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重庆日料顾客误以为自助餐一顿饭吃了1万4元的店家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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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01: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重庆日料顾客误以为自助餐一顿饭吃了1万4元的店家责任问题

现在是否存在误导,店家顾客双方各执一词(顾客有大众点评上店家的“302/人”的信息)。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事情稍微调查一下,店家就会陷入困境的。

如果是点餐,那么就必然是有相应的过程的,就是顾客对着菜单向服务员确认自己需要的菜,

菜单上必然有菜价,但有的时候结算并不是各菜的价格的叠加,比如本老在帝都某日料消费,某菜价格比如50元,但该菜也出现在套餐里,点下这个套餐的总价也就是50元。所以,顾客在这个环节上无视掉菜单上的价格,也是说得通的。

但接着就不对了,因为客户点菜完毕,店家在这个时刻(!)一定是要告知顾客所点食物的总价的,
店家在这个时刻(!)一定是要告知顾客所点食物的总价的,
店家在这个时刻(!)一定是要告知顾客所点食物的总价的,

本老在重庆餐厅点餐,如果店家不是立刻就收款的话,店家都是格外注意这个告知环节的,实际上就是立刻把所点食物的清单(包含总价)打印出来给你过目,因为这个告知环节太重要的了,店家格外重视它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假如顾客随后再要点菜,那么店家就会再打一份新的清单,诸如此类,等用餐完毕结账的时候,顾客拿这些清单跟店家结账。这是后付账的标准流程。

按这样流程进行,就完全可以排除误解的可能了,一旦顾客有疑问,也可以纠正或者中止交易,店家也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

但本案中,店家显然并没有按照这个流程走,而是在最后结账的时候才告诉了顾客总价,这本身就已经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了。

所以,店家现在的说法,是不能给它自己圆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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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09: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吃的少见识少,没见过点完菜就上账单的(需要直接付款的除外),并且不认为这是必走的一个流程,不走这个流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接下来的责任。

当然,我这个也是主观认为,不想也没法说服不同观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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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1: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aappmn 于 2019-7-28 09:36 发表
我吃的少见识少,没见过点完菜就上账单的(需要直接付款的除外),并且不认为这是必走的一个流程,不走这个流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接下来的责任。

当然,我这个也是主观认为,不想也没法说服不同观点的人。

確實有很多點完菜就上帳單的,特別是電腦系統的
很多時候走那個流程不是商家自願的,純粹就是系統怎麼設置就只能怎麼走

======

手工計費的店又可能不一樣

這新聞的重點在於商家肯定沒有惡意誤導(這事沒有惡意犯罪,雙方都是一個大寫的囧)
消費者也認為自己受到的誤導不是來自商家

側面反應了商家其實很實誠
如果是真正存在極大誤導行為,比如店員有暗示,或者菜牌寫得不好,消費者早就說了
說不出來要麼是很蠢,要麼就是真沒誤導

說白了關鍵就是在於消費者確實有一個對價格上的"主觀誤會"
這個主觀誤會應該誰去承擔責任?

如果商家的收款方式和菜單上沒有太大的不足,也就是一個常規的做法
做法理和法例上應該判決消費者自己承擔這個疏忽,商店已履行告知義務
這個是一個"應當知道"的概念,消費者在吃飯吃應當要知道這個價格
(同類例子像上次工人偷吃廠長的狗,怎麼叫偷吃,怎麼叫撿狗吃呢?所謂偷就是能否知道一件物品是無主物,這一般需要依賴法官對生活有一個經驗判斷,
不應該死扣文字,難道說狗身上沒有寫名字,所以就肯定是無主狗這麼粗暴的嗎?)

至於怎麼樣叫做履行了一個"應當告知"的義務呢?
我認為一個店常規地用普遍方式公示了價格就可以了,這種"常規"就是絕大部分飯店的幾種大的方式的任意一種,都應該視作是合格合規的

當然樓主不這麼看待告知義務,他可能認為商家要先打印小票,再用高分貝告知顧客,最好顧客還要在有見證人證明自己清醒的情況下簽字作實
反正你給出甚麼樣的確認,他都可以繼續要求更高一級別的確認,美其名曰提高服務要求和行業水平

上次帝王蟹的新聞也是一群人糾著個有沒有先打印電腦小票的技術細節在講
還有人說稱海鮮必須要有顧客簽字呢,沒有簽字就不認
很多人會在這種新聞裡雞蛋裡挑骨頭,沒有打小票,店員沒有再確認價格之類的小節上做文章
用意無非就是想拉個偏架,或者吃個霸王餐罷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19-7-28 1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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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2:3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橙炎陽 的帖子

一般需要依賴法官對生活有一個經驗判斷

=============================
其实就是这一句话,没有绝对的对错,但责任的划分是主观的,这个法官37开,那个法官73开。比如楼主就认为写了302/人并且点菜后没有上账单就是极大的错误,责任比如占7成。我认为302/人是瑕疵,不上账单根本没毛病,店家责任最多1成。因为不存在1+1=2这样的普世价值,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最终判决只能依赖法官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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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8: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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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appmn 于 2019-7-28 09:36 发表
我吃的少见识少,没见过点完菜就上账单的(需要直接付款的除外),并且不认为这是必走的一个流程,不走这个流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接下来的责任。

