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翻看軒轅一個老帖,談談舉報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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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1:4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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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4 21:12 发表
我能想到的全部文明社會都是由公權力來做社會管治的
您舉幾個反例即可,說甚麼社會管治可以下放執放權的,我能想到大致上已經是100年前的社會有,現今的實在想不出了

“公权力”?“文明社会”?
从来没什么公权力,也没什么文明社会。
从家天下以来,社会的每次变革,无非只是被管理方从管理方抢来部分的权利。
所有的文明,不过都是谎言,当然谎言有谎言的价值---以欺骗、麻痹形成稳定的秩序。

所谓现代的文明社会,法律的理念也只限于“把权利装进笼子”。
如果有楼主说的“公权力”、“中立方”、“没有利益冲突方”,为什么要装进笼子?

文明只存在于理论中,存在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存在于老子的“无为而治”中、存在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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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24 21:28 发表

换回你更正后的观点,是否是中国民法的惯例。

从立法层面,显然是有依据的。
从司法层面,有不少得到支持的,也有以“知假买假进而诉讼”为由认定非”消费者“而没有支持的,也有因承诺将所获捐赠公益机构得到支持的,可以说是比较混乱。
但总体可以认为得到支持是有据可依的。

首先知假買假和真正自用的界限很模糊
所以司法層面的例子說明不了問題,
立法層面的立法原意是怎麼想的,我認為是為了保障真正自用的消費者,總得來說是不承認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的,近年來法院三申五令的態度上可見一斑
還有另一個側面的理據支持我的看法,就是舉報得例在中國過於罕見,要麼是非常地方性的政策,要麼是充滿爭議的,或者法院一直收緊的

說立法時就是想讓職業打假人掙錢的,這個思路和中國現況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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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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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24 21:44 发表


“公权力”?“文明社会”?
从来没什么公权力,也没什么文明社会。
从家天下以来,社会的每次变革,无非只是被管理方从管理方抢来部分的权利。
所有的文明,不过都是谎言,当然谎言有谎言的价值---以欺骗、麻痹形成稳定的秩序。 ...

一個具體的法律現象問題不用上升到哲學範疇吧
那我這麼說吧,不用"公權力",也不用"文明社會"了

QUOTE:
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3-10-24 18:08 发表
既然已经有打假获利的现象,你的实例从何而来?

社会管理需要成本,成本意味着税收。权利下放节约税收,所以值得干。

只分20%给举报群众我反对,剩下的80%干什么去了? ...

近50年的中國,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韓國等,我都沒聽過公共管治是由該國政府下放給民間執行的

您總不會說"中國,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韓國"和"他們的政府"是不存在的概念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4 2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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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3: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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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4 22:20 发表
一個具體的法律現象問題不用上升到哲學範疇吧
那我這麼說吧,不用"公權力",也不用"文明社會"了

近50年的中國,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韓國等,我都沒聽過公共管治是由該國政府下放 ...

其实这只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虽然各国法律差异不小,但在一些基本原则上可以说是相似或一致的。
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什么“下放权力”的问题,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这么做,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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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3: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4 迷蝶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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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24 23:02 发表


其实这只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虽然各国法律差异不小,但在一些基本原则上可以说是相似或一致的。
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什么“下放权力”的问题,法律没有禁止 ...

國家的社會管理者的存在意義除了應付天災和戰爭外
最重要的日常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
為什麼公共服務只能由公家來提供呢
上面解釋過多次了,此處略

倒過來舉個例子,如果發現有人騎電動車不帶頭盔/超速,將其扭送致交警處,違規者需要罰款50,而扭送者可以分10元
比如我是壯漢,你是弱漢
我看到你不帶,我直接可以把你扭送,或者攔下來交給交警,我一個月看到你30天,我就是能硬在你身上拿走300元
而你看到我不帶,我直接油門一催把你甩開我就跑了,你拿我一點辦法沒有,你只能去找更弱的
所以要是舉報頭盔能賺錢,等於是放任強者去欺凌弱者

