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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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5: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欢迎大家讨论,并希望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1、首先是审案期间,热心参与者的举证。根据下官以往经验来看,确实热心者的检举,帮助了主审人员的调查取证。但是有时举证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或者群体性的言论激辩,甚至再生人身攻击。所以论坛为遏制热心人言论过度,采取了扣分模式,说白了想说话先交钱。

2、除控辩双方外,当值版主是唯一有权的参与者,所以本案KYOKO说话可以免于扣分。所以并不是KYOKO因为对伪轩一词不爽,我也不爽,所以才免于扣分的。

3、在本案中,KYOKO列举颖颖有违规前科,luke19821001列举投诉帖再次骂人, 下官承认是有效举证,但是无关人员说话要扣分的规矩长期以来被众人默认,这个我不好擅自修改。

4、由于论坛是虚拟环境,马甲管控与ip禁止有本质区别,因为以往id骂人,调查马甲是很麻烦的事。况且账号被盗因素也要考虑,留下马甲也许算是当事者有个申辩后澄清的机会,因为有时难免愿望了谁。

5、其实只要想骂,想找茬,封一个马甲也解决不了问题,人家可以换个电脑再注册,继续惹事。

最后,对于楼主的举证便是感谢,对于我这个执法者,在举证有效的情况下还扣分,确实是处理方式上有矛盾的地方,有时我也希望通过更理想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做管理员确实有身不由己的情况,有些东西不是我自己可以全盘修改的,所以扣楼主一点费用。扣分不可修改,但我个人愿向楼主道歉,希望您的海涵。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2 15: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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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6: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从结案贴子一开始,就明确说了,由本人为二位当事人,做罪轻辩护。
      1、两人处罚程度都不高,其实要想严惩重罚,权在我一人之手,不是难事。但是执法者必须先有服务别人的意识,才配处罚别人,所以在下要极力帮助两个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罚的有力证据,最大限度减轻两个当事人,只是为了让他们爱护自己的账号。人家要想没完没了,即便封ip也没有用,这只是为维护论坛秩序,做出的一种态度而已。

      2、关于杀胡令作为举报人处罚终于颖颖的观点,说明一点,杀胡令已经达到报复的效果,但是额外的骂人,就要另行研究了。不能因为当了受害人,就可以变本加厉,肆意烂駡,甚至窝囊论坛声誉。其实把这次所有骂人的话加在一起,可能各位就能理解,为什么加重处罚举报人了。

      3、其实整个断案,尤其是颖颖受到杀胡令额外辱骂的,而酌情减刑一周,主要是鉴于颖颖放弃了反复对骂的机会,因为这是事发第一时间放弃攻击,也就是所提到的主动回避。当然大家认为,可能是睡觉了,可能是上网信号中断,但是杀胡令在举报时,甚至再次辱骂,颖颖只是供认不讳,连申辩的机会都没用。那么,在下由此推论,前一天凌晨确实是放弃对骂了。

     4、对于参与发言人扣分惯例,一时半会不好改,可能大家不知道很多改进东西,想一步到位太难了。本人就是再反复建议修改论坛法规时,被推到这个位置。

      总之,我真不希望,用最凶猛的方式来处罚会员,处罚只是最终手段,如果当事双方愿意握手言和,莫说从轻,免于处罚也是考虑的,最终还是希望大家好好在论坛消磨业余时间。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2 16: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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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互相讨论,没有针对的意思
1.有点语病
2.坛律可以参考法律,但不是法律,真正侮辱对方法律会“禁言”么?所以坛律可以有不同于法律的特色;另对骂主动回避肯定比不回避的好,差别可以体现在加罚不主动回避的也可以体现在减轻主动回避者的罪行。
3.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下罪行不同,在日常帖子中说句脏话一般甚至不会处罚,但在投诉贴中说脏话就像在法庭上出言不逊一样也可以罪加一等。
4.同3,但同一句话两次加罚确实不妥
5.颖颖是承认确实不是认错,有种“就是老子干的”的豪气。
其实如果麒麟子想偏袒颖颖(我只是说如果),可以在初刑上做文章,后来的加加减减确实不必要也容易被别人抠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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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小陆伯言 的帖子

