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Phil于2005-07-19, 23:13:43发表
原帖由火雲楓于2005-07-19, 16:11:34发表
首先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定性或者是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而所谓自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你所说的,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不足以应付现在乞讨本身的问题所在~行政部门才颁布了所谓禁讨区的行政法。现在世界的行政权力是在不断的扩大的,这不是中国本身的问题,在西欧和美国也一样,为了行政高效和快速的执行,行政部门可以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的。
第三,歧视在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的。世界在没有绝对的平等~~~
第四,你也说过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它法”。这就证明到现在为止它还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至于“遣送条例”它在没有宣告违宪前,它可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上有些法律效力的废除或生效是需要通过宣告的,这就是所谓的“宣告说”
首先,我承认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但是我认为“乞讨”行为的权利,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正当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严格的做法,就是凡是属于“言论”范畴的,就该享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
--这点可能需要深入探讨,看看“乞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这点。
其次,如果说《治安管理条例》或者《刑法》已经对“乞讨”行为带来的后果无法控制,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补充《治安管理条例》和增补《刑法条款》来进行完善,为什么要针对“乞讨”行为,特别颁布行政法令呢?第一,这样有重复立法的嫌疑;第二,如我所说“乞讨”行为未必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三,“乞讨”行为都无法定义,执行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第四,如果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合法权利,那么根本就不该立法禁止。
然后,歧视到处都有是事实,但是似乎根本不能证明“禁讨”是合法的,两者没有逻辑关系。好比说随地吐痰中国不少见,所以这个在中国的道德规范中属于有道德的行为一样不成逻辑。
最后,我看“违宪”并不是由“宣布违宪”而决定的。在某个行为和法令通过的一刻,其“违宪”与否,已经明确下来;而“宣布违宪”,只是国家法律机关履行职责,宣布一个决定而已。
--好比说,某A逆向行驶,其行为的违法实质,并不是由执法机关宣布其是否违法而决定的。
最后一点,我认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否则的话,当初贺卫方他们凭什么要求人大审核《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因为人大从来没有宣布过该条例违宪啊。但是大家都觉得这个条例违反宪法,所以,即使没有任何部门宣布违宪,他们依然要求对该条例做违宪检察,结果,证明该条例的确是不适合现在的法律体系了。
--所以,对《禁讨条例》,这样做也是适用的。
呵呵~~
首先,乞讨是否是公民的权利这点在现在中国或者是其他的国家都没有法律上的认可或者说像言论自由一样明确上升成宪法或法律当中。如果乞讨也是一种权利的话,那我们是不是也有被乞讨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啊
我承认“言论自由”, 但是“言论自由”,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啊~难道“言论自由”,就可以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自由”????
禁讨区也一样,它并没有规定你不能乞讨,而是规定你不能在一定的地方乞讨,你在其他不禁止乞讨的地方是可以乞讨的~~难道你认为乞讨就可以去任何地方行使所谓的“乞讨权利”,那是不是乞讨就可以去政府部门乞讨,去中南海乞讨????
其次,我在上面已经说了行政法更能高效,快速的解决问题,更能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而如果要修改刑法是需要很长时间和很多的程序的。
还有楼主说的:“乞讨”行为都无法定义,执行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难道就因为操作执行会带来很多问题我们就不去探索不去尝试吗?那改革开放也是在探索中前进的,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以后问题会越来越多,就因为这样我们就不去执行了,我们就不用改革和开放了??
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律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就像很多违背人权的法律一样,它在近代社会发展的初期是不违法的或者说是不违背宪法的,但是经过不断进步和发展,它就违背了宪法~~但是在它适用的时候是合法而且有效的。
最后, 当初贺卫方他们凭什么要求人大审核《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
是因为《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不合理,或者说它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也就是你所说的现在的法律体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