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院查封老赖车辆申请人竟卸下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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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5: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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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5:35 发表
而且你一直在偷换概念。借钱还钱本来就是投资回报的行为,被你扯到交易上面。交易是第一时间等价交换,借贷不仅是单方面债主赚钱,而且有时间差。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你這個欠債行為單獨分開計算沒有甚麼法理依據吧
你無非就是說如果債主不能自證"沒用強",那就按"有用強"處理,那怕交易完,也直接可以給你收回罰沒了
這就叫疑罪從有了,雙邊當事人現實力量沒有太大差異化,普通公民也不具備一系列取證工具啊

你讓人家專門在手機下載一個阿里巴巴的金融產品專門處理民間借貸?

那法理上大部分人都是疑罪從有的
除非說你是為了讓老賴方便自己特殊化,設立一條方便賴帳的做法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1 15: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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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5: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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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5:40 发表

你又在自己设的小局里自嗨了。现在信息时代做啥没有留证据。你这个逻辑稍微修改一下就是:

A偷B的電腦不給錢是可接受的
B偷A的錢不給電腦也是可以接受的

是不是也很开心啊

用偷舉例恰好說明你這個立論的心虛之處了

偷當然可以接受了,都互偷互搶了就是實力為王了,有啥不可接受,動物世界那些獅子狼兔子天天偷來偷去有啥可說的?
問題是不偷不搶,你這個理怎麼說得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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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5: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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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8楼已经说了,你说那种情况就叫偷。你拿了钱还诬告别人偷你东西嘛。打官司你是不是有把握能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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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2 白炎陽 的帖子

是你心虚吧,说来说去尽是违法行为。违法还想不受惩罚,你以为公检法是当摆设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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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6:01 发表
是你心虚吧,说来说去尽是违法行为。违法还想不受惩罚,你以为公检法是当摆设的哦

我違個毛線法,按你說的不能自證沒用強就該認倒楣,那我合法主張,你不能證明,那電腦就該還我了,啥叫偷?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5:58 发表
我在88楼已经说了,你说那种情况就叫偷。你拿了钱还诬告别人偷你东西嘛。打官司你是不是有把握能赢呢?

我不說偷啊,我會說強買強賣,我會撒謊說:這電腦我是想賣3000的,南飛愣是給了1000強買強賣拿走了
另外我已收的1000我也不退,我已經昨天去吃火鍋花光了

按你的邏輯,你不能自證沒用強,你就該還我電腦,至於那1000,對不起,你自己走司法途徑

===

如果你不還我電腦

那說明余某也不願意還路虎車,心態是一樣的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1 16: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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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5 白炎陽 的帖子

你不过胡搅蛮缠而已。你撒谎诬告就对簿公堂嘛,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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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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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6:03 发表
你不过胡搅蛮缠而已。你撒谎诬告就对簿公堂嘛,敢不敢?

這裡的"我"沒甚麼好不敢的,就像傅某沒啥好不敢的
你現在發現問題了?你主張了一個舉頭三尺有神明,讓當事人自己良心發現的法理原則

像我這種人本性當然是不願意這麼做的,所以我回答你,我不敢

但很糟糕的人,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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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7 白炎陽 的帖子

傅某要是敢,就不会跑路了。你那种完全是强盗行径,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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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6:03 发表
你不过胡搅蛮缠而已。你撒谎诬告就对簿公堂嘛,敢不敢?

南飛兄聽我一句勸,論壇勝負是一時的,自己的良心是一世的
我在軒轅這麼久,我不敢說我講的都是公道正確的,但我敢講我說的每句話我都負責任,
不管是那一種情況,我都是站雙方立場說的,也就是說我說出來的場景不論我作為那一個角色,我都是OK的

人家一個債主借貸行為你非要厚著臉皮去無效化,讓人家23萬元血本無歸
那現在你買了部電腦,現在讓你還給別人,你應該擔著

不要輸打贏要

具體到這路虎車上,你的看法是一步步走火入魔了
1. 按你一開始說的,路虎車太貴了,不能這麼押
2. 那好,如果余某這麼幹吧,請估價公司估一下,余某把多出的金額退出來,那行不行?比如說路虎估了30萬,扣掉應還的23萬,余某退7萬給傅某,這行不行?
3. 像你說的如果沒有證據不證明自己用強,當然也是不行的,那怕余某退29.9萬,你也是不會放過他的

簡直另人髮指

你的邏輯問題就在於說有兩筆欠債
第一筆有法院公證
另一筆沒有

所以沒有公證的那筆欠債就要為有公證的欠債"讓路",有公證即有優先權,那怕沒公證的已發生,也得給我吐出來,是這意思吧?