如果要全面放開所有舉報都能獲利,那麼弱者再無立錐之地
如果局部放開對商業機構的舉報獲利,而個人不受舉報之苦,那麼說這類舉報出發點是為了改善公共利益就站不住腳,只能理解成拉偏架,撈油水
會顯得仇商情緒高漲,吃相極為難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4 2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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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3: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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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4 23:26 发表
如果要全面放開所有舉報都能獲利,那麼弱者再無立錐之地
如果全面放開對商業機構的舉報獲利,而個人不受舉報之苦,那麼要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就說不圓,會顯得仇商情緒高漲,吃相極為難看

你的观点建立在所有人都不遵守规则的基础之上,出现强者可以扭送弱者,弱者不能扭送强者的情况,才有你认为的强者吃弱者的现象。
真正保护弱者的是,所有人都遵守规则,强者便不能恃强凌弱。
恰恰证明,既然立法明确了商家假一赔三的规定,就应该支持举报者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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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3: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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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24 23:33 发表


你的观点建立在所有人都不遵守规则的基础之上,出现强者可以扭送弱者,弱者不能扭送强者的情况,才有你认为的强者吃弱者的现象。
真正保护弱者的是,所有人都遵守规则,强者便不能恃强凌弱。
恰恰证明,既然立法明确了商家假一 ...

我的觀點建立在所有人現況都非常不遵守規則的基礎之上恰好是正確的
反之才是錯的

拿中國的國情來看,所有人遵守規則幾乎不可能
我國算是生活,工作,做生意,經商等所有條條框框都管治得很細的國家
偏生人均GPD和中位數,財富量都不多,按某些標準還叫發展中國家,起步晚,對於現代城市的潛移默化不足
以致大量的中產或以下草根,赤貧,中小企,個體戶都存在大量不遵守規則的現象

A覺得B不守規則,B覺得C不守規則,C又覺得D不守規則,如果是可以自由互相扭送的,當然只有最弱的人遭殃
這裡小超市主無疑也是某種意義上的最弱(輿論人數上最弱)

如果硬要覺得舉報賺錢並無不可,那至少也應該開放別的舉報賺錢,讓被罰款的小超市主可以也通過舉報別人來對沖損失
不然成甚麼樣子了,整個社會個個違規卻一團和氣,只有小商戶天天吃來自所有人舉報?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5 08: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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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23: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7 橙炎陽 的帖子

事实上强者总是在不断试探、突破规则限制,以更多地运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这更需要努力维护规则的权威。
整部中国王朝更替史都是强者不断突破规则进行掠夺愈演愈烈,最后底层不堪重负,系统崩盘重建。

[ 本帖最后由 迷蝶 于 2023-10-25 0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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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07: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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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24 23:49 发表
事实上强者总是在不断试探、突破规则限制,以更多地运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这更需要努力维护规则的权威。
整部中国王朝更替史都是强者不断突破规则进行掠夺愈演愈烈,最后底层不堪重负,系统崩盘重建。 ...

強者,弱者,規則,王朝更替,這都老生常談了
這樓迷蝶兄說的我基本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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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0: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8 迷蝶 的帖子

东汉末年确实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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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11:5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1 橙炎陽 的帖子

交给公权力,你眼中的强者就会被执法了?

个体的群众很弱小,相互串联的群众很强大;个体的基层政府也不强大,统一调度的政府才强大。个体的群众会曝光黑恶势力,然后群众就调动起来了,黑恶势力只要没有保护伞,很快就得跪。而各级政府统一调度起来,得一把手批;如今这样的风气,一把手忙不过来,行政效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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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18: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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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3-10-30 11:54 发表

交给公权力,你眼中的强者就会被执法了?

