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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网店是否要有实体地址,是否要工商注册
灰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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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
#31
发表于 2016-6-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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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n
于 2016-6-28 16:57 发表
你这个区别的出处在哪里?
天超的法律术语,“应当”=“必须”。
百度千百個答案都是這麼個說法的啊,另外還有一個說法是:
「应当」与「必须」出现在法律后果中,通常意味着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
意思說你引用的這條又沒有相對應的
法律後果
,很難被理解成一個強制規范
你說不公開地址違法了,那具體怎麼判決呢,也沒有一個實用根據
我再轉一個"應當"的例子,如下,你不會說被撿了東西的人未支付保管費用的都是違法者吧?
=====
第三, 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型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 , 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已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 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 必须一律强制执行, 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 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 一旦违反, 即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后果直接关联(其制裁可能在立法上予以规定, 也可能体现在司法过程中) 。
“应当”型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 , 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 有待于参照其它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2005 年7 月10 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117 条规定: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该条规定一经公布, 立即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公众认为这样的立法规定将会使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丧失殆尽。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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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6-6-2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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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28 17:05 发表
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这种专家真有可能是搬砖的砖家。
BTW,某度不是一个可靠的司法解释来源。实际上,它不是任何话题的可靠解释来源。WIKI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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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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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
#33
发表于 2016-6-2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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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n
于 2016-6-28 22:45 发表
这种专家真有可能是搬砖的砖家。
BTW,某度不是一个可靠的司法解释来源。实际上,它不是任何话题的可靠解释来源。WIKI也不是。
老兄,論點論據論證啊,
您光拋個論點出來,又不舉證,又不說明,一味人身攻擊說這也JS那也搬磚這樣解釋不了問題的
您提出商家不在網上公佈地址屬違法這麼驚駭的觀點,那今日網購這麼發達,這個案例應該很好找吧,最簡單找個案例就行了
您找出一兩個沒有網上公開地址的商家是被罰款的,這不就成了
再不行,你法理上說說這專家那裡錯了,而不是隨口一句他是搬磚的就完事了
甭管人家是搬磚還是挑泥的的,他就是賣大白菜也跟你沒關係
不是說你不搬磚,所以你的觀點就能必然壓倒人家搬磚者的
說得很信服了,就是說"應當"不一定理解成"必須"
例子上面說了,撿金不昧應當得到報酬,但案例上並沒有處罰不報酬者的事例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28 23: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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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
#34
发表于 2016-6-2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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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n
于 2016-6-28 16:57 发表
你这个区别的出处在哪里?
天超的法律术语,“应当”=“必须”。
誰主張誰舉證
您說"應當"="必須"
這首先應該是您來舉證,這點我也沒好意思質問您了,怎麼您還反過來先問我要答案
但我無所謂啦,我也回答了,例子上不可靠,道理上面說得很清楚
這對建議性法規1.未見案例,2.未有處罰方案,只能理解成無法律後果的建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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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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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炎陽
于 2016-6-28 17:05 发表
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先不要说这段话对“必须”的解释,你觉得这句话 的逻辑正常吗: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如果把“没有”俩字去掉,这句话的意思倒是通了: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物权法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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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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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n
于 2016-6-28 23:29 发表
先不要说这段话对“必须”的解释,你觉得这句话 的逻辑正常吗: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如果把“没有”俩字去掉,这句 ...
邏輯正常啊,可能這哥語文說得不太流利,但意思是很清楚的
他意思說
法規上已經寫明了應當向拾得人付款,但我國又有不求回報的傳統
一方面有這麼個應當的規定,另一方面又有這麼個雷鋒式傳統
為了鼓勵"雷鋒傳統",只好模陵兩可
立法上提出這麼一個"應當回報"的說法
執法上"也不處罰"不回報者
=====
如果按您說的應當=必須就不通了
如果說必須交保管費用,那作為一個強制義務,那就是甭管雙方意願,只要不給費用,就有法律後果
(好比說停紅燈是強制義務,那就是說你不能用任何理由協商說對方不走,他讓我先走之類的理由而闖,你只要闖了你就必然要接受罰款)
現實上找不到這樣的處罰例子
法律上也見不到這樣的解讀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9 12: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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