你自己想想,你是在坑窮人,還是在幫窮人

如果一個老闆欠兩個人錢,一個精明點,一個窮苦點,你說誰的錢更可能有公證?誰更有資本去走法院?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1 16: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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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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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6:11 发表
傅某要是敢,就不会跑路了。你那种完全是强盗行径,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OK,假設有ABC三個人

A欠B 20萬已還,未公證
A欠C 20萬未還,已公證

請問C是否有權帶法警去B的家強要這20萬元?

按你說的答案是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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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9 白炎陽 的帖子

你的立场是很明显的,客观公允恐怕谈不上。

我的观点一贯是,私下谈不拢,就该提交法院审理,本案就是提交法院审理。你认为法院审理是无效化?是脸皮厚?没钱无力偿还的情况,这是显而易见的。你的观点就是不管还不还得起,反正还不起我就收你房收你车,就差没卖器官了,你快去流浪。中国的法律即便法院查封,都要保证欠款人有最低生活水准,在那之上才拿去抵债。按你那种收法,就是黄世仁式收债,很明显违反公序良俗,一直是教科书批判的对象。

QUOTE:
2. 那好,如果余某這麼幹吧,請估價公司估一下,余某把多出的金額退出來,那行不行?比如說路虎估了30萬,扣掉應還的23萬,余某退7萬給傅某,這行不行?
3. 像你說的如果沒有證據不證明自己用強,當然也是不行的,那怕余某退29.9萬,你也是不會放過他的

关于第2点。如果傅某同意,私下这样协商解决我认为是OK的。如果傅某不同意,法院这样判罚我认为也是OK的。但你观点显然是不管傅某同不同意,反正我就是要这么干。我只反对这点,第3点与我无关。

所以你后面的推论我也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的。我的观点一直是,私下强拿的,要吐出来。有契约协商的,是可以拿的。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6: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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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0 白炎陽 的帖子

两码事,B和C一点关系也没有。A既然已经还给B了,那就是B的钱,C要强拿就是抢劫。给你看一个案例,涉及多方纠缠一套房的。是不是如我所说,契约写的不清楚的人吃亏:

一场房官司的传奇结局:数方争夺 三次查封两次拍卖

2013年07月31日 15:37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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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 周胜律师

本期主讲 周胜律师

“还记得房价5000的北京吗?”7月28日,新华网上一篇文章的当头一问,不知让多少人泪湿衣襟,勾起了多少人或侥幸、或遗憾、或痛心疾首的回忆。在法律人的眼里,房价飙升的一个更直接的意义在于,它让许多原本可能激化的纠纷在不知不觉中消弭于无形。

2007到2010年间,北京十佳房地产律师、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周胜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见证了北京房价飙涨的上半场。好在由于在律师的主张下,第一次针对涉案房屋的拍卖作废,而时隔半年的第二次拍卖正好赶上房价狂涨的巅峰,所有牵扯进来的利益方至少在账面上没有受到损失。只不过,一个无辜的姑娘京城安居梦却也就此破灭。

他按揭买房

却让开发商还贷

一切都起始于2004年炎热的初夏。一年前刚刚经历过SARS的折磨,北京的房价还在低谷里缓慢地向上攀爬。27岁的郑由走进东四环十里堡X小区售楼处,几经挑选之后,“豪掷”12万元首付,又向银行贷款46万,买下了一套85平方米的两居室——在那时,开发商还在求着公众买房,买房之前并没有资格审核、存款总额之类的限制。购房合同上,郑由和开发商约定,因为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无法向银行抵押,如果郑由没有按时向银行还贷,将由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郑由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开发商还钱。

