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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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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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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4:30 发表
这个严格追究的话好像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就目前来说那个韩国公司要追究我们的话原因只有一个:你的那个mod给那个公司的盈利带来了影响。
你认为我们现在做的那些mod会对那个网游带来盈利影响么?
如果没 ...
确实,我们mod制作了这么多年也不见光荣来告,看起来像是被默许了,但毕竟没有取得正式同意,一旦光荣要告那还是很麻烦的。
如果我们制作mod并传播是违法,那么作者就没有著作权,我记得百度有个条款是贴吧内吧友创作的东西全都归百度所有,那么这些mod的所有权是否也归光荣所有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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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发表于 2015-3-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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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4:40 发表
你还是压根没明白 侵权属于民事纠纷 民不举官不究 的意思是“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 并不是说“同人的行为没被人告发就是合法的了” 也不是说“光荣不同意你就不能做MOD”
是不是受到冒犯 由版 ...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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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发表于 2015-3-1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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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4:44 发表
确实,我们mod制作了这么多年也不见光荣来告,看起来像是被默许了,但毕竟没有取得正式同意,一旦光荣要告那还是很麻烦的。
如果我们制作mod并传播是违法,那么作者就没有著作权,我记得百度有个条款是贴吧内 ...
你到底有何居心?之前我和别人说的都是放屁是吧?
mod作者也是有著作权的!!!
不是什么光荣同意了就可以,光荣同意了还要mod作者同意!
而且光荣是绝对绝对不会同意的!!!
就是说不要妄想去商业化了,一旦商业化肯定会被告,一旦被告肯定败诉!
别人现在没告你是因为你现在没有商业化,没有侵犯到他们的利益,你当你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宝网那个皇太极就是第一个吃的!结果呢?被发了一封律师函!!
mod的制作本身就是不能涉及金钱的!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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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发表于 2015-3-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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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03 发表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他的意思是什么?
他的意思就是只要光荣不举报你,你就不构成侵权,你看懂了吗?
然后你最后一个问题,轩辕、法宝、柔居传播了那么多年,你看光荣告你了吗?
没有告是吧?没有告就说明他不在乎传播权。
在不在乎不在于你,在于nex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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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发表于 2015-3-1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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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03 发表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
(二)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著作权中存在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MOD作者传播的并不是原版游戏 而是在曹操传的基础架构上经过自身再创作的作品 在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时 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这一点才是至关重要的
制作MOD本身并不违法 处于“非盈利”目的传播也不违法 现在你明白了吗? 最关键的部分在于“非营利”
你要问“大兔子那种在原作的基础上稍加修改的是否侵权” 正式的手续是 “版权拥有方(PC简体中文版的话 国内版权应该是代理商第三波所有)提起诉讼后 由法院进行判决” 是否构成侵权 让法官来判断
而大兔子怎么能避免这种烦恼呢? 他不提供完整的游戏而只分享自己修改过的部分(比如剧本或者EXE 我没实际玩过不知道他到底改了什么…) 那么就基本回避了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
至于新引擎的就更别提了 新引擎MOD最大的问题是大部分都用了很多三国志中的图像…… 但只要“非盈利”这个前提还在 大方向就不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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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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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5:12 发表
你到底有何居心?之前我和别人说的都是放屁是吧?
mod作者也是有著作权的!!!
不是什么光荣同意了就可以,光荣同意了还要mod作者同意!
而且光荣是绝对绝对不会同意的!!!
就是说不要妄想去商业化了, ...
你激动什么,现在不正在讨论这件事吗?
我是问,一旦光荣告起来,mod作者是不是违法了?如果作者违法了,他还有没有mod的著作权?
好吧,这看起来像是我站在反对面,那我再加一句,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我们该如何提前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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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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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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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5:16 发表
他的意思是什么?
他的意思就是只要光荣不举报你,你就不构成侵权,你看懂了吗?
然后你最后一个问题,轩辕、法宝、柔居传播了那么多年,你看光荣告你了吗?
没有告是吧?没有告就说明他不在乎传播权。
在 ...
你要这么说那侵不侵权还是看光荣会不会告,而不是看商业化。现在姜维传被同人商业化后没见被告,难道你就可以说同人没侵权吗?再进一步,多年前柔居的岳飞全传mod也商业化过,也没见光荣来告,是不是岳飞全传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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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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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28 发表
你激动什么,现在不正在讨论这件事吗?
我是问,一旦光荣告起来,mod作者是不是违法了?如果作者违法了,他还有没有mod的著作权?
好吧,这看起来像是我站在反对面,那我再加一句,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 ...
我在激动什么?
