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家说说杀了多人的人据说患有疑似精神病,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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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9: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说说杀了多人的人据说患有疑似精神病,应该怎样?

我觉得应该杀,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还要检查一下。
为什么精神病人就有豁免权,
而且怎么取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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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判无期徒刑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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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2:0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杀,
他活着也是受罪,
所以让他活着好了,
死了对他倒是一种解脱,
以后所有精神病人都去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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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0: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想到《飞跃疯人院》里,正常人都给电疯了,不知道有没有一点启发,对坏人有没有威慑。犯罪事实清楚的认定以后或是犯罪人是逃不过惩罚的 ,至于惩罚的方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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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3: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检查检查
是假的就应该罚款加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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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15:3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某些人故作惊人之语以吸引眼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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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0: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法律是为了惩罚行为并警示其他人,但精神病人是不能控制自己的,因此惩罚也好,警示也罢并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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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9: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其实只需司法鉴定,精神病人没有豁免权,只是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刑罚的最大作用并不时并不是教育功能而是相当于同态复仇的公力救济,简称报应,而精神病人本身的过错并不是因为其故意或过失所以不应有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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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20: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golden 的帖子

法律还有个作用,是维护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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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23: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由权威精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在犯罪时是处于精神失常,不能自控的情况的话,杀再多人也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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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7 20:0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按照美国刑法的规定
精神病不能作为无罪的辩护理由
除非在作案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控方指其精神问题是常用起诉套路
因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鉴定标准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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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7: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刑法的处罚是建立在被处罚者是有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的,有些人他对自己的行为是没有或者说是不完全有控制能力的,例如未成年人,例如精神病人。既然他们不能控制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他门和正常人一样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
还有,我门国家所谓的精神病是要由生理病变基础的,光是精神上有和常人不同而无生理病变的,不认为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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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14:5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发病期无罪,转由家人照管
未发病有罪,受到法律严惩

而因为伤害一般构成刑事案件,所谓鉴定由控方进行,操作伸缩性不言而喻。曾听说过正常人案件按照精神疾患按键处理的,我只是听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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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2 11: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省级以上医院鉴定。
照顾受害人家长情绪和遵循国际惯例是个两难问题,充分说明法律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很多问题无法作出符合所有当事人利益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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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06: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昭福 的帖子

该杀,杀人就要偿命,再说就留着也没用,还给那些故意杀人的人钻空子.中国正常的社会也都管不好,讨论这些事浪费不浪费大家时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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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4 16:1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遇到过纵火后装疯的,很像但是经过法医鉴定判定其精神状态正常,获罪!精神病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精神病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在意识状态清醒的情况下不与免刑,偶个人认为精神病患者造成伤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是只承担民事责任吧??毕竟是由于监护人没有良好的控制其行为而造成损失,所以监护人受处罚合情合理,这同时也应该包括未成年人等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犯罪我个人认为:一、精神病患者有条件的——有治愈可能的——由政府部门通过社会福利予以治疗,并进行监管,治愈后通过服刑改造;二、无治愈可能的,建议使用安乐死,遗体用于医疗救治,所得钱款用于抚恤受害人或其家属~~~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考虑都应该是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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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16:1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世界人权组织又得批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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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7:2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说个假设性的东西

如果你带着一把西瓜刀,在街上晃荡,并且用其挥舞恐吓(xia)你会被怎样呢?

假如是疯子,他又会被怎样呢?

所以,以后我们就去养一批名为疯子的杀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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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0: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ICQ 状态
如果某人被刺激疯了以后杀人,经过鉴定真的疯了,那如何判?人都疯了,你判人家什么罪都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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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20:4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个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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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18: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哈哈。那杀了人的都说自己神经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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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2:2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如果说’应该‘的话,恐怕冤死在这精神病手下的人们,会同意执行死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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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3: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貌似是国外的法律吧?


中国的可能比较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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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2: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有精神病的人杀了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一般仍构成犯罪。
值得讨论的是,要视其犯罪时的意识状态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确定其刑事责任。
    2、按照刑法第16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某人被刺激疯了以后(即时或者犯病时)杀人,经过鉴定真的疯了,适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规定。
    4、现代刑法中,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已经成为常识。所以,即使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犯罪侵害他人,也只负民事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如果监护人或者其他人怂恿、诱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犯罪,则以教唆犯论处,是犯罪行为的主犯,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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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6: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被害人的权利如何维护?我们现在好象对释害人的考虑太多了,从没有考虑被害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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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6:5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国家判处罪犯刑罚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伸张正义,另一方面,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慰籍。
2、同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规定,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中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得到民事赔偿。这是对受害人的直接责任。
3、经法院审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仍然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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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09: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当分析情况。
如杀得专业的,肯定不是精神病。
乱砍乱杀意外杀人的才是。

这个,让那些战场上下来的来看,很容易就看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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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0: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老虎兄弟,看了连城诀里万震山梦游时的砌墙状态,就可以知道精神病人发作时也有杀人很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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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0: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推出去找个神经病把他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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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0: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gaobao 于 2008-4-28 10:25 发表
楼上的老虎兄弟,看了连城诀里万震山梦游时的砌墙状态,就可以知道精神病人发作时也有杀人很专业的。

我觉得那只是金老的想象而已。因为真的要杀一个人其实很费事、很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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