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气流于2005-06-28, 11:54:23发表
问一个受贿罪的问题:受贿罪的量刑,是只根据受贿的事实和数量,还是根据或者综合考虑受贿的目的和行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可见索贿还是受贿都是一样处理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
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上海现在一般5万以下已经不处理了,教育为主
量刑分档次的,这个档次一般按数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来区分(就是严格按“犯案的数量”分档)
每档次有一个量刑区间(譬如“三到七年”),在量刑区间内则考虑“具体情节”的轻重(76所说的“受贿的目的和行为”皆属此列),向本档的上限或下限靠拢,甚至突破本档,进入下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