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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汉王“李明”所在公司移植战棋MOD作品事的质询, 争议游戏姜维传已经下架,汉王的表态在106楼
S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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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3
#31
发表于 2015-3-1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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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的MOD为什么不下架呢?
还有,如果有的MOD如上所说,得到了明确授权,那么还得暂请原作者出来说明一下。虽然这个(在法律上)很可能啥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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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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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32
发表于 2015-3-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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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作者godtype和东吴志作者数字君前几天还在轩辕出现过,这两个人不可能联系不到吧,但是他们两个都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拿去商业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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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33
发表于 2015-3-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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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有沟通那么先把姜维传从APP上下了吧,反正R大是旗帜鲜明表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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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3-1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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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2 zhouhuan 的帖子
是star吧 不是毅大
[
本帖最后由 357254320 于 2015-3-13 21: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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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5-3-1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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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yybb 的帖子
无所你居然给这种人/工作室/公司授权,也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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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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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5-3-1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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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357254320
于 2015-3-13 21:09 发表
是star吧 不是毅大
哦,那是我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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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醋的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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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
#37
发表于 2015-3-1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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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李明 的帖子
你来承担?你能承担什么?原作者花了多久时间做的mod 花费了多少心血你能明白?现在倒跑出来说什么你承担 是不是我可以把你们公司卖掉拿到钱 让你们公司的主创人员统统滚蛋 等到你们指着我鼻子骂的时候 我说一句 你们默认了 然后再说什么我来承担?要说你承担干嘛不早说?你们根本一开始就是钻了空子 根本没想到过今天吧 然后还想钻其他空子继续敷衍下去 或者还是甩点钱堵住大家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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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醋的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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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5-3-1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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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白醋的乱入 的帖子
哦 忘记了 估计甩钱都甩不出 因为我也“默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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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5-3-1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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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于 2015-3-13 14:20 发表
目前一直没有得到联络回应的是《新赵云传》的作者 千层糕。这个之前也顶爷你也帮忙寻找过的不过现在的联络还是没有得到回应。希望大家帮忙传递消息。
哇,原来赵云传还没回应啊,我都看到你的赵云传手机版了呢
哇,R大都忍不了跑到轩辕来表明态度了,姜维传还依然在售卖
哦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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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5-3-1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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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醋的乱入
于 2015-3-13 21:53 发表
哦 忘记了 估计甩钱都甩不出 因为我也“默许”了
他承担个球……真出事了又不是只找他一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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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山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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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5-3-1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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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
1.MOD制作者本身就没有获得授权,更谈不上转授权,而且MOD制作者只是用于游戏交流,倘若其没有明确与商家合作进行营利的,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至于其与商家合作后又由商家声明法律责任只由商家承担,这法律上是无效的。
2.游戏产品的侵权类型:游戏产品涉及到其他公司的产品名称,有可能会涉及商标权的侵权纠纷;游戏产品内容中的角色、情节,有抄袭和复制是著作权侵权;还有游戏员工窃取原公司的程序,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如果有前员工窃取原公司的产品源代码,同时还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MOD主要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
3.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计算机程序结构的模仿不一定构成侵权。2006年,腾讯公司推出了炙手可热的游戏“QQ堂”,而不久却被NEXON株式会社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该游戏模仿了韩国的游戏“泡泡堂”,侵犯了“泡泡堂”游戏的著作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NEXON会社败诉。理由是:结构游戏主要界面的美术作品不相似,游戏画面中的装备名称等大部分文字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游戏中一些画面表达设定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4.还有商业模式不会被认定侵权的。比如免费供大家下载,最后通过嫁接的广告点击量来收取广告费用。
5.实践中游戏领域“侵权易,维权难”。诉讼时间长,举证难度大,律师成本高,法院认定赔偿额不高,导致诉讼方的收益远低于成本,诉讼不是维权的最优选择。相比之下,成本较低的发律师函等方式更能有效维权,盛大就曾经一次性批量发出200多封维权公函,又比如2013年7月,搜狐在金庸先生的授权下,向多公司广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金庸系武侠小说的手游改编权。发律师函的最大优势在于能以较快的速度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侵权行为。所以完全来得及做出反应比如下架等。就算真遭起诉,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诉讼周期一般都在半年以上,完全可以采取拖延战术,诉讼尚未结案就可以盈利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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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5-3-1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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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1 晨山尚书 的帖子
企鹅抄袭是抄创意,抄玩法,但游戏代码完全自己写
同人这可好,直接把别人作品完整的复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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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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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山尚书
于 2015-3-13 22:44 发表
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
1.MOD制作者本身就没有获得授权,更谈不上转授权,而且MOD制作者只是用于游戏交流,倘若其没有明确与商家合作进行营利的,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至于其与商家合作后又由商家声明法律责任只 ...
