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水兄請進?探討一下能否翻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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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大庆晚报

10月8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约团队在汉巴9号自助餐厅吃饭。由于用餐的人当中孩子较多,她看到餐盘里没吃完的食物,便进行了打包,结果这一幕被餐厅工作人员看到,双方发生矛盾。

“我打包确实不对,违反了商家规定,但工作人员说我盗窃,还翻我的包,实在是说不通。”刘女士说。

那么,真相是否如刘女士所说?10月8日下午,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食客:工作人员翻了我的包

刘女士说,10月7日晚上,为了请团队吃饭,她选择了位于东风新村广源市场附近的汉巴9号自助餐厅,订位时,她交付了1000元押金。

当晚用餐大人、孩子共计79人,消费4864元。

“孩子们的餐盘里剩下一些烤肉,这些肉商家也无法再出售,看着实在浪费,我便有了打包的想法,想带回家喂狗。”刘女士说。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用5个小塑料袋,将盘子里剩下的食物打包,结果她和众人刚往外走,就被工作人员叫住,要她将食物拿出。

刘女士说,当时她只拿出了一部分,没想到一名女工作人员翻了她的包。

质疑:吃自助餐打包被扣款

刘女士认为,其打包没吃完的食物,是为了不浪费。

“我也承认自己有问题,但工作人员翻我的包,还说我盗窃就不应该了。”刘女士说,自己打包不对,她自始至终认罚,但翻包这事让她无法接受,她认为工作人员对她不尊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工作人员说根据店里的规定,由于我浪费食物,1000元押金不退,这也太不合理了。商家可以根据打包食物的价值,进行扣款。”刘女士说。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注意到店里有提醒,凡在店里打包,扣款200元至500元,如今店里却扣了1000元押金,到底该按照哪个规定执行?

“我打包了自己吃剩的食物,只是违反了餐厅规定。”刘女士说,她现在要求对方恢复其名誉权,并进行道歉。

负责人:吃自助餐没有打包说法

为了核实情况,当日下午记者陪同刘女士来到汉巴9号自助餐厅,对于当天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解答。

由于负责人梁先生不在,记者只能通过电话与其沟通。

梁先生说,事发时他不在店,对情况不是很了解,后来听说了打包一事,他也无法理解。

“室内有不可打包提醒,吃自助餐没有打包说法,如果刘女士担心浪费,可以咨询店里是否允许打包,而不应该直接将食物装起来。”梁先生说。

采访结束后刘女士表示,下一步她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刘女士能否维权成功?本报将继续关注。

调查:餐厅内设有相关提醒

采访中,记者在餐厅门口看到消费指南中写着:收取每桌光盘押金50元/5人内多人用餐押金不等;本餐厅用餐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每超时10分钟加收一位餐位费,剩余超过150克押金不予退还。

同时,记者在餐厅内还看到一处提醒:凡在本店用餐后外带食品、饮品,扣款200元至500元。

记者注意到,为了减少食物浪费的现象,吃自助餐有一个约定俗成的习惯,就是吃多少拿多少,很多餐厅都会在桌面或是显眼的地方摆放“少量多次,杜绝浪费”“节约粮食,适量进食”之类的标语,以起到提示作用。

记者:王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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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0: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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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6 10:11 发表

“我也承认自己有问题,但工作人员翻我的包,还说我盗窃就不应该了。”刘女士说,自己打包不对,她自始至终认罚,但翻包这事让她无法接受,她认为工作人员对她不尊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工作人员说根据店里的规定,由于我浪费食物,1000元押金不退,这也太不合理了。商家可以根据打包食物的价值,进行扣款。”刘女士说。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注意到店里有提醒,凡在店里打包,扣款200元至500元,如今店里却扣了1000元押金,到底该按照哪个规定执行?