房屋于2005年交付。但从交付之日开始,意外就发生了:郑由始终不向银行还款。银行屡次催收,又通知开发商一起催促,郑由却始终保持隐身。按照合同约定,2006年9月、2007年3月,开发商先后两次代客户向银行还款近4万元,相当于17个月的还款额。

2007年,不愿再与郑由纠缠下去的银行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郑由将贷款全部还清,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时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不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银行的诉求,同时指出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随后,银行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结果是郑由应偿还的全部应付贷款从开发商账上一次性划转。

当年年底,开发商委托周胜律师对客户郑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但诉状送达朝阳区人民法院之后,周律师才愕然发现,短短两年工夫,这套房子已经牵扯了好几个人进来,每个人都正在对这套房子主张权利。

这套房屋被两家法院查封三次

经周律师多方调查,得知这套房子早在2006年就已经被朝阳区人民法院预查封了。当时,一个名叫杨致远的人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郑由曾经向他借款50万元,已还了20万,还欠30万,可从此就再也找不到这个人了。“虽然郑由购买的房屋尚未过户,但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也就是说,法院解封之前该房屋依法不能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周律师说。

之后,杨致远又依据生效判决向朝阳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06年11月对这套位于十里堡的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冻结了产权过户手续。但令人惊讶的是,就在这份预查封的手续刚刚完成之后,不到一个月,房子却被郑由卖了。

买房的是当年只有25岁的女子秦曼。通过房产中介的撮合,双方同意由秦曼首付20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购房合同上,她和郑由约定,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双方立即履行过户手续。过户的时候,再缴纳剩余的50万元房款。交了首付款,秦曼满心欢喜地搬入了新居。然而按业内人士说法,在二手房交易中,这是风险最大的“等证交易”。正是由于这个疏忽,此后的几年里,秦曼住在这套法律上并不属于她的房子里,百般煎熬。

截至2008年3月,这套在小区里并不起眼的两居室先后被朝阳和东城两家法院查封了三次,分别代表债主杨致远、银行,以及小区的开发商。

排在队首的那家得排到队尾去

虽然曾为郑由提供贷款的银行因贷款被全额收回退出了利益之争,可这套房子上纠结的利益还是很复杂:杨致远的30万元欠款;开发商代原业主郑由支付的46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新购房人秦曼的20万元首付款,以及开发商自身的15万元债权。除了杨致远外,开发商和秦曼都主张,房子应该归己方所有。各方争论得不可开交。

2009年6月,基于杨致远的强制执行申请,朝阳法院决定拍卖涉案房屋。凡是历经过北京楼市风云的人都还记得,这个时间点恰恰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紧急出台楼市刺激政策,刚刚开始显效的时刻。房价已经起跑,但还没走上快车道。不出意料,拍卖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2004年价值58万左右的房产,此时仅仅拍出了60万元,各方都得不到房子不说,连账面上的欠款也收不回来。

恰在此时,周胜律师敏锐地发现,朝阳法院此次依据杨致远的执行申请所进行的拍卖,法律上存在一些瑕疵。“杨致远一案中,朝阳法院查封房屋是在2006年11月。在这当中,银行因为起诉原来的房主,在2007年7月由东城法院也进行过一次查封,开发商在还了银行贷款之后,也起诉房主,于是房子又在2007年11月被查封了一遍。按照法律的规定,查封的期限是两年。问题就出在这里。”周胜说,杨致远一案中,如果想继续查封涉案房产,就应当在2008年11月之前作出“续封”的决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可是不知是在哪个环节里出现了问题,法院没有在两年时限届满前续封,而是在2009年1月重新查封。“这就像是排队一样。本来排在最前边的一个人突然走了,等他再回来,只能从队尾开始排了。同时,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拍卖,开发商对本次拍卖也毫不知情。”

为此,开发商方面向朝阳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重新拍卖。经过仔细研究,法院将第一次拍卖结果作废,案子又回到了原点。

