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伙骑车撞伤老人,在医院照顾时离奇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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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8: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7 橙炎陽 的帖子

见我#60的材料。

你还是不太了解大陆的国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才是常态,跟有多少举报关系不大。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在社会各个角落都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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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8: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9 橙炎陽 的帖子

这不是装不装纯的问题,是服不服管的问题。你以为上面随便下一个法律大家就要服从啊?抵抗又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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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8: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转个帖子。中国官府对于行业规范纯属瞎搞,不知道从哪儿抄了一通没有现实意义的标准出来,电池重量,牵引力这些都没有算一下。大家当然只能扔废纸篓了。造成的局面就是今日电瓶车超标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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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1999实质上是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
MarkTwin · 2011-06-0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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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车》。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反对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很多消费者此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有“合格证”的,现在突然成了“超标”,“合格证”还算不算数?消费者白白受到的损失怎么办?今后如果也这样随意更改标准,谁还敢买电动自行车?

那么,“超标”的标准是什么呢?四部委发布的禁令里,用来判断目前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的依据是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点击进入)》为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在非机动车车道里行驶,确实需要制定不同于机动车的安全生产标准。但是,GB17761-1999这个生产标准本身就是极不合理的。它提出的那些限制条件,表面上是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实质上是强行使得电动自行车失去实际使用价值,从而达到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目的。

要禁止一件商品,大致上有三种办法:
1)直接禁止生产;
2)制定的生产标准非常高,无法达到,使生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
3)生产标准可以达到,但达到标准的商品实际上基本没有使用价值。
这个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就属于第三种。

这个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设计指标的主要限制是:
“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5.1.7 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车速20公里/小时,大约相当于5.5米/秒的速度,这个车速实际上只比通常的自行车骑行速度稍微快一点点。当然,电动自行车既然与普通自行车使用相同的车道,速度差不多也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该标准提出的对电动机功率的限制,使得实际上这个上限车速并不一定达到。

根据中学物理知识,在车辆匀速行驶的时候,牵引力等于功率除以速度。这样,按照这个标准,当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5.5米/秒行驶时,如果电动机以上限额定功率240瓦输出,则此时电动自行车获得电动机的牵引力是240/5.5=43.6牛顿=4.45公斤,也就是9斤左右!

而这个标准给出的车速试验条件是:“6.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   
6.1.1 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6.1.1.1 试验条件   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应加配重至75k g。”

因此,骑行者的张宏良至少应该为75公斤。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是上限规定的40公斤,那么,人与车的总质量至少是75+40=125公斤,即250斤。根据前面计算的结果,如果以最高速度行驶,电动机以最高的额定功率输出,则牵引力是4.45公斤,即9斤左右。这样,在人车总质量和最高车速都等于上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电动机额定功率的上限要求,牵引力最多只能是人车总重量的1/28。不到9斤的牵引力,可能带动动人车总重为250斤的电动自行车么?考虑到传动系统的能量损耗,实际的牵引力比这个数值还要小。

实际上,对于沥青等普通路面,低速匀速行驶的车辆的总重量与发动机的牵引力的比值最多是10左右,不可能达到28。也就是说,人车总重量为250斤,则电动机的牵引力至少应该有25斤。这样,要想车速能够达到上限速度,电动机的额定功率至少应该是那个标准给出的数值的三倍左右(25/9=2.8),也就是240X2.8=672瓦。

上面算出来的这个672瓦,其实是牵引力的功率,考虑到传动系统的能量损耗,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该比牵引力的功率要高一些。机械传动系统的功率传输效率大约为90%左右,为了使得实际牵引力的功率达到672瓦,电动机的功率应该为672/90%=747瓦,所以700——800瓦才是合适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上限数值。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车实际功率本来就是在700瓦到800瓦之间的,是完全符合对车速和载重的限制的。如果按照那个标准,最高功率只能为240瓦,则当车重为45公斤时,上限速度将只有5.5/2.8=2米/秒,还不如步行的速度快呢。而且,与四轮的汽车不同,电动自行车是双轮的,为了维持行驶的稳定,要求行驶速度不能太慢。如果最高速度只能2米/秒,那是很难保持行驶稳定的。

当然,有人可能要问:如果额定功率是700瓦,对于车重40公斤的情况,最高速度确实只有5米/秒,但是如果车重减少,能达到的最高速度岂不就超标了么?