“我打包了自己吃剩的食物,只是违反了餐厅规定。”刘女士说,她现在要求对方恢复其名誉权,并进行道歉。

1. 劉女士打包做錯了這個不用辯

2. 扣了1000元押金我覺得也說得過去
畢竟在店裡打包,扣款200-500一般情況下是指每桌

劉女士一行人79個人去吃飯,打包的剩菜高達5包,那顯然不是一桌的剩菜,而是N張桌子的剩菜
即便是按200-500元(每桌)執行,實際執行金額也不應低於1000元了,所以劉女士這個質疑也站不住腳
不論用那一個標準執行,收1000元都講得通

3. 個體公民,或者商店公司員工能否翻包呢?
我傾向是認為餐廳工作人員如果有親眼確認看見劉女士把餐廳的物品往自己包裡放這個動作,作為前提,拿回自己的物品是不違法的
(當然過程不能刻意順便去翻看劉女士的私人物品比如手機,書本,化妝品之類的)

說白了就是如果能搜出屬於搜包一方的物品,這件事就不屬於違法
如果搜不出來,那問題就大了,性質上應該是違法

我理解這個法律規定指的是只有公權力有權以治安,執法為目的的翻包
公民不能以檢查安全,或者例行搜身之類的理由來翻包-----比如商場保安例行抽查顧客的包就不可以
但是在明確知道/看見自己的財物被拿走時,是可以自行掏出自己的財物的
這個不叫翻包,只能算作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不然A把B的東西搶了,然後當面往口袋一裝,B就只能乾瞪眼,豈不是很好笑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6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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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5: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橙炎陽 的帖子

保安不能搜检,那保安门卫的区别是什么?欧美日本的保安也无权做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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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6: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哆子颜 的帖子

這個法律關係我也不清楚,只能憑印象說

保安是沒有執法權的
"我懷疑你偷拿了東西,我要搜一下",這樣的要求基本那國的保安都無權提出
"我看見了你拿了我的東西,我要求你還給我",這樣的要求所有人都有權提出來

=======

但是場地的管理者是有權要求進入者配合的
比如戴口罩,不能帶利器刀具,或者禁止帶拍攝設備之類的

保安有權事先把不守規矩的人阻攔下來
這應該是主要職責,也算是涉及到"搜包"的工作,但本質上也不是搜,只是實施自己企業的管理場地權利

美國的保安權利相對更大,是因為美國的商店對於私權利領域的權利更大,美國商店隨時有權可以不服務某些顧客,所以保安可以隨時把顧客清退,更兼有的州是允許持鎗的,保安同樣也享受同樣的權利,所以美國的保安相對實際觀感就很牛逼了,可以對你不客氣,可以把你架出去,你要動武人家還能拔鎗

但法律性質上美國保安跟中國保安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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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6: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当我看到带回家喂狗,她被打死了,我都不会同情。

浪费是你自己造成的,因为你自己的浪费,所以我要将浪费的带出去,这属于不要脸。

而且这个店的提示很客观,叫扣款,很多自助店叫罚款,这个也是不要脸,又不是行政管理的机构。

[ 本帖最后由 szwd1997 于 2024-10-16 16: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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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8: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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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6 16:39 发表
而且这个店的提示很客观,叫扣款,很多自助店叫罚款,这个也是不要脸,又不是行政管理的机构。

這個屬於很普通的常見口誤,只能說不專業,但表意上沒太大毛病
我對這類用字技術上的問題一般予以寬容
不屬於用心不良,只是法律名稱沒學得很好

這個在所難免的,作為普通人永遠有一些專業問題我們是不懂的

所謂的只有公權力可以罰款是指只有他們才能做一些真正意義上的執法行為
公民口誤聲稱了某些動作是罰款不一定代表他們的拿錢主張就是錯的
比如企業罰款,商店罰款,班級罰款等要看性質是否合適,而不是只要說成"罰款"了就一定沒理

=====

順帶一提吧,事實上"罰款"這個詞挺好理解的,就是"做錯了要交錢"
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這個詞作為一個通稱只能由公權力用,是指公民及組織不能"罰"別人嗎?
比如銀行有罰息之類的,其實就是一個通稱,按同理說,也不能叫"罰"息
老師讓學生"罰"抄,"罰"做作業,教練讓運動員"罰"跑,同理也是錯的?

要換成違約滯納金/沒收押金/追加收取某某費用之類的說法其實偏繞口
罰款這個詞其實沒有同等便捷直白的詞可以平替

=====

女子存在問題這個沒啥好爭論的

主要爭議點有2.