个体的群众很弱小,相互串联的群众很强大;个体的基层政府也不强大,统一调度的政府才强大。个体的群众会曝光黑恶势力,然后群众就调动起来了,黑恶势力只要没有保护伞,很快就得跪。而各级政府统一调度起来,得一把手批;如今这样的风气,一把手忙不过来,行政效率很低

如果你信法律,那法律就是相對將弱者和強者拉到同一個面上講道理,強者可能還是相對有些優勢,但肯定比沒法律要好
假如你不信法律,那沒啥好說的,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即可

法律實際上是保護弱者的
作為弱者的立場,顯然尊重法律是最優解,你要是不尊重法律,或者覺得不遵守法律也沒啥
那強者不顧法律地欺負你,你最好自己忍著,或者用自己的辦法去解決
否則就是輸打贏要

而執法需要由公權力來,大家不能自己動用私力救濟,這就是最基本的尊重法律
如果說群眾今天缺錢了就是要從商店身上舉報來賺點小錢花花,也不用管它公不公權力的,反正決定了要弄就是弄,那麼當然可以
但是明天反之別人舉報回去,也賺點小錢花花,自己不要雙重標準即可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0 1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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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22:1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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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监督什么地方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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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22: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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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3-10-30 22:13 发表
群众举报监督什么地方违法了?

如果說舉報監督還能賺錢,那全部違規行為都這樣子做群眾能接受嗎?
自己出個門被幾十雙眼睛盯著,隨便做錯點啥都立馬被扭送,然後罰款+分一部分錢給舉報者

舉報+賺錢會導致大範圍的偏心哨
在很多情況下違反法律精神
上面舉過例子解釋過了

不具體違法,但是顯得漠視法律,如果大部分的社會性違規違法行為都引入這種舉報掙錢偏心哨模式
是對弱者權利的漠視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0 2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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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09: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4 橙炎陽 的帖子

举报违反什么法律精神?怎么成了漠视法律了?难道违法造假的人还尊重法律了?你想说弱者有权造假贩假?卖惨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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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09: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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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3-10-31 09:09 发表
举报违反什么法律精神?怎么成了漠视法律了?难道违法造假的人还尊重法律了?你想说弱者有权造假贩假?卖惨有理?

舉報如果是可以賺錢的(或者說從罰款抽成),拿知假買假來說,其抽成甚至可能大於50%
一個商家賣改過日期的食品比如被工商罰1萬
但是舉報人如果預先買了很多很多,按假1罰3算,有時掙的錢大於1萬

相當於商家做錯一件事,被罰了2萬,有超過一半是給舉報人的,這就很可怕了
你能想像你作為行人過馬路,違規要罰30,而旁邊的群眾糾住你還能再賺30?這樣社會會變成怎麼樣?
誰還願意工作,直接找個高峰期的馬路一站,月收入直接破10W

那就不是公權力主導執法了,而是利益推動
利益推動下就會向最軟弱最富有的違規者大力執法
而相對最兇悍最窮的違規者就不怎麼需要被執法

這點顯然違反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最顯淺的原則我能想到至少三點牴觸:
1. 公權力主導
2. 罪罰相配
3. 不以違法者的身份貧富定性

==========

不是說一個人有錯,就該往死裡罰,就該動用群眾執法,就該集中優先罰他
很多網友現在就是在設計一套制度出來,令永遠只有少數人被執法,這當然是違反法律精神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09: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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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7: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6 橙炎陽 的帖子