MOD作者自行创作的那部分版权还是属于自己的吧?另外听别人说姜维传作者不是怕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怕被法院传来传去跑路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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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5-3-14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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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者角度看,中国的法责一向贯彻民不告官不纠的原则;从诉讼者的角度来看,要告也告有钱人,告了穷人收不回诉讼费的事基本不会发生。曹操传MOD这种小众娱乐产品就是典型的“诉讼成本回收不能型”目标,抛开正义道德的概念,仅就现实操作的风险而言,个人认为目前基本不存在法责风险。
关键仅在企业和制作者之间的沟通问题。个人觉得每个MOD制作团队都有自己的现实情况和具体打算,无论出于获取报酬的目的、推广游戏的目的,还是出于友情原因无偿提供给公司,我希望都是制作者和企业之间的事情,或者像顶爷这样因为论坛名誉问题开诚布公地展开对话,而不是各种动机不明的马甲突然丢出一元化的激烈言辞,让人觉得猥琐而浑浊。
我个人一直反对自制游戏商业化,是因为觉得自制游戏的“制作者”很难定义,成本统计和利润分配都根本无法做到公正,拿我个人的制作经历而言,从使用的编辑器到引用的图档,都借力于自制游戏界众多先驱者的无私奉献,并不是不认识人家或没跟人家联系过就不用把人家的劳动计算在内的,所以我或者我的制作组都不能代表《瓦岗》这个游戏的“制作者”群体。
我和汉王很多年前聊过,对他为了把曹操传移植到手机平台上而开发引擎的努力有一点了解,我想现在大部分外界质疑者的问题是不但不知道汉王的公司是否征得了主创人的同意,甚至连汉王的移植引擎是否自主研发都不知道,在他们的想象里,你的企业用着从网上下载的编辑器和引擎,略加改造往手机上一放就赚钱了。这样的情况下讨论是不具备基础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要想务实地讨论自制游戏商业化合理性的问题,重点不必放在法律责任上,而是明确企业方面付出了什么努力以及企业以外的所有付出者是否得到了各自认可的回报。大部分没有参与过制作却抨击汉王的人主要是为无私付出者抱不平,汉王如果真打算解释,那么在向大家说明你已与付出者达成协议的同时,还应该向大家澄清自己也是付出者之一,这样效果会比较好。
至于某些马甲借故诋毁论坛,我觉得跟这个话题其实没多大关系,这些跟轩辕结了仇的人从没停止过这种见缝插针的攻击,光看语气都知道他们想干什么,不必归咎于某人某事。对于真的出于正义感而打抱不平的旁观者我只想提醒一句,在没有当事人出面指责的情况下,不要把人想得那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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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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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苍狗
于 2015-3-14 00:21 发表
从执法者角度看,中国的法责一向贯彻民不告官不纠的原则;从诉讼者的角度来看,要告也告有钱人,告了穷人收不回诉讼费的事基本不会发生。曹操传MOD这种小众娱乐产品就是典型的“诉讼成本回收不能型”目标,抛开 ...
