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的哥送回失物后索200元误工费 乘客不爽将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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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6: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的哥送回失物后索200元误工费 乘客不爽将其投诉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的哥索要200元该不该?

多日来,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

事件回顾

的哥送回乘客遗落物品

索要200元

事情还要从10月22日晚6时许,孟先生在临潼区乘坐出租车办事说起。

“我是从爱琴海酒店附近坐的车,要到石油城去。”孟先生说,到达目的地匆忙下车后,他很快发现自己的驾照包落在了车上,里面还装着几张银行卡,但出租车早已远去。由于没有要车票,也就无从查找这名出租车司机。

孟先生说,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上午接到交警部门电话,称一名出租车司机拿着他的驾照包,在交警队查到他的信息才联系到他。“我非常高兴,赶紧买了几包烟以表谢意。”孟先生称,当他见到司机时,立刻证实了对方手中的包就是自己的,但对方看见自己手中的烟后,表示不要烟,并称拿到驾照包后曾多方寻找孟先生,并向别人支付过钱,误工等费用需要200元。“我当时心里很不舒服。”孟先生称,他认为作为出租车司机,见到乘客遗落财物应当及时上交出租车公司处理,而不是自己以此要挟乘客出钱赎回。孟先生表示,他当时除拿了几包烟外,身上并无现金,无奈提出乘坐当事司机的车到银行取钱,“他一直拿着我的包,允许我从里面取出一张银行卡后,仍然把包拿回去了,直到我取了钱给到他手里,他才把包还给我。”

乘客投诉到行政主管部门

但没有结果

事后,孟先生心里极不舒服,于是他当天就联系了当事司机所属出租车公司。

“我要求他们公司协调退钱,司机道歉。”孟先生称,公司负责人表示可以让司机退钱,并对司机提出批评,但提出道歉遭到司机拒绝,此事就此搁置。

次日,他又将此事投诉至临潼区出租汽车管理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权强制司机退钱,更没有相关依据对司机作出处罚,建议孟先生报警。

出租车公司:要钱确实不对,可协调退钱

“我们主要对出租车行业的载客甩客、非法营运等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这类问题真的对司机没有制约的依据。”就此,临潼区出租汽车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曾从双方处听取事情的经过,当事司机确实在拿到包后放弃营运多方找寻孟先生,他要的是误工费,无可厚非。

据了解,当事司机老康已年届五旬,隶属临潼区某出租车公司。“要钱的行为确实不对,我们可以协调退钱,并对当事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出租车公司刘经理表示,接到孟先生投诉时,已向其表明态度,但要求孟先生与老康见面,“三对面,我对老康提出批评,同时让他退钱。”刘经理表示,但孟先生一直没去。

当事司机:说要表扬我,次日却投诉了

“我是要了200元,但是有原因。”当事司机老康介绍,孟先生下车后另一名男乘客在后座发现了那个包,想据为己有。“我好说歹说最后给了对方50元钱才把包拿回来。”老康说,随后他放弃营运到丢包乘客下车的地方寻找失主,期间还曾与乘客目的地小区保安沟通此事,后来又跑到派出所反映,派出所建议到交警部门查询驾照信息,最终于次日上午在交警队联系到孟先生。

“我排了很长时间的队。”考虑到自己已为此支付50元,又多方查找乘客信息耽搁了营运,老孟说,这才向对方要了200元,“当时有人见证,他还一直道谢,说钱不是事儿。”老康说,对方称身上没钱,还是他拉着对方去银行取的钱,过程中,乘客拍了车号和监督卡,口口声声说要表扬他,但没想到第二天自己就因为这名乘客的投诉而被叫到出租科谈话。老康表示,事发后,他也曾查过相关法律,这类情况可以提出保管费用和误工费的要求。

对老康的说法,孟先生表示认同,称自己所说的要表扬的是对方拾金不昧、主动送回的情况,但对方应当把包上交车队处理,而不是自己拿着要挟乘客要钱,他投诉司机的正是这一点,并不矛盾。

市民声音

支持的哥:的哥主动归还行为应受到鼓励

“出租车司机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否则又会是另一个领域的‘扶不扶’问题。”市民郭先生认为,出租车司机的做法无可厚非,出租车司机并未藏匿或者推脱,而是主动把包先拿到手,再主动返还失主,已不仅仅是拾金不昧行为,更有着一份职业责任在里面。

