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她究竟有什么责任。可以判他什么罪名?, 发生在成都的真实案例,详情见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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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8 13: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2个老太婆哪里算是怕陌生人不敢开门么  1楼是开了门还出来买菜去了  2楼的是本来就在外面看热闹不肯回去开门   死的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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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8 13:5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真可悲

老人家 怎么去评论嘛
也许她们真的是从很远的老家来儿女家里
她们的思想很封闭 怕惹是生非呢
要是年纪青清的人都会知道事情的重要性 人命关天啊
可是老人就很难说了
如果真的是她们不愿意帮助遇难的人那可能她们事后会自责的
毕竟 事情已经过去了
给人们一个思索:道德  
另外119的警察们也应该有更高的办事能力,也许能直接救人呢
不说法律也有情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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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我也遇到过,还算是亲戚。
我和我表哥很熟了,但有次他不在家,我又想拿回我的东西,或者就是因为我想拿东西,他的阿婆不肯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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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01:3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玩笑了,两位老太太完全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从法理上说,两位老太太完全没有法定义务,不开门是很正常的。

从道德角度说,老太太说得很清楚,不开门,一者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第二位说“别人再三告诫独自在家不要开门。”想想现在的生活环境,有不少丧尽天良的人针对孤身老人下手作案,老人开门后见到一群陌生人“神情凶狠”(为了救人,表情一定不会很和善安定。)吓得关上门不让进也是很正常的。

另外,死者同伴是否操持当地口音?是否外来人员?是否存在方言障碍?这些问题都没有提及,单纯列出如此煽情的报导,是记者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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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4:1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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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5:1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两个老太太都没有责任,更算不上“不作为”,从法律上讲,他们没有必须开门的义务,退一步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见死不救属于不作为,更没有处罚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评论
真正有责任的是消防队,在关键时刻没有使用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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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5: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建筑物有违规搭建的嫌疑.
2)首先是110,119行动力度不够.
3)老太婆的不作为(但是要经过综合评价).

这也从侧面反映中国法制建设残缺,另外物业管理和保全不合规范,容易招来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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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6: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九十九于2005-10-17, 13:31:19发表
一个小区,顶楼的一家进行房屋装修,其中一个小工不幸坠落,掉在1楼的天台上。其他工人紧急呼救,并到1楼敲门,要求1楼的住户开门救人。
  住在一楼的住户是个60多岁的太婆。此人听到有人敲自己的家门,以为是坏人,不敢开门,双方就僵持在那里。然后敲2楼的门,2楼住的是个80多岁的太婆,她也不开门(晕)。众人无法,只好拨打119。等119赶来后,该太婆仍然不开门,119也没办法,不敢破门而入。然后,太婆的女儿回来了,这才打开门,这个时候小工已经死了。死者家属当然不依了,尸体也不让抬走,就在现场设了灵堂。1楼、2楼的住户只好暂住在亲戚家。后来经过多方协调后,尸体抬走火化。

   想请问,此件事情上,此太婆是否负有发律责任。进行救援的119是否也负有责任,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119完全可以破门而入,毕竟救人是重要的。


  PS:这件事就放生在上星期。人们普遍谴责1、2楼住的太婆。家属自己解释太婆刚从农村来,对成都根本不熟悉,因此子女让太婆一人在家的时候千万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事情发生后,太婆自身也感到内疚,前天病发身亡。

  注意:小工的坠落地点不属于住户的房屋范围,估计是阳台上面的天台上。但可以从1楼或者2楼爬过去。

119干什么吃的?不过也是社会阴暗,上次不有个医生迫不得已为了救人而违反条例结果被罚钱还判了刑?这样谁敢违背所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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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1:1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破门而入把老太吓出病来,或者吓死了,谁来负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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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1:5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幽浪同志还真认死理啊

我来给理理思路:
个人有没有“民事不作为”的责任,那肯定是有的,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法定职责(譬如不能放任宠物狗乱咬人、高空东西不缚紧导致坠落伤人),但这类职责极少极少;
2、约定职责(按合同应该付款但不付款之类),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
*必须注意:严格来说,所谓的民事“不作为”责任正是由于前置的“作为”(养狗、高空置物、签订合同)才产生的。

具体到本案,老太太1没有法律规定说一定要救人,“见死不救”在我国没有法定为罪名,2没有和谁约定过一定要救。显然不具备民事不作为的情形。
本案如果说有不作为,显然是行政机关——消防部门的行政行为上的不作为,那老太太就不挂边了。

阻碍行政机关执法?
这个说法过了:
第一,“阻碍”显然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
第二,行政部门在本案并没有充分行使职权,完全有职权可以在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前提下破门而入。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老太太仍然阻拦,那才构成阻碍行政机关执法。
现在是行政机关尚未作为,老太太何来阻碍一说?