重点并不在引擎,而是同人在不支会原作者的情况下擅自移植他们的作品并且出售,
贴吧破解过他们的手机版,大部分都是直接使用pc版的文件,近乎完完全全的盗用
有些作者可能现在都还不知道这事,但姜维传作者已经表态了,
他是在自己的作品已经上app卖了才知道,而且也表示不会授权手机版,
东吴作者前几天也发言说才看见自己的游戏上架了苹果商店,
这些作者甚至连自己的游戏被盗卖都不知道又怎么来表态
最后,这些游戏现在依然还在苹果商店挂着呢
同人的事轩辕是最近才开始闹起来的,
但你不知道在贴吧已经吵了很久了,应该有2个月左右,
如果你看到同人在贴吧的无耻言论,我想你的看法就会改变了
[
本帖最后由 357254320 于 2015-3-14 10: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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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5-3-1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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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关门这几天下了苹果版的曹操传姜维传看了看,看法有所改变,首先说好的一面,个人认为这个确实是mod的发展方向,也是曹操传这个古董级游戏老树开新花的机会,别说曹操传这个游戏已经没有价值,看看苹果店里大把的像素级游戏,曹操传的画面绝对中人之姿,更不要说在玩法上,这个98年的游戏依旧可以秒N多移动设备上的策略游戏,至于其最长的剧情优势更不用说了,似乎都看到了瓦岗一出群雄俯首的样子了,而且同人版的还有各种方便设定,全宝,果子等等,反正游戏难度普遍下降,前一段时间曾经泡在欧陆战争里面,感觉难度自由化才是策略游戏在移动设备游戏里能生存好的保证,快餐时代让一个非发烧友泡n个小时在一个游戏里就为研究如何过关拿隐藏要素太不现实。有闲的花时间攒完美,有钱的拿钱砸。所以曹操传极其附属的mod移动化确实利大于弊,而且这样一来那些对自己的mod呕心沥血付出的制造者也可得到应得的回报,这是一件好事。
好的说完了,再来说说坏的,这样一件好事如今却如此被大家诟病,某商业化公司做的不对和急功近利是最大原因,往好的说是好心没办好事,不好听的就是吃相太难看,没有考虑周全和顾忌到他人就急着上架赚钱。但是这之前也要说某些同学坛友说的也不对,mod作者授权就可以了吗,他们凭什么授权?以前面无所大的帖子来说,剧本这个圣三制作者完全有自己版权的肯定没问题了,但是地图,人物形象呐,虽然我知道哪些都是制作者一点一点像素出来的,但是别忘了那东西的根基是曹操传的,无论在哪上面化了多少心血修改再创作,根本东西还是人家的,光荣授权你改编了吗,没有,当然我也不打算替光荣或者棒子公司维权,那跟我无关,常年下盗版的一个人用不着这会出来装圣人,如果说能让我费心多打几个字的无非是对曹操传有兴趣,对这些制作出了这些经典的mod的制作者有爱而已,我想说的是,mod作者本身制作改编游戏实际上已经是违规了,而且还摆出来传播就更是……只是由于没有拿来盈利所以版权方懒得管而已,就是真正意义上的默许,而且事实上对于免费传播的同人作品其实大多数版权方有乐见其成的心态,更不要说无论光荣还是棒子公司都不可能为一个古董级的老游戏化费人力财力去维权了,但是一旦商业化就不同了,如果曹操传系列在苹果店里卖得不好,商业化的心血也就失败,但是万一火了呐,商业利益下,原版权方现版权方会不管吗,近来沉迷炉石传说,知道炉石火了以后马上就有山寨的,最猛的是一个卧龙什么的,结果就被版权方告了,一旦出现这种局面,作为有侵权嫌疑的那些mod作者能凭一个公司的声明就免责吗,当然也没必要渲染恐怖好像mod作者就会怎么怎么惹上事似得,但是至少会有麻烦是真的,就如台湾那些坛友所提到的要往法院跑的问题,中华文化下往衙门跑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愉快的事,其实本来这是一件好事,因为一直以来曹操传mod都没有真正的商业化,是那些制作者不想吗,恐怕还是因为都知道自己没有那个版权,但是要让这些单独个体的制作者去和版权方谈授权无疑不现实,而如果有一个商业化公司去和版权方谈,拿到中文移动设备的版权,那么mod作者的合法化也就顺理成章了,到时候既可以把游戏推广出去,辛苦的制作者也可以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但是如今都被某公司给搞砸了,关键点就是姿势不对顺序不对,先上车再补票对付岳父岳母可以,对待利益相关方不行。最近再看,曹操传加强版已经没了,估计某公司也意识到或者是被迫下架了,但是姜维传东吴传杨家将还在,大概以为换个名字版权方就不认识了,但是别忘了无论怎么改,你那平台的版权还是人家的,与其抖这种机灵不如真正踏实的调查一下市场如果可行就老老实实谈下版权。