难不成你想让“法官”说:我就是法!我想咋判咋判!
再说公正不公正你可以发表你的“个人”看法,不能搞得“不公正”像真理公认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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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的初衷是这样,颖颖只要想骂,封多久都没用,她可以注册马甲参战,只要不发违法内容和广告,你就难以封禁ip。

但是对于杀胡令,我的观点是必须加以惩处,不能因为自己当了受害者,就变本加厉,肆无忌惮骂个痛快。骂就骂吧,投诉还滴一嘴脏话,还弄上伪轩,把管理团队一起窝囊一通。

总而言之,颖颖骂人了,骂完走人了。杀胡令也骂人了,过了嘴解恨也就行了。投诉时再骂一通,其实投诉贴本身就是第二次人身攻击。

本着就事论事的态度,如果我是个普通会员,我会跟着凑热闹,做讥讽伪轩的一份子,看看管理团队是些什么货色。可是现在不同了,我成了裁判,无论如何,作为裁判者都无法忍受这样的投诉。

我想若果今天是另一个人处在这个位置上,都不能容忍这种既被人讥讽,还要为讥讽者伸张正义的做法,所以法规上必须要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不加罚杀胡令。

还要说明,我在处理结果的帖子里,第一句话,就说了我亲自二人做罪轻辩护。那么我把颖颖的“敢作敢当”,归纳为供认不讳;又把杀胡令的的行为,以初犯和受害为理由,刻意从一周开始累加。最大限度从轻处理了两个会员。

最后的结果对两个人其实都不冤,况且我故意拖延一天处理,就是想看看两人能吵到什么程度,最后两人都没再吵,只要两人放弃无端吵闹,我能为他们做的,就是以罪轻辩护,减少刑法。

结案说的如此复杂,就是希望所有会员能够理性认识,法制管理,不是重创哪个人的手段,而是让违纪的人知道错在哪里,从而尽快回到论坛。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3 2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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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11: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何管理,是你们的事,但非要说是法制管理,我只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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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14: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算神马法制管理,只不过时制约会员的规定而已,说法制就是为节约几个字而已。

我啰嗦半天,干脆就大家关注的问题,做一下简要的回答。

问题1:楼主举证是否该扣分?

答:楼主举证有效,无关者参与投诉,按惯例扣分。确实是矛盾,但是本人暂时还要执行扣分,同时我个人向楼主道歉,网上规定毕竟不是现实。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问题3:为什么要强调事后态度?

答:很多较轻的人身攻击,往往会以短信警告或发帖警告处理,其实根本没用,因为骂人方看了白看,以后再犯,还不如扣分。所谓警告方式变成了试骂一次,所以事后态度,成了认识错误的关键环节,必须考虑,

问题4:为什么没有从严从重?

答:按理说封当事者俩月没问题,但是论坛规定不是法律,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认真一点就可以发现两人不必禁言那么久。因为两位会员的优点远大于这几句脏话,当然功不抵过,但论坛永远期待他们的回归。

问题5:审判结果为啥这么复杂?

答:如果不写这些复杂环节,就摘不出来,哪些是过错,哪些不是过错。

问题6:能不能用“伪轩”一词告状?

答:个人表示反感,但是“伪轩”不能作为治罪标准,只能劝说少用这种词。如果换了“狗官”,那就不一样了,直接冲着裁判者来的,动物加到别人头上轩辕刑律说的很清楚。

问题7:敢做敢当算不算认错?

答:“跟做敢当”就是承认,应该考虑酌情;但是如果用“老子就是骂了”,当然也算承认,但是不能酌情,无情可讲。同样的含义,但分得出香臭。

就想到这些,仅供各位参考。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5 11: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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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09: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对这点提出异议,有人惹事,反击是天经地义,麒麟子也说了,这里不是法庭,也就不指望了,反击是必须的,当然不反击那是高风亮节,两者的情节视为1:1, 我认为是管理层秀逗了;

另“姐(哥)就是骂了,爱咋滴咋滴”,这也算敢作敢当,并作为减刑的依据,咱实在表示无语;

鄙人观点,可以无视!