郭先生表示,出租车司机在归还的途中,放弃了营运、搭上了油钱,属于助人为乐行为,至于要钱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双方的心理是否平衡。一般按照社会习俗,往往会给予适当报酬,表达失主的感激之情,同时满足出租司机精神层面的愉悦,但前提是双方充分沟通。

支持乘客:的哥捡到乘客的东西就应该归还

“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遗失物的性质不像大街上拾到遗失物,这涉及到职业道德素质。”市民朱先生表示,出租车司机属于公共服务人员,捡到乘客的东西就应该归还。发现乘客的遗失物,司机可以上交公司,通过公司找到失主,可避免麻烦自己,甚至还能得到公司奖励。而如果司机选择自己主动上门,最后又索要费用,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归还行为的初衷。

律师观点

的哥为送还失物产生的误工费

可要求乘客支付


那么,关于返还拾得遗失物的报酬或者补偿问题,法律上有何规定?

“法律上有这方面的内容,但规定都不具体。”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哥为送还乘客遗失物所产生的油费、误工费为必要费用,可要求乘客支付。要强调的是,没有返还拾得的遗失物要求报酬的说法;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同样没有规定酬谢数额或者比例。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http://news.ifeng.com/a/20171030/5284566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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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6: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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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7: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社会,难做好人啊。
碰上人家遗失物品了,最好还是交给第三方,比如当地派出所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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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7: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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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7-10-30 16:42 发表
“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遗失物的性质不像大街上拾到遗失物,这涉及到职业道德素质。”市民朱先生表示,出租车司机属于公共服务人员,捡到乘客的东西就应该归还。发现乘客的遗失物,司机可以上交公司,通过公司找到失主,可避免麻烦自己,甚至还能得到公司奖励。而如果司机选择自己主动上门,最后又索要费用,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归还行为的初衷。

出租車屬於公共服務人員是甚麼飛機?
出租車是公共設施嗎?還是說出租車是公共場所,是政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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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17: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出租车不是城市公共交通 更不是公共服务

评论分析南方报业网-21世纪经济报道陈宪2013-06-25 07:37

在讨论出租车问题时,有人经常以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公共服务或公共资源说事,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城市的公共交通体系是指地下铁道、轻轨列车、电车和公共汽车,以及停车场、道路和桥梁等。出租车和私家车一样,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补充,本质上是私人交通,并不属于公共交通体系。

出租车是公用事业,但公用事业并非就是公共服务业。所谓公用事业,是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通常属于公用事业。尽管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由国家或城市财政投资兴办,但改革开放以来,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逐步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政府也采取了必要干预,比如补贴和价格规制。显然,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补贴应该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例如,补贴公共汽车是比较常见的,也很好理解。以往,中国大部分城市政府都程度不一地补贴过出租车,尤其是在油价上涨较快的时候。不过,已有城市政府,如上海市政府,已经认识到给予出租车补贴是不妥的,进而表示今后将不再进行该项补贴。

我们认为,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首先要为它定性:出租车是私人交通,是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车是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基于这一定性,就不难发现,我们应该为出租车行业选择什么样的管制模式和经营模式。

出租车管制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控制和管理经营主体,只有具有出租车经营权的主体才可以经营出租车业务,相应地,其所属车辆具有出租车经营权。第二,控制和管理出租车的经营权,只有取得车辆经营权,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出租车业务。前者简称为主体管制模式,后者简称为车辆管制模式。目前,中国的大城市基本实行主体管制模式。目前广遭诟病的“份子钱”,就源于主体管制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出租车公司之所以可以向司机收取“份子钱”,就是因为公司获得了政府无偿提供的特许经营权。现在的问题是,“份子钱”的决定既不是司机或工会与公司谈判的结果,也没有受到有关部门足够的规制,而基本是公司单方面决定,且透明度不高。在这样的主体管制模式下,不仅形成了事实上的政企不分关系,而且,严重扭曲政府、公司、司机和乘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出租车的定性和分散经营的特点,以及现有经验表明,车辆管制模式优于主体管制模式,其主要优点在于,能够形成多元化、竞争性的经营模式。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施数量许可管制的常用办法,是政府公开和直接拍卖特许权。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特许。由于没有引入公开竞争的方式,主体管制模式无论与市场原则,还是与法理原则,都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的出租车车辆管制模式。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向个人和公司公开拍卖出租车牌照,在此基础上,引入多种经营模式,可采取公司制、个体工商户和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并由这些组织和司机们自发建立地域性的行业组织,让它们在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毋庸讳言,基于这会触动现有利益格局,但是,如果这一方向是对的,我们就必须达成改革共识,坚持务期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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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22: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连两百块钱都舍不得,想用几包烟就把别人打发了,不仅投诉还要求别人道歉。此人品德低下,以为出了几块钱乘车费就是大爷了。算是农夫与蛇的故事吧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7-10-30 2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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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2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乘客是人渣无疑,这种人渣心地阴暗人品龌龊,必须远离

