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单刀撞阵,散发击贼 懂法律的来看,这个要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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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0: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这样的话,就是他打我一拳,我打回他一拳,是正当防卫,如果打他两拳,就是防卫过当?”



兄弟,这叫斗殴,不叫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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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1:1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姓徐的真不是东西,竟用这种下三滥手段。。。被捅死也活该~~~

姓左的也真是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何必自己动手呢?被人打了,可以报警处理,如果警方摆不平,那么请打手修理对方,对方有10个,你就请20个。。。总之,何必自己动手呢?。。。不过,看他情有可原,个人认为,也不要判得太重,判个十年徒刑就可以了~~~

[ 本帖最后由 神威公子 于 2008-1-3 1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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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5:0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好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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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伯爵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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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5: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他/她曾尽力把敌方的伤亡降到最低化.”

根据我打架的经验来看,这是做不到的。
我练武。而且打得还可以。但是,当我对10个以上的人(即使他们不练武)时,我会发抖。不知道是兴奋还是害怕。
我曾闯进过人群中制止打斗。面对到处打来的器械,我当时只有一个念头:杀。虽然,我是来救他们的。
我的下手是毫不留情的。一旦手下一软,将立即处于劣势。
在这时,任何人也不会考虑对方。
因此,即使他追杀,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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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01:1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对于这场法庭外的评判,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王萍认为,“他们都是在未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


经审理查明,本案另一被告上海某电子公司员工徐方(化名)因女友提出分手而迁怒左凡。于是,徐方打电话给左凡,约其见面。因为担心“吃亏”,他托厨师朋友王某找人来帮忙,王某则找南京某学院的在校生孙某纠集了5名同学和几名厨师,一起去“撑场子”。当晚,徐方和左凡在学校附近见面,一言不合便扭打在一起。王某等人见状上前围殴左凡,将其打倒在地。这时,左凡掏出随身携带的长约17厘米的工艺刀挥舞,捅伤数人,造成两人重伤。其后左凡又追出100多米,从徐方背后捅了一刀,造成其肺部受伤。 >>>>谈谈你的看法


王萍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亦即要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在强度上基本相当”,在本案中,左凡主观上虽有防卫意图,但其面对徐方等人的拳打脚踢,持刀挥舞,且造成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而追捅徐方的做法已不属防卫范畴,涉嫌故意伤人。




对于这些情况,签署联名信的学生以及那些奉左凡为“校园英雄”的网友们显然并不了解。同样收到联名信的玄武区检察院在调查后发现,签名的226人当中,大多数都不认识左凡,甚至连案情都不清楚。一名大二学生告诉检察官,他只是得知同校一名学生在外被人打伤,还被拘留,感到十分气愤,就在“呼吁信”上签了名。
该校一名在读研究生回忆,当时事情很快传遍了校园。几天后,有同学在校门口摆了张桌子,上面放着“呼吁信”让大家为校友“伸冤”。本来她不想签,因为情况到底怎样根本弄不清,“有说伤人的刀是左凡自带的,有说刀是从水果摊上抢的,连案发地点都有三四个版本”。不过,看着旁边左凡的家长,她觉得做父母的挺可怜,后来也就签了。

在王萍看来,学生们的举动从感情上可以理解,但这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对左凡从轻处理的依据。而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如果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就凭“感情”签名呼吁,就有是非不分的“嫌疑”。
比如呼吁信上只写了“孤身一人被10余名社会青年围攻袭击,左同学奋起自卫,但鼻梁骨被打断,多处带伤”,丝毫没有提及左凡持刀对别人造成的伤害。王萍说,被重伤的其实也都是大学生,其中一人不得不摘除一侧的肾脏,另一人心脏心包被捅破,送到医院时心跳已经停止,幸亏当日一位主任医生值班,及时救治才脱离危险。
据王萍回忆,第一次开庭时,左凡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他认为“如果我当时不掏出刀来防卫,可能今天受重伤的就是我”。左凡的辩护律师一番慷慨陈词之后,与左凡同来的不少青年甚至在法庭上起立鼓掌。
“网络和现实中的追捧比犯罪更让人担忧。”王萍说,同学们的声援与赞扬,对左凡正确认识其行为没有任何帮助。王萍注意到,在最初几次庭审中,左凡时常面带笑容。