“等证交易”风险太大

“秦曼买房的行为,在当前的二手房市场里也算比较普遍。但是风险实在是太大。”周胜律师说。直到将这套房子涉及到的所有利益方都凑齐了,才能看出这里面巨大的问题。“秦曼的房子是通过房产中介买的。虽然当时还没有房产证,但是法院已经对其进行查封,并已经通知到了房管部门。如果中介能去查询一下,就会知道这套房子存在纠纷,就不应该买卖。而中介恰恰没有去查,或者查了之后,没有当回事,只为了促成交易,赚中介费,把买主给坑了进去。”

从2007年至今,除了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一年时间之外,二手房市场始终是卖方说了算。只要看中一套好房子,买家总得接受卖家几乎全部的条件。其中“等证交易”无疑是风险最大的。即使考虑得相对周全,到公证处办理的双方买卖协议的公证,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买家的权益同样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更不用说绝大多数交易中,连公证程序都没有。

“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或像本案所述存在第三方债权而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限制转让,买房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二手房交易中始终存在这一风险,唯一可行的就是在买房前对该房屋进行详细调查,并在合同中制定相应条款进行约束,尽可能地在纠纷出现时将损失降到最低。”周胜说。

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假如秦曼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尽到了足够了审慎查实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并实际入住房屋,那么,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在出现债务纠纷时,法院也不能对房屋进行查封,更不能强行要求事主腾退房屋,不能使当事人陷入流落街头、居无定所的境地。即使欠了钱,法院和债权人也只能寻求其他的执行渠道,如债务人的存款、汽车、工资中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部分等等。周胜律师认为:“秦曼买的这套房子,一来是已经被法院查封,本就不能交易过户,二来买房时存在过错没有调查清楚,且未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权属过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强制腾退唯一住房’的规定不适用于她。所以一旦陷入纠纷,最先遭遇损失的就是她本人。”

第二次拍卖补齐欠款

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又对各种法律文书重新研究之后,法院决定在2009年年底重新拍卖涉案的两居室。

仅仅半年,首都房价已令所有国人,特别是北京市民瞠目结舌。买房的,赚到盆满钵满,卖房后把钱存进银行的,悔青了肠子。年底的拍卖,皆大欢喜,收回房款100余万,所有当时各方的账面欠款全部补足。但是,表面上的皆大欢喜,掩盖不了无辜者的忧伤泪水。

由周胜律师等人代理的开发商,虽然没能达成“收回房屋”的愿望,可是所有的欠款、违约金全部收回,其利益已得到保障;杨致远的欠款也全部收回;案子的始作俑者郑由,几年中言而无信、人间蒸发,欠下了一屁股烂账,最后却奇迹般的用一套房子全还清了,自己还净赚3倍有余:他只付了12万首付款,却分别从杨致远和秦曼手里得到了30万和20万,净赚38万。



最受伤害的是无辜秦曼。2010年,法院将执行款发放到她的手里,此时的她只能是欲哭无泪:2006年,20万元可以用作一套两居室房子的首付,而在2010年,北京的房子比前些年多了很多,可20万能买到什么?偌大的北京,难有她的容身之地。一个小女子的北京安居梦,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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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8-7-11 16:13 发表

OK,假設有ABC三個人

A欠B 20萬已還,未公證
A欠C 20萬未還,已公證

請問C是否有權帶法警去B的家強要這20萬元?

按你說的答案是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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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6:42 发表
两码事,B和C一点关系也没有。A既然已经还给B了,那就是B的钱,C要强拿就是抢劫。给你看一个案例,涉及多方纠缠一套房的。是不是如我所说,契约写的不清楚的人吃亏:

注意審題:
A還錢給B的這個動作未公證,也就是沒有證人,也沒有有效契約
所以有沒有強拿是各說各話啊

現在A說有強拿,B說沒有,你怎麼辦?

是不是要求所有還款行為都強制公證一下?