[ 本帖最后由 存在就是合理 于 2013-3-25 0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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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 存在就是合理 的帖子

对于您的观点,我高度重视。那就再解释一下吧:

我解释了“姐(哥)就是骂了,爱咋滴咋滴”,这算是承认自己行为,但不能作为酌情减轻的因素。也就是说同样含义的话就看怎么说了,因为论坛只能以文字形式表达,也只能通过文字判定,文字决定了态度。颖颖毕竟没有用“姐(哥)就是骂了,爱咋滴咋滴”,只是用了“敢作敢当”。言辞的轻重,是考量的依据。

反击行为可以视为两种,一种是无脏话的批判,另一种是直接对骂,反击用什么样的,决定什么样的因素,不能说反击就一定是骂人。一般来说对骂,应严惩惹事者,其次是反击者,反击的话语一旦造成人身攻击,处罚可以不超过惹事者,但不能做相应的处理。

对于本案,本身对沙胡令首先遭受人身攻击,已经做了从轻的说明,但是举报贴二次骂人,而且用词轻蔑,对于第二次人身攻击就没有酌情的余地了。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5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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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hicanhui 于 2013-3-23 20:07 发表
互相讨论,没有针对的意思
1.有点语病
2.坛律可以参考法律,但不是法律,真正侮辱对方法律会“禁言”么?所以坛律可以有不同于法律的特色;另对骂主动回避肯定比不回避的好,差别可以体现在加罚不主动回避的也可以体现在减轻主动回避者的罪行。
3.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下罪行不同,在日常帖子中说句脏话一般甚至不会处罚,但在投诉贴中说脏话就像在法庭上出言不逊一样也可以罪加一等。
4.同3,但同一句话两次加罚确实不妥
5.颖颖是承认确实不是认错,有种“就是老子干的”的豪气。
其实如果麒麟子想偏袒颖颖(我只是说如果),可以在初刑上做文章,后来的加加减减确实不必要也容易被别人抠缝子


恩,互相探讨下吧。
1、我倒觉得没有语病的问题,而是欲盖弥彰了。首先禁言期限的认定(我没看过坛律)我感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法官把他上升到了至少一月,又似乎有很精确的条例,结果就是按照一月宣判,可是理由却没有。我不知道敲过这个鼓的其他原、被告能不能享受到同等待遇。
2、回避自然比不回避强,但是回避不能成为逍遥法外或减刑的理由。难道触犯了法律的人不再重复犯错就可以免于追究前责吗?显然不行吧?更何况这个“回避”大有商榷的地方。
3、4你说的挺好。
5、这条判的太神奇了,真有天朝特色。
偏袒不偏袒我不知道,我也不想去知道所谓的内幕,但是不公平是肯定的,从阁下的语句中看来估计也是认为判案欠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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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hicanhui 于 2013-3-23 20:13 发表
难不成你想让“法官”说:我就是法!我想咋判咋判!
再说公正不公正你可以发表你的“个人”看法,不能搞得“不公正”像真理公认一样

其实我觉得如果法官这样说真的挺好。就像颖颖说的那样就是老子做的如何(大意)。
我至今也都是发表我个人的看法啊,公正不公正是各位围观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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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2: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其实说句实话,如果颖颖当时没说“敢做敢当”,直接在投诉帖和杀胡令对骂,那么好办了,直接两人一人五十大板,一起闭嘴就是。

2、可是杀胡令二次骂人之时,颖颖就说“敢作敢当”,也没有加“老子”这种称谓,不断凭着个人臆想,就认为有“老子”这个潜台词。

3、如果这次颖颖判决重于杀胡令,那就会让以后的会员再投诉时认为,投诉的时候不骂白不骂,反正对方先惹事。

4、更要借此案更正一个观点,既然是投诉,就应该言语相对严肃,满嘴脏话,觉着吃亏了就应该疯狂报复,无情打击,那么抱歉,不能因为自己受侵犯了就可以目无规定了

5、攻击事件一旦发生,谁也没有理由在登闻鼓开贴骂人,一旦骂人只能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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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 麒麟子 的帖子

