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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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09: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lz所说的以命赔命,在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好像还能解释,但是如果一个人杀了好几个人的情况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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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7: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也许从没像人们希望的那么有效,中国古人早有"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的说法。许多杀人者都在杀人时巳准备要一死,如美国的韩裔杀人案。此时因有必死之心,杀人是更疯狂而欲杀者更众。这大概也算是对死刑威慑力的异化,反而促使杀人者杀最多的人。我想死刑恐怕对不怕死者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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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7: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蟾蜍 于 2007-5-18 17:24 发表
我想死刑恐怕对不怕死者有害无益。

确实无益,但是有多少是真正的亡命之徒.当然我不排除把杀人者逼到绝路的可能.

至少我们不会再担心被"他"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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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09: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已经疯狂了的人不管你有没有死刑他都要杀人,有死刑不多,无死刑不少。没有疯狂的人看见死刑还是多少有些畏惧,这些畏惧或许可以挽救一些生命,这就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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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7: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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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2 18: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废除死刑它的意义是社会的教化,在于全体人类的价值取向的改变,那就是对人生命的尊重,对剥夺人生命的产生无可取的价值观念,使范罪者不想剥夺人命。这也许更有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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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3: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生命不能量化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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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09:4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作者有感而发,但如果是一个学过法律的人,就未免外行了点,所以我就把楼主当做非法律人士了,基于这个前提我给出我的看法。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就这句话而言,同意。但后面的分析很有问题。

      首先,死刑和无期徒刑孰重孰轻这个问题在东西方的价值观中是不同的,美国甚至有的州中,高年限的自由刑是重于死刑的。在我国,因为我国采用是15年以上(数罪并罚20年)全部无期,任何无期徒刑之间都等同,无期徒刑之间不存在差异。所以无期徒刑一般不会关无期,10个里边有8个20年之内就能出来。所以在我国死刑是重于无期的,因为无期给人一个希望,20年后一定能出去的希望。而西方重犯一判就是几百年,就算减刑100年他这辈子也出不来了,在没有那出狱的希望,在监狱的日子将生不如死。所以单纯的说死刑死重于无期的看法是不恰当的。“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并不是都成立的。

而对社会契约论的驳斥则完全不正确,原因是楼主不理解社会契约论。请注意,社会契约论是解释国家权利来源的东西。也就是为什么国家有权利进行行政,立法,司法工作的原因。这点我国历来就解释的很差,国家统治者统治没有理论依据,只有一些空洞的精神借口,以前是“天子”,就是神灵让其统治,现在也没有说清楚,就是人民权利由人民代表行使,至于为什么人民代表有权利行使人民的权利则没有解释。

西方则不同,许多年前西方就有了社会契约论,其起源来自圣经的《新旧约》思想,这部分我就不展开了,外国法制史上有详细的记载。中心思想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每个人让度出一部分最最基本的权利给社会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在收集了每个公民的让度权利后,综合产生了统治权力。这就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公民的义务是保证个人让度权利的让出,权利是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国家的义务是保证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当然也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侵害个人剩余权利。但是生命权不是让度权利,这显而易见。(人类的让度权利主要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

如果社会就像文中方案执行,固然,有可能杀人犯罪少了,但是权利和权力的无逻辑信将会导致另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权利滥用。又很多人将会被统治阶级“合法”杀掉。不但但体现在刑法上,经济,政治,生活都会如此(难道身处中国的我们还没有体会吗?),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谋杀还能抑制吗?甚至可能有革命,战争的。到那个时候,社会付出的代价会更多。

其实有一点法律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死刑在将来必然被人类所摒弃,只是时间问题。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下:(按重要性排列):
1,死刑不合法理性
2,死刑的可代替性
3,死刑的非人道性
4,死刑的不可逆转性

[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28 1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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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22: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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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0: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5-30 22:56 发表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本人是学法律的,但是不明白。
相应解释:
--------------------------------------------------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
--------------------------------------------------

我解释过了,于社会负有的义务(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对等的是:
1,从义务,权利方面,与其对立的权利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
2,从权利标的方面来说,与其对立的是个人必须保证让度出的基本权利(部分财产,行为,自由权)。
希望看完帖子再发言,回答已经解释清楚的问题很无聊。


--------------------------------------------------
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