由于车重被限制在40公斤以下,所以人车总重量实际上以人的重量为主,车重的降低,对于最高车速的影响并不大。如果假设人重为75公斤,车重从40公斤降为20公斤,人车总重量只是从125公斤降到105公斤,最高车速提高了20%左右,也就是从时速20公里提高到了时速24公里,仍然是满足刹车距离要求的。20公斤的车重如果要进一步下降,基本上已经不大可能了。

综上所述,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1999)为了限制电动车的速度,对电动机的功率提出了与车重上限和车速上限无法匹配的上限条件,使得满足车重上限和电动机功率上限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其上限速度只能有2米/秒。提出这样完全不合理、缺乏使用价值的生产标准,实际上是在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4-21 18: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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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8: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4-21 18:03 发表
1.早在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1999,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2011年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通知》中还写明,百姓手中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部门,应“本着平稳过渡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各地政府应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

你说是合法的,就把合的法列举出来。

謝指正

這個我沒研究過,合法是我估計,是我出言不慎,我錯了,告歉
搜了一下電動自行車條例

想了一下我也沒有錯得很遠
超速的版本用的是電動摩托車的名義銷售的,據我瞭解主要區別是沒有腳踏板
我沒騎過,憑經驗說的

但聽起來還是合法

=======

人民网>>社会
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还算自行车;暗访门店,实际调速成了轻便摩托

2016年08月26日07:0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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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为非机动车,但记者暗访发现,在售的很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已达到机动车速度。机动非机动,究竟应该怎样定性?标准与现实之间的错位又该怎么办?记者采访了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和行业及法律专家。

  ——编 者

     

  1问 电动了还算非机动车吗

  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为现行有效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其中,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定义,“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在道路存在车道划分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实际最高时速应不大于15公里。

  另外,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属性是自行车,还应具备自行车应有的人力骑行功能,若无人力骑行功能,也就无法称之为自行车。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为方便群众出行,在基于交通安全的基础上,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可能会适当提高,但仍应具备人力骑行的基本功能。

  除了电动自行车外,电动车还包含一类电动摩托车。

  该负责人表示,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两者在生产准入、生产监管、运行管理、驾驶人资质等方面的管理模式均应不同。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其中电动两轮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

  对电动三轮车目前尚无国家标准的问题,该负责人回应,国家邮政局已提交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申请,标准委下达了标准制定计划。目前,初步考虑按非机动车来管理。

  2问 “时速20公里”红线守得住吗

  按照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要求,设计时速20公里,与自行车的时速差不多。但现实中,电动自行车能守住这条红线吗?记者在北京对电动车销售门市进行了走访。

  在朝阳区某品牌店,销售人员对记者说,他们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可以达到40—50公里左右,部分车型已经取消了人工助力(脚踏板)的设计,又分为铝合金车架和钢车架两种,前者轻便,整车(算上电池)40多斤;后者偏重,质量可达60多斤。而且,所有车型都不用上牌照,直接上路驾驶即可。

  记者提出,车速能否再快一点?销售人员说,40—50公里的时速就是调整过的速度,出厂时电动自行车车速是每小时20公里。

  “调速也很方便,过去需要我给你剪根线;现在车上自带了调节装置,你只需要手握车闸,同时旋转车把,保持15秒,就可以调速到最快每小时50公里左右。”销售人员说,“这种电瓶小车的上限就是这个时速了,没法再快了。”

  在另外一家门店,记者看中了一款带人力助力装置、铝合金车架、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人员表示,这种车型重量轻,整车不到40斤,一次充电可以行驶50—60公里,最高时速可达35公里。

  接着,销售人员向记者展示了原厂附送的说明书,上面显示最高时速20公里,载重75公斤。“如果您要买了,我们再给您重新调速。调速也非常简单,就在车把手上拧一拧。我告诉您方法,您自己都能调了。”销售人员说。

  记者又问,这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上牌,对方表示不需要。

  3问 该不该放宽时速限制

  一边是国标定性为非机动车,限制车速;一边是现实需求驱动生产、销售环节,突破车速。这种尴尬态势应该怎么解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现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时速20公里的限制已经落后于时代和群众的需求,还应该适当提高。但不论国标现在能否修订,政府对于电动自行车依然负有治理职责。电动自行车代表了绿色出行的发展方向,是廉价、便民的交通方式,不能简单一禁了之。老百姓应该对这种绿色便民的交通工具享有使用权。

  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副会长杨华也认为,出现速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

  “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速度和续航是很重要的选择标准。”杨华表示,尽管正规电动自行车厂家在出厂时,都按照国标,将车辆最高时速限制在20公里以内,但电动车不比汽车,改装门槛非常低,只要将限速器进行修改,就可以很轻松让时速达到40—50公里。