如此一来才真正是造福mod造福众制作者更真正有利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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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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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苍狗
于 2015-3-14 00:21 发表
从执法者角度看,中国的法责一向贯彻民不告官不纠的原则;从诉讼者的角度来看,要告也告有钱人,告了穷人收不回诉讼费的事基本不会发生。曹操传MOD这种小众娱乐产品就是典型的“诉讼成本回收不能型”目标,抛开 ...
附议大白的主张。
我个人觉得:现在的核心问题就只有姜维传,这部作品一来与轩辕毫无关系,二来作者还是台湾籍贯、法律麻烦必然要更多,所以要理解作者,支持作者的决定,该下架就下架。
至于其他像赵云传、小三版东吴传、杨家将什么的,这些作者都是老朋友,有脸面与情面,只要肯好好沟通,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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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5-3-1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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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半月以前同人就已经因为商业化问题在贴吧被声讨,而轩辕高层在这几天才得知消息。同人已经侵权了一个半月的事情,在轩辕高层看来不过才几天而已。两边信息不对等,想法当然不一样。
不过既然是这样,我们要求轩辕高层马上做出决定并不是一件好事,若贸然对汉王做出处理,可能意味着失去了与同人谈判的最佳途径,失去了让同人下架MOD的唯一希望。最好是轩辕高层在这几天内能够说服汉王,给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答案,否则一拍两散谁都没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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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5-3-1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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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姜维传吧看了一下公告,如果公告所言属实,而且R君亲自表过态,我撤销44楼的辩护。
拿某独和某教作为不与制作人沟通的理由,就像拿同人攻击轩辕一样根本成立不了,如果这种缺乏辩论常识的论调真的存在,并且是同人制作群休内部的声音,那么学人家新英杰传闷声收钱就行了,不必硬撑着辩论;如果只是交流群里的玩家支持者们的个人论调,那倒是可以理解,不过作为企业,的确应该采取措施给予R君答复,这是一个法人品质的问题,也是一个情商问题。自制游戏这个圈子的存续主要靠情怀维系,制作者因为相信自己仅需对团体和玩家负责,作品所以才能生存发展,违背他们主观意志的做法是不符合发展原理的,理应受到声讨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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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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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苍狗
于 2015-3-14 10:54 发表
去姜维传吧看了一下公告,如果公告所言属实,而且R君亲自表过态,我撤销44楼的辩护。
拿某独和某教作为不与制作人沟通的理由,就像拿同人攻击轩辕一样根本成立不了,如果这种缺乏辩论常识的论调真的存在,并且 ...
