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一个案例, 侃几段评说
性别:未知-离线 小气莱西

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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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3:5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6日13时45分,在长春市重庆路王府井商场附近,一名身高在1.5米左右、40多岁穿黑西服的男子忽然加速向迎面走来的一位穿浅粉色连衣裙的女孩冲过去,女孩楞了一下,向旁边一闪,被男子刮到了胳膊。“黑西服”没有得逞,转身又跟上了该女子,从后面冲上去,摸了一下女孩的屁股,女孩吓得“妈呀”一声跑了。
“这个男的是不是有精神病,光天化日地咋样?”路上行人气愤地说。记者紧跟其后,发现“黑西服”在重庆路口又上演了这一幕,记者用数码相机拍下了他的丑行。
  边走边撞 吓坏街头时尚女孩
  重庆路上的时尚女孩可真不少,这名男子沿着重庆路,一路撞去,女孩们纷纷躲避,有的被撞了个满怀,“黑西服”得意地挥着水瓶子。
  在和平大世界对面,两个女孩手拉手刚从专卖店出来,“黑西服”立即转身从后面撞了上去。女孩吓了一跳,跳到了旁边的台阶上,女孩再次向前走,“黑西服”又跟了上去,摸了一把女孩的屁股,女孩忙跑进旁边的试衣店里。
  他还挺横 遇到反抗还要打人
  “黑西服“等了一会儿,没见女孩出来。突然低着头加速向一名穿着白吊带背心、牛仔裤的女孩撞去,女孩被撞个洌趄,回头一看,撞人的男子竟还冲她怒目而视。女孩急了,喊了一句:“你咋摸我?”没想到,这个人挥起拳头,另一手抓一个矿泉水瓶,竟要打人。
  一位市民赶紧把女孩拉到一边,女孩愤愤不平地走了。
  派出所内 “色魔”呼呼大睡
  记者一边用手机拨打南关区公安分局清明街派出所的报警电话,一边跟踪“黑西服”走进了南关区永春路附近的人才市场。14时15分许,清明街派出所的两名民警赶来,在仔细看了记者拍下的近百名女孩被撞的场景后,将“黑西服”带上了警车。“黑西服”告诉民警,他喝了1斤白酒,不一会就歪在椅子上睡着了。
  工友说法 “黑西服”精神正常
  “黑西服”的两位工友告诉记者:黑衣服姓刘,由于个子矮,大家都叫他“武大郎”。刘某平时在人才市场找活,干力工。“他精神正常着呢。”工友们对刘某的行为甚是不解,但他们告诉记者:刘某已经40多岁了,还没结婚。
  民警提醒 受到非礼及时报警
  小蕾(化名)是被非礼的女孩之一,她红着脸告诉记者:“第一次被‘黑西服’撞,以为有人要抢包,不一会我感觉有人掀我的裙子,还摸我屁股,才知道遇到坏人了。”民警介绍说:记者拍到的数名受害少女中,仅小蕾一人到派出所做了调查笔录。截至19时许,刘某才醒过酒来接受调查。现已经报请分局给其拘留处分。
  心理专家 刘某属性心理扭曲
  长春市阳光心理援助中心主任格林认为:刘某的做法是生理、心理压抑到极点,在酒精的作用下,用摸女性特征的方式来宣泄。他分析说,刘某40多岁没结婚,性方面压抑、扭曲到极点,喝酒后理性下降,约束力下降,本我得到最大的暴露,不计后果地做出了不道德的行为。
  律师说法 刘某行为违反《刑法》
  另外,据执业律师王照林介绍,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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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4:1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精神异常和心理扭曲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那具体区分在哪里呢?
那这个案例里的男子是不是适用后一条款呢?
烦请小气大人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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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4:2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盘尼西林于2005-06-17, 6:10:11发表
[精神异常和心理扭曲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那具体区分在哪里呢?
那这个案例里的男子是不是适用后一条款呢?

精神异常和心理扭曲,归根结底要通过鉴定是否属于病例。
法定的情节只有病例,统归精神病类。量刑标准在于赦免有病的。
这个案例的男子恐怕构不成后一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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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4:4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点特别啊...
还有一个酒精作用在里面.
那判断的标准是不是要抛开这点,单纯着眼于他
是否是精神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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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5:4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此案男子精神基本正常。
这和性格、教育有关,由于情结并非十分严重,并未对他人造成心里,生理伤害,社会影响也不大,也许先拘留教育一下以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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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8 01: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如果当时这个男的是喝醉了~~

是不是要从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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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8 19: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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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6:0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酒醉,是不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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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11:3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气莱西于2005-06-19, 16:07:45发表
酒醉,是不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  

首次病理性醉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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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11: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气莱西于2005-06-19, 16:07:45发表
酒醉,是不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  

还好。。。不然岂不是说犯罪前先喝两口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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