的哥索要200元极为合理,甚至索要金额已经很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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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0: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就咱觉得要钱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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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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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0-31 10:49 发表
就咱觉得要钱多咩

驾照和几张银行卡,你算算补办损失多少钱,这还没算司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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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1: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zeloti 的帖子

法律上来说,捡到多少钱和要多少钱联系极小极小,只和捡到者交还失主用了多少“成本”有很大关联

捡到1w,成本花了100,那您只能要100;捡到100w,成本花了100,还是只能要100。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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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2: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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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0-31 11:17 发表
法律上来说,捡到多少钱和要多少钱联系极小极小,只和捡到者交还失主用了多少“成本”有很大关联

捡到1w,成本花了100,那您只能要100;捡到100w,成本花了100,还是只能要100。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这要看哪里的法律,西方很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按照捡到物品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捡到东西并上交的人

如果法律没这种规定,着就是恶法或说法律落后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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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2: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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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eloti 于 2017-10-31 11:12 发表

驾照和几张银行卡,你算算补办损失多少钱,这还没算司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单从补办这几张卡来说,真还不值200元钱,但是就手续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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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3: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zeloti 的帖子

对的,但现在本朝就是这样规定的啊

另外,咱原则上同意必须给拾到者一定奖励(这里情况比较互砸,比如丢了个钱包走出10步路一回头看见别人在捡钱包,那这个别人算不算“拾到者”?这里就没法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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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3: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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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0-31 10:49 发表
就咱觉得要钱多咩

50元实际支出费用,浪费的时间金钱,也可能还有油费,200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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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5: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天下第一水货 的帖子

不管多少,这多少的证据要拾到者给出,证据足够,3、500也成啊(当然不能超出一定限度)

但是,东西在您手上,您必须先把东西还给他,然后再问他要您的支出。他不给咋办,小则警察调解,调解不成法院,您不把东西给他是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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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9: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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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0-31 15:14 发表
不管多少,这多少的证据要拾到者给出,证据足够,3、500也成啊(当然不能超出一定限度)

但是,东西在您手上,您必须先把东西还给他,然后再问他要您的支出。他不给咋办,小则警察调解,调解不成法院,您不把 ...

你的说法也许正确,那么造成的后果就是以后出租车司机都要么装作没看到顾客捡走了其他顾客的东西,要么直接交给出租车公司,丢失的人自己去找。
当一个人做了一件好事后,发现自己反而承受了损失,自然就不愿意做好事了。
我有次丢了自己的手机,我打电话一个人接了,我们约好在丢失手机距离100米位置的一个小区门卫那里会面,我主动提出给对方200红包,对方不要,皆大欢喜。
这个出租车司机索要区区200块(就算他说的自己出了几十块钱的事情是说谎,但他确实送过来了,这期间自然存在油费、时间的损失),这个失主本来就应该自觉的提出给对方一点补偿费,而且失主开始根本没给这个司机补偿费的意思(他没带钱嘛),最关键的是事后他还要求这个司机道歉!
我相信以后这个司机肯定为这事伤透了心,以后捡到东西不可能会再浪费精力找失主的。

[ 本帖最后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7-10-31 19: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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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9: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得分人。