这观点已经偏得没边了。

一、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二、在公法领域,比如行政、刑法方面,是由执法、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查处;在私法领域,一般尊重意思自治,民不举、官不究,尊重私人个人权利;
三、鼓励举报的领域多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范畴,比如举报交通违规、违规使用医疗基金、违规野外用火等等,以及刑事犯罪方面,刑法更强制性规定知情的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四、诸多政策以奖金形式鼓励举报违规,正是因为职能部门也存在有限性,不可能查出所有的违规行为,而发动民众则可以更多地惩处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五、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强者对弱者不公平的情况,那么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措施是保障弱者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而不是放弃奖励放任更多的违规作为代价去得到所谓的公平,而这种公平注定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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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7: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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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31 17:16 发表
一、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二、在公法领域,比如行政、刑法方面,是由执法、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查处;在私法领域,一般尊重意思自治,民不举、官不究,尊重私人个人权利;
三、鼓励举报的领域多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范畴,比如举报交通违规、违规使用医疗基金、违规野外用火等等,以及刑事犯罪方面,刑法更强制性规定知情的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四、诸多政策以奖金形式鼓励举报违规,正是因为职能部门也存在有限性,不可能查出所有的违规行为,而发动民众则可以更多地惩处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五、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强者对弱者不公平的情况,那么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措施是保障弱者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而不是放弃奖励放任更多的违规作为代价去得到所谓的公平,而这种公平注定不可能实现。

1. 不反對

2. 私法領域不單止民不舉官不究,還一般要求維權者支付一定的成本,而大多履行填平原則

3. 不反對

4. 那得是職能部門自己提出給獎金的說得過去,現在問題是最高法已經說了不鼓勵知假買假了,也屢次發聲明說要區分職業打假人了
也就是說:你可以舉報,但不能大賺錢
網友還不斷地反覆討論應該要讓職業打假人賺錢,那等於是明著要錢了

5. 不是特定情況會導致弱者吃虧,而是絕絕絕大部分情況弱者吃虧,您恰好把主次說反了
舉報能賺錢,那除非偶爾特定碰到幾個義薄雲天的好漢,不然絕大部分人都肯定是奔著弱雞,富雞去抓的
放棄高額獎勵才是可取的,絕大部分公共事務的違規都是不通過高額獎勵來維護的
(少量榮譽性質的可以,比如給個50元好市民獎+一面旗子)
如果有高額獎勵,那整個執法的尊嚴和性質就變味了

沒有考慮人性,沒有考慮政策,沒有考慮社會影響,沒有考慮公平,所有東西都是基於怎麼樣能盡快盡多的賺到錢來出發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交通,城管條例的罰款,是能有50%進自己口袋的,社會會變成怎麼樣?

要是犯事者稍為壯一點,都沒人會去抓的,乾脆多抓幾個弱雞,瘦猴錢來得快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7: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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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7: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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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7:32 发表
2. 私法領域不單止民不舉官不究,還一般要求維權者支付一定的成本,而大多履行填平原則

不知道这个维权者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是从何而来,按照法律的原则,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没有义务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即便是在起诉的时候维权者要预付诉讼费,在判决时,法院也会要求这部分预交的诉讼费由过错方承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7:32 发表
那得是職能部門自己提出給獎金的說得過去,現在問題是最高法已經說了不鼓勵知假買假了,也屢次發聲明說要區分職業打假人了。

不知道什么叫过得去、过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的,而这些人都是这些领域的专家,不排除人或有错误,但至少可以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的水平。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7:32 发表
要是犯事者稍為壯一點,都沒人會去抓的,乾脆多抓幾個弱雞,瘦猴錢來得快

壮的人违法违规没人去抓,那是职能部门的失职;弱鸡违法违规本就应该被抓,要想不被抓,就别违法违规。

如果真到那个任何人都违法违规的情况,那也就到了社会秩序崩溃的时候了,那个年代本就是拳头说话,还讲什么道理。
当然,即便如此,也是讲道理的人拳头才大,毕竟得民心者的天下。
终究不论是治世还是乱世,规矩总是要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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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7: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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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31 17:16 发表

四、诸多政策以奖金形式鼓励举报违规,正是因为职能部门也存在有限性,不可能查出所有的违规行为,而发动民众则可以更多地惩处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五、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强者对弱者不公平的情况,那么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措施是保障弱者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而不是放弃奖励放任更多的违规作为代价去得到所谓的公平,而这种公平注定不可能实现。