  “目前来看,现有的国标的确还有所欠缺。”杨华表示,应该对电动自行车的时速限制,进行适当的放宽,“比如是不是提高到25公里/小时更为合理。”

  杨华说,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对电动车进行分类。比如时速25公里以下的为电动自行车。而根据轻便摩托车的国标,时速25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应归为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则是机动车,进行上牌管理,在机动车道行驶。

  现在出现的电动自行车乱象,余凌云表示,根源在于使用不规范,未来应该把规范电动车的使用作为主要的管理思路。一方面,从出厂到路面,还是要从严治理超标车。另一方面,对电动车要加强管理。比如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照。现在一些人敢违法,部分原因就在于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管理,无法抓拍,违法也就抓不住证据。还可以对电动车的时速,分区域分时段进行限制。

  余凌云建议,国家层面可以规定一些统一性的事项,但治理电动自行车,主要还是一种地方性事务。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先采取某些治理措施,先解决本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先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必须戴安全头盔等。

  杨华表示,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只能按照现有国标进行管理。要让电动自行车有序发展,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从源头上把好第一道关。

  “我们协会正考虑与深圳监管部门推出一个质量认证标准。”杨华表示,质量认证标准将对车辆的速度、重量、制动能力等关键指标进行规定,只有符合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门店销售。同时,行业协会还将对门店和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防止“黑店”“黑工厂”对电动车进行擅自改装。

  杨华表示,在把握源头的同时,交警部门也应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管理而非禁止的方式。“上牌管理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杨华说,电动车事故频发的原因并非因为车辆不安全,而是驾驶者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车辆无牌无证,交通违法也无从追责。“广西南宁的管理方式,深圳可以借鉴。”杨华介绍,由于交管部门的良好引导,当地的交通秩序并未因摩托车、电动车上路受影响。“他们的摩托车、电动车就很少出现闯红灯行为。”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26日 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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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9: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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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按64樓的說法,賣給你但不讓你上路的理據就更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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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9: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4-21 18:08 发表
见我#60的材料。

你还是不太了解大陆的国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才是常态,跟有多少举报关系不大。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在社会各个角落都看得见。

我也常在大陸做一些生意相關的業務
民情或者很細的東西我可能說不上來

但是開店開門我還是知道一點的

長期存在的違建會有,霸佔宅居地會有,但台面上大商家很少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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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9: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 m/h,车速超过25k 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这是新的国标,超过这个数值的就要按照摩托车进行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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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9: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4 橙炎陽 的帖子

这个副会长很会甩锅啊,说超标的是电动摩托车。

看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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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终于要火了?摩友:国产续航一般,进口的又买

追风机车人

发布时间:19-12-2920:18优质原创作者
电动摩托车终于要火了?摩友:国产续航一般,进口的又买不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动化的趋势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虽然现在大家对于电池的技术并不是很认可,但不管是任何的交通工具,都加快了电气化的步伐,甚至连摩托车也开始进入电动化时代,现在市场上已经有不少的电动摩托车产品,还有些品牌是专业级的,看到这样的局面,不少人都在猜测,电动摩托车的时代真的要到来了吗?


其实现在满大街跑的都是电动车,只不过都是电动自行车,真正的电动摩托车并没有多少,而大家看到的也不过都是些电动踏板车。不过进口车也研发出一些电动摩托车,只是数量特别少,而且价格还特别高,一般的消费者根本买不起,而且电动摩托车也让大家存在着很多疑惑,尤其是电池寿命和续航里程的问题,这些都是摩托车爱好者最关心的问题,因为目前还没有哪款国产的电动摩托车可以满足摩友对速度上的追求,同时续航上也不是很理想。


虽然现在国内很多大企业都开始去研究电动摩托车,也推出了几款产品,但真正的的电动摩托车时代还未到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电动摩托车在某些地区还是灰色地带,很多车友选择了自己改装,先不说这样做是否合法,至少在安全方面是无法保障的,不少车友为了提高动力,却忽略了国产电动车的本质,这些质量根本不足以承受这么高的动力。


由此可以看出,改装来的电动摩托车是没有安全保障的,上路后也会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甚至有些成品电动摩托车的质量也令人堪忧,为了可以让自己的利益更高,有些车企选择了偷工减料,这样的车哪怕是价格再低,也是不能够买得,驾驶者要是开上了路,安全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同时对道路上的其它车辆也造成安全威胁。


电动时代是目前发展的主要方向,但目前在这方面的技术并不是很成熟,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电动产品,都存在着一些不能够突破的问题,尤其是续航方面,就算是骑辆电动摩托车,也不过是空有一个摩托车的外表,其实跟电动自行车的区别并不大,因为它的续航根本不能跟燃油的摩托车相比,而上路后也随时有可能没电,不知道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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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 golden 的帖子