2006年12月15日,玄武区法院作出宣判:左凡持刀捅伤他人身体,造成1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是在遭到徐方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持刀伤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左凡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对于判决,被告人左凡、徐方等均表示接受。面对记者采访,他们不愿多说。左凡称“自己社会经验不足,以后应吸取教训”。
徐方在左凡所在高校的BBS上发帖称:“我也是来自偏远农村的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才有今天的工作和生活。父母都是普通农民,他们靠种田供养我们姐弟几个读大学。现在他们一身病,还在农村种地。到现在我都没敢告诉他们这件事,我怕他们承受不了,看来只能隐瞒一辈子了。我只觉得太对不起左凡和他的家人,对不起受伤的人,以及我的父母,但我也实在无能为力了。如果你们能见到左凡,替我说声‘对不起’。”

根据惯例,这起被告人为在校学生的案件放在少年法庭审理。王萍称,法院在判决时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了“在校学生”、“初犯”等情况,为的是“治病救人”。
在王萍看来,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屡屡发生,而高校的法制教育课看似齐全,实际上多数学生缺乏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不少大学生被告在宣判后的第一句话都是“如果早知道后果这样严重就不做了”。
王萍认为,学校应该教会学生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保证面对伤害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比如左凡就可以有别的选择,事前徐方的女友曾劝他不要见面或是陪他一起去,都被左凡拒绝了。而在事发地不远处就有一辆值勤的警车。事实证明,接到报警后不到一分钟,警察就能赶到现场,如果事先请朋友暗中照顾,就不会有后来那一摊摊的血迹。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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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00: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轮回 于 2005-11-19 14:14 发表
我认为是符合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而且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

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被撂倒一个,如果对方停止侵害应做鸟兽散吧。能被击伤这么多人,相信是一拥而上要做出什么的。
实际情况是很多人通过打架获得了一定权益,公安机关没去管。

经典的正当防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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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7: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徐老兄太不具绅士风度了,为何不单挑,就是躺下了也会被人赞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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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9:1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5-11-18 13:33 发表

用暴力来争夺感情
呵呵 怎么判都是个糊涂案

其实为难的是那个女生
不过谁让她踏两船呢

老衲不说了 说不清……

那女生有什么为难的,她能脚踏两只船,就能从这两只船上跳到第三、第四只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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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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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8: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说得好,既然这样,她的选择必然是“静一静,换个城市开始崭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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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4: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上面有人说的好'这架都打出乐子来了',10v1,按说都是掐着秒表,数着123,买单,哦不对,这里应该是收工。
鉴于这10个人人品猥琐,又疑似群猪,同意左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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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22: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文烈 于 2008-11-17 01:15 发表
2006年12月15日,玄武区法院作出宣判:左凡持刀捅伤他人身体,造成1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是在遭到徐方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持刀伤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左凡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这个判决还算可以。不过这事闹得,抢女朋友就纠集一个班去埋伏情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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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5:2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是否是正当防卫
2、是否属防卫过当
如果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定罪,减轻刑责;如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从重追究。
一切都要看证据,不看案卷是不能断定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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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jy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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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5:2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没看到第二页,还有后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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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子!请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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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后果严重,故意伤人.致死.

死缓是正判.

没死人啊?那就算了.

不过.防卫过当?他的律师还是蛮强悍的.哪把刀是抢过来的,还是自带的……要不就是捡的。这个问题很关键。

[ 本帖最后由 小贩 于 2010-1-23 17: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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