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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件發生在身邊的事,不知道誰是誰非
白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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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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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強調幾個重點
1. 張三的單子沒有佔據工廠的全部生產配額,我在這事件裡也沒發現張三濫用了甚麼股東特權
2. 張三也沒有逼迫工廠必須拿他的單,只是工廠找不到單無奈要拿的,價格也是雙方同意的,也不是張三自己定的
3. 既然你情我願拿了單,意味著這是公平且可以接受的交易,為什麼還有後來的指責呢?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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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62
发表于 2013-11-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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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于 2013-11-6 09:54 发表
不是李四免责,合伙前,这都是必须交待清楚的。
如果包子厂还有其它方面的销售,那就好办多了,卖给别人多少钱,那卖给张三就多少钱,这就有公允价值了。
合伙前兩個人說了甚麼這下我倒是說不清楚
就當他們沒約定,或者說談混了
爾後事實如此,我不認為張三有甚麼責任,或者說我不認為李四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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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3-1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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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6 09:54 发表
我強調幾個重點
1. 張三的單子沒有佔據工廠的全部生產配額,我在這事件裡也沒發現張三濫用了甚麼股東特權
2. 張三也沒有逼迫工廠必須拿他的單,只是工廠找不到單無奈要拿的,價格也是雙方同意的,也不是張三自己 ...
那是价格问题,如果包子厂卖别人,是100元,卖张三80元,那么,张三就侵占李四的利益。如果包子厂卖其他人也是80元,那么,李四的要求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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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3-11-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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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6 09:56 发表
合伙前兩個人說了甚麼這下我倒是說不清楚
就當他們沒約定,或者說談混了
爾後事實如此,我不認為張三有甚麼責任,或者說我不認為李四沒有責任
如果张三事先没交待清楚,而李四确实不知道是这么回事,那么就是张三的责任。前提就是卖给张三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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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3-1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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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子厂卖给张三包子时,价格确定,张三不能插手,对他来说,这是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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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66
发表于 2013-1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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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于 2013-11-6 09:59 发表
那是价格问题,如果包子厂卖别人,是100元,卖张三80元,那么,张三就侵占李四的利益。如果包子厂卖其他人也是80元,那么,李四的要求就不合理。
做生意的
就是談好價格就做,不能說高於市場就不合理,低於市場就是侵占
我出一塊錢買兄的車子,兄同意了,那就得成交,不能說我侵占兄的
不知道為什麼兄會有
"張三自己定價,沒有經過李四的首肯"這個錯覺
再強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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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6 09:54 发表
2. 張三也沒有逼迫工廠必須拿他的單,只是工廠找不到單無奈要拿的,價格也是雙方同意的,也不是張三自己定的
李四在不想工廠零收入的前提下,他是知悉張三快餐店的價格並且(可能不怎麼愉快地)同意的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3-11-6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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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3-11-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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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6 10:05 发表
做生意的
就是談好價格就做,不能說高於市場就不合理,低於市場就是侵占
我出一塊錢買兄的車子,兄同意了,那就得成交,不能說我侵占兄的
不知道為什麼兄會有
"張三自己定價,沒有經過李四的首肯"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是这么处理的。
换个环境考虑。
张三是一家国企的实际控制人,他又成立了一家公司,每次都从这家国企低价拿货,成吗?
问题这个价格双方同意,在包子厂那里,李四同意了吗?没有,是张三同意的。买卖他一手操办,自然会有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司马光 于 2013-11-6 10: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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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3-1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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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于 2013-11-6 10:07 发表
问题这个价格双方同意,在包子厂那里,李四同意了吗?没有,是张三同意的。买卖他一手操办,自然会有问题。
李四顯然同意了,這是工廠唯一有利潤的單子
要你你要工廠月收入零蛋,還是工廠月收入"有一點點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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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3-11-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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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四方:李四会认为自己在包子厂与张三50%股份对50%股份,具有同等话语权,利润应该20对20。
②张三方:张三会认为李四仅是一个在快餐店+包子厂联合企业中有1/12的小股东,张三是11/12的大股东,(1/12与11/12的比例见58楼假设),张三和李四按30对10分包子利润足够了。
综上,两人自然都认为自己是对的,那么责任到底在哪里呢?
