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2 szwd1997 的帖子
這句話是一個典型的邏輯謬誤,或者說歧義
商家如果願意收紙幣,就不能說他拒收人民幣,因此他已經收取了紙幣
同時商家如果拒收硬幣,那也可以說他拒收人民幣,因為硬幣是人民幣
所以這個商家既是拒收,同時又沒有拒收
邏輯謬誤的第一課就是一件事情不能既是"A",又是"非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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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普法角度來說,如果希望要求必須不得拒收紙幣,甚至不得拒收紙幣和硬幣
那語文上只能講成"不得拒收紙幣或硬幣"
而不能講成"不得拒收人民幣"
(理由見頂樓)
換句話說想迫使那一個子集流通,應該逐個列舉出來,而不是列一個母集
講成不得拒收人民幣對於普羅大眾的理解上會有問題
這是我的疑問
事實上還有商家是否有拒絕締約的權利呢?
比如恰好沒零錢,能不能不賣呢?
從實際操作上,彈性很大,加上條文又寫得不是絕對清晰,那自然會有商家和消費者不斷地反覆辯論這種事
普法宣傳上加上幾個字不是很難,又能省略很多歧義辯論,一直以來沒有這麼做的原因是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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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喜愛講契約精神
契約精神的核心是約定時要盡量避免歧義
而實在疏忽了,爾後也要一直修改至沒有歧義為止
而不是說遇到爭議了再說,扔出一個解釋完事,任由模稜兩可
而如果實操上有一個人的行為和條文貌似在違反和不違反之間(文句上有歧義)
那應該由寫條文的一方承擔不利責任,而被指責的一方應該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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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例子比如之前軒轅以前討論過的山東天價大蝦案
店家寫著大蝦售價38元,沒注明是1份,還是1隻
那就應該按對消費者有利的方式來理解
而不是反過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3-10-20 22: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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