“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你说的这句话就是我激动的原因。
做游戏mod,还算有自己制作的成本,直接照搬游戏上APP算什么?
剽窃!
至于你说的别的,我想楼上那位仁兄已经很好地回答了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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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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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40 发表
你要这么说那侵不侵权还是看光荣会不会告,而不是看商业化。现在姜维传被同人商业化后没见被告,难道你就可以说同人没侵权吗?再进一步,多年前柔居的岳飞全传mod也商业化过,也没见光荣来告,是不是岳飞全传 ...
绕了半天绕回原点,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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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5:41 发表
我在激动什么?
“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你说的这句话就是我激动的原因。
做游戏mod,还算有自己制作的成本,直接照搬游戏上APP算什么? ...
那么你该激动的对象不是我,而是这么做的人,我只是说出了有这个可能而已。
我提到的百度条例就是这么一个例子,别人辛苦创作的东西百度一句话就归自己所有,假如以后NEXON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那作者真是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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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6:04 发表
那么你该激动的对象不是我,而是这么做的人,我只是说出了有这个可能而已。
我提到的百度条例就是这么一个例子,别人辛苦创作的东西百度一句话就归自己所有,假如以后NEXON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那作者真是 ...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的?
说杞人忧天都是夸张的 这帖里出没的MOD作者也不止一个了 他们是担心“被版权方追责”的多 还是“因为有人偷他们的东西去卖而被扯入纠纷”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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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5:21 发表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 ...
这个就有点晕了。总之,你这段话的意思是,传播是否违法,并非取决于是否被告,而是法律上就有规定研究等目的的传播不违法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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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6:13 发表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 ...
我说NEXON韩国公司指代的是版权方,你别纠结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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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发表于 2015-3-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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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6:13 发表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 ...
还有,NEXON取得的是曹操传网游版的开发权,不是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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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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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8:37 发表
如果纯粹是拿来主义,那卖的就应该是PC版了。在手机开发这块上同人还是有进行自行创作的
那他创作了什么呢? 我看到的除了收费买果子和收费开全宝外和pc的有什么区别呢? 那不就还是收费上自行创作了? 如果你说的是后台等等 那等于没说 我们玩的就是表面上的游戏 不是后台系统 你能说我描图原作来卖 只是加了个签名就说是自行创作了? 自行创作 起码剧情 S战场的原创吧? 同人本的角色 就好比现在的RS形象 至于同人本的剧情等等 就好比CCZ的RS 你借人家的RS形象可以 但起码要做出自己的剧情吧? 你现在直接照搬别人的作品 连作者都没有同意 加个收费机制就说是自行创作了? 那和我拿别人画的同人本写上自己的名字卖 连招呼都不打一声就算是自行创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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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绝种怪小拧 于 2015-3-13 18: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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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发表于 2015-3-1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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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种怪小拧
于 2015-3-13 18:33 发表
那他创作了什么呢? 我看到的除了收费买果子和收费开全宝外和pc的有什么区别呢? 那不就还是收费上自行创作了? 如果你说的是后台等等 那等于没说 我们玩的就是表面上的游戏 不是后台系统 你能说我描图原作来 ...
我说的就是后台,我认为至少在这一块同人是自行创作的。当然你认为这块不算的话,我也无法反驳,我不了解关于自行创作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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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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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是软件侵权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侵权判定的重要一步。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由于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已很少存在,大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必须从“质”上判断是否复制了权利人独创性程序代码。“接触”则是证明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一种可能,接触的对象可以是涉案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由于在认定“接触”上较为宽松,因此在证明实质性相似上需从严要求。美国司法判例确立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获得各国法学界的认可,有着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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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发表于 2015-3-1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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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頭來zhouhuan花了大把時間護航的目的是什麼
就是把未經同意將MOD上架到APP的事情合理化
我是不知道你跟李明之間有什麼共犯結構
但是從頭到尾 有一句話還是真理 就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所以zhouhuan這個人的邏輯就是
MOD是違法的 把這些東西放上APP也是違法的 既然兩者都是違法的 那前者就沒有資格去否定後者
zhouhuan的意思是 反正我們都違法嘛 咬我啊笨蛋
各位版友實在沒有理會zhouhuan這種無恥小人
他把大家討論的議題都轉移目標了
他把目標轉移到同人是否合法性的問題 讓大家為這個去鑽研一些法條
李明要不要出來講已經沒有人在意了 MOD的作者是否受到傷害也沒有人在意了
有沒有人會因為這件事不做MOD也沒有人在意了
所以這個人只是用法律掩蓋掉道德上的問題 忽略了人與人間的情感與信賴問題
MOD的製作者從不為了賣錢 做出作品 只是相互交流 獲得大家的討論 肯定而已
反正只要將MOD製作者 跟上架賣錢的小人混在一起就沒事了 反正都違法嘛
總而言之 為了賺這筆小錢 讓MOD的製作者們心灰意冷 只能說是目光短淺的井底之蛙罷了
最後 這篇根本不是在討論MOD是否合法 zhouhuan你要討論請自己開一串 別模糊焦點 還是你中文閱讀能力有問題 搞不清楚這串應該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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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12885 于 2015-3-13 20: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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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发表于 2015-3-1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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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8 s12885 的帖子
他這話也不能說完全不對
做mod多多少少也是侵犯到光榮/或別的原公司
和別人來侵犯做mod的性質上也是頗有相似的
只能說人類相對同情弱者吧
坑光榮/或者說盜版windows吧,這類公司大多心安理得
坑r大總是會於心不忍.......