责任来自于上述①②的错觉,而造成以上认知错觉的,应该就是合伙前两人没说清楚,或没明白。
如果是没说清楚,就是没说清楚的人的责任;如果是没明白,就是没明白的人的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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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3-1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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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6 10:11 发表
李四顯然同意了,這是工廠唯一有利潤的單子
要你你要工廠月收入零蛋,還是工廠月收入"有一點點賺頭"
李四如果同意了,就不会有上述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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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3-1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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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于 2013-11-6 10:16 发表
李四如果同意了,就不会有上述的纷争。
李四同意了,紛爭仍在,後來也拆伙了
這故事我也聽得傻掉了
=========
坦白講雙方這樣賭氣
換個方式張三把單抽起來,往別處下
這個廠子自然死亡掉
說不定兩個人還有朋友做
只是覺得李四的要求賴皮了點,左看右看都是要張三切塊肉下來才能擺平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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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黑炎陽 于 2013-11-6 10: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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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3-1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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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炎陽
于 2013-11-6 10:24 发表
李四同意了,紛爭仍在,後來也拆伙了
這故事我也聽得傻掉了
=========
坦白講雙方這樣賭氣
換個方式張三把單抽起來,往別處下
這個廠子自然死亡掉
說不定兩個人還有朋友做
只是覺得李四的要求賴 ...
人都是一个理智的人,如果这个包子厂当时定价,李四同意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一个原因,定价方面,李四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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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3-11-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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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于 2013-11-6 10:59 发表
人都是一个理智的人,如果这个包子厂当时定价,李四同意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一个原因,定价方面,李四不同意。
請兄正面回答我67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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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3-1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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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炎陽
于 2013-11-6 11:06 发表
請兄正面回答我67樓的問題
我已经正面回答了。很显然,这个李四没有同意。同意,为什么会出现以后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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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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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2 黑炎陽 的帖子
李四不是非开这个包子厂不可的,是张三来拉李四的。既然包子成本60并可以卖到100,又既然号称两人50%对50%股份,李四当然可以要求利润20对20。
像这种情况,就算不考虑快餐店+包子厂的联合企业,但说包子厂,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按50%对50%入股,张三的快餐店这种长期稳定的供货单,至少应该占1/3甚至1/2,剩下部分才按张三李四的投资算股份,即一开始就应该按张三大部分,李四小部分来确定包子厂的股份。然后李四按股份的同比例分到利润。
即张三的股份是“快餐店的单+包子厂1/2投资”,李四的股份是“包子厂1/2投资”,那么他们的利润比例就是:张三:李四=“快餐店的单+包子厂1/2投资”:“包子厂1/2投资”
说到底,我认为纷争源自合伙前两人中,有人没说清楚,或有人没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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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3-1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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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3 司马光 的帖子
不同意工廠沒單對李四的收入只有更慘
紛爭不見得會沒有
=====
工廠只有一票單,天天在李四眼皮子下做的
如果還要把
"李四不太喜歡這價格"
講成是
"李四不同意這單,是別人硬幹的"
這也太侮辱旁人智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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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3-1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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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5 黑炎陽 的帖子
有没有对比价格。市场上同类产品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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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13-1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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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的要求不合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工厂售出包子的利润低于行业一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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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3-11-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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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炎陽
于 2013-11-6 11:26 发表
不同意工廠沒單對李四的收入只有更慘
紛爭不見得會沒有
=====
工廠只有一票單,天天在李四眼皮子下做的
如果還要把
"李四不太喜歡這價格"
講成是
"李四不同意這單,是別人硬幹的" ...
工厂就只有一票单,那么不就是之前所说,张三控制销售渠道吗?
李四不同意这个价格,并不是说张三绕过李四,硬这么做。
张三控制销售渠道,那么定价权就是他的了,所以这个包子交易很明显会损害这个包子厂的利益。对张三来说,包子厂损失,但他从中获利,而李四自然吃亏。这样的话,就看一下张三如果从别人手中拿货,是不是这个价格,如果高于这个价格,那就是张三的问题。
至于是否会更惨,未必。
如果李四把包子厂卖了,得到的钱,做别生意可能会赚得更多。这种成本,李四很可能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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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3-1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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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最后说的就是李四的机会成本。
做很简单的一个假设:
假设因为张三的原因,比如出国或其他,快餐店是张三独资的,张三可以随意处理,或者快餐店不开了,或者盘给别人。但是快餐店不开了或盘给别人后不从这个包子厂进货了,张三和李四这个50%对50%股份的包子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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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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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倾向光叔,李四如果同意,哪怕是被迫同意,就不会有后来的纷争。
或者说,他一开始是同意的,后来就不同意了,因此起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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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3-11-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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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这个包子厂其实就是快餐店厨房的一部分。张三将厨房的这一部分划出来,划出的这一部分的投资由李四来出50%
现在的问题是:李四出了快餐店厨房划出的这一部分的50%,是否意味着他能拿到这一部分在快餐店经营中所产出利润的50%?