按你這個邏輯A還給B的這個行為沒有甚麼確切證物證據,按你說這個東西一直都不可以視作B的錢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1 17: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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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3 白炎陽 的帖子

但是双方都认可啊,存在什么强拿。按法理来说,如果A的妻儿有意见,是可以打官司的,这属于私相受赠。与遗产给了外人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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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7:47 发表
但是双方都认可啊,存在什么强拿。按法理来说,如果A的妻儿有意见,是可以打官司的,这属于私相受赠。与遗产给了外人有相似之处

那問題就在這裡了,認可是可以推翻的,
我例子說得很清楚了,有一方堅持說沒有認可,一方堅持說有認可

像余和傅扣車這件事上,當時說他們"有沒有認可"都是含糊的
假設事後不認帳有這麼一個得益者,他決定不認帳,那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呢?

=====

我看法很簡單,我如果是法官,我一概不聽你們兩個當事人認不認帳,我就看這交易是否基本符合公平,如果公平,一律不追訴,不公平,修改到有效
一個已發生的交易或者還款行為如果基本是公平的,你還能用主觀意志來推翻對抗,豈不是太荒謬了?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1 18: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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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5 白炎陽 的帖子

事后不认可也是不认可啊,你的例子并没有说这点。事后不认可就是有纠纷。至于法官如何调解这是法官的事,虽然法官不是一定可靠,但是他代表了合法性,如果没人上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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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21: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的例子沒有說非常明,但基本是這意思了,不然C憑啥帶法警去
其實這個案子把所有枝節都剪掉,就是一個關鍵問題:

請問法官是否有權利以"糾紛"為由強制把已完成的交易單方面收回,注意是把單方面的財產撤掉
顯然我和余某認為是不可以的,原則很簡單,違背公平原則,甲方已經全部履行責任,然後乙方全部責任均不履行,當然不可能

如果該交易是違背公平的話,可以退回不公平的部分,重新修正至公平,但不能完全撒回

======

這裡法院原理上是錯的,但是技術上余某沒做到位,如果余某當時拿的不是路虎車,是直接去傅某家扣下了一堆錢,或者說扣下了一個古董文物
中間沒有產生太大的強制暴力行為,法院是無可奈何的

法院的執行法官這裡相當於鑽了一個空子,一般車房易手是需要過戶的,所以余某拿了車子,未有過戶,某程度上可以視作違背傅某意願強制拿車的一個證據
我認為這裡是關鍵證據,如果拿的是一件別的物品,法院將不能區分是自願放棄抵押品還是強索

當然站余某立場這麼做是無可厚非的,拿了個車不過戶,方便傅某還債,再者不是真要據為己有,是用作抵押
加上傅某某程度上肯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配合

為什麼選擇拿車不拿別的私人物品呢,同理,傅某某程度上肯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配合

======

法院顯然是為了結案率採用了最不厚道的做法:調查到有這麼一部車,大家法官都忙了,趕緊運用法律未過戶即視為原主人的原則,直接收車法拍掉
余某未有抵抗到底,某程度上也合乎現實,因為余某損失也不大,新添一條爛帳,但是解決另一條老爛帳

在無力對抗公檢法的情況下,只能說有點哭笑不得

執行法官要能做得更好一點,那就採用調查其它可用的財產執行,這樣更加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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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21: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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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1 18:59 发表
事后不认可也是不认可啊,你的例子并没有说这点。事后不认可就是有纠纷。至于法官如何调解这是法官的事,虽然法官不是一定可靠,但是他代表了合法性,如果没人上诉的话

南飛兄一直很理想化地強調說那個收債過程必須是非常非常和諧友愛的,交車方最好是有書寫文書字據,寫明自己是自願放棄車子的,甚至最好是大家握手微笑擁抱著,去公證處辦理的
這個說法當然說對也挺對的,大愛嘛,大愛肯定是對的,也確實維持你一貫的原意,同情弱勢方

但是操作性未免太過虛偽,我表示鄙視這一種不現實的思路

說實在,欠這麼大一筆錢,還不上,還被人拿走一部路虎,能開心得起來,文書配合度這麼高嘛?
還錢大部分肯定是"半推半就"的了,說實在受到一些軟威脅也是肯定有的
沒有像于歡這樣打一頓就很不錯了