这部分问题和前面的重复。
个人负有的义务就是保证让度部分基本权利。社会享权利就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是由个人让度权利汇集构成的),请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个人让出了自己部分的财产,行为,自由权,交换得到了社会的义务,即保证个人剩余下的权利(全部的生命权和合法财产权,自由权和行为权。)举个例子来说,个人的行为权有很多,从法理上来说,个人有犯罪的自由,但这部分行为权利是你让度给社会的权利,你一旦使用了犯罪的行为权,就是收回了部分让度给社会的行为权,破坏了你和社会的契约(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社会者由于你的犯罪行为权的行使而受到伤害,所以社会行使那些没有犯罪者让度的行为权对你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当你一旦犯罪,这时候由于你首先破坏社会契约,就成了社会契约之外的人,这时候,契约已经被破坏。由于你的犯罪行为,为了保障哪些和社会有契约的人的剩余权利,就会用哪些人给予他的让度权利对你进行刑罚。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

-----------------------------
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

这个问题问的逻辑太混乱了!回答起来很麻烦。
首先这个问题不是建立再社会契约论上的,社会契约论是个人和社会的契约,是解释权力权利来源的一种,这个问题问的则是令一种解释方式---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这个解释大意是:人于人的权利是有冲突的,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权利行使,建立了法律,使得权利分割均匀,权利重合的部分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权利需要义务的执行作为保障,义务的执行就是得到权利。
生命权对等的义务是不伤害别人的生命权,这就是整个对应的义务,涵盖了所有的对应义务,无什么第一性,第二性之说。权利义务都是抽象概念,在这里说“杀害他人”等具体行为无法对等解释。

---------------------------------------------------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这个问题概念不清。
我们都知道法律分类的,这里要说到民法和刑法的区别,请注意,民法是权利本位,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刑法可完全不是这样!刑法是义务本位,刑罚不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而是为了保证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再杀人刑事案件中谈“补偿“是概念错误的,刑罚的目的根本不是补偿死者,而是保证剩余公民的生命权,用补偿的思胧视眯谭J谴砦蟮摹?
至于”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完全没有看懂,这个义务的主体是谁?而且对罪犯的惩罚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对应啊,对应的应该是消灭罪犯再次犯罪能力。


----------------------------------------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
----------------------------------------

越深入,问的就越混乱,越看不懂
如果是社会契约解释,则是:
个人以让度权利交换社会保护个人剩余权利的义务。
如果是权利义务对等解释,则是:
个人以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交换社会保护个人相应权利的义务。
有点拗口,但很清楚。

--------------------------------------------
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

”第二性义务”不知道是不是个即兴发明的法律抽象概念(我只知道第二性权利),但是在google上查了一下,只有最近的一篇论文说最近有专家提出了这个概念: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9138
------------------------------------------------------------
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了“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的说法,并说明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该学者指出:“责任,可经由义务加以定义。义务有第一性与第二性的性别之分,责任被定义为第二性义务,即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得强制取得之。”
------------------------------------------------------------

由此可见,第二性义务和第二性权利的意识差不多。可是这个概念好像和这个问题中的意思相差太远。如果硬理解的话,就是当个人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违法),,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法律)得强制取得之,对其进行刑罚。这是解释刑罚权力来源的比较新的说法,和本帖讨论的问题无关。

------------------------------------------------------------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

至于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而是实践性强的问题。我只能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剥夺生命是重于永久剥夺自由的。其实从心理上分析,无期徒刑重于死刑的主要原因是罪犯保有希望,一旦希望也消失,那么无期徒刑将是重于死刑的刑罚--当然希望有事是无法剥夺的。
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诚然,我们承认并不是平等,正义。但是:
以一个人的生命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就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显然同样并不是平等,正义的。当一个人的生命消逝的时候,是无法找到平等,正义的,法律刑罚的重点应该避免他的发生,而不是放在如何惩罚已经发生的罪犯。至于取消死刑后谋杀案件的下降,这有很多具体数据表明,不用我赘述。

[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31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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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2: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法得到保护,那么我为什么要加入这样的社会?这显然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的。人都是自私的,如果让你选择,你肯定是宁愿牺牲别人的权利,也要保障自己的生命权,所以你所解释的那个社会契约中无法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许是对的,但是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这就是不对的。这本来就有不对称性。就像你去保险,给1000块钱保险金,肯定希望得到的赔偿远高于1000,你希望在你无助的时候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个保障很可能会用掉保险公司10W资金,也许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你来说,这是很公平的。按照那个社会契约说,现在的社会契约如果不能让我满意,难道我可以不签?或者可以更改?事实上是不行的,所以这个所谓的契约论也只是空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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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3: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保险公司不公平还怎么赚钱???