為什麼說社會管治者需要是中立,專業的,這不是一句恭維的空話,而是一個很基礎的社會學原理:
社會管治者受聘於群眾,而他們的任務是處理違規的人
而這個過程應該是緊急的先處理,毒性嚴重的先處理,和政策牴觸嚴重的先處理
後果嚴重的多罰錢,後果輕鬆的少罰錢

QUOTE:
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31 17:45 发表
弱鸡违法违规本就应该被抓,要想不被抓,就别违法违规。

不做到事有輕重緩急這個程度,單純只是看到違規就處理,那是不夠的,針對少量人反覆執法,而系統上放過另一組人,那種法不如無法
包青天年代都知道這是不對的,戲劇說天子犯法庶民同罪,也就是說天子也得罰,但反過來說也是一樣的,庶民犯法也不應該比天子罰得輕,不能搞誰窮誰有理
按你說的只要錯了就得認栽,那談甚麼天子犯法庶民同罪,反正你庶民錯了就得認罰,天子罰不罰不關你的事,庶民都閉嘴?

要達到專業,中立,基本上"處理違規能抽成"是肯定不可取了,一但抽了錢,就變味了
肯定優先考慮來錢快的先處理(像甚麼交警罰錢可以自己截一部分之類的,基本20年前已經論證過是弊大於利了)

而外包給人民群眾就更糟了
富人先處理,軟弱的缺乏鬥爭的先處理,之前處理過一次掏錢很老實的,不妨二次再處理
貨架上單價高擺放數量多的,多罰錢(假一賠三嘛,那自然一口氣買得多賠得多),貨架上單價低,擺放得少的,少罰錢

這樣的法律簡直是倒退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8: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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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7: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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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31 17:45 发表
不知道什么叫过得去、过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的,而这些人都是这些领域的专家,不排除人或有错误,但至少可以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的水平。

如果你是覺得法律法規的出台是公平的,是嚴格莊嚴有效的,那更不用討論了
知假買假不該賺錢,這各級法院都普法過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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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8: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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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31 17:45 发表

如果真到那个任何人都违法违规的情况,那也就到了社会秩序崩溃的时候了,那个年代本就是拳头说话,还讲什么道理。
当然,即便如此,也是讲道理的人拳头才大,毕竟得民心者的天下。
终究不论是治世还是乱世,规矩总是要讲的。

普遍違法違規並不是甚麼亂世,或者社會崩潰的時候
當代社會的中國就存在普遍違規,並不是甚麼很丟臉不能承認的事

我們的法規存在很大的彈性,而且普遍柔性執法
違法了不抓是很普遍而且很多時候被視作理所當然,甚至略帶正面的
那怕是很多時候普法節目,交警抓到一些小錯誤,或者警察執法之間遇到態度不好的,帶反抗的
很多時候都是教育一通輕輕放了,只要當事人誠懇認錯,違規不罰是很正常的

走進去普通農村,或者城市稍為低收入一些人的住宅,和生活看一下,普遍性存在大量違規
把當代中國說成只有少量人違規,大多數人是合法合規的,這思路是怎麼來的?平行宇宙?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8: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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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8:1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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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17:50 发表
如果你是覺得法律法規的出台是公平的,是嚴格莊嚴有效的,那更不用討論了
知假買假不該賺錢,這各級法院都普法過很多次了