諸如余某這種半強制的催收,我認為應該是有效化的,不然社會爛帳就太多了
按你的思路走,就都沒人借錢了

如果徹底杜絕民間借貸,我也不認為最底層者能得益

====

最後多說一句,都開上路虎了,還以白毛女自居,是不是太嬌氣了
你欠人錢,有部路虎,該還就還,如果覺得路虎比欠的錢多,那趕緊賣了啊,車也不賣,錢也不還,圖啥呢?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8-7-11 2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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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7 灰炎陽 的帖子

几个人争家产不就是这种情况嘛,已经有归属的财产因为有纠纷所以重新拿给法院判,你不会没听闻过吧?

回复 #108 灰炎陽 的帖子

因为债务人有可能不配合,所以就强抢,而且你竟然赞成黑社会催债,这就是地主恶霸的逻辑。这也是我一直反对的,你所说的私力救济在实践时势必成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陋习,就不是法律所容许的。不客气的说,就是违法行为。

我并不认为此案中的傅某有多无辜,他资金链断裂前,生活也是很奢华的。但更多的欠贷人,是像于欢那样的可怜人,一次失手万劫不复,变卖家产不足还债,被逼上绝路。这和古代那些被沉重地租压得喘不过气来,一遇水旱丧葬不得不向地主借钱的穷苦农民一样。

不给这些人出路,人道上的同情不说了,现实中肯定会引发民变,到时候首先冲击的就是你们些吸血鬼。你觉得恃强凌弱很现实,我很遗憾的告诉你,兔子逼急了,也是要咬人的。小恶为之,大难难逃。中国循环这么多年的王朝兴灭,你一点教训也没吸取。

我并不认为走司法渠道就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只是相对不那么坏。理想的做法是,债主眼见债务人无法偿还,减免延期债务。然而这种做法,中国几千年来都没有普遍出现过,我也不指望有几人能做到为富而仁,不是为了一点余钱,基本的人性都不顾了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2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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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9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那也得分開情況討論
催債是有很多種情況的

這裡先上結論,論可接受程度:楊白勞>>>>>于家>>傅家
免得你又用楊白勞來反駁我

====

像你上面說的: 我去你家,你說你沒錢了,讓我不能採取違法方式維權,自己去法院起訴去
如果你真的是一窮二白,還不出個啥了,我其實是可以接受這種說法的

但如果你家院子就停了部路虎跟我講這套,是不是就有點不要臉了?
你可以侵權,我不能侵權?

====

我不認為于家人可憐,于家的資產是非常富足的,如果心不要太大,做他們本錢能做的生意,其實是可以活得很好的
說白了,他開了個大廠,養了上百號工人所以才倒閉的,要是一開始就開個小廠,養十號工人,就行了

我討厭,瞧不起,忿恨這種用別人的錢賺錢,並讓別人承擔風險的小人
賺到的錢算你的,虧錢算我的?

我做生意從來都是有多少本錢做多少事,賠光了拉倒,我一力承擔
社會都是于歡這樣的人,那就完蛋了

于家在我眼中的問題在於說借錢的時候不算好漢,賴帳的時候也不算好漢,捅人的時候也不算好漢
如果今天是我炎陽借錢,有借就一定能還上

如果還不上,我光棍一條,願打願挨,我今天就是當定強盜了,你奈我何?
要催債,可以,我堂堂正正,大家約個地方見高下,生死各安天命
我打不贏你們,是我學藝不精

你當不了孔子,你至少能當個武松,或者牛二也好啊,于歡算個啥?黃皓?

