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性别:未知-离线 land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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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23:1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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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06-16, 19:37:16发表
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有些人活着生不如死,这种人死刑对他就没意义
例如很多毒贩接受采访都说:与其苟且偷生,不如铤而走险

对官就不同了,官有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家庭,也有很好的前程.他贪污之前都会想一想:我是不是该收手了?我这样做值不值?

因此偶认为死刑对官的威慑力绝对大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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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06-16, 19:37:16发表
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是,贪污腐败与刑罚无关,刑罚没有威慑力  我看是刑罚不够重吧.拿朱元璋的一套做法,贪污多少因子以上就剥皮实草,朱元璋时代的贪官果然就比较少  有钱人和有权人都比较怕死的,因为他们死的机会成本比较大一些,活的舒服,所以不想死,所以死刑就有威慑力。兄如果说绝对的杜绝,那是不可能的,不过绝大部分杜绝就很了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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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23: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连珠么, 就是从最亲近的配偶, 子女, 父母开始啊

提此提议原因有2:
1. 贪官们把自己的非法所得转移到配偶子女的名下以逃避追缴, 应该是比较常见的吧. 况且, 在使用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的过程中, 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参与, 且本生也知道来源的不合理性

2. 所谓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那些贪官在接受巨额贿赂的时候, 多数可以说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风险也置死地而后生了, 但是如果把他们的家人的加入到惩罚的过程中, 这会无限增大他们收受贿赂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这里的关键字是, 补偿国家因为他们的渎职而遭受的损失, 所以, 到底是充作苦役和还是卖披甲人为奴, 我们可以再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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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0:4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To landwind,贩毒的也并非都是活不下去的人,很多贩毒走私的,也都是身家百万的人咧!所以,这个上面没有可比性。再说,法律,尤其是刑法这样的法律,应该着力于面对普遍的社会群体,而不是特定的人群(“反贪发”这种专门法可以是面对特定的人群的)。

To 东海麋子仲,我个人不赞成严刑竣法,严刑竣法只能收到短期的效果,比如过去的严打,动不动就判枪毙的,但是严刑竣法是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的,除了官僚机构导致的执法不严等,还有一点就是长期严刑竣法,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种压抑感,形成“警察国家”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虽然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不能过度,这个“度”,就是人们的普遍承受能力。

To kkje,法律讲究的是严谨,尤其是现代法律,不能因疑而判,只能因实而定。所以,连诛在法理上是缺乏依据的:你在未能证明贪官家眷必然参与贪污之前,就宣判人家有罪,怎么可以?
--好比说,我说外地民工不讲卫生影响城市环境的可能性很大,就对所有外地民工定期进行环保罚款,这样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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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1: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给大家讲一个我们这里以前的一个案件:
一个青年男子晚上在田里抓青蛙.一个年轻女子从此经过.
那个男子见身后有人经过,便用手电筒照身后经过的这个女子.
那个女子当时的心情不好,所以就与这个男人发生了争吵.
当时的争吵十分激烈.此女子一怒之下便告这个男人强奸了她!
后来此男子含冤被枪毙了!
20多年后,当时的女子受良心谴责不过,把事情原委透露了出来!
引得一片哗然!....

死刑的不可逆性,对不健全的法制有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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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3: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强奸都能枪毙啊哈哈~~不过这个20年前买的起手电筒的也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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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3:2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06-17, 13:12:55发表
强奸都能枪毙啊哈哈~~不过这个20年前买的起手电筒的也不多啊~~

我们这里30多年前有手电筒的很多的!
这个案子是上个世纪70年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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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东海麋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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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06-17, 10:45:58发表

To 东海麋子仲,我个人不赞成严刑竣法,严刑竣法只能收到短期的效果,比如过去的严打,动不动就判枪毙的,但是严刑竣法是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的,除了官僚机构导致的执法不严等,还有一点就是长期严刑竣法,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种压抑感,形成“警察国家”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虽然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不能过度,这个“度”,就是人们的普遍承受能力。


我个人也不赞成严刑峻法,举朱元璋的例子是证明刑法不是对要违法的人无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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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8 05: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应该不完全是猜测吧, 如果需要的相关的证据, 应该也不是太难, 比如消费记录, 资产的使用状况等等, 也就是多个程序问题吧.