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24155-2009),并未定义电动摩托车的标准。没有电池电压,功率,重量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我也看了,并未说超出这个规范的就属于电动摩托。而且国际上根本就没有电动摩托的规范,这个概念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按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属于机动车,需要驾照。2019年4月15日执行。也就是说一年多了,有几个人考了驾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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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9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大多数地方好像都给了三年左右的过渡期,到现在还没过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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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11: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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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开始过渡,现在都有三个三年了吧,还没过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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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4-21 19:51 发表

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24155-2009),并未定义电动摩托车的标准。没有电池电压,功率,重量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我也看了,并未说超出这个规范的就属于电动摩托。而且国际上根本就没有电动摩托的规范,这个概念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按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属于机动车,需要驾照。2019年4月15日执行。也就是说一年多了,有几个人考了驾照呢?

人家說這年開始算3年
然而一段科普下來是不是還是說明店家賣電動車是合法的,只是私下改裝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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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3: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印象中炎阳以前谈过‘惩罚’原则在中国行不通,还举了闯红灯撞死白撞这个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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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4-21 16:05 发表


问题是禁摩令都十几年了,城市规划还没跟得上?就是没有规划嘛。就像站街小贩一样,直接把别人的生存空间夺走。搞得好像城市就是官府开的一样。

电瓶车有安全问题是一个既成事实,牵涉面很大。这点我是同意的。但要说电动车就无路权,凭什么呢?修建城市街道花的是所有纳税人的钱,凭什么只有汽车、自行车有路权?而且你一直没有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电瓶车生产商知法犯法,禁超标电瓶车他们该对消费者赔偿多少钱?知法犯法照样赚钱没事,被坑的消费者负全责?做不到禁止超标电瓶车的生产,自然也做不到禁止超标电瓶车的使用。

這帖我要求再戰,上次聊這個被您帶到坑裡了

電動車無路權的理由是
其賠償能力和殺傷能力不對等,這個不是提別的問題能改變的

所以要保證其合法上路的權利只有2個出路
1. 降低它的殺傷力
2. 提高它使用者的賠償能力

=======

其它甚麼法律執法者有各種問題,或者廠家應不應該擔責都是另一層話題,這裡等於轉移話題
廠家被你找出100個錯處來,也不能成為放任賠償能力和殺傷能力不對等的機械上路的理由

---因為你是受害者,所以社會應該容許你去害別人
這樣的邏輯肯定是不行的

正如不能說你收到一張假鈔很慘,所以社會就應該讓你也有權把這張假鈔花出去
或者別人欠你錢你很可憐,所以你欠另一個人錢就可以不還了

廠家騙不騙你是另一回事,只要你開的車,殺傷力和理賠能力不對等,你就不能開出來
或者換句話說,廠家騙了你,你很可憐,所以社會就應該容易你開殺傷力和理賠能力不對等的車上路受挨你撞了然後兩手一攤的風險,就很沒道理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4-21 15:05 发表
汽车有什么不能禁的,禁摩令下来不就是上面一个文件嘛。

你说那种拉偏架的处理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凭什么电瓶车既不如汽车又不如行人?消费者保护法你一直吐槽的,假一罚十,有用吗?这力度比你说的拉偏架大多了吧,概率也高得多吧 ...

給電動車也拉偏架的道理不好說合不合法
但至少是一種以謬誤對付謬誤,以暴易暴

既然電動車本身賠償能力和殺傷能力不對等(經常撞了人無力賠償)
那讓電動車試試被汽車撞了也索取不到足額賠償的滋味,可能這種做法的確不合法合理,但至少是符合電動車車主的主張的(開車撞了人,賠不起可以不賠)

如果電動車車主支持自己被撞時應該足額收到賠償,那當然應該支持自己上路也應該足額賠償他人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27 14: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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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7: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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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能力不是应该由交警或者法院判定么?艳阳为何预判电瓶车赔偿能力不足?

要说杀伤力,汽车强得多。我对现在不少城市,交警拦阻电瓶车拆掉他们自装的小雨蓬就是支持的。因为一旦出车祸,支撑雨蓬的钢管对骑手与路人的杀伤力都很高。电瓶车应该限速没错,不让上街又是一刀切懒政的做法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1-27 1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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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8: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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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1-27 17:26 发表
赔偿能力不是应该由交警或者法院判定么?艳阳为何预判电瓶车赔偿能力不足?

