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市长的名义命令法院?, 也是我不读法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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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7:4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0, 11:39:28发表
没错,程序上倒是没搞错。通过人大任免法院院长。可这貌似“依法”行政的话语,透露出的却是更深层次的不懂法、不知法:“如果做不到,将由市、区两级人大罢免这两家法院的负责人”!?
言之凿凿,仿佛市区两级人大皆是木偶,唯其马首是瞻的。。。就算是这样也不能明说啊?

严重同意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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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8: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蛮奇怪的事情。
什么叫违法执行的50万?关键是执行怎么违法了?这50万到哪里去了?执行给谁了?
比如法院执行给A企业了。如果判决正确的话,A企业凭什么给你追回?法院不是黑社会啊。
执行过程中,只要不是把别人的财产(抵押物典当物另有操作方法)执行掉了,违法的后果都不能造成要执行受益人返还财物的义务。
这个市长蛮搞笑的,他这个就是典型的逼着执法人员去犯法啊。
而且引楼主的文章

今早读湖南的《潇湘晨报》,在A3版“部门领导须想市民道歉——长沙市优化经济环境出台硬措施,不依法行政造成损失要进行经济赔偿”一文中发现下面一段文字:

这个市长把法院当做是他领导的行政部门了。
当然,从法律上看这是可笑的,但是从事实上来看,确实是想当然正确的。法院拿的工资,员工福利,用车,甚至小孩上学,都是政府管着的,就差以后应该在刑事亭和民事亭都安排个政府代表监督了。
我过去曾经建议过,取消人员法院,把刑事庭直接安排到政府大院里去。叫中级高级人民审判办公室。
我们只要设立民事法庭就可以了,为了我们的市场经济大发展,可以叫民事法院。最好叫,为了让老外放心民事法院,老外包括外地人和外国人。该法院可以自己从诉讼费用里牟利,承包啊,租赁柜台啊什么的都可以。按照公平指数来吸引客户。可以考虑按照股份制原则设立股东。至少我觉得,这样的制度要比现在的体系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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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21: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topisneo 于 2005-9-22 18:33 发表
蛮奇怪的事情。
什么叫违法执行的50万?关键是执行怎么违法了?这50万到哪里去了?执行给谁了?
比如法院执行给A企业了。如果判决正确的话,A企业凭什么给你追回?法院不是黑社会啊。
执行过程中,只要不是把别 ...

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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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21: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既然纪委能采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双规等措施,干吗市长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命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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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20: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GCD就这样的,官大就是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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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22:5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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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22: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司法独立是迟早的事,中国要进入法治社会也是必然的。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只是中国的国情限制,法治的道路还要走很长,不能一促而就的。我们不能要求我们有美国式的法制,一来历史人文不同,二来发展程度不一。我们在法治上走的路还很短从建国到现在才50余年,中间又有一些倒退,能有今天的成果我们应该感到高兴的。虽然还不尽如意,但是只要我们坚持继续前进就一定可以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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