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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1亿赎金 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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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1亿赎金 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昨天,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勒索一案。宜宾警方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章英启本人向警方报案称,其10日晚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绑匪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4名犯罪嫌疑人于11日中午被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绑匪索要赎金1亿元
近日,有网帖爆料称,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章英启在电梯里遭到绑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预谋对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赎金。
该网帖讲述案发过程细节称,今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某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翠屏区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其对吉某某(女,23岁,凉山雷波马湖人,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
该网帖还称,嫌疑人对章英启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11日中午1时许,宜宾警方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吉某某的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昨天下午3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宜宾公安发布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证实,绑架案中的章某某确认就是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
对于网帖中陈述的其他细节,宜宾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
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处罚也非常严厉的刑事犯罪,在《刑九》出台之前,凡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一律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认为,关于4名犯罪嫌疑人,据现有的案情信息及当地警方通报,已涉嫌触犯绑架罪,依据《刑九》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最新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4名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制裁。
关于章,张新年表示,章首先是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来看:
如果章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新年表示,因为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此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章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宜宾资深律师裴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宜宾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与本案如出一辙,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时,逮捕了绑匪,但对被胁迫杀人者未予逮捕,在公诉期间,检察院要求对被胁迫杀人者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被胁迫杀人者判决了实体刑法。
该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章虽为被胁迫杀人,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换取生命,不能以刑事中的小件换取大件作为免刑要件,章仍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被胁迫杀人可在量刑时作为减刑参考。
>>链接
遭胁迫奸杀大学生男子被免予起诉
2008年10月,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犯罪团伙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学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
负责侦办此案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称,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报案,称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况下,他被迫强奸了一名女子,还被迫用绳索勒该名女子。8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抓获。李廷山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嫌疑人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称,8人因故意伤害等罪被起诉,而夏某没有被起诉。
该案曾在律师界引起了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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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伦理丧尸进行时》的节目时间了,水王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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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 "被迫强奸"后"勒死"这个案件比较感兴趣.
觉得这个案子有必要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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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坏事"做尽了,还是无辜的.....,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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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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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胁迫"如何认定?也许只是"吓呼"一下你呢?
就因为"被吓坏"了,所以要杀人,还可以无罪.
要知道,危机时刻的行为,最多不受道德谴责,但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至于那个"被迫强奸""被迫杀人"居然无罪的案例,我觉得有必要重新审理.(要知道,找对关系,找准渠道,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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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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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4:32 发表
其实,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胁迫"如何认定?也许只是"吓呼"一下你呢?
就因为"被吓坏"了,所以要杀人,还可以无罪.
要知道,危机时刻的行为,最多不受道德谴责,但还是要负"法律 ...
08的那个案子,是绳子套脖子上,判定是否胁迫问题不大,但难就难在价值取向的判断。
我朝的紧急避险不认同“等价交换”,对于期待可能性也是言之不详,真是件难事。
更极端的情况,是古希腊的经典命题《卡奈得斯之板》:海难,一个壮汉和一个弱者同时抓住一块板,但板只能承受一个人,壮汉把弱者摁水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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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问题的描述可能是有问题的:
我拿着一块木板,要救我自己的命,你要,我不给你.(这是我理解的原命题)
我们共同持有一块木板,我干掉了你.(这是现在描述的)
好象不太合适类比.
我的生命受到协迫,所以我干掉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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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1-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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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02 发表
你这问题的描述可能是有问题的:
我拿着一块木板,要救我自己的命,你要,我不给你.(这是我理解的原命题)
我们共同持有一块木板,我干掉了你.(这是现在描述的)
好象不太合适类比.
我的生命受到协迫,所以我干掉了你.
这里说的是期待可能性,后者是更极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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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只能套入,不太好推敲吧?如果推敲,就是另一种行为了.
很多案例本来就是特例.
我持有木板不给致人淹死.
我抢夺木板致人淹死.
我怕淹死,所以我杀了人.
我觉得完全是三个不同的命题.
1/我为了自己安全,当然可以不做为.(死因淹死) 无罪论证简单,一般法理论证即可.
2/我为了自己的安全,争抢一线生机.(死因淹死) 无罪论证要引用紧急避险,而且有豁免的概念(即"情有可原")
3/我为了自己安全,杀了一个被害人.(死因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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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5-11-19 15: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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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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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能证明“他不死,我就要死”应该可以免责吧。
PS:“他不死,我就要死”算不算杀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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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13 发表
案例只能套入,不太好推敲吧?如果推敲,就是另一种行为了.
很多案例本来就是特例.
我持有木板不给致人淹死.
我抢夺木板致人淹死.
我怕淹死,所以我杀了人.
我觉得完全是三个不同的命题.
1/我为了自己安 ...
