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
首先警告对方辩友,讥讽我方为“阿Q”“无聊透顶”“不知所谓”对辩论没有任何助益,而对方已有队员因为出言不逊而受到警告和处罚。希望对方辩友能够引以为
戒!倘若对方辩友执迷不悟,那么我方只有请评委来做裁决。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4 14:47 发表
太阳对于爱情,对于人类,是一个共性的普遍存在,而经济基础对于爱情是个性的存在,将个性的取舍条件建立在共性的基础上来作为“反例”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对于共性的条
件,是由不得个人的意志的,用最通俗的语言说就是:太阳没有了,你选择什么样的人爱都是得不到幸福的,而经济基础是个性的条件,是可以通过选择进行取舍的。
这正是我方所提出的观点“太阳没有了,你选择什么样的人爱都是得不到幸福的,而经济基础是个性的条件,是可以通过选择进行取舍的。”太阳是必要的,对生命存在是基础。
经济基础是“可以通过选择进行取舍的”,不是必要条件,不是基础。这正和我方的命题相对应,我想我们的辩论已经得出结果了。(1)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4 14:47 发表
这是一个多么无知而无畏的陈述啊,那么对方辩友能将你们业已证明的我方观点“证伪”的观点列举出来看看呢?对于贵方那些尚未证明其“伪证”没有能够证明的我们是否也能
够认为你方已经认可我们的观点呢?目前为止,对于我方的主命题你们已经成功的证伪了?真是可笑。倒是我方已经讲对方辩友一些失理的地方成功的指正出来了吧,“失败的初
恋也是成功的爱情”“abc的理论”“太阳与爱情”例子等等。没有能力指出对方的错误,一再要求对方纠正自己,否则就是“默认”己方是正确的,我还从来没见过如此霸道的辩
论选手!(评委不要对此表明一下态度么? )
我方有必要列举对方提出但是却被我方证伪的观点么?如果对方认为有观点并没有证伪,那么完全可以提出来,并提供足够的依据,我方自然会做出相应的反驳。
我们已经多次指出了对方对主命题论证中的缪误,例如“经济基础=>本体存在=>爱情”“经济基础对爱情是必要的,所以人们追求经济基础”之类,我方都已经做过了相应的反驳
。对方辩友既不能证伪我方的反驳,又不能提出新的有足够依据的观点,所以我方要求对方辩友针对我方的发言做出回答。“失败的初恋也是成功的爱情”“abc的理论”“太阳与
爱情”对方辩友的确做出过反驳,但是我方已指出其中的错误,而对方辩友却不能针对其做出回应,却在言语中对我方多有讥讽,实在令人叹息。
对方辩友在66楼已经承认有逃避问题的行为: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2 10:44 发表
真是令人哭笑不得,我是正方,你是反方,你方说的那么多例子我们都提一遍的话,不如把我加到你们反方算了。
可是至今对方仍不能就这一点做出合理的解释。(2)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4 14:47 发表
如果不是真的分不清,就是故意搅浑,我们谈的是经济基础对于爱情的重要作用,并不是说经济基础仅仅对于爱情有作用,对于这样简单的逻辑关系难道对方都不能能分清么?
这一点是对方辩友所提出的。我方并不是想从这一点证明经济基础对于爱情不重要,只是指出对方辩友是无法从这一点得出证明经济基础对于爱情很重要这个结论。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4 14:47 发表
请问对方的3个“不得”与我方提出的“爱就要让对方幸福”究竟哪个更是枷锁?对方对于爱情除了制定了死板的“3个不得”的规章制度以外,未见对方主动的提出爱情中需要承
担的责任。
请允许我引用对方辩友在71楼的一段话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3 20:36 发表
这是多么教条和被动啊?
这让我想到公共场所不得吸烟,自习教室不得大声喧哗。这是责任么?我想大家应该可以认可这不过是一种“起码的要求”吧?
对方辩友既然说我方所提出的3个“不得”只是“起码的要求”,为何如今又反口说这是枷锁?