连珠在现代法理上至少可以联系到从犯或者是参与销赃, 甚至把家庭看作是一个Partnership, 每个成员必需对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为了追缴所得, 有权利声称从他们的私人财产

可能我的这个想法过于跳跃了, 没人附和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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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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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6:5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连珠在现代法理上至少可以联系到从犯或者是参与销赃, 甚至把家庭看作是一个Partnership, 每个成员必需对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为了追缴所得, 有权利声称从他们的私人财产”

法律并不是不讲情理的,所以,成熟的,客观的法律条文必须考虑其惩罚手段的合理性和社会承受能力。比如说,古代时候,通奸是要被处死的,现在还能这么做么?

所以,在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证据表明家庭成员之间有犯罪行为上的必然联系之前,是不能因疑定罪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被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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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6:5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现在有些巨贪、大官什么的,犯了死罪如果不判死刑就等于没判刑,过不多久他们又花钱弄权出来的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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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7:0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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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桓大司马于2005-06-19, 16:57:08发表
现在有些巨贪、大官什么的,犯了死罪如果不判死刑就等于没判刑,过不多久他们又花钱弄权出来的了说

还有无期徒刑呢......想想你在牢里待几十年的滋味吧......

当然,也许有朋友会说:如果贪官有人保的话,牢里的日子并不会难过的。不错,这就是我不支持先阶段中国取消死刑的一个不方便说的原因。
--另外,即使有人保,那人也得能一直有这个权啊......官场上的事情,谁说得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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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女-离线 占卜者艾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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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7:2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情世故上说的话...一个贪官下了,人人要自保,惟恐跟你

断不了关系,谁来理你!...

本人下马了,除非有未判的连带人员,让你顶罪,

否则谁来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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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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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5:4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姚遥 郭宇宽:死缓——中国特色的刀下留人