1、确实有判定知假买假请求赔偿败诉的,但理由是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说法律有问题;
2、也有支持知假买假请求赔偿的,我认为有规定就得遵守规定,不遵守规定的判例,是放任制假售假,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3、知假买假请求赔偿,仅仅是“举报违规得利”中极少数的范畴;不足以得出举报者不应得利的结论;
4、举报违法违规得到报酬,正是基于为克服管理者本身存在的有限性以更好维护秩序所设立的;
5、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维护好的社会秩序,才是追求公平的正当途径,否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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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21: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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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0-31 18:18 发表
3、知假买假请求赔偿,仅仅是“举报违规得利”中极少数的范畴;不足以得出举报者不应得利的结论;
4、举报违法违规得到报酬,正是基于为克服管理者本身存在的有限性以更好维护秩序所设立的;
5、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维护好的社会秩序,才是追求公平的正当途径,否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哦,那我們對於問題的理解分歧不大了,只在名詞定義,理解叫法上有分歧
或者我標題不應該叫"舉報得利",應該說"無受損而獲利"

受損獲賠這點再正當不過了
關鍵是"無受損"能否獲利呢?

如果排除知假買假的,真實的消費者是否應該獲賠,比如假1賠3是吧?仁兄的意思是肯定的
我的看法也是肯定的
我認為真實消費者,也就是誤買了錯標,漏標,食品的消費者應該獲得賠償

但他們並不是作為舉報者的身份獲賠的,他們是作為利益受損的一方,獲賠的
這個我認為是應有之義,任何民事爭議有事實上直接利益受損,當然應該獲賠

=======

舉報得利我還是反對的,甚麼叫"舉報"呢,就是這件事損害的是公共利益,跟個體沒有太直接的關係
(極輕微的關係當然也可以說有)
而通過舉報,糾察,在自己明明沒有直接損失的情況下獲得大量金錢(這個性質也不能叫賠償,補償了,因為畢竟沒有損失)
這種情況我不同意

正常消費者獲賠合情合理,(比如買了1件牛奶,賠一個最低額度/賠3倍)這是合理的,因為消費者在該過程受損了,付出了健康風險,時間成本等,應該作為受害者獲賠,這時性質不算是"舉報"

=======
=======

這個參考現實法例觀察就很好理解
如果你的鄰居違法違建,並把你家壓倒了一個角,你獲賠這就叫受害獲得補償,這很正常
但是如果你的鄰居違建,你幾乎沒受害(頂多只能說擋了一點點采光),你跑去舉報,然後你覺得你有權獲得一筆錢作為報酬,這就很奇葩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31 21: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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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0: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6 橙炎陽 的帖子

举报收入月破十万,造假贩假还是不会收敛一下?一直举报一直有吗。那还有什么法律精神,法都没有了好吧

最富有最软弱的为什么要一直犯法?是特权阶级无视法律?最凶悍最穷的人没犯法为什么要惩治?因为穷人原罪比较重?

法律精神只是公权力执行,立法权由民选代表主导,是西方一贯的原则吧。难道这些人不代表民众的意志?代表民众的意志成了私法?本朝的法律也是人大代表立法吧。

假一罚三,罪与罚匹不匹配?匹配的话执不执行

我看是你一直强调富者违法多,贫者违法少吧。难道违法多的重点整治有错?

法不责众,法律不应该永远只有少数人被执法?为什么这些少数人屡罚不改呢?这是要对抗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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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2: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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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3-11-1 20:58 发表

举报收入月破十万,造假贩假还是不会收敛一下?一直举报一直有吗。那还有什么法律精神,法都没有了好吧

最富有最软弱的为什么要一直犯法?是特权阶级无视法律?最凶悍最穷的人没犯法为什么要惩治?因为穷人原罪比较重?

法律精神只是公权力执行,立法权由民选代表主导,是西方一贯的原则吧。难道这些人不代表民众的意志?代表民众的意志成了私法?本朝的法律也是人大代表立法吧。

假一罚三,罪与罚匹不匹配?匹配的话执不执行

我看是你一直强调富者违法多,贫者违法少吧。难道违法多的重点整治有错?