1. 是否涉及盜竊(這個爭議性也很小,答案應是否定的)
2. 在店家面對類似情況時,翻了顧客的包,是否構成違法?
神州兄對翻包這個怎麼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6 18: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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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21: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公共场合就要用公共场合的话,我们打麻将,不出来也叫罚款,就是双倍赔付。
熟人你说把别人灭了都可以,公司和公共场合的行为当然不能叫罚款。
扣款,或者押金不予退还。

至于翻包对不对,我觉得只有两种,就是要么一点都不能翻,要么就什么都可以翻。不存在我只能找我的标的物,因为你的化妆盒也可能藏着我的鸡腿。

谍战片里,翻你个底朝天。怀疑你塞屁眼里,拖出去吃个泻药完事后再让你走。

就这件事,我倾向翻她割底朝天,因为她胡搅蛮缠,且不要脸,对于不要脸的人,就不能给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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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09: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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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6 21:33 发表
公共场合就要用公共场合的话,我们打麻将,不出来也叫罚款,就是双倍赔付。
熟人你说把别人灭了都可以,公司和公共场合的行为当然不能叫罚款。
扣款,或者押金不予退还。

至于翻包对不对,我觉得只有两种,就是要么一点都不能翻,要么就什么都可以翻。不存在我只能找我的标的物,因为你的化妆盒也可能藏着我的鸡腿。

谍战片里,翻你个底朝天。怀疑你塞屁眼里,拖出去吃个泻药完事后再让你走。

就这件事,我倾向翻她割底朝天,因为她胡搅蛮缠,且不要脸,对于不要脸的人,就不能给脸。

從口語上"罰"這個字不能民用貌似說不通,我傾向是當代網友應激了
反復強調"非公權力不能罰款",說習慣了所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這個事情是有時代背景的
在早年人們普遍法治思維沒跟上去,所以很多公園,景區,企業,或者小區,村莊會有一些自己寫個板子規定,就上去自己定一個罰則上去收錢這種行為
這個等於自己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立法"了,舉個例子自己在自家的玉米地立一塊板子寫說玉米地禁止喧嘩,違反罰款100元,這樣肯定是無效的
國家強調的非公權力不能罰款,指的應該是這一類(自己當山大王劫道的)行為,而不是禁止"罰款"這個措詞

如果是有合同約定為前提的,或者是出於教育為目的,又或者是索賠為目的的,如果沒有實施暴力,通稱叫"罰",按理說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理,貌似沒有甚麼問題

======

能不能翻包具體分隔在那裡很複雜,但我覺得有一個情況肯定是可以翻的(但翻不是主要目的,取回己方物品是主要目的):
就是我當場親眼(或通過監控親眼)見到你明著把屬於我的東西放包裡了
這個情況用"不得翻包"來阻撓不讓人家取回自己的物品實際上說不通,這不等於明搶嘛

======

至要誰不要臉這個另說吧,咱們先談這個情況下翻包違不違法
像您說的"你不要臉我也不要臉了"這個角度貌似間接承認翻包一方是違法了
等於未辯駁先投降,這個我覺我還是能辯論一下的,不至於要投降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0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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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0: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你这个更加说不过去,这是典型立个靶子,自己打。

不合法,就一点都不能翻,不存在我看到了。

上面说了,你没看到你也说你看到了。

你明明找别的东西,你也可以说你在找赃物。

不知道你懂不懂法律,你那个叫申明。比如温馨提示,地面较滑。这个摔了,照样要赔。

你提示,谢绝自带酒水,这也是找死行为,你又不是国家,你凭什么这这那那。你要敢写,自带酒水罚款100元,你就不用做生意了。

罚款本身就是在执法,而不是你认为的口语。

我们这的口语是你个小婊子养的,这是朋友间的亲切称谓,因为此,执法机关教育你,你说我们武汉就是口语,没人会同情你。

你认为和公共场合用语的优先级别,当然是公共场合用语为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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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0: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翻包违法那就一定违法,不存在我认为包里有我的东西,那要走程序,没走程序之前都是违法。

如果不违法,那就什么都可以翻。

不然就是艳阳说的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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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2: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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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7 10:32 发表
翻包违法那就一定违法,不存在我认为包里有我的东西,那要走程序,没走程序之前都是违法。

如果不违法,那就什么都可以翻。

不然就是艳阳说的双标。 ...