我投资1q用掉保险公司10w,问题是1q个被保人只有一个拿到了那10w

其他难听点打了水漂,当然我想大多人都宁愿这1q块钱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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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

该不该杀和杀不杀,有时不是一个问题 。

死和自由,有时得看各自己的价值标准……,

对于天天说,不自由勿宁死……,个人判定,有使用谎言,进行传教和意图改变他人人生观世界观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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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8:5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已所不欲,勿施与人。。。。杀人者偿命。。。貌似在中国已经素传统。。杀人者是否有活下去的权力,并非你我说的算。。。也许。。。被杀者才能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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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3:4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自从....以来,中国的治安就变得越来越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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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16:2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ionheart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拿文学作品当信条。

也许甘还有潜台词:你没有这个权力,我有!

一个人,不能看他说什么,要看他做什么。等你经历多了,就会体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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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8 20:1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6-1 12:26 发表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 ...

可用以回复#40:

他这里所说保险公司就是社会的一个具象表现。你却以人对人的义务,来回答我关于社会对人的义务的提问,可谓答非所问。从你的回答中,我只能得出:
社会对于人的生命权没有权利,无法实现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个人的生命权形同虚设。(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义务无法实现,继而权利无法实现)

第二性义务名词解释(介于你不理解):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所应承担的义务,或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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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当然,对于十恶不赦的狂徒,将其杀了必大快人心。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是符合事实的。人死不能复生,如果出现冤假错案怎么办?
我觉得一个制度的好坏,并不在于它怎么得有效,因为是制度总有缺陷。而是在于当这个制度的某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它本身能不能将其纠正。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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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09: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如果能像神一样大公无私,法律都可以不要了.之所以需要法律,我想是因为人是有各种缺陷的.
如果中国的法院能像西方法院一样,那么废除死刑也可以.但貌似西方法院也会有徇私舞弊的现象.
所以说,什么东西都是双刃剑,有好有坏的.
当然,楼主所说的"公平"也有局限性.如果杀人者捅了被杀者10刀致死,那么是不是该判他被捅10刀呢?或许他被捅10刀没死呢?或许他不到10刀就死了呢?
所以没有绝对的公平的,杀人者偿不偿命,这还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实施的,个人觉得像美国的备而不用是个不错的方法.如果真的是罪大恶极,或者是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定没有改造性的人,应该判死刑,如此不让其继续危害社会.如果具有改造性,那么还是应该给他一次机会.
突然想到,其实人的生命也不是无价的.对个人而言是无价的,但是对社会而言还是可以换算出它的价值的.就好象"曹冲称象"一样.毕竟法律是社会对人类本我的约束,所以相对的,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对社会而言也是不相等的.所以个人觉得,西方之所以会说废除死刑,是因为他们看的更宏观.他们的出发点本质上是定位在社会或者说国家这个大我上的,而不是局限于个人.
似乎没什么中心思想,鄙人不才,最后点明下观点算了.不赞同楼主的说法,个人更倾向于"备而不用"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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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0: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对某些人来说只是解脱,你判他死刑他还高兴了!!
绝对应该终身奴役,让他生不如死!!!
这才是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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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4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石道人 于 2007-5-21 17:20 发表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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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9: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atharisis 于 2007-7-4 12:46 发表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

刑起于兵,兵嘛,宗族间的复仇行为。从起源来说,复仇还是很合理的,换一句话,天性,本该如此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7-4 19: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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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23:2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生命无价啊.能用"一命抵一命"这么衡量吗.
觉得死刑该不该废这个问题想不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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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02:1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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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看法不敢认同..    就以花瓶为例  乙砸了甲的花瓶  法院自然不会判处乙砸了宋青花  而是判处赔偿给甲 那甲是不是有支配的权利  留下或是砸?

双眼 肾脏也是一样.  虽然法院不会判处同样伤害给犯人.  但会判处等值的赔偿给受害人支配..

而生命呢?  甲失去了生命  法院如何判处等值的赔偿给甲来支配?  甲要如何来支配?   或者阁下认为无限期失去自由和失去生命是等值的 ?
如果是在生命概念上的分歧 大可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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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08:3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故意且恶性杀人者应当处死,其他什么论什么论都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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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14: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于一种需使用的制度,应当有操作性。
而对于各种犯罪的判定,肯定要有一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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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18: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步月 于 2007-7-5 08:33 发表
故意且恶性杀人者应当处死,其他什么论什么论都是废话。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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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3: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7-6 18:51 发表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自由国家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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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8: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atharisis 于 2007-7-7 13:39 发表

自由国家是哪里?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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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8 17: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7-7 18:05 发表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吾退散,这种人交给来自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几位来鞭挞就好。
嗯,怎么所有发在轩辕的类似主贴,到头来都会变成民运贴啊?= =

另外,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美国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的。这位不会还不知道电椅和注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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