“爱就要让对方幸福”听起来很不错,可是我们分析一下呢?无非就是“必须要用经济基础供养对方”这个口号而已。而我方已说过多次,这是婚姻的责任,不是爱情的枷锁,请
不要强加给爱情。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4 14:47 发表
原帖由 江阳居士 于 2007-11-10 17:17 发表
我们说的是忠贞的爱情,是具有冲破一切世俗观念的力量的!没有说一旦拥有忠贞的爱情,就一定能冲破一切世俗的观念,就天下无敌了 ...
对方辩友认为忠贞的爱情也有可能遭遇失败,也就是可能出现“没有冲破”的情况,我感到奇怪的是既然忠贞的爱情具有冲破一切的力量,为何却又会发生没有冲破的现象的?
我就更奇怪了,我方明明在57楼解释了……有那个力量不一定要用,也不一定有用武之地,没有遇到阻碍,去冲破什么?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4 14:47 发表
忠贞的爱情在这里起主导,决定性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啊。所以,不是每个具有忠贞爱情的人都能够冲破一切世俗的观念的。
既然“不是每个具有忠贞爱情的人都能够冲破一切世俗的观念的。”对方辩友何以认定爱情具有冲破“一切”的力量的?那些个令忠贞的爱情冲不破的因素不在这个“一切”之类
么?
对方也认同不是每个具有忠贞爱情的人都能够冲破一切世俗的观念的。那想必这句话还有层意思:有的具有忠贞爱情的人冲破了一切世俗的观念。对方也理解了吧。而且我同样在
57楼举例了。我想你引号中的“一切”应该是指的“一切世俗的观念吧”你不是自己已经认同了吗,你在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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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已能从对方辩友所提出了论证中证明我方的观点。若是下一帖对方辩友不能针对这一点提出有效反驳的话,那么请评委做出裁断,是否能就此承认
我方的胜利。
(2)请对方辩友就其逃避问题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3)我方在72楼提出的
“我方指出物质基础与经济基础的区别,只是为了反驳对方辩友“经济基础=>本体=>爱情”这个理论。如果对方辩友愿意承认这个理论是错误的,那么我方也没有必要在这上面再
做纠缠。”
以及
“请对方辩友对其所提出的观点(‘爱了就爱了’的‘用爱来爱’=>初恋高失败率)作出有效的证明。”
对方辩友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还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
最重要的一点,让我们回头来看,正方口口声声说我方ABC理论已经破产了,我百思不得其解,顺藤摸瓜找到66楼
原帖由 迷途书童 于 2007-11-12 10:44 发表
正方
原来对方辩友一直耿耿于怀自己自己发明的abc理论,呵呵,好的,我来告诉你你的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你的理论是:a导致b,b导致c,因为有了b在中间,所以不能说a导致了c,
因为a可能通过b导致到d、f,而不一定导致到c,所以a不是c的“必要条件”。
你的这个理论存在两个很明显的错误。
首先,这个理论很聪明的在在a和c之间引入一个“b”,但是并没说轻什么情况下a可以导致c,什么情况下a是通过b导致c的,因而这样就导致a和c可以无限的引入新的b1、b2、b3
……原子尚可以无限的分下去,更何况原因和结果之间呢?
第二所谓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才会要求“一定导致”。这个因该是逻辑学常识。所以即便a是c的必要条件,a也不一定就一定导致c,对方辩友为何将充分条件的要求强加到必要条件身上呢?
这是对方对我方的ABC的唯一回应,对方说有两个错误。
第一,除了说我方聪明,我看不出还说了什么来反驳。这不是我方聪明,是事实如此。
第二,很好,所以即便a是c的必要条件,a也不一定就一定导致c,非常好,这是对方亲口说的,代入A和C,我们知道对方也认为,没有经济基础,爱情也可以长久。
既然对方已经这么说了,那么其他问题可以不用说了,我申请裁判来裁决胜负。
本帖由酒魔剑仙和江阳居士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