● 姚遥 郭宇宽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批十年前被称作“证据确凿”的冤案纷纷浮出水面:海南省因涉嫌杀人被关押10年之久的黄亚全、黄圣育于2003年海南高法的再审中被宣布无罪;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人而在监狱中度过了8年后于2004年被云南高法宣告无罪;湖北京山佘祥林因涉嫌杀人入狱11年后,戏剧性地因“被害人”复活而于2005年被取保候审……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这些案例中有许多共同之处,发生重案之后,当事人均被刑讯逼供,一审均被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均质疑过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均改判为死缓或者最长的有期徒刑,虽然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就疑点重重,但是过了十年左右,方才翻案。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证实2004年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而我国还有更多未经过最高法即被审结并核准的死刑案件,从最高法的数据中推断,篇首罗列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而下面要介绍的就是记者半年多以来深度跟踪的另一个案例。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天降横祸于斯人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据《承德日报》报道,当时承德市公安局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当年10月30日,第二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走,怀疑他的主要原因为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陈国清在口供中供出自己抢劫杀人外,据最近陈国清案法援小组暗访当年的一名专案组成员所说:“陈国清开始什么都不说,一顿猛打才开始供人,供一个我们抓一个,一共抓了十几个”。最终,陈国清供出的十余人中与他同村的另外三名青年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被认定为与杀人案有关。1994年11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才第一次讯问何国强,公安局11月5日的《破案报告》中已经记录何国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经过一系列的审讯,四人的口供在描述作案过程上大体趋于一致。一段提审笔录中精彩的记载,何国强不招供,后面一个括号:开始对案犯讲政策,案犯开始发抖。括号之后,何国强便详细讲出了所有的作案经过。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据悉,1994年此案侦破后,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后,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陈国清等四名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指控警方为了录口供对他们采取了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第一次审判中四名青年的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无作案时间、当事人曾被刑讯逼供等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纳。“第一次判决仅仅根据口供和两个经不起推敲的证据:证明他们杀司机的刀子和证明陈国清出现在犯罪现场的烟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确判处四名青年死刑。”本案辩护律师之一吕宝祥向记者介绍,“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凶器为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送检,而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九四年十一月二日。而送检烟头是如何从犯罪现场取得公安机关一直拿不出确凿材料。”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四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不到两个月,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阅卷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铁窗十载,四次与死神照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同时,将他们发回的理由列了一个提纲一并发给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纲中列举了五个有待查证的问题,侦查机关对陈国清在口供中曾经供述过的名单中的其他人的侦察结果如何,四被告无作案时间的证据问题,以及刑讯逼供问题“如陈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等。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这份提纲给了四名青年莫大的鼓舞,他们的家属也如同打了一针强心剂,看到了司法的光明。
    然而法援小组的取证表明,案件发还中院以后,辩护方提交的明确证明四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一再受到侦查、公诉人员威胁,被迫改变证词,公安机关提取的直接证明当事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也人间蒸发。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对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疑点几乎没有做出任何查证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对四名青年又一次提起了公诉,起诉书与前一次内容几乎完全一致。1997年10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做出了和一年前同样的判决,再次宣判四名青年死刑。”目前的代理人之一许志永博士介绍。同时在检察机关还未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四名青年抢劫出租车的情况下,曾与杨士亮同监的在押犯刘成金为了寻求减刑,主动举报他所了解的案件真凶。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四名青年继续上诉,高法认真审理后又一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并同样随案卷一起发回了一份发还提纲,围绕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又提出了七个有待证实的疑点。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承德检察院再次沿用旧的起诉书,承德中院同一名审判长再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书与上一次判决书只有十余字的差别,依然是四个死刑。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至此,荒诞还没有演完,承德高法第三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承德市检察院居然新的起诉书也未制作,直接采用97年的起诉书提起公诉,承德中院更换了审判长,然而判决书与上一年相比只有判决部分有个别字变化,改判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至于高法发回时发回提纲中另外提到的十个新疑点,审判方和公诉方没有提及,而高法的建议末尾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也并未有实际体现。将四名被告人反铐着参加庭审的创举更是少见,据吕律师介绍是“为了防止四被告人在开庭时再次用手拉开衣服要求检伤”。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此时已经到了2000年末,但是这件事情还没有落幕。由于我国修订诉讼法则限制了多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再次发回此案,而是在2003年对此案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庭让4位被告人当庭扒开部分衣服,在场人均看到了4名被告身上9年前被电击后在身上、腿上、背上留下的疤迹。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一万多字非常详细的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判刑理由,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高法在还未确凿排除自己前几次提出的二十余个疑点的情况下,勉强维持了中院对何国强、朱彦强的判决,同时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陈国清、杨士亮为死缓。考虑的究竟是哪部分情节而减轻刑罚,判决书中未详细写明,这也可以被理解为要求刀下留人的姿态。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疑罪应否从无
     