從邏輯上來說權利是有重疊部分的,即有一些時候一些行為是雙方都有某種權利但現實上衝突的
典型的例子比如公民有不被限制自由的權利,但是當你偷竊搶奪或者實施罪案時對方或者旁人又對你有扭送的權利
這時不能斷章取義認死理,要考慮權利誰更優先

比如發生偷盜時,顯然是扭送權大於不被限制自由的權利

或者你開車綠燈但是有人衝了出來,如果你有能力剎車,你的路權應該小於對方的生存權

=====

出於無理由嫌疑來翻包為目的的行為違法,如果是把自己的財物要回來就不該定性成翻包,只是觸碰自的的物品過程中摸到了別人的包
這個不應該需要走程序,不然你拿個大麻包袋,在街上看到甚麼就往上面一套,順便把拉鍊一拉,然後要求別人報警走程序,這豈不是開玩笑嘛

=====

翻包保護的是隱私權,顯然不能用在對抗明晃晃的財物侵權行為上

回到這個事件,顯然女士裝肉的過程需要把肉夾到袋子,然後紮好口子,裝進袋子
過程和份量都是很清楚的,服務員都是人精,能招待80+人的場子少說10個服務員,可以說是"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下拿肉了
這種情況顯然可以上手阻止並取回,如果財產權小於隱私權,這社會就很難運作了

=====

這個倒過來說比如說拉扯女性內衣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如果女性用自己的內衣一下把你的摩托車套住,迫使你撤手,你不撤手就是性侵,你覺得這說法站得住腳?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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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2: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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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7 10:30 发表

你提示,谢绝自带酒水,这也是找死行为,你又不是国家,你凭什么这这那那。你要敢写,自带酒水罚款100元,你就不用做生意了。

罚款本身就是在执法,而不是你认为的口语。

我们这的口语是你个小婊子养的,这是朋友间的亲切称谓,因为此,执法机关教育你,你说我们武汉就是口语,没人会同情你。

你认为和公共场合用语的优先级别,当然是公共场合用语为正规。

罰這個字跟是否有執法權按說是兩回事吧

從辭海或者字典看,罰這個字可以有兩個可能性
由公權力發出/不由公權力發出
都可以叫罰
比如老師,家長,或者朋友,上下級按說都可以"處罰"

罰款就是罰錢,這個詞被視作"公權力專用"是甚麼原理,我沒聽懂
如果說中國存在大量違法村規迫使人掏錢的行為應該取締,我同意

但是說民間不得講罰款這詞,講了就是違法,就是法盲,就是法規上站不住,我沒想明白原理是甚麼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2: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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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5: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处罚是可以,体罚也有这个说法,虽然不对。但罚款还真只能是官方的机构,你想用罚款二字,又不是官方,你首先要换新天才行。

关键是游戏规则怎么定义,每个国家不一样,有的法律规定证有,有的法律规定证无。

就像车站案,老百姓认为不合适,可以吐槽,可以diss工作人员和领导,但是现下要按照法律条文来。

你让我定义我就是要么完全不能动,要么想怎么动都行,甚至要求女人脱光,当然女服务员的陪同下。

因为你既然能怀疑别人放包里,我也能怀疑藏下体里,藏毒mm不是惯用这种方式吗?

你说你看到了,不是无端怀疑。我既然想搜,我也说我看到你藏下体了。如果找不到,我说我老眼昏花了。

和女士的不宣而藏不是一样的,至于盗窃问题,我认为当然算盗窃。自助餐不让带,不是很正常,你既然能编织自己的故事,那我也会拿起我的笔,看谁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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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6: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szwd1997 的帖子

懷疑的不行,肯定需要是親眼目擊的,或者在監控裡目擊的
老眼昏花就不是親眼目擊了(只是在幻覺中目擊,那當然不屬於"看到",只是想到),那自然應該承擔侵權的責任,如果沒搜出來,侵犯隱私權的就按這個罰,性侵的按性侵罰

======

一般來法律規定的是行為,法律行為不以文字自述為依據

比如規定私人不準罰款,指的是不能有法律意義上的罰款行為,如果是合同意義上的索賠行為,但口誤講成罰款了,一般都可以予以諒解
沒見過法院罰這個的,所以我上面說很多網友存在應激行為,沒看到行為,一看到"罰款"二字就急著跳起來了說當事人做錯了