当然,我这个也是主观认为,不想也没法说服不同观点的人。

你说的对,确实有些店不告诉总价,但本老的记忆里,那些都是小店,两个人也就100左右的消费,差也差不到哪里去。

但是,“告知”义务是店家的一个明确义务,就好比你在柜台上买个物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货的时候卖家总该告诉你价格吧。如果店家此时不告知价格,那么也就等于这个时候买卖还没有成立。

所以,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义的:顾客只有在知道了价格之后,才负有买方义务。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店家在开始做菜之前要让顾客确认总价的道理所在。

店家不这样做,出了争执,还是对店家自己不利,何必呢?店家固然可以说“菜单上写了,顾客自己可以从单价算出总价嘛”,但这样的理由是否就可以满足“告知”义务,是有问题的,尤其在计价模式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在有那个302元/人的信息存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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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8: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种纠纷,对于店家来说基本上就是每天都会遇到,但一般也就是几块几十块的事,

比如本老去过很多次的一家店,俩人点菜吃饱就是100左右的事,十个八个人也就是三五百,如果店家和来往的顾客都是实在人,确实没有必要搞一个“事先告知”环节。掌柜的机灵一点就可以了,看到有的顾客不太寻常,可以个案特别照应一下。其实,这类店,逃单的问题远远大于价格争执的问题。

但这个不一样,本来5000元的预期消费变成了1万4,

这就好比,你买个块吧钱的小物件直接就在柜台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了,要是一笔几百万的生意你总该有个书面合同银行走账吧。两者都是买卖交易,但交易模式就很不一样了。

本来5000元的预期消费变成了1万4,这样的情节只要出现,基本上全是店家不正常,以往的案例里,没有例外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9-7-28 18: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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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21:4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红字我完全不认同,和你争不出个所以然来

就说一条吧,有些新闻里多说了一句,大意是“监管部门认为这是X女士自己看错造成的,管不了”。当然,她还可以继续申诉甚至起诉到法院,什么时候监管部门或者法院判定商家承担大部分责任,我可以承认你是对的。

或者说,你凭你的本事在这些标价300/人,500/人的商家里吃了远大于标价的餐饮,但付的价格就是标价,我同样承认。在你认为理完全在你一边的情况下,试试不亏?

[ 本帖最后由 aappmn 于 2019-7-28 21: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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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1: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又看到个新闻,一个女的因为某些原因店家没给她端面,然后她就自己去端了。结果面比较烫,她走到座位上的时候不小心打翻了,正好烫伤了同桌的老人和孩子(应该是一伙的)。然后她就要求店家赔偿,调解无效记者打了律师电话,然后律师说顾客主要责任,商家次要责任。我同意

但某些人又可以有不同说法了,给客人端面是商家的义务,面比较烫又有提醒的义务,现在商家即不端面又不提醒,出了事故你不担主责谁担主责?我不想分辨,只能说最后责任的划分是法官根据各行业规则+日常经验习惯+具体情况等等综合分析,划分责任比例,看看谁更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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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1: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8 aappmn 的帖子

商家的责任是晚上面,而不是烫伤。

人家没上,你可以催啊。

如果人家没上,或者慢了,你自己去拿,下次再烫了,怎么杜绝下副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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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2: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szwd1997 的帖子

顧客受傷永遠都是商家的問題

商家的主要疏忽由商家承擔
員工的主要疏忽由商家承擔
顧客的主要疏忽由商家承擔

我認為這是世界通行法律常態,要說道義基礎嘛,硬要說當然也是可以說有,經不經得住質疑不好說
要說出於社會利益最大化嘛,我認為是有的

畢竟商家一般比較有錢,這種制度確保了每個意外受傷的公民基本賠償都能落實
從成效來說算是個對社會有利的制度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19-7-29 1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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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2: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明显是不对的。

因为这个不需要配合,自己就可以导演。

就像你是老板,我直接离开你的公司,我让你赔偿。关键不是你开的啊。

这个端面同理,商家端泼的,可以算,自己端泼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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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9: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高消费嘛服务也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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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20: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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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9-7-29 12:34 发表
明显是不对的。

因为这个不需要配合,自己就可以导演。

就像你是老板,我直接离开你的公司,我让你赔偿。关键不是你开的啊。

这个端面同理,商家端泼的,可以算,自己端泼的,不算。

道理上你說的對,但我不開好結果
就像之前有一個新聞小孩去撞端烤魚的服務魚

最後也是餐廳賠錢

法院常規會說的理由是沒有給顧客一個安全的進餐環境
動線場地太窄,地太滑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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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22: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突然发现这个事情是2016年发生的,但之后多次被翻出来炒,

也没有看到后来的处理结果,估计是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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