    除高法曾经对此案提出的二十余个疑点外,跟踪此案时间最长的吕宝祥律师针对控方提出的关键证据刀子和烟头等找出了无数个漏洞,从物证的来源问题、真实性、证明力,到口供的可靠性,证据的每一个环节他都可以找出漏洞。可以说,此案中定案的所谓“铁证”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陈岳琴律师从曾经证明四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处,再次采集到证明四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以及警方曾经威胁他们迫使他们更改证言的证据。在警方曾用酷刑取口供的问题上,也取得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夏霖律师接手此案之后,亦发现了案件中更多的猫腻。承德警方根据口供提取凶器并拿到鉴定结论的时间分别为94年11月2日和4日,公安机关的“7.30”案件破案报告中登记破案时间为94年11月5日。然而夏霖却发现,“11月5日”很有可能是从“11月1日”涂改而成,“8.16”案破案报告中涂改痕迹更为明显,很有可能是将“1994年11月1日”涂改为“1995年4月3日”。如果警方对于破案报告的涂改没有一个足够合理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刚刚抓获陈国清、此案关键定罪证据尚未拿到之时警方就已经宣告破案。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虽然刘成金多次举报他所知道的案情真相与真凶线索,但是案卷资料中并没有反映出有关部门曾对此线索作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为了给此案翻案,我们不得不去做公安机关的工作。”为四位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许志永博士介绍。从05年开始,法援小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从刘成金提供的线索中追查真凶,刘成金称他举报的三名嫌疑人连续犯了7.30、8.16案后潜伏在荒山中,得知已有替罪羊被抓后才出来活动,之后均应继续作案而被判刑,有两人因为其他案件被执行死刑,只有一人仍然狱中。法援小组执著地希望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举报真凶,届时有关部门再不翻案,天理难容。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何时告别屈打成招
     
    河北高法曾经非常负责的处理了此案,三次撤销一审判决并详细列出了疑点,对这些疑点吕宝祥律师非常气愤地概括“而从头到尾整个定罪过程,除了两个经不起推敲的物证外,就是口供。”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告的口供是证明犯罪的最直接证据,获取口供成为最重要环节,而事实上,物证、人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也同样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傅宽芝说,“目前侦察技术没有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加上发生命案后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种压力,使得办案机关不得不过重的依赖口供。”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马怀德认为,口供不仅最简单而且最容易获得,而且无需旁证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现行法律在讯问罪犯过程中对嫌疑人保护不够,还有办案人员宁可错抓也不漏掉一个的意识,与行政部门忽视司法规律,规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追求破案率,迫使侦查人员不得不为了口供而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虽然我国明确将刑讯逼供确定为犯罪,“由于刑讯逼供这种犯罪太特殊,犯罪主体为执法人员,有时只是为了给嫌疑人施加压力,发生时只有打人者与被打者在场,事后几乎无法被证明,刑讯逼供最终仍要由同行来追究,同病相怜的情况下能包就包。”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正因为此,刑讯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针,不怕天怒。”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追求破案的“多、快”导致追求口供,再到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从而导致冤案,最后因为“多、快”而获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这就是制造冤案的恶性怪圈。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期待救赎
     