要说杀伤力,汽车强得多。我对现在不少城市,交警拦阻电瓶车拆掉他们自装的小雨蓬就是支持的。因为一旦出车祸,支撑雨蓬的钢管对骑手与路人的杀伤力 ...

不是有6億中國人月收入不足某金額的說法嘛
考慮電二輪基本是中國的中收入者或以下,能掏出來的儲蓄現金可以說普遍難超過4位數
電二輪造成的任何刮擦行人醫藥費都在千元水平,預判賠償能力不足是很合理的
(不判斷他們賠償能力不足反而有問題)
再說社會新聞一天有多少外賣小哥,三輪車大爺,刮擦了造成事故,事主損失2000,肇事方卻顫顫巍巍地掏出50說這是我全部家當了我是弱勢群體
這種新聞的頻密程度足證明這個群體的理賠能力極差

======

正常文明國家應該是強制公共空間的機械設備的操作人上保險的
而不會上演遇到事情再來扯皮然後
一方說撞人不賠錢我要被醫院趕出來啊啊啊啊
另一方說我沒錢黃世仁要逼死我啦嗚嗚嗚嗚
這樣的比慘戲碼

不上保險就會造成很多的道德風險
(比如有一個保額到1W的交強險的資金池子就很合適了,畢竟再怎麼撞,也是平均1-2000的損失,偶爾小概率重創一個也夠賠)

======

汽車當然殺傷力強得多,所以它有商業險+交強險
同理殺傷力更大的渣土車,油罐車,飛機,保險就更高,所以殺傷力和理賠能力應該是等比例向上的才合理
我一直說的不是電動車殺傷力大於等於汽車(是電動車的殺傷力和理賠能力不對等),是它"殺傷力/理賠能力"這個系數遠大於任何交通工具

自行車,低速+自重輕,撞不死人,再怎麼說靠普通人的財產/收入都夠賠

電動車,特別是改過的,或者特別重的,或者老頭樂之類的
要求它上牌,或者上交強險,上駕照是應有之義

這個應該沒甚麼好說的
不上車牌,人會跑路,
不上交強險,遇事兩手一攤,
不上駕照,沒法保證駕駛員不橫衝直撞
說白了汽車要有上述三樣也是基於同樣理由

電動車的撞擊力足以撞到人重傷,就應該要有上述3大件,可以說弄個輕量版的(因為殺害力畢竟遠低於汽車),但不應該完全沒有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28 0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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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22: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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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1-27 17:26 发表
要说杀伤力,汽车强得多。

二者殺傷力固然有高低,但汽車相對於二輪車的殺傷力高的也有限,並不是近乎無窮的大
理論上來說理賠能力差個20倍就說得過去,再少就很扯了

拿重量來說差多少倍?正常小型汽車的重量大約在1000公斤
電動二輪車在50公斤

如果簡化看F=MA,單純撞擊力算也基本在20倍(當然實際計算遠比這個複雜,比如人體器官的破損臨界值是多少)

當然汽車的最高時速等更大,但它的制動也更好
加上本身汽車是考證的,又有扣分制度,技術等隱藏條件算上
很難說汽車殺傷力高於電二輪很多很多很多(比如百倍以上)

汽車交強險是15萬,商業險一般也有50-100萬,好的有200-300萬
折平均來說單純保險的基本理賠能力都在80萬左右
電動二輪車的保險理賠能力是零無疑說不通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28 0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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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6 橙炎陽 的帖子

按六亿人月收入不足一千的说法,买个电瓶车也要两三月工资,他们是买不起的。买得起电瓶车的人至少也是小康以上,卖惨颤颤巍巍拿个五十块,这只能说收割智商税了。

出现车祸,一方索赔,一方拒付。那当然是上法庭见了。不愿意上法庭,有想不受损失,是不是必须车技得好?什么都不行,还是别开车吧。艳阳喜欢把车祸赔偿都甩给保险公司,在中国目前的人情社会是不现实的,等于宣示富人开车有权利撞人。汽车发明成这样,就是玩个心跳刺激,不是为了图安全。各种安全制动的装置都没有设计,然而消费者觉得必要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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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2 12: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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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12 09:12 发表

按六亿人月收入不足一千的说法,买个电瓶车也要两三月工资,他们是买不起的。买得起电瓶车的人至少也是小康以上,卖惨颤颤巍巍拿个五十块,这只能说收割智商税了。

出现车祸,一方索赔,一方拒付。那当然是上法庭见了。不愿意上法庭,有想不受损失,是不是必须车技得好?什么都不行,还是别开车吧。艳阳喜欢把车祸赔偿都甩给保险公司,在中国目前的人情社会是不现实的,等于宣示富人开车有权利撞人。汽车发明成这样,就是玩个心跳刺激,不是为了图安全。各种安全制动的装置都没有设计,然而消费者觉得必要性不大。