我感情上同意樓上s12885兄說的,理性上感覺zhouhuan也不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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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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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6 zhouhuan 的帖子
同人只是做了個可以運行PC上的mod的軟件而已,相當於做了一個模擬器。舉個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PSP模擬器可以把別的公司出的PSP的遊戲賣給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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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3-13 20:42 发表
他這話也不能說完全不對
做mod多多少少也是侵犯到光榮/或別的原公司
和別人來侵犯做mod的性質上也是頗有相似的
只能說人類相對同情弱者吧
坑光榮/或者說盜版windows吧,這類公司大多心安理得
坑r大總 ...
炎阳啊,到水区去灌水去吧。
PS,现在连我都不想说了,你还来凑什么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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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ouhuan 于 2015-3-14 14: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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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20:47 发表
炎阳啊,到水区去灌水去吧。
PS,现在连我都不想说了,你还来凑什么热闹。
覺得這位zhouhuan兄也不全錯,就是說這個場合不太好,也沒太顧到別人的心情,感覺爭論愈加冗長了
想勸一下
原則上樓上光哥的發言還是和我挺接近的
除了五王沒有參與的這個觀點,相信光哥現在看完頂爺的帖子應該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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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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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密萨玛
于 2015-3-13 20:46 发表
同人只是做了個可以運行PC上的mod的軟件而已,相當於做了一個模擬器。舉個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PSP模擬器可以把別的公司出的PSP的遊戲賣給別人嗎?
我要强调的就是这个模拟器是同人自行创作的。至于游戏当然不是同人的创作也不能商业化,我在谈到自行创作时,根本就没有说过商业化合法,是你们潜意识这么认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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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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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5-3-13 20:53 发表
覺得這位zhouhuan兄也不全錯,就是說這個場合不太好,也沒太顧到別人的心情,感覺爭論愈加冗長了
想勸一下
原則上樓上光哥的發言還是和我挺接近的
除了五王沒有參與的這個觀點,相信光哥現在看完頂爺的帖子 ...
既然你知道说话要注意场合,还来这里说?所以我劝你快些走,你看与咱俩一样不玩MOD的轩辕众,谁参与这个话题?
至于五王参没参与,现在在这个贴子里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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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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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20:59 发表
既然你知道说话要注意场合,还来这里说?所以我劝你快些走,你看与咱俩一样不玩MOD的轩辕众,谁参与这个话题?
至于五王参没参与,现在在这个贴子里并不重要。
同意,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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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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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SHIP
于 2015-3-13 01:14 发表
早已不做游戏,所以曹操传的发展关我鸟事。如果圈里还有什么人值得我挂念,那就是R大和大白了。
所以R大出现的那一瞬间我突然又燃起了继续做游戏的心思——哪怕就一秒。
于是喊口号:干死同人。同意的站左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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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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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1 zhouhuan 的帖子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其實規則很簡單,我是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要玩一堆文字遊戲,偷樑換柱混淆一堆概念,
搞到許多人看得都一LP火是做什麼。
沒有明示同意就是沒有同意,今天要拿出證據證明有授權的應該是對方,而不是作者們。
什麼默許啦、大家一起違法啦,這些可不是什麼正確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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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发表于 2015-3-1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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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chet0623
于 2015-3-13 21:45 发表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
R大 来这个贴也发一次言吧
http://www.xycq.net/forum/viewth ... p;extra=#pid3885814
你在这边的回复太“隐秘” 有的人眼神就是不好看不到呢
去单独开一个新帖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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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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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chet0623
于 2015-3-13 21:45 发表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
这也是我想搞清楚的一个问题,违法情况下制作的东西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现在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至于是否违法那另说。
对于默许我的观点是,如果版权方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在有能力表示自己态度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表示反对,那么可以认为是默许。如果版权方不知情,那应该默认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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