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这句话错在哪里?
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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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08:1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昨天走过一个小区门口,瞥见一个平时常见的布告:“小商小贩,拾荒者严禁入内!”

大家说说看,严格地从法律上说,这句话不对在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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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号不对,应该用顿号。用逗号的话就像是在告诉小商小贩,只有拾荒者不得入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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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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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08: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估计楼上喝多了,呵呵。
--我说的,是“从法律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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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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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没看清楚,光记着语法和标点符号了。

未成年,很少喝酒,从未喝醉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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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13:1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上讲逗号和顿号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比较著名的有"南孚电池"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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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小贩、拾荒者”具有行为与身份的双重属性。虽然两属性之间相辅相成,但他们也是可以分开而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在特定场景内,小商小贩不一定就做买卖、拾荒者不一定就拾荒;做买卖、拾荒的也不一定就是小商小贩和拾荒者”。这条警示语中并没有申明属性,而其禁止的目的也仅应该是行为属性,因为身份属性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这种身份属性就不能买房子住小区或因其他目的而出入小区,所以此语中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质,应该予以修正。个人认为修正为“妄图贩卖及拾荒者,谢绝入内”还是比较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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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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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18: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林同学说到了一点,我很赞同:禁止,只能禁止行为,一般不能禁止身份(特殊情况下也许可以,比如搞有奖促销活动的时候,声明员工家属不得参与等)。

这条公告成立的一个前提,就是认定小商贩,拾荒者进入该地区,就是要进行销售经营以及拾荒行为了。但是如同林同学说的那样,如果小商贩,甚至是拾荒者在该小区购房或者租房居住,难道也不让他们进么?那肯定不行。

所以,严格来说,这条公告建议可以改成“禁止在小区内进行流动销售经营以及拾荒”才算比较合适。

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有一个基本意义上就存在问题的地方。看看大家能否提出来。
--当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也许我是想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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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别卖关子了,还是说出来让大家听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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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09:4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卖关子,我是不太拿得准。这里稍微提个醒:该小区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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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0:1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要严格追究起来会有很多问题,比如说贴公告的必定是管理处的人员,管理处的行为是否得到业主的同意?是管理处的意志还是个别管理人员个人的意志?管理处是否有这个权限,业主是否有这个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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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1:1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格侮辱么
俺认为构不上
私人物业的使用权者有排除他人侵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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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Phil于2005-07-08, 9:41:48发表
我不是卖关子,我是不太拿得准。这里稍微提个醒:该小区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呢?

还是不是爷们儿了,既然讨论那就是各抒己见,更何况答案也不是唯一的,何必如此瞻前顾后,你也忒不洒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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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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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4:1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和是不是爷们儿没关系,这和不同的人的行事习惯有关系,请学着容忍他人的做事风格。
--这点在人类社会还是比较重要的。

我的观点是:该小区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业主或者租户,也只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对土地是没有全部权力的。国家也没有签发法律文件授权业主或者物业管理来对这片土地进行管理,所以,物管和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自己的房产范围内的权利进行管辖管制,但是无权对非私有产权的土地范围进行管制和限制。
--不知道这样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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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21:3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肯定不对,中国基本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就包括你买了商品房,也没有所有权,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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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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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0 11:0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的想法就是:在国家正式授权你对该土地的管辖之前,你是没有权力限定其他任何人进入这片土地的。

而房产则不同,至少在50/70年的国家给你这个产权的时候,你是有权对其内部权益进行处置的。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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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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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盲……在这里上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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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1 09:2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其实......也是法律近视眼,两只各500多度呢!
--在这儿,算是做眼保健操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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