舉個例子A坐出租車吐了,司機清理後,認為要A罰款100元,司機也是法盲,A也是法盲,當下二人都對"罰款100元"沒異議
事後可以說司機違法了嗎?
我認為這樣是不違法的,因為這個實際上是補償司機清理和停工的費用,只是司機講錯了罷了

或者可以說司機無權罰款嗎?這裡其實有兩層歧義,1是司機無權拿這錢,2是司機有權,只是名頭講錯了,二者都可以叫無權罰款,但實際性質上就區別很大
很多中國網友喜歡談的"某某無權XX","某某有權要求XX"其實很多時候有摳細節耍文字遊戲的嫌疑

我見過以前有網友說"父親有權要求女兒不能遠嫁國外",這就看整個措詞重點放在那個字眼上了
如果你重點放在"權",那是肯定無權的
但他重點是"要求",他說父親就是要求一下也不行嗎?按他這麼講,倒也真不能說不行

======

還有一種例子是倒過來的,A在公司是每天8小時每周5日上班,但雙方簽的合同為了規避勞動責任卻簽了兼職合同
那麼A和公司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7: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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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老眼昏花不是亲眼目睹,我眼睛不好看错了。

我用魔术手法玩你,你搜了我的包,你认错吗?你还不是说我跟你玩仙人跳。

客人已经偷东西了,那就应该搜到底。如果搜身是违法的,就报警,让帽子叔叔来,就是我说的走程序。

因为你的可操作性太强,如果没监控,你说你眼睛看到了,我也可以说我眼睛看到了,你说你偷了我的手机和8w元rmb。

基于这个逻辑,你说什么不作数,我说什么也不作数,需要第三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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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szwd1997 的帖子

我重申一下定義哈,我上面說的"看見"的定義指的是這件事真實發生了而你發現了,而不是"你視網膜投影到你大腦有這個信號"這類無法自證的虛設概念
看錯了就是把沒發生的東西判斷成看見了
所以本質上就是沒看到

"沒搜出來"是沒法強辯成有"看到的"
搜身完發現沒有,你說你真的看到了就肯定不能成立,要麼是看錯,要麼是幻覺,要麼是視覺錯誤

所以你說會有人濫用這個操作假裝看錯,然後借故上去摸婦女同胞怎麼辦?這點不需要擔憂的,不存在濫用
沒搜出來必罰,罰死他,罰兩次,1是侵犯人權,2是誣陷+尋釁滋事

真的想摸,還不如大大方方上去摸,這樣還罰少一次

======

反過來說,有搜出來不一定是有看到,可以是湊巧蒙中的,這點值得討論
但是這點在法律層面上是可以結合情況自由心證的
比如人家上一秒剛從一部私家車上大包小包出現,你就說你看到他運毒了,那怕真的搜出來毒品,這也是蒙的

但是這個案子,劉女士在一家餐廳的烤盤來回拿肉,打包了足足5包肉,那保守估計應該橫越多張桌子夾了少說20次,還存在大量的開袋裝袋動作,這除非瞎了才會看不到......
服務員在把肉掏出來後說他和幾個同事是親眼看到的,一般意義上這樣的證供顯然是可信的,這種口供+證據沒有甚麼好質疑的,按理說也不需要錄像
也符合常識,反過來說這個服務員是湊巧蒙對的就很奇怪了

======

人家不是搜身,是取回自己的財產

同理就像面對小偷有扭送權的道理一樣的
如果你認同有扭送權,那麼比如追蹤小偷,拍攝小偷的行程,或者上去拉扯自己的財物,也都應該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那甚麼隱私權,沒有執法權利,侵犯人身自由等常規話術,就可以不用拿出來說事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9: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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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2:04 发表

如果女性用自己的內衣一下把你的摩托車套住,迫使你撤手,你不撤手就是性侵

艳阳老兄设想这种情景不得上新闻呐?曝这么大的新闻,只为了讹一辆摩托车?这还是在中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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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哆子颜 于 2024-10-18 10:31 发表

艳阳老兄设想这种情景不得上新闻呐?曝这么大的新闻,只为了讹一辆摩托车?这还是在中国么

-_-我無法解釋,這個設想的確扯蛋得一匹,我只是隨口說這麼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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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老哥以后可以把这些故事写成诗篇嘛,我看你的想象力飞流直下三千尺,有太白遗风呢