我认为是不行的,李四应该拿不到50%,要我说至多25%,即文中的30对10的拿利润应该算合理,但这个75%对25%的利润比例应该在拉李四入伙前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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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2: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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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就该拿包子厂利润的50%,这没得说
如果说好75%对25%,你觉得李四还会入伙吗?恩,也许。。但至少张三拉李四入伙的时候没有这么说,因为他怕李四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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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2 KYOKO 的帖子
李四拿到了包子厂利润的50%啊,包子厂按80出售的包子。
李四想要的利润,包括包子在快餐店卖出时的利润,但李四在快餐店没有股份。
我所说的75%对25%利润,是指把包子厂视作快餐店厨房的一部分,那么李四在包子厂的股份也就视作快餐店的股份(但比例要重新算),那么李四享受的自然应该是包子在快餐店卖出时的利润,这个利润比例75%对25%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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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2: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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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2:27 发表
李四拿到了包子厂利润的50%啊,包子厂按80出售的包子。
李四想要的利润,包括包子在快餐店卖出时的利润,但李四在快餐店没有股份。
我所说的75%对25%利润,是指把包子厂视作快餐店厨房的一部分,那么李四 ...
这样的话,情理上是可行的,实际上是很难实行。因为快餐店是张三独资的,张三说什么就是什么,李四很难插手。你如何保证张三的包子业务如实报告给李四?他可以收了100,说成只收了90,李四根本就没法监管。
说白了,上面吴元叹说的对,这包子厂是畸形的,原因就在于只有张三这一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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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4 KYOKO 的帖子
我也觉得很难实行,但很难实行的原因是张三应该不会同意李四从拥有包子厂的股份,变成拥有快餐店+包子厂联合企业的股份。
从张三比较能接受的30对10来看,难道包子厂的50%股份,竟占到了快餐店+包子厂联合企业的25%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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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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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5 罗克和利安 的帖子
快餐店可不仅仅是包子这一个业务。30对10只是简单举例,要说比例,那也是“包子厂的50%股份=快餐店(包子生意部分)+包子厂联合企业的25%股份”
如果张三or李四想把包子股份换成“快餐店包子生意+包子厂”股份,那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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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和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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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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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6 KYOKO 的帖子
那换个例子,如果该快餐店某位大厨按如下方法获得收入:每卖出一道该大厨炒出来的菜,这道菜的售出价的10%归该大厨。
这就没有什么简单化,复杂化的问题了吧。
类似的抽成方法在工商业、演艺界也有例子,我觉得李四的包子厂投资【快餐店(包子生意部分)+包子厂】可以同理。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3: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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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89
发表于 2013-11-6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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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司马光
于 2013-11-6 11:40 发表
工厂就只有一票单,那么不就是之前所说,张三控制销售渠道吗?
李四不同意这个价格,并不是说张三绕过李四,硬这么做。
不是
如果今天水區只有我炎陽一個人的帖子,你可以說今天水區是我控制了嗎?
當然不可以
水區也沒有發帖限制
我也沒有對諸多老兄們給予限制
在這前提下,你們不發帖
原因不是我控制了甚麼
而是老兄的水份不足,應該怪自己
=======
同理包子廠的生產是有空餘的
張三也沒說其他人不能拉單
李四可以拉,做餅的師傅也可以隨便拉
沒有人"控制"你
現實是"你找不到"
=======
任何產業在只有一張單的時候都是畸形的
李四沒有恆心發展當下跳船,那對他而言這票生意永遠都在畸形這刻畫上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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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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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90
发表于 2013-11-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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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有人說張三設局,我覺得也不對
大家就說好各拿一筆錢辦廠
張三說好的是"廠"
李四的眼睛看的卻是張三另一家公司的"利潤"
難倒張三另一家公司吃西北風麼?
這個要往好處說我只能說是各有所想了,要用壞的字眼說是各懷鬼胎也不為過
=====
水王兄把張三李四分作外單型,內務型
這也是一廂情願且粗暴的二分
對於合伙股東沒有協議的分工,就應該是大家的責任
不能簡單說我是XX型就把責任推給對方
設公司內部爐子壞了,產品出問題了
還不是兩個合伙人一齊解決的
張三可以簡單一句話說:"我是外單型,爐子你來負責修好"嗎?
兄要強加張三外單型然後逼他把單子利潤拿出來
也不用問一下張三的意見麼?
如果這樣也能成事,以後合伙人大家都得爭著說自己是"無能型"了
事情都不管,利潤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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