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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于2005-07-18, 8:56:07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的确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乞讨自由”,但是这条可以借鉴吧。公民在公共场所发出求助帮困信息,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现在对一些公共场所内的该类行为进行限制,就是一种剥夺该自由权利的行为。
当然,我不是宣称“自由权利永远不得剥夺”的观点。在特定的场所和环境下,有些自由权利需要被限制和暂时剥夺,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自由权利不被侵犯。但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这并不妨碍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何要被剥夺和限制呢?
我曾经看到报道说,某些地区实行“禁讨”,是因为有乘客投诉有乞讨者强讨强要。这个可以理解,但是“禁讨”却是错的。为什么呢?因为强讨强要,是个别的行为,而不是“乞讨”带来的必然后果。好比说,因为有男性乘客在地铁上骚扰女性乘客,所以就可以发布“禁男令”么?不可以,因为,“骚扰女性乘客”并不是“是男性”这个前提导致的必然后果,你最多只能发布“禁骚扰女性乘客令”,或者“禁骚扰令”。同样,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
其实,这个“禁讨令”的真实目的在于:在该区域内“消灭”乞讨者。就是说,不让他们出现在这个区域内。这就是我设计前面的几道题的目的所在。我几乎可以肯定的说,现在实行“禁讨令”的地方,只要看到乞讨者(严格的说,穿着行为类似乞讨者的人)出现,就是绝对不会让其进入该区域,或者要强制离开的,而不管其当时是否在进行,或者是否肯定要准备进行乞讨行为。
这,就是一种严重的歧视性行为。和我另一个帖子中提到的“小商贩拾荒者眼禁入内”的思想,是几乎一致的。就是说,这是将某种行为扩大到所有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的身上,认定他们的出现,必然将导致这种后果的发生;而不考虑该人群和该后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至于人大是否认定违宪,楼上应该知道“遣送条例”的事情吧?那可是违宪了十几年才被人大否定的(当然,人大自始至终也没说过该条例“违宪”)。当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不告不审”的态度,即使在美国也一样:国会颁布的法令,如果没有人去控告,最高法院也不大会主动进行违宪审查。
所以,我认为,严格地说,应该说“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法”。
本人对法律了解不多,不太专业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教。
首先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定性或者是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而所谓自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你所说的,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不足以应付现在乞讨本身的问题所在~行政部门才颁布了所谓禁讨区的行政法。现在世界的行政权力是在不断的扩大的,这不是中国本身的问题,在西欧和美国也一样,为了行政高效和快速的执行,行政部门可以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的。
第三,歧视在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的。世界在没有绝对的平等~~~
第四,你也说过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它法”。这就证明到现在为止它还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至于“遣送条例”它在没有宣告违宪前,它可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上有些法律效力的废除或生效是需要通过宣告的,这就是所谓的“宣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