我观神州兄写诗也是个中高手,肯定能看懂,就是不知道老哥其他故人跟不跟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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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橙炎陽 的帖子

第一,饭店有没有资格扣押金,属不属于罚款,如果算罚款,那必然违法,饭店没有执法权,如果算合约,那才有的讨论
第二,饭店没权力翻包,只能报警,让警察来查,
所以退押金+侵犯隐私的赔偿,拿回1000押金问题应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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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6 10: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9 szwd1997 的帖子

“谢绝自带酒水”这个倒是可以提,可以对自己的私有场所提要求,但是罚款100,才不合理,所以饭店一般都是用“加收服务费”的名义达到罚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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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3: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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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0-26 10:19 发表
第一,饭店有没有资格扣押金,属不属于罚款,如果算罚款,那必然违法,饭店没有执法权,如果算合约,那才有的讨论
第二,饭店没权力翻包,只能报警,让警察来查,
所以退押金+侵犯隐私的赔偿,拿回1000押金问题应该不大 ...

飯店沒有權力"罰款"和"翻包",這點我同意
但是這帖子裡飯店並沒有真正做出法律意義上的違法罰款,和違法翻包,而是合法履行合同,和合法保護自己的財物,
所謂的"罰款"和"翻包"是當事人在玩文字遊戲(當然也不排除商家自己也講錯了自己的行為定性)

1. 但是如果是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是A對B造成了事實損害,比如有人醉酒在飯店吐了一地,人家收個錢
這種其實很合理
"罰款"(為你做錯的事付款)這個詞在中文其實不應該是官方專用的
不知道為什麼法律把這個詞壟斷了

但這裡拋開語言問題,A讓B,為B做錯的事付錢,這種權利應該是人人都有的
只是有網友喜歡在"罰款"這個詞彙上吹毛求疵作文章罷了

2. 飯店如果看到別人把屬於飯店的物品裝到包裡,伸出去把自己企業的物品掏出來,這種行為不應該被定性成"翻包"
所有人都應該有這種權利,反過來說如果飯店把顧客的東西當面拿走了往自己的兜裡放,顧客也有立即合法取回的權利
這是很基本的私有財產權,很多網友覺得A拿了B的東西往包裡一放,B只能乾瞪眼,這種屬於非常教條落後的法律理解
不被翻包(隱私權)再怎麼說都是一種弱權利,肯定不能用來在"明著偷盜行為發生期間"對抗對方的維權

如果當著明面拿還能談隱私不被拿回,那這個世界就太好笑了,大家都爭相拿個大袋子出門吧
我看到你把我的東西套住了,我馬上又拿更大的袋子把你的袋子套住,你也不能翻我這個袋子了
那你是不是又要再拿一個更大更大的?

變軍備競賽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3: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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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3: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嗯 罚款这词不当,像自助这种押金用“赔偿”“补偿”更合适点。当然,我认为商家如果认为顾客行为不当是可以扣押金的,如果顾客反对一是可以报警让警察来调解(民事行为警察只能调解不能强制),二就是起诉法院了。

至于艳阳说的"明著偷盜行為發生期間"。。严格来说,是不是偷盗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定性,也就是只能警方才能翻包。但鉴于很多"明著偷盜行為"嫌疑人本身理亏,也就任由别人翻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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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3: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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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40 发表
至于艳阳说的"明著偷盜行為發生期間"。。严格来说,是不是偷盗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定性,也就是只能警方才能翻包。但鉴于很多"明著偷盜行為"嫌疑人本身理亏,也就任由别人翻包了。

我這個用詞不準確,但意思應該是到位的,如果有人發現自己的財物被人家取走了(我上面用了偷盜),出於維權目的,衝上去拉扯,或者逕自取回,這個應該是不構成甚麼違法行為的

如果不論前因後果,只要包的拉鍊拉上了,就一律不讓翻包,這種法律規則下首先法理上不合適,再者現實中大家也都吃虧
這種奇葩法律立法了,那大家遇到這種事無非就是各拿一個包互相套圈貝,沒有人會同意自己的財物明著被別人套走然後放在對方的掌握之下的,即便立法了永遠不準翻包,那受害方無非就是強行再套回來讓這個包又變成自己的包
這種法律不會有任何社會效益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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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0-26 10:24 发表
“谢绝自带酒水”这个倒是可以提,可以对自己的私有场所提要求,但是罚款100,才不合理,所以饭店一般都是用“加收服务费”的名义达到罚款的目的 ...