首先我一直強調的是理賠能力應該和殺傷力二者匹配才能上路
所以不要跟我說甚麼汽車殺傷力更大,憑甚麼汽車也能上路之類的話,因為我們看是否匹配

再者紅字部分也是我一直在網上見過很多次的一種情緒發言
典型的邏輯是甚麼汽車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原因是汽車的路權是從行人那裡讓度過來的
(這種邏輯是有問題的,汽車應該是全部人為了獲得更好的生活的一種共識,而不是甚麼一方讓渡予另一方)
總是把我的見解描述成階級對立,剝削窮人出行,為富人張目之類的
事實上讓理賠能力和殺傷力匹配的機動車輛上路造福的是全部人民,而不是造福富人

很多網友都說汽車的流行代表了富人剝奪了窮人的權益這點我是很有意見的
汽車的流行便利了每一個人的衣食住行,比如貨車,建築車輛,工程車輛,公交車
沒有這些車輛你只能等菜販子挑扁擔了

開私家車的也不完全是有錢闊少兜風,人家也可能是某個軟件工程師趕著上班,或者某個飛機師趕著去上班
那開私家車上班的程序員本質上和開貨車運菜的司機對社會的貢獻是同質的
社會本身就是一個環,很多人把開車定義成富人惡少為了享受所以為富不仁甚至不惜拿車撞人的工具是有問題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2-12 19: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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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前面还说“六亿月收入不足一千”,转眼买车开车就是全民的事了?你说说国民一半以上的穷人何时能开上车?

货车与公交车那些车需要考A照,他们的事故率才多少?能不能要求开车5年以上的中产们也考个A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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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18: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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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13 17:50 发表
艳阳前面还说“六亿月收入不足一千”,转眼买车开车就是全民的事了?你说说国民一半以上的穷人何时能开上车?

货车与公交车那些车需要考A照,他们的事故率才多少?能不能要求开车5年以上的中产们也考个A照? ...

您沒仔細看我樓上說的,我不是這個意思
誠然如您所說,很多窮人甚至中產可能很長時間都長不上車,我認識的很多中產甚至小富人都沒車
但沒開車的人也可以是汽車的受益者

我認為行人讓出路權給汽車並不是純粹的讓開得起車的富人受益,而是全民受益的
開車的人並沒有在獲得路權這件事情上虧欠不開車的人甚麼

(就跟油錢加價並不是開車的人吃虧,而是全民吃虧的道理是一樣的)

運進城的菜也會加價,運進城的衣服也會加價,樂高玩具也會加價
你不開車,那你總得吃飯和穿衣服吧

QUOTE:
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12 09:12 发表
在中国目前的人情社会是不现实的,等于宣示富人开车有权利撞人。汽车发明成这样,就是玩个心跳刺激,不是为了图安全。

您這個說詞似乎有點忘本了

回想90年代的中國貧困地區
或者看今天的世界落後貧困地區
就沒有一個窮困的地區的人是不想修路的

路和車就意味著人員和物資,財富的流通
修路和通車是全民受益的事,按你說的沒路,沒車對窮人更有利,那落後地區的人應該訴求把路都切斷了才對

顯然汽車帶來的意外傷害比起其帶來的價值要低了太多太多了,以致大部分正常人都知道應該怎麼抉擇
說"汽車不仁論"過於感性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2-13 19: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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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1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并不理解我#78,#80的回复,再看一遍吧。你反驳那些我已经回答你了。你引用我的回复与你反驳的也没有关系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2-13 19: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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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21: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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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12 09:12 发表

按六亿人月收入不足一千的说法,买个电瓶车也要两三月工资,他们是买不起的。买得起电瓶车的人至少也是小康以上,卖惨颤颤巍巍拿个五十块,这只能说收割智商税了。

出现车祸,一方索赔,一方拒付。那当然是上法庭见了。不愿意上法庭,有想不受损失,是不是必须车技得好?什么都不行,还是别开车吧。艳阳喜欢把车祸赔偿都甩给保险公司,在中国目前的人情社会是不现实的,等于宣示富人开车有权利撞人。汽车发明成这样,就是玩个心跳刺激,不是为了图安全。各种安全制动的装置都没有设计,然而消费者觉得必要性不大。

