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寻衅滋事认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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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0: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某人对单位主管有个人意见,于是雇佣若干青皮,在光天化日之下,单位门口,将该主管小修理了一下,经媒体炒作,影响极大。故此有关方面严令公安破案,经过公安侦破,某人和若干青皮落网。然而那顿小修理,本就是有预谋,远不够轻伤,故此不可能以故意伤害起诉。俺认为,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当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然只有治安处罚了事。

主要因为某人的目的很明显不是为了伤害,而是为了让对方难堪,挑战了社会公共秩序。

不知诸位以为寻衅滋事罪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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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1:1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要求他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太过。

罪名么,有没有恶意骚扰和侮辱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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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6: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马岱于2005-12-23, 11:12:35发表
我认为可以要求他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太过。

罪名么,有没有恶意骚扰和侮辱这个罪?

老兄啊,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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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9 20: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针对不特定的人挑起是非,一般是在公共场合。
比如在大街上强拿硬要,随意侮辱殴打他人等等。某人只是为了针对主管泄私愤。
私以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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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2:1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楼上所言甚是
to岱公,侮辱罪罪名有的,但概念是侵犯人的精神方面的权益(譬如当众揭发别人的私事),和本案案情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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