我不清楚法律对“谢绝自带酒水”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比较典型的清真饭店民族习俗不让喝酒我觉得就合理。

但普通饭店呢,比如所谓的”加收服务费“,因为事实上人家喝酒完全用不上你额外的服务,这加收服务费缺少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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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46 发表

我不清楚法律对“谢绝自带酒水”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比较典型的清真饭店民族习俗不让喝酒我觉得就合理。

但普通饭店呢,比如所谓的”加收服务费“,因为事实上人家喝酒完全用不上你额外的服务,这加收服务费缺少法理依据 ...

所謂的"服務費"就是通稱一些沒有具體事項的費用,非要糾結說有沒有服務屬於玩文字遊戲了
人家可以不約定叫服務費,就直接說"自帶酒水加收不具體事項附加費",或者菜金漲上去,但是未自帶酒水享受某個折扣

本質上還是締結合約方有沒有權利作這樣的約定罷了
從合同法的角度上來看這種權利很難說沒有法理依據,買方賣方對交易細化約定很正常
理論上店家就是希望客人不要佔桌喝酒,除非讓店家賺酒錢,這個從平等交易來說這種訴求很合理
顧客一方也可以提出自己下場炒兩個菜然後免除一部分費用,交易這種事雙方合意即可,沒有公平不公平一說

但是用消保法之類的法條來套,就不好說了
這類法律的社會屬性很強,本質上還是考慮大眾觀感的
中國99%的人身份都是站在不是店家的一方,那就沒得講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3: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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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橙炎陽 的帖子

别人隐藏起来了是自己是不能翻包、搜身的,但是,你又不是没有办法,报警啊,警察是有权力的。事实上,人家足够强壮不让你搜你也只能报警。人家不够强壮你强行搜结果搜出来了,这时候的主要矛盾是偷窃,没有哪个小偷还会告你强行搜身侵犯隐私。实际最多的就是,现场抓包的赃物很少隐藏严密一般很容易被找出来,这时候嫌犯更多的考虑蹲几天的问题,谁还有心思管你没权力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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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58 发表
别人隐藏起来了是自己是不能翻包、搜身的,但是,你又不是没有办法,报警啊,警察是有权力的。事实上,人家足够强壮不让你搜你也只能报警。人家不够强壮你强行搜结果搜出来了,这时候的主要矛盾是偷窃,没有哪个小偷还会告你强行搜 ...

我不同意這個看法
人民群眾連扭送權都是有的,即把小偷整個人扣下來都是合法的

凡事要報警,不報警自己就一點權利都沒有了,是一種很誤導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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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 橙炎陽 的帖子

只能说我存疑,像你说的不自带酒水打9折,自带酒水10折,这种约定我认为是违法的(虽然事实上没有哪个商家敢这么说)

但比如”自带酒水谢绝入内“,这种呢?我认为又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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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4:04 发表
只能说我存疑,像你说的不自带酒水打9折,自带酒水10折,这种约定我认为是违法的(虽然事实上没有哪个商家敢这么说)

但比如”自带酒水谢绝入内“,这种呢?我认为又有一定合理性 ...

"合理性"看用甚麼法規來理解

從商業法,合同法來理解,只要雙方合意,怎麼約定按說都是合理的
或者單方面只要不涉及壟斷強迫,想怎麼提條件都是合理的
就不應該有甚麼"不合理"一說(除非涉及人身權利的買賣)

========

但是拿消保法來理解,就沒有合不合理一說了,這種本身就是基於大眾利益來思考立法方向的
它把海量的消費者放在和少量的商家在放利益的對立面,合理本身就是一個兩面答案
所以簡單來說,消保法來看只有合不合法,沒有合不合理

店家在酒水這個問題,<<消保法>>講了很多年了,只有讓顧客免費自帶進去暢飲,才是合法的,別的都不用辯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4: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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