1. 汽車是全民受益的事,上面說過一次了
2. 不存在甚麼車禍甩給保險公司一說
保險公司是代替投保人來履行賠償責任的,願意先行投保本身就是履行事故賠償的一種表現
同等金額下,並不是非得沒有保險,自己打工賣血來還錢才叫有承擔,願意投保就是承擔了
3. 汽車撞人了讓保險來賠是家家都有利的好事,不存在甚麼為富不仁,反而電動二輪脫險上路才是有問題的
還是上面強調過多次的問題了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27 18:37 发表
電動車,特別是改過的,或者特別重的,或者老頭樂之類的
要求它上牌,或者上交強險,上駕照是應有之義

這個應該沒甚麼好說的
不上車牌,人會跑路,
不上交強險,遇事兩手一攤,
不上駕照,沒法保證駕駛員不橫衝直撞
說白了汽車要有上述三樣也是基於同樣理由

電動車的撞擊力足以撞到人重傷,就應該要有上述3大件,可以說弄個輕量版的(因為殺害力畢竟遠低於汽車),但不應該完全沒有

保險,駕照,車牌,三樣缺一不可,這三個是最最最基礎的要點了,可以弄簡便點,但不能沒有,開車沒有這三樣東西等於打乒乓球沒有球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2-13 2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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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09: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3 橙炎陽 的帖子

我也赞成汽车是文明进步的产物,利大于弊。

不能定量讲应然都是空中楼阁。对买不起车的民众来说,可廉价乘坐的公交车祸率只有C照小客车的百分之一。这点充分说明了,提高驾驶技术才是降低车祸的不二法门。

回到主楼的电瓶车问题,两三千一辆的电瓶车,艳阳认为车主会买多少钱的保险?买个50元的意外险管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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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11: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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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15 09:02 发表


我也赞成汽车是文明进步的产物,利大于弊。

不能定量讲应然都是空中楼阁。对买不起车的民众来说,可廉价乘坐的公交车祸率只有C照小客车的百分之一。这点充分说明了,提高驾驶技术才是降低车祸的不二法门。

回到主楼的电瓶车问题,两三千一辆的电瓶车,艳阳认为车主会买多少钱的保险?买个50元的意外险管用么?

1. 設計規劃得好,理論上消費50元一年應該管用

2. 但是按現在的實際狀況來說不管用
因為現在的無序瘋狂駕駛方式風險太高
很多特別誇張的要麼加重改裝,加寬加長拉建材水泥,要麼逆行闖紅燈或者直接在人行道開足馬力衝
這種情況50元保費肯定不夠賠的

再說保險公司也不能為違規行為出險,所以駕照和上牌也還是必要的

3. 所以我一直認為這種事應該搭配駕照,上牌,和保險三樣一起做,並不是三樣有任意一兩樣即可
駕照:保障電二輪有一定交規的理解和技術
上牌:保障他們不能出事了跑路,而且保證了車輛的速度不能太高,殺傷力太強

這些東西維持在一定合理範疇內,50元肯定夠了

假設每人年發生事故按3%算,那50元的消費險理論上也有1500元保額
作為低速的小電動撞人撞車的損失數學上應該夠覆蓋
(當然我不是精算師,只是說這個範疇的金額應該夠)

4. 從可行的角度說,想想傳統自行車這個東西,放全世界路權都是接納了上百年了,也不會有人提出要自行車上駕照或者搞車牌登記制度的,那就可以理解人們基本對這個東西帶來的馬路風險是可以容忍的
那抄自行車的作業就好了!或者稍稍突破一些也行

電動自行車的重量和速度如果全部參考自行車來弄,不考駕照不買保險,肯定沒有人可以說你甚麼(電機用3-5KG的,時速弄到15KM/H)
不說法律上合不合法吧,但道理層面上公民之間權利沒有受到侵害,肯定沒有甚麼好譴責的,
這個情況就是執法部門的層面了,這時限制電二輪,就單純是為了收稅或者創收,電池安全之類的技術原因了,用自己是弱勢為理由要爭取普羅大眾的同情完全說得通
(從字面意義上來說,特別是國外,人家說起電助力自行車應該就是傳統自行車框架上加一個助力馬達,而不是電摩托車加兩個腳踏板)

現在路上很多流行的電二輪撞擊力基本等於N倍於自行車
(實話說我認為正面撞擊一下基本撞死個把成年人沒問題,很多也不把行人路權當回事,就是猛按喇叭,行人敢不讓就撞你丫的)
卻希望受到跟自行車甚至行人一樣的監管,有可能嗎?
這時不講公平,那被汽車撞了又嫌汽車撞擊力太大,要求汽車多承擔責任?
如果是主張方便輕鬆一切簡單不擔責的,那自己被撞也應該一以貫之才對,換作開車的無照駕駛,醉駕,或者車輛非法改裝撞了自己,不知道主張"一切通融"派的人是否事事都可以通融一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2-15 19: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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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7: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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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觉得1500的赔偿金就够解决你所说能撞死人的事故了?