我絕對不會當面哭哭啼啼,背面拿把小刀往人家背後刺
然後再去找公檢法記者裝可憐

====

楊白勞這類的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家裡有急事,不幸事,生存所需,大病

接了錢還不上,合情合理
人權,生命權>債權

====

像于家那種是拿別人的債權開玩笑,去換自己的財產權
傅某就更不用說了,比于家更卑鄙了,于家是真還不上,傅是有路虎,硬不還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2 1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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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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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2 10:34 发表
我并不认为走司法渠道就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只是相对不那么坏。理想的做法是,债主眼见债务人无法偿还,减免延期债务。然而这种做法,中国这么多年都没有出现过,我也不指望有几人能做到为富而仁,不是为了一点余钱,基本的人性都不顾了

這個思路簡直瘋了,我完全不同意

如果是考慮人類仁愛之情,那就全人類湊份子還了
如果是為善而仁,那就有債務人還不起,社會大眾最善的那一群捐錢替他還
如果是為富而仁,那就找最富的N個人替他還

再怎麼說也輪不上債主來還這筆錢
憑啥別人都講得光明正大,卻讓債主一個人去頂著?

你這是赤裸裸的道德綁架,當然,你這個說法肯定很有市場,因為倒楣的人最少,解決得最好,侵害到利益的人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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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种分情况催债需要立法细化,但中国这方面就是空白。对私力救济立法我是支持的

对投资来说,本来就是有回报的,赚的钱分给你了,剩下的钱当然归我。但是投资有风险,债权人应该仔细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帮助自己也帮助别人分析风险。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于欢家经营破产,固然是被市场淘汰的,但借钱给他的人无视风险,难道不应该被市场淘汰?我认为无视风险的债权人被淘汰,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把发展空间留给愿意下深水付出劳动的人做大做强。当然,这点涉及到民营银行,又是我国金融落后的方面,不提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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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2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于家在我眼中的問題在於說借錢的時候不算好漢,賴帳的時候也不算好漢,捅人的時候也不算好漢
如果今天是我炎陽借錢,有借就一定能還上

如果還不上,我光棍一條,願打願挨,我今天就是當定強盜了,你奈我何?
要催債,可以,我堂堂正正,大家約個地方見高下,生死各安天命
我打不贏你們,是我學藝不精

你當不了孔子,你至少能當個武松,或者牛二也好啊,于歡算個啥?黃皓?

我絕對不會當面哭哭啼啼,背面拿把小刀往人家背後刺
然後再去找公檢法記者裝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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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1 白炎陽 的帖子

只是这种仁人少你没见过而已,史书上是很多的。世风日下,道德反而成了道德绑架,也是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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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3 白炎陽 的帖子

你是不是嘴硬我不知道,但于欢这种人就是普通人,甚至是普通人中的小善之人,这种反应是非常正常的。你看不惯,只是你的阅历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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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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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2 10:53 发表


你说这种分情况催债需要立法细化,但中国这方面就是空白。对私力救济立法我是支持的

对投资来说,本来就是有回报的,赚的钱分给你了,剩下的钱当然归我。但是投资有风险,债权人应该仔细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帮助自己也帮助别人分析风险。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于欢家经营破产,固然是被市场淘汰的,但借钱给他的人无视风险,难道不应该被市场淘汰?我认为无视风险的债权人被淘汰,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把发展空间留给愿意下深水付出劳动的人做大做强。当然,这点涉及到民营银行,又是我国金融落后的方面,不提也罢

人要借錢,肯定就會還不上,或者說人不願意還錢很多時候是天性,你有路虎,有奧拓,你都有可能不想還錢,所以還錢一定是要逼的
催債不需要立法細化
國家在這裡也是一個尷尬的身份,明面上國家不能說逼債手法合理,實際上也不能說不讓催債,這樣很多經濟都會完蛋

于家小民警的做法基本就應該是一個官面上的做法,民不告官不究,默許形式

=======

風險論從在我看來是完全錯誤的看法,無奈政治上挺正確
從上次于家案墨葉一直在講風險論我就一直想笑

1. 首先你政治分野就錯了
貸款是一種商品,兄弟,不一定賺錢的,貸款貸到虧了,比如利息設得太低,也是有可能的,
你很熱愛把放債的描繪成富有餘錢,去放貸的惡人
這是錯的,放貸的就跟賣水餃的道理一樣,有賺錢的,有虧錢的
你能說賣水餃個個都是灣仔碼頭?