其实,我感觉你最主要的就是首判里没分开,把投诉案与投诉贴辱骂公堂分开两次判,估计就不会有人提意见了
颖颖人生攻击,判;
杀胡令投诉贴内严重人身攻击外加咆哮公堂,侮辱执法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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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6: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扣钱什么的我是不在乎的,道歉也大可不必,不过是想借机问明一下法官的态度而已,没有想到那么多人争着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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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4 luke19821001 的帖子

像我这样就指着看鼓区打官司混日子的怕不在少数
俺现在每天来轩辕最先来的必定是鼓区,然后是水区,其次是影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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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6: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长葛李子龙 于 2013-3-25 14:07 发表
其实,我感觉你最主要的就是首判里没分开,把投诉案与投诉贴辱骂公堂分开两次判,估计就不会有人提意见了
颖颖人生攻击,判;
杀胡令投诉贴内严重人身攻击外加咆哮公堂,侮辱执法者,判;


多谢提醒,我将虚心接受各位的意见和建议,以后加以斟酌,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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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6: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13-3-25 16:14 发表
扣钱什么的我是不在乎的,道歉也大可不必,不过是想借机问明一下法官的态度而已,没有想到那么多人争着发言

真是不好意思,下次要是您愿意积极举证,可能还滴扣钱,这是论坛不成文的土政策,希望多多理解。

不过那个举证确实是提醒了我,这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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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20: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存在就是合理 于 2013-3-25 09:49 发表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对这点 ...


所以说啊,看你不爽给你一记老拳。你可千万别还击,因为还击你就输了,所以要忍着。什么,你说忍不住了,不行啊,还击你和我没区别了啊,1:1了额。再说哥打爽了你自然会罢手的,并且哥主动罢手也会减刑的哦,很可能哥以后不欺负你了也说不定。如果你较真去告哥,记着哦,别带情绪,说话要文质彬彬要对法官有礼貌,半点吐沫星子都不能蹦出来。要不别给法官先收拾了。还有啊,如果法官传讯我到堂的时候,我会主动承认就是我打的你,这样法官就会给再次给我减刑,更重要的是还会再次鼓励我承认我打了你并再次减刑(是这样表达的吧)。所以亲,你能告我吗,你还敢告我吗,你还愿意去告我吗?忘了提醒你,这还是碰到讲理并宽容的法官哦,如果碰到公事公办,威严铁面的法官,嘿嘿。。。。。。。
告状有风险,投诉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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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21: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吧。

举报也好,告状也罢,大家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是告状还滴用脏话告状,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不能说自己是投诉的,就可以在投诉贴继续骂人。但是杀胡令还是在投诉时骂人了,所以新的人身攻击成立了。

再说了事后态度是《轩辕刑律》规定的断案原则,二次人身攻击时,颖颖保持克制状态,杀胡令肆意谩骂,当然要对判罚有所调整。

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单纯从对颖颖的印象入手,颖颖以往印象却是有问题。但是在本案中,杀胡令做的过度了。这点毋庸置疑。

说法律也好,说坛规也罢,法规本身就是一种武器,不在于谁正义,而在于谁会运用。当然网络环境提升不到这个高度,但是杀胡令显然不明白这种道理。

杀胡令想拿伪轩做文章,又映射管理员庇护颖颖,但从没对自己所说的那些污言秽语有所醒悟,我对此很无言。

[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25 21: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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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身攻击了,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按照论坛版规投诉,而是选择回骂,然后骂完了,再选择投诉,让对方被封号。

这么好的事情,是不是大家都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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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也不唠叨了,不如听听大家的呼声,一来加深与各位的沟通,二来矫正自己的一些处理观念,希望大家直言相谏,大家集思广益。