至于其他同志提出的假设,譬如老太太吓死之类,只有辩论上的意义,而无法律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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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老太婆完全无罪,不作为也不成立
2:119这里遇到了几个法律界限,紧急避险,不作为,侵犯财产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含义

紧急避险是与正当防卫非常近似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又存在许多原则的区分,我们在学习中应注意两者的异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紧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
▲(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实际危险即可以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动物的侵害。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的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关键:紧急避险与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法律界定
另外如果破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过失杀人就又是另一法律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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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17: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可以因为年少而不负法律责任,但不能因为年老而不负法律责任,除非精神病学上能鉴定其已经丧失判断能力。

在没有这个“精神病学”上的鉴定的情况下,这2个老年妇女(尤其是一层的)都负有不作为的责任。安全的考虑不是抗辩的理由,因为

1)她们当时都明确知道有人遇险,而且救助的通路必须通过她们的房间;
2)当时有邻居在场,并且邻居对他们进行了劝说;
3)有公职人员在场并要求她们允许通过。

当事人“有人遇险”的认识,应该直接排除“陌生人可能的危害”这个理由。

119等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行政机关应该破门而入,但他们没有行使这个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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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5: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应该起诉119。从文中看来,死者家属明显因为民不告官的习惯,没有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是纳税人,119光吃干饭不干事就是渎职。
2、应该谴责那两个老太婆。从文中看来,死者家属这点做得相当到位。这两个老太婆明显是出于自私而不愿意救人,视人命如草芥。什么害怕呀,什么怕被偷呀,都是狡辩。害怕还能从容的出去买菜?怕被偷还不在家守着?怕生人难道还能怕120和119?其他的解释:坏人多?怕自己受伤害?所有见死不救的人都是这样说的,难道都不应该被谴责?那个死了的老太婆也不值得同情,当然,可以对他的死表示哀悼。因为他的死根本不是自责!看了文章,他一直哏哏于怀的是这件事打扰了他的正常生活,因为别人在外面谴责她。他“ 老人一直在说:“我气得不得了。””从这句可以看出他对别人的谴责是持的愤怒态度,他不认为自己的做错了,反而认为别人骂他很生气,估计他是和外面的人对骂了的,就像邻居说的一样。他一直问事情怎么才算完,是一直在逃避责任,他想的就是怎么才不被谴责,完全没有一点忏悔,对青年的死亡没有一点自责。最后说她没有罪了,他舒坦了,从紧张变到舒展,这样的变化让他适应不了,所以死了。从头到尾没有一点能表现出对青年的生命有过爱惜,对自己害死的生命有过歉意,对自己做错的事情有过悔意。典型的自己的一颗米重过别人的一座山,自私到极点。
3、老太婆确实没有法律责任。但是不能逃避道德责任,第2点也有说明。

   其实很多人都说现在的人变得贪婪、残忍、自私......也有科幻小说意见未来人类会因为这些而灭亡。但是为什么大家都不把道德看成一会事呢?几乎所有人都反对把道德问题立法,也就是放任道德沦丧。也许,人类真的会因为道德的丧失而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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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5: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很多东西是不能单从法律上去讨论的~~可以说涉及这个事情的人谁都没楼上的那么多法律知识~~什么紧急避险什么的~~这个事情更多的要从道理上去讨论~

一个老人一个人在家~一群人来敲门不开的确正常~~但是居然出来买菜又回去~~那么说怕被抢劫什么的不是胡扯么~~可以说她完全知道这帮人对她完全没威胁~~我也只能说死了是报应~~活该~~

2楼的也是 只能说是毫无人情~~说是一群陌生人~~但是事实上她完全知道是因为有人掉下来~~有人要从她这里下去救人~~而对于众人的苦苦哀求还是拒绝了~~人性的泯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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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5 20:1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作为"是有前提的,要么有法定的义务,要么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人置于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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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8:0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道德是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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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5: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谷风及雨 于 2005-10-28 13:23 发表
这2个老太婆哪里算是怕陌生人不敢开门么  1楼是开了门还出来买菜去了  2楼的是本来就在外面看热闹不肯回去开门   死的活该

仔细看了一下,果真如此,道义上说不过去呀。

此情况下,好象伤者家属也有权破门而入的,不知为何没有破门?似乎边上仍何一人都可破门而入。

[ 本帖最后由 一般般 于 2006-5-13 15: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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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5:2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如果这事发生在澳州, 责任全在119.

老太太最初不开门, 是完全合法的. 当119来后, 老太太则的确有义务配合119, 因为类似119组织在国外是享有法律特权的 - 就象他们的车可以闯红灯一样. 但如果老太太不开门, 在119破门而入前, 他们也有义务去给予足够解释 - 119人员应该明确向老太太指出, 他们救人是合法的而这时老太太如果继续不配合, 则是违法的. 一旦此警告信号发出后, 老太太如果继续反抗, 那么119人员则何以破门而入, 甚至对老太太采取一些适当的控制行为. 如果119在未发出解释信号前便破门而入, 其实这也是不合适的,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还是是违法的(例如, 老太太与其发生纠纷, 老太太在纠纷中受伤).

另, 在法律区还是不要把道义混淆进来吧!

[ 本帖最后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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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5: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法律区还是不要把道义混淆进来吧!

是说我吗:)
咱所谓道义上说不过去,是指法律无责任。道义应谴责。怪我没说清,既然有人提出了,以后不再使用类似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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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3 18: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也应该做 为不作为犯,毕竟她们的借口很牵强,说是怕小偷和坏人,那有一群坏人苦苦哀求开门的.另外119的责任也有,他们完全有理由破门而入,毕竟人命大于天,一点经济上的损失算什么.
只要是人,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的话就没有理由活在世上,死的好,但我肯定不是因为内疚而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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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18: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好象并没有说老人有特权吧!要是不是发生在老人身上而是年轻人身上的话楼上诸君的说法可能就要改变了吧,我个人是觉得这老两人是一定要付责任的!而且要是发生在美国的话这两位老人肯定是要入狱的,法律就应该是严格的,这就是中国法律现在最大的弊端,法不容情,更不能让情影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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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0: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其实其他工人完全可以延引紧急避险原则,伤者已经确定没有行为能力,其他工人就应该立即打电话给其公司的法人代表,征求其同意以法人代表监护人的名义直接破门而入实施紧急救助,并通知相关部门,事后负责赔偿损坏的物品,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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