    高法的终审判决书表现的有些暧昧一方面指出“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另一方面又重复了中院的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高法面对三次发回之后中级法院几乎照抄的三份判决书,面对自身提出的二十余条未被证实的疑点,面对中院审判过程中种种违法之处,高法选择死缓——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马怀德教授认为“在当前现实情况下,这样判决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司法者而言,轻判是最保险的。判死刑,证据不充分,判无罪,又难于面对命案必破的任务,而无法交代。更何况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 毕竟高法虽然没有根本上推翻基层法院的判决,但它在继续判处重刑的同时,也留下四人性命可以等待平反的一天,这毕竟还留有余地。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独立性最高的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持冷静和公正的态度尚未卷入不公的判决中,正是这一块宝地让人们重新看到希望。崔敏教授找出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政治报告:“凡是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数个月后,宣读此份报告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未经法定程序而终。这份政治报告如果早就落实,也许今天我们面对的很多冤案都可以避免。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目前正有很多善良的人在为陈国清等四名被告的命运奔走,目前法援小组掌握的一些关键线索让人感到乐观,十年过去了,当年专案组中唯一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一个干部对记者表示,他当年在审讯时因不愿意殴打当事人所以被调出专案组。他表示如果中央的司法部门真有决心介入此案时,他愿意站出来说出他所知道的内幕。法援小组还有更多证明判决不成立的材料,但是目前两审已经终结,有一些他们认为现在还不适合公布,以免承德当地司法部门“做工作”,销毁证据,威胁举报人。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一些正直的学者更是为此大声疾呼,“杀人不同于割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证据原则,必须做到铁板钉钉。”崔敏说,“错杀,比罪犯杀人的危害还要大。西方法治国家如果有无辜者被杀掉,整个国家都要地震。” 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研究过案情后更是直接表态:“陈国清案事实清楚,应该做无罪判决的时候,为什么从中院到高院都要认定为有罪。这本身不是一个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一个利益链的问题。”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但这需要时间,正如以往一件件疑点重重的案件以终审死缓告一段落,以当事人的不断上访博得翻案告终。从案件发生到定罪过了3至5年,从开始上访到翻案又一个3至5年,或许这是类似案件常以10年为翻案周期的原因,这需要我们坚韧的耐心和努力。并且除了为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冤案而奔走,我们更需要的是告别这种制造冤案的恶性循环。因为我们的民族正在意识到,没有人能够在只是被嫌疑而没有证据被证明犯罪的同胞深陷囹圄时良心安宁。 ( 燕南, http://www.y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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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4 18: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讨论的学术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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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7:0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的废除只是早晚的问题。人的生命权始终是第一位的,任何的刑法典里都会承认这一条。除美国之外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的犯罪率未必就比我国高。在众多的恶性案子中,能处以极刑的毕竟是极少数,死刑能震摄的只不过是这些极少数,就在这些人中间,又有多少是根深蒂固的穷凶极恶之徒?退一步说,那些把脑袋拴在屁股上干活的人,他们信奉的也只是“头掉了也不过是碗大的疤”这个信条吧,即使那些激于一时义愤者,生死在他们来说亦是很平淡了。
    总之,用死刑来震摄犯罪,只能沦为笑谈、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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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怕死的活人,已死者非在震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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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7: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反驳:人享受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不管是罪犯残害生灵,还是借法律之手屠杀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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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hegel2002于2005-09-22, 17:32:59发表
一句话反驳:人享受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不管是罪犯残害生灵,还是借法律之手屠杀罪犯。

那一部法律给予的权利?千万别说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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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8: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蛮无聊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还远远没有到可以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
而真正应该讨论的是,怎么样防止滥用死刑。死刑泛滥,这个是野蛮封建文化的遗毒,不是说儒家思想,而是君权至上的思想,演变成了行政权力至上的恶毒文化。
在一个根本没有司法,法制的国家里谈废除死刑是无聊的。当某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的工作原则是在行政力量和民间意见中寻找缓冲力最大的切合点的时候,那死刑是不可能被废除的,因为政客和老百姓是不同意废除的。
但是滥用死刑已经成为严肃的问题,杀人如儿戏,杀人为平民愤?杀人为政绩,杀人为升官,杀人为避祸,杀人为灭口。
千万不要以为只有那些纹了身,戴墨镜的人才做这样的事情。千万不要以为都象好赖巫电影里,衣冠楚楚的家伙杀人背后都有天大的阴谋。有很多人的职业就是杀人,其中过8成的人还以为自己很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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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2:5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贩于2005-09-22, 17:19:25发表
警示怕死的活人,已死者非在震吓之列!

怕死的人又有多少会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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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3:0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09-22, 18:00:48发表
蛮无聊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还远远没有到可以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
而真正应该讨论的是,怎么样防止滥用死刑。

个人倒认为,防止死刑的泛滥,似比废除死刑难得多。死刑的废与立,只不过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为震慑犯罪该采取何种手段。这里既不牵涉任何人的既得利益,也不存在民众的反对。民众只希望能安居乐业,能减少犯罪,而不仅仅是凶杀、抢劫等等恶性案件。
    相反,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会造成利益双方的争夺,这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固然是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无法补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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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飘香剑雨于2005-09-23, 12:58:00发表
怕死的人又有多少会铤而走险?

“走险”而且“铤而”,证明:死是可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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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5:2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啊,有钱人如果被判无期徒刑=被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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