法不责众,法律不应该永远只有少数人被执法?为什么这些少数人屡罚不改呢?这是要对抗政权吗

如果你想重點整治違法多的,那舉報體系肯定是令你失望了

如果舉報是可以掙錢的,那被重點整治的就不是違法多的
而是舉報效率高的,俗稱"包子"
這種人不好說是有錢還是窮,但肯定是最容易掏出錢的那些人

而反之掏不出錢的,或者總是有辦法掙扎,反抗的,就俗稱"刺頭"
這種人在舉報體系下根本沒人會去碰,因為浪費時間,抓一個刺頭太花精力,不如省下來抓3個包子更好

====

正常文明社會為什麼會更希望由公權力來執法呢
因為面對極其龐大的公權力來說,刺頭和包子幾乎沒有區別
(可能刺頭的反抗力量是100,包子是1,而普通人是50,但公權力可以視作1000W)
這樣可以確保執法概念上的人人平等

如果由私人力量來推動,那導致的結果是專門抓包子,而繞過刺頭,這基本就沒有一點法律精神了
法律精神並不是立了法,而只要有(一部分)犯錯的人被抓就叫有法律精神的
還要考慮整體的執法效率,放過了多少人,放過了甚麼人,程序是否正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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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3-11-1 20:58 发表
假一罚三,罪与罚匹不匹配?匹配的话执不执行

看具體買的"1"是多少件,值多少錢,如果任意金額任意情節都一律罰三倍,那當然有可能會產生罪罰不匹配的結果
事實上民法為了限制低價值的產品也設置了一個最低金額500元,不足500按500算,同樣也是考慮到假1罰3並不是永遠罪罰匹配,比如在極低單價時就不匹配

從法院解釋來說,我國知假買假是不能假1賠3的,自用的可以
比如牛奶一箱100元吧,生產日期未印刷
你買1-2箱,喝了,有問題,那直接法院對健康權維權沒毛病
沒喝,申請假1罰3,也合情合理,因為你浪費了金錢和時間成本,也沒有在商家上獲得正常的服務,罰幾百元,或者1000元給你當賠償,是合理的,罪罰是匹配的

但是如果考慮一個極端的例子,你看到而不是為了食用為目的,純粹為了賺錢,直接買了100箱,索賠3萬元
那我認為就是不匹配的
法院解釋也是不匹配的
當然匹不匹配這檔子事很主觀,你可能覺得罰3萬仍是太少,應該罰10個億才是匹配的,那我沒法跟你討論
只能說參照日常一般違規罰款來說,這種很輕微,又沒造成人身損害的錯誤,個人索賠超於一千基本很少見

工商罰款是另外算的,所以你也不用急著說罰太少商家會有恃無恐之類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1-1 2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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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3:1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6 橙炎陽 的帖子

你知道每一年喝假酒死掉的、失明的人有多少码?
你打算赔几瓶酒给他们?

坦白说吧,我认为你就是在为假货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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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3: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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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迷蝶 于 2023-11-1 23:11 发表
你知道每一年喝假酒死掉的、失明的人有多少码?
你打算赔几瓶酒给他们?

坦白说吧,我认为你就是在为假货代言。

喝死,或者喝失明的不適用於假一賠三範疇了,是別的民法甚至刑法範疇了
又不是沒有別的法律來治他們,你去強化假1賠3有甚麼意義?
說一個問題有後果就應該發動全民打假,那就是典型的上崗上線了

要這麼說同理可以推導說
你知道住宅堆放雜物火燒起來多危險嗎
建議全民舉報鄰居堆放雜物一經證實獎勵1萬,由違規者出資
電動車超速也會撞死人,那舉報成功的也獎1萬,由違規者出資

商戶應該承擔更嚴重的責任是一種人為後天的社會觀點,從自然科學的危險上來說肯定是說不通了,
一個物理上的災難並不會因為肇事者是個人還是商戶就有不同

個人就應該輕輕放過,商店就應該嚴打,顯然是一種人多欺人少的心態在主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1-1 2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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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23:3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所以你认为只要没死人,假货就可以听之任之,哪怕可能会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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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死了人之后才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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