姜维传吧那里其实只有片段了,大部分的帖子都是在传吧的,也删的没几个了,不过也保留了一些
需要的话我可以去找一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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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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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54320
于 2015-3-14 11:33 发表
姜维传吧那里其实只有片段了,大部分的帖子都是在传吧的,也删的没几个了,不过也保留了一些
需要的话我可以去找一下连接
一个请求,如果不麻烦的话,可以给我一下连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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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vir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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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5-3-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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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白云苍狗 的帖子
贴吧的话,应该只有ptt上R大关于自己的mod在app出现的惊讶和惧怕的截图(怕被告),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也说明了同人事先没和他说过,R大的真正表态是在轩辕的那个帖子,表示不授权商业化
[
本帖最后由 silentvirgin 于 2015-3-14 11: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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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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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4 11:45 发表
一个请求,如果不麻烦的话,可以给我一下连接吗?
http://tieba.baidu.com/p/3553811418?pn=1
大部分帖子都删没了,这个应该是最详细的
http://tieba.baidu.com/p/3545394481
http://tieba.baidu.com/p/3547042436
这个帖子,姜维传第一次出现应该就是这里了
http://tieba.baidu.com/p/3568391286?see_lz=1
这个是贴吧大神破解了同人的游戏,结果发现使用的文件和pc是通用的
http://tieba.baidu.com/p/3554276871
6楼开始是同人的发言
http://tieba.baidu.com/p/3618653375
这个是关于同人最后的帖子了,大概是,也希望是
可惜大部分贴都被删了,不然可以让轩辕众看看同人到底都是些什么嘴脸
想了想,把这个回复单独拿出来了
流氓甲love: 回复 魔兽世界寂寞帝 :这是叉针见缝?同人为什么要打官司?吃错药?没有评论就没有压力,评论大了自然会做出举动
我就不多评价了,各位心里有数
[
本帖最后由 357254320 于 2015-3-14 12: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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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5-3-1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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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汉王不出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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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5-3-1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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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云苍狗
于 2015-3-14 10:54 发表
去姜维传吧看了一下公告,如果公告所言属实,而且R君亲自表过态,我撤销44楼的辩护。
拿某独和某教作为不与制作人沟通的理由,就像拿同人攻击轩辕一样根本成立不了,如果这种缺乏辩论常识的论调真的存在,并且 ...
R大在轩辕已经表态不授权了。
现在攻击李明的主要理由就是未经过同意直接照搬他人游戏进行牟利。
贴吧里也有人下过那个游戏对照过,和pc端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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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5-3-1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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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57254320
于 2015-3-14 12:16 发表
http://tieba.baidu.com/p/3553811418?pn=1
大部分帖子都删没了,这个应该是最详细的
http://tieba.baidu.com/p/3545394481
http://tieba.baidu.com/p/3547042436
这个帖子,姜维传第一次出现应该就是这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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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5-3-1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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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李明
于 2015-3-13 14:13 发表
我有一份公司名义的公开声明可以公开在下面。可以作为凭证给没有协议的作者。已经签约合作的作者是不是会来为我说话还是要凭自愿我不想去要求。
有个问题,这里的公章上面为什么没有
防伪编码
???
上海现在的公司办章难道不用备案,不强制要求有防伪码么?
[
本帖最后由 maomao83118 于 2015-3-14 13: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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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5-3-1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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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马甲,直接斗胆说一句吧,仅代表个人立场:轩辕有史以来正义感最强的一个帖子,之前从来没见过大家这么看重版权和法律的。
另外顺便补充一句,本人目前操作系统、应用软件、音乐、影视等都是正版,过马路等红灯,买东西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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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5-3-1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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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maomao83118
于 2015-3-14 13:13 发表
有个问题,这里的公章上面为什么没有防伪编码???
上海现在的公司办章难道不用备案,不强制要求有防伪码么?
公章上一般都没有吧?
而且防伪不防伪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和声明的内容有没有效力,然后才是义务和权力及责任的承担。
如果是 声明承担责任,那么为什么还要加上一条“解释权”在我司?这个解释是说,我说了承担,但我承担指定的责任,这个指定的责任是什么由我司来画圈么?那就好玩了。
对于,这样的版权问题,解释权在 最高人民法院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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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5-3-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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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再继续补充,我同样反对未经授权占用网友心血的事情。但是就IP方面,现在不管是擦边球还是别的什么方法,都是挺常用的,我赞成商业化并且让mod作者获得足够的收益,不是坏事,风险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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