另一方肢体,就判另一方打断一方的肢体有什么不同?你难道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恢复到那个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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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7:4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死,从大面上来看,确实很正确。
不过杀人的动机很重要呢。
我总是把终身监禁理解为可以慢慢的减刑,然后释放~XD……
杀人不一定该死,强奸者才是该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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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9:3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多点好啊,杀人罪杀,强奸的也杀,抢劫的也杀,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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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6: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阴之黄龙 于 2007-12-5 17:47 发表
杀人者死,从大面上来看,确实很正确。
不过杀人的动机很重要呢。
我总是把终身监禁理解为可以慢慢的减刑,然后释放~XD……
杀人不一定该死,强奸者才是该死的。

这就极端了吧!况且分辨强奸还是偷情还是具有很大难度的。

楼上将贞洁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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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10: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无人是 于 2007-12-5 19:34 发表
杀多点好啊,杀人罪杀,强奸的也杀,抢劫的也杀,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那把你也杀了,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呵呵,开个玩笑。不过,你这么说,很容易被人抓小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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