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讨论]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 农民工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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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20: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只见人说民工杀人要依法办事,那包工头欺压民工的时候,法律到哪去了呢?问题不是该不该依法处理的问题,而是目前法律不公,对不同的人采取双重标准,既然法律不公,什么依不依法的话说起来就不那么理直气壮了.比如真要按照法律办事,孙中山发动辛亥革命也是犯法的,GCD打倒GMD也是犯法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显然触犯了当时的法律,即使以现在的法律标准来看,也属于造反的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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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0 23: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弱肉强食 天经地义
美国凭什么能有民主 因为他们有能力剥削压榨其他国家
中国有这实力吗?
美国人有百分之40的人 生活异常艰难唯一的希望就是攒10年钱回到本国靠着消费水平不一样能过的好些
中国没能力剥削外人 那怎么发展哪 很自然的剥削本国人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克扣农民工资 农民工还继续往城市走哪 市场决定
人太多死个几亿都没问题
美国人口密度小 所以被剥削的人只占4成
中国的密度哪 自然农民就首当其冲了
不过农民发财至富的也海了去了 你命贱无能还杀人有理了
这年代动不动杀个几个然后说自己穷啊 苦啊的人多了
马家爵获罪的时候不是用的这套吗 穷还有理了 
20年前国家要计划生育的时候 是谁非暴力不合作的 是农民
今天要他们吃农民过多的苦果的时候 把苦难史说出来想免死可笑
中国缺的就是连保制度 他杀2个人 他自己抵命的同时还得杀他爹娘的时候他就不会有杀一个够本杀俩赚一个的思想了

高福利国家是没出路的
英 法 德 这些老牌帝国已经被美日远远扔出一段距离了
为什么 因为福利 不用实力说话用和谐说话是没用的
可他们祖先的不孝子孙 还再大叫自己的理论 不能为了发展经理毁了社会和谐
现在还行 当年侵略所得还没花完 战争带来的工业进步还使他们保持这优势 不过不会太久 
人之所以是人不是靠和谐 是靠实力
人的枪炮没野兽的牙齿锋利的话 一切哲学都是狗屁
枪永远大于法律和公理

中国的底子没那么厚 学学日本怎么冲被侵略发展到帝国的吧
为国家建设即使累死也是光荣哪象现在这些无耻的民工
只有本国家绝对的优胜劣汰 才能保证本国人在任何领域不输给别人
没有一个国家会为自己的恶行得到惩罚 只会吞下无能和战败的苦国
中国似乎到现在还认为 日本缺略者受到报应了 受到了吗?
很简单 看下那场战争双方死亡人口占全国的总比例
看看日本从战争获得多少利益 工业借此大大发展以至于今天的工业巨头还是在二战中崛起的那些 战争获得了多少财富 战后靠着自己的努力和审时夺势很快又异军突起
现在已经从经济大国向政治大国转型了 一旦其加入了联合国 下一步是什么 
自然是等待下一次的大战 有国家就会有大战不会永远平静 中国的崛起西欧的逐渐没落重新划算利益的唯一手段就是战争

...国强在侵略 从古到今没有靠和平和和谐发展起来的国家
   民富在剥削 有人富有就的有人贫困有人奢侈就得有人饿死 区别是强国富人可以去剥削弱国穷人 弱国富人没得选择

所以 当然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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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00: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的天啊,,看了我头皮直发麻。
当然,王该杀是肯定的事情。可也不至于这么极端。
看见狂人了,我先去告状。。他们不理你,我再来骂你。坏人总要有人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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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02:1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完全的两个概念 民工杀人要罚 高工头克扣工资也要罚 不要两者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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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7:0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zhengzhen000于2005-12-07, 20:14:41发表
只见人说民工杀人要依法办事,那包工头欺压民工的时候,法律到哪去了呢?问题不是该不该依法处理的问题,而是目前法律不公,对不同的人采取双重标准,既然法律不公,什么依不依法的话说起来就不那么理直气壮了.比如真要按照法律办事,孙中山发动辛亥革命也是犯法的,GCD打倒GMD也是犯法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显然触犯了当时的法律,即使以现在的法律标准来看,也属于造反的犯法行为.

再次重申,法律是为统治阶级以及有钱人服务的!!
好在你还没提<水浒>这本犯罪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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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09:3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关内侯于2005-09-16, 14:13:30发表
我相信如果有律师肯出面帮助他,至少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的一些漏洞,保住王斌余的命改判成死缓。

其实死缓与死型相差不大,都是失去人身自由。没有人身自由,活着又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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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18: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关内侯于2005-09-16, 6:13:30发表
我相信如果有律师肯出面帮助他,至少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的一些漏洞,保住王斌余的命改判成死缓。

"漏洞",说明在法律上他还是应该死的;不死的理由也仅仅是因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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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20: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yanhy于2005-09-16, 11:35:32发表
如此可恶的包工头岂不该杀?杀之大快人心,难道任其宰割?依靠政府,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王斌余好样的,为天下除贼,岂不快哉?死则死耳,又有何惧?你虽然死了,但永远活在民工兄弟的心里。

那種工頭死了活該
死的好
妙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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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23:3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都杀了吧~中国13E~杀了4个,应该没有什么机会,除非家里是中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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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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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18:1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于情可免,于理不容,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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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7: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倒觉得,于情于理都该杀。有恨你杀工头去,边上的人也不放过,太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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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21: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嗤之以鼻!
不屑一顾!
有钱人杀人只要交钱就可以免去死罪
贪官贪污几千上亿的巨款也没判死罪
一个为了生活所迫,而黑心包工头以各种理由拒发工钱的农民伤人却走上了死亡之路
这就是正义和法律?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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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正义……很无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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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21: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系不同,中国是大陆法系,王依法必死。
如是英美法系,王可能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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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21:5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极端注重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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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22:0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案子主要死的人太多了,
如果只死包工头一个,
那最多就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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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10:4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死刑是不是判,最重要的应该看犯罪人的危险性,就本案来看,此人只是为了拿回属于他自己的钱,用于治疗父亲的病,再加上对方的侮辱,才动手杀人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危险性比较低,不杀他,他的社会危害性低。应该判死缓。
   不应该看他杀了几个人,就判死刑。这是刑法的目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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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11:0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要负连带责任,欠工钱的时候他们跑哪里去了

某认为,王这种情况无论怎么判都改变不了什么,影响不了什么,包工头都是黑白两道通吃的,白道上摆不平的事情黑道上来解决就更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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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3 18:1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反正人死不死都有他的积极意义,主要是看谁的意义更大,明事的人知道王必须死,他死了,有人喊冤有人理解,但心里都清楚法是法,情是情,这就是不为谁改变的,真正的天平在群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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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动手打人.如果那几个人不死,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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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0: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判处死刑过于重了,他杀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且是在被逼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才采取这种措施的,虽然他连杀5人,属于恶性案件,但是出于具体情况考虑,应该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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