在卡奈得斯之板的案件环境中,三种做法其实都是杀死了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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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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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原题找出来吧.....一个经典问题有三种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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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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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奈亚迪斯的木板 审判过程能找到吗?
其实,如果要引用,当时法官说明的依据,才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紧急情况下的无道德,也是一个有趣的命题:清醒者该不该有道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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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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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20 发表
你把原题找出来吧.....一个经典问题有三种变体?
不是三种变体,而是在这种环境下,这三种做法是没有区别的。
一个海船遇难了,船员纷纷跳下海。一个人在海面上发现了一个木板,于是便抱住了它,这块木板就是可以获得生存希望的卡尔尼底斯之板。这时另一个船员也漂到了这里,他希望这个人能救救他,但是,一块的卡尔尼底斯之板只能救一个人,于是最先得到这块木板的人为了自己活命,把那名海员推开了,失去了支撑的海员就这样淹死在了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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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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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25 发表
卡尔奈亚迪斯的木板 审判过程能找到吗?
其实,如果要引用,当时法官说明的依据,才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紧急情况下的无道德,也是一个有趣的命题:清醒者该不该有道德呢?
准确地说,这是个命题,而不是一个案例,没有什么审判,所以争论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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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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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25 发表
卡尔奈亚迪斯的木板 审判过程能找到吗?
其实,如果要引用,当时法官说明的依据,才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紧急情况下的无道德,也是一个有趣的命题:清醒者该不该有道德呢?
你说的第二点,其实也是争议之一,就是在“与世俗社会隔绝”的极端环境下,还能不能用世俗社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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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19 发表
我觉得能证明“他不死,我就要死”应该可以免责吧。
PS:“他不死,我就要死”算不算杀人动机?
說是這麼說沒錯
但實際操作上的確不好證明
好比緊急避險,怎麼自證是緊急,是險?
又不是SL遊戲
我要不是避險,我就險了,但我既然避險了,我自然險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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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19 发表
在卡奈得斯之板的案件环境中,三种做法其实都是杀死了弱者。
不能认同。
如果是强者先获得木板且木板无法承受2人的重量,不能算杀死。
换一个类似的情况,2个人被困沙漠。然后甲带了口粮乙没有且甲的口粮不足以满足2个人的需求。
甲不给乙导致乙死亡不能算杀人。
乙抢甲的导致甲死亡就是杀人。
不过有一点,“强者先获得木板”不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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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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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题,被迫杀人可以免于杀人罪,但是完全免责不合适。
可以当成从犯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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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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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33 发表
說是這麼說沒錯
但實際操作上的確不好證明
好比緊急避險,怎麼自證是緊急,是險?
又不是SL遊戲
我要不是避險,我就險了,但我既然避險了,我自然險就不存在了......
被人用枪指着头,我觉得可以证明是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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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5-11-19 15:36 发表
不能认同。
如果是强者先获得木板且木板无法承受2人的重量,不能算杀死。
换一个类似的情况,2个人被困沙漠。然后甲带了口粮乙没有且甲的口粮不足以满足2个人的需求。
甲不给乙导致乙死亡不能算杀人。 ...
这里的“杀”不是刑法上的“杀”,正当防卫把人弄死了也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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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致死?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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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没抢到我的木板所以死了....
因为我抢了他的木板所以死了....
因为我吓坏了,杀死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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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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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负刑事责任,我记得几年前有一个案件,是公务员,被逼杀人,似乎好象还有强奸,都刑事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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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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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11-1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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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11-19 14:23 发表
又到了《伦理丧尸进行时》的节目时间了,水王走一个
20多年前咱表哥给咱买了一本《破案小集锦》,里面说到,生命是平等的,当为了保全自身生命不得已牺牲另一个生命时,该行为无罪。举的例子是发生海难,只有一个救生圈的时候,把别人推到水里致其死亡无罪。
这里类似,讲法的话自然不统一。但如果讲理,咱以为该人无罪。最简单的例子,犯罪分子用枪顶着你脑袋要你立“投名状”,为了当时活命,只能杀人。当时不杀人立马死,杀人还可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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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11-1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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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减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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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11-1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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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贴的首富被绑架,这种情况下他的自由权被剥夺,生存权受到威胁,在此前提下,首富应当被视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因此,首富是否应为自己被胁迫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以其刑事责任能力丧失程度而定。
如果法院认定首富在杀人时属于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可以免责。
例如新闻最后的新闻链接里的案例,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口供,当事人脖子上套着绳索、眼睛被蒙住,这种情况下绑匪通过暴力完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当事人的意志完全丧失自主性,可以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免责。
但是如果法院认定首富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仍具有一定自主性,那么可以判罚其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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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孔方 于 2015-11-19 22: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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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l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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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11-20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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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肯定要起诉,不过量刑不会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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