只要不搞人身攻击,论坛需要新一代会员的思辨与驳论。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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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刑法中主动实施犯罪行为的和防卫过当的是两个性质···量刑应该参考这个,比如实施杀人和防卫过当杀人的量刑
杀胡令的投诉的隐含逻辑这个人身攻击是当局长期纵容的结果(成不成立我不想评价),因此他把责任推向了裁判方。策略上可能是不明智的,但是如果是检验这个逻辑是否合理···倒有可能构成连环证明的链条···
裁判方如果不予对方以口实,就不能给对方以借口证明举证的逻辑成立···结果是双输···
举报方高估了裁判方的肚量和避嫌的尺度失去自由,裁判方给了举报方以口实证明自己观点成立···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6 2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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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嗯嗯,杀人就不比喻了,主动骂人和反击骂人、连续反击骂人,大家认为应该怎样认定,可以说说各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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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2 axeaxe 的帖子

颖颖之前有问题,是被处理过的,虽然处理尺度不一,但说长期纵容是不是有点过了。

再说民告官也不是不能,原告可以具体说说纵容的问题,不能因为以前处理了,又放出来了,就算是长期纵容。

请赐教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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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0: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麒麟子 于 2013-3-26 20:32 发表
嗯嗯,杀人就不比喻了,主动骂人和反击骂人、连续反击骂人,大家认为应该怎样认定,可以说说各自看法。

A:主动骂人
B:获得一次同级反击骂人机会+一个投诉机会

以上为一回合。升级骂人,视同连续骂人但人身攻击程度减一级

B连续反击骂人第二次视同主动骂人。
此时A获得一次同级反击骂人机会+一个投诉机会

等他们骂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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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1: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4 麒麟子 的帖子

同为唠叨流,我也是很支持麒麟子。说多点,把问题尽可能说严谨点,有助于维护论坛的公信力。
但部分会员并不认为这样会带来正面效应,关键在于您的裁判是否合理,公正。
现在他们认为杀胡令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并引申到“民告官”问题。(当然,事实上公主并非版主。)

所以作为本次事件的裁判,麒麟子在这帖可以不必解释太多,越解释越杂,而且也有人认为您的判决理由不合乎法理或情理。
由枢密院其他成员解释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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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并无减刑的说法,既然定性为重度人身攻击,参照量刑原则:
重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封禁一月至封禁三月,再犯永久封禁。

如果是初犯,且觉得事后态度好,则按最低处罚,一个月;如果事后态度一般,可以两个月;事后态度差,则顶格处罚,三个月。再犯就是没商量了,态度好不好差不差都永封了。所以减刑并无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在量刑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总之就是可以“从轻处罚”,但没有“减轻处罚”。

另外还有,只要还没判决处罚之前,不管骂了多少次,都是当作一次事件的,所以也不能加罚,只能算多次辱骂情节恶劣,考虑顶格处罚,仍然在量刑范围内。公开判决处罚了之后再骂,才算再犯,按再犯情形处罚。

[ 本帖最后由 张建昭 于 2013-3-26 23: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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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00:1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 麒麟子 的帖子

本来不想参与的,因为既然我说了敢作敢当,也就是是说我愿意承担任何合理的后果。所以说法官怎么罚,罚多重,我都愿意接受。我不想为自己辩解太多,主要是因为我觉得没必要辩解。人是我骂的,赖也赖不掉,静等惩罚即是。我当时想的就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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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07: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7 张建昭 的帖子

建昭老师说的很对,当这个裁判,难就难在刑律里说了有酌情处理。

从一开始我就说了,我是为两个会员做罪轻辩护,从来没想重罚哪个会员,第一次骂过也就严惩颖颖了,不过登闻鼓要有点严肃性吧,总不能一告状先把伪轩拿出来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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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08: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关于颖颖的那句敢做敢当,我解释一下。原话就是敢作敢当,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就像伪轩不能解释为“狗官”一样。

如果有认为,这是为偏袒颖颖而找理由,那么反过来想想,硬把这句话理解为“老子就是骂了”,最起码“老子”这个称谓是给硬安上的,是不是想构害颖颖呢?我相信大家没这个意思。

所以无论是判决者,还是旁观者都不能夹带个人的好恶,甚至以往的恩怨去联想问题,因为判定只能就是论事。判决者应有公平之心,旁听者也应有公平之心。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我洗耳恭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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