2. 再者你是濫用風險論
按你這個說法所有商品都有風險,那都應該可以承擔收不回錢的機率
我一直喜歡用霸王餐向你解釋這點,就是希望你可以體會,無奈你不行
你一直很同情那種做小手工業的水餃大娘,辛辛苦苦買菜切肉包了水餃,必須得收回錢啊

按風險論說,賣水餃是投資,是有回報的,你憑甚麼不承擔吃霸王餐的風險?

這裡我的反駁是:
有風險,和我同意風險,不去盡力迴避風險,是兩回事
我知道會有霸王餐,但我不可能坦然接受你吃霸王餐
我一定要跟霸王餐抗爭到底,因為我要把霸王餐的機率壓低

催債同理

3. 我認為真正健康的做法是互相淘汰,既然欠債的和逼債的都不認同社會公約,那可以約定一個場所大家私下解決,二者都該被淘汰
于家的問題是不夠光棍,正規貸款解決不了轉私下解決,私下還不了錢又希望警察救命,警察不願救命又希望暴力維權,採用了暴力又再次希望公檢法處理
做人做到這份上不行,要麼公到底,要麼私到底,今天要是學108好漢,我也敬你是條漢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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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2 10:58 发表
只是这种仁人少你没见过而已,史书上是很多的。世风日下,道德反而成了道德绑架,也是可叹

人家是道德,你是道德綁架,沒問題,
出錢者才是道德,哥,你以為你看下史書就道德了?

道德門檻這麼低的嗎?

既然強調債主更幸福,欠債者不幸,所以應該減免,那同理就不該由債主來減免了,比債主更幸福的人有得是

你把一堆窮逼普羅大眾劃一個圈子,然後讓他們相對最不窮的出來承擔所有後果,就當成自己解決問題了?
這是最簡單的方式,但不是最正確的方式

就好像老人摔倒不知道是誰推的,老人很窮很可憐,所以讓幾個當事人湊份子給老人去看病吧一樣的荒謬
個體再強也有限,你說的問題應該讓群體來解決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2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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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12 11:00 发表
你是不是嘴硬我不知道,但于欢这种人就是普通人,甚至是普通人中的小善之人,这种反应是非常正常的。你看不惯,只是你的阅历少而已

錯,于歡至少是小惡之人

小惡小善很好定奪,就是說這種人的數量乘100萬,社會會更好還是更差
像于歡這種人愈多,社會愈倒退

我才是小善之人
像我這樣的人愈多,社會愈健康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12 1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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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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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4. 借錢如果大家心態擺正,他就是一種普通商品,當然人性很難擺正,所以他就是一件危險商品
南飛兄上面說得很對,借錢是一種時效性的商品,所以上刻借著想還,下刻可能還不上了
為了防上這種還不上的行為,只能單獨就金融產品立法

說穿了借錢還不上,和拿了別人的錢交不出貨的道理是一樣的
或者拿了人家的貨,還不上錢是一樣的

都有時間差

但是貨款糾紛一般處理就不會像貸款糾紛一樣寬鬆

這種法治區別我理解就是政治掛帥:
能有貨款糾紛的一般是公司,貸款糾紛的一般是個體

能開公司的普遍智商能力較高,所以這群人可以從重處理
反之就從輕處理

說穿了是一種沒啥道理的"誰窮誰有理"理念
如果是工人工資糾紛,就更加從嚴了

中國保障力度:欠債<貨款<工資

其實這三者都是一個東西,無奈就是保障的個體不一樣,保護弱者,弱者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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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9 白炎陽 的帖子

如果你是一家工廠,做了3張床,欠三個人的錢,各100

1. 甲做了一天的木工,存了100塊,把100塊借給你,你去買了一張大床
2. 乙做了一天的木工,做了一張大床,約定100塊錢,把大床先賒給你
3. 丙來你家,聽你的安排,做了一張大床,約定工資100塊錢

這裡如果你破產了,清還次序是丙>乙>甲,只有丙乙都拿到錢的時候,剩下的錢才是甲的

我說這個故事給你聽,意思是說,程序上你看起來很正義的事情,其實實際上不一定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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