规范电瓶车的交规与驾照是我一贯赞成的。电瓶车如果不限速,就应该视同摩托车管理。摩托车的管理实际上还是比较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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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21 17:51 发表
艳阳觉得1500的赔偿金就够解决你所说能撞死人的事故了?

规范电瓶车的交规与驾照是我一贯赞成的。电瓶车如果不限速,就应该视同摩托车管理。摩托车的管理实际上还是比较规范的 ...

我簡短再回答一次

1. 現在太多不規範的,大多是要撞死人的,這種情況下不是保不保險的時,而是要規範化的事
2. 規範化後,電二輪應該是殺傷力跟自行車差不多,或者略多於自行車的,這時即便真的發生撞擊傷害,也多是輕傷,或者摔倒,流血之類的
這些情況1500的賠償金這個範圍是差不多的
3. 我之前說講過,從平等角度上來看,經常故意不履行保險義務的,或者故意駕駛改裝車輛,超載,行車不規範,經常威脅行人的,給社會帶來危害的
自己被撞又要汽車給他們全額賠償的,就是耍流氓,如果按電二輪的觀點,汽車撞人後如果司機有難處,也應該看著辦,多多少少給賠一點,反正誠意到位就算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2-21 1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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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08:1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8 橙炎陽 的帖子

电瓶车规范化我一直是赞成的,戴头盔,限速,拆掉改装,上牌照……等等都有必要一步步规范推行。

至于艳阳想象的杀伤力跟自行车差不多,这不可能。从物理上来说,以目前的技术质量必然要大些,惯性更大,怎么会杀伤力差不多呢?

电瓶车肇事不赔,显然应该起诉嘛。艳阳这因为电瓶车不守法,所以汽车也该不守法的思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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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2-22 08:18 发表

电瓶车规范化我一直是赞成的,戴头盔,限速,拆掉改装,上牌照……等等都有必要一步步规范推行。

至于艳阳想象的杀伤力跟自行车差不多,这不可能。从物理上来说,以目前的技术质量必然要大些,惯性更大,怎么会杀伤力差不多呢?

电瓶车肇事不赔,显然应该起诉嘛。艳阳这因为电瓶车不守法,所以汽车也该不守法的思路是什么意思?

物理上會不可能嗎?
現在主流的電二輪無疑都是改裝過重了,都是過於摩托化了
外國流行的,或者國內也能買到很多小眾那種外觀更接近自行車的

這種重量(這....甚麼質量,我好久沒上物理課,汗)應該跟自行車差不多
拿經典公式來說F=MA,如果這車子最終算上電機和電池比自行車略重一些,那最高速度就應該比自行車一般的最高速度略低一些
這樣殺傷力應該是接近的,你說的不可能是甚麼物理知識?
一般大家接受的自行車最高時速是25KM/H,那這電二輪如果比常用自行車重20%,那加速度低20%嘛,或者最高時速也應該低20%

電助力按現在的交通普遍尺度(普遍電二輪車主只願意承擔自行車的責任)來說應該是省力,而不是更快更重

========

在文明社會是有人權大於債權一說的
即不能為了逼債把人打死,或者把人關起來要債

但這樣一來需要規避一個道德風險:就是有的人仗著有這個制度而故意去挑戰高風險的行動
這樣一來收益歸自己,而風險又可以利用弱勢身份不承擔

交強險制度就屬於堵塞了這個風險,絕大部分交通意外用提前強制的交強險支付了,避免司機兩手一攤地上一躺說我沒錢的道德風險
(這裡有兩層道德風險得以解決,避免了肇事者挨打或被逼債,也避免了苦主的進一步由於金錢不足而缺乏救援甚至進一步激動報復)
也省略了很多起訴的法律成本(除了少數傷害極大,不夠賠的意外)

沒有交強險的電二輪肇事屬於給社會增加了起訴的法律成本,和道德風險
任何人自己被撞要全額快速理賠,自己撞人卻沒錢讓別人慢慢走起訴,這我認為就說不通

汽車當然應該守法,我提出的是電二輪車主應該主動放棄自己被撞時的快速理賠,應該走民事起訴流程,以達到他們邏輯上的自洽
我倡議他們放棄他們不願意承擔的同類權利,這個不違法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2-22 1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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