如果失主怕麻烦,给200元到也无妨。

如果失主他宁肯麻烦,也去自己挂失,补卡补证,花不了几个钱,这样,这200元就太多了。

最好是事先约好,给司机多少报酬。不然,这个人心里想的是,这些东西丢了,也不值几十元钱,现在向我要200元,太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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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21: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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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有规定需要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只是当时银行卡还没那么普及,只限定比例只算现金的,现在改没改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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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可以把失物交给公司处理,并不会因此耽误时间。
出租车司机事先没有说好价格,而是到见面才说,有强卖的意味。

别说200元,就是2元都多。
如果事先说明,2万都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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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墨叶 的帖子

司机拾到物品公司能否规定必须由公司出面交还物品,司机不能单独处置,否则就是违规。咱认为公司不会有介样的规定,即使有,咱认为介规定本身也是(涉嫌)违规的

所以,司机有对遗失物品如何归还的处置权(在一定限度内,您不能想着3、5天咱很忙,以后再说吧),上交公司、上交警方、自己归还等等,他可以自己选择,如果各自的成本不同,那失主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拾到者必须以最小的代价交还到失主手上。他花了100块您要给,他花了200块您同样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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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9: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 墨叶 的帖子

事先說明,怎麼說法?說"你要錢包,拿兩百來換",他沒準直接就吃官司了
要司機合法合理還能討得上錢無疑是不現實的,財產權擺在那裡呢

現實上司機能做到不合理程度比較輕微,已經算難能可貴了

像墨兄和光哥的思路,要挑司機一些小毛病,肯定是能挑到的,因為在失主不情願的情況下,
世上不存在沒毛病又能要到200塊的做法
您兩位這個說法大家都懂

我看法是司機不完美,乘客也不完美,兩廂比較,乘客人品更渣一點

實操上如果我是司機,我會穿一件馬甲上去,比如說我是撿到的路人甲之類的
避免一些爭議上的不公平(比如他知道我工號,隨時要投訴我之類的)

以司機身份跟乘客起任何衝突都不划算,贏了沒獎金,輸了挨批評
能裝神秘人,盡量裝神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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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09:09 发表
事先說明,怎麼說法?說"你要錢包,拿兩百來換",他沒準直接就吃官司了
要司機合法合理還能討得上錢無疑是不現實的,財產權擺在那裡呢

現實上司機能做到不合理程度比較輕微,已經算難能可貴了

像墨兄 ...

谁渣我不知道。

如果我丢了一个50元的东西,出租机司机说,我给送过来,也没说要钱。见了面,他向我要200元,我肯定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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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1 10:45 发表

谁渣我不知道。

如果我丢了一个50元的东西,出租机司机说,我给送过来,也没说要钱。见了面,他向我要200元,我肯定不同意。

出租車司機行為不是100%沒問題,這點大家都有共識,您反覆強調這個我認為意義不大,沒人認為司機行為是完全正確的

如果您丟了一個50元的東西,出租車司機想要一點報酬,比如100-200塊吧
您認為他怎麼做,能讓別人挑不出一點毛病?
或者說他怎麼做,能讓您滿意?
他如果能讓您滿意,沒準又會讓另一個人不滿意,司機即便換一種做法,也就是賭另一個人性格不一樣罷了

他肯定做不到方方面面滿意的,除非他不要一分錢照程序走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1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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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10:55 发表
出租車司機行為不是100%沒問題,這點大家都有共識,您反覆強調這個我認為意義不大,沒人認為司機行為是完全正確的

如果您丟了一個50元的東西,出租車司機想要一點報酬,比如100-200塊吧
您認為他怎麼做,能讓別人挑不出一點毛病?
或者說他怎麼做,能讓您滿意?
他如果能讓您滿意,沒準又會讓另一個人不滿意,司機即便換一種做法,也就是賭另一個人性格不一樣罷了

他肯定做不到方方面面滿意的,除非他不要一分錢照程序走

他事先可以说明,他这要付出成本的,要补偿,太高,我就送给他了。或者他愿意给我,可以放到公司,让我自己去拿。

这就是我之前说的,做好事只能满足最小成本。

PS,在我看来,司机不是100%没问题,乘客也不是100%没问题,大家各50大板。没理由全指责乘客,或者让乘客承担大部份责任。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1 11: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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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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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1 11:30 发表

他事先可以说明,他这要付出成本的,要补偿,太高,我就送给他了。或者他愿意给我,可以放到公司,让我自己去拿。

这就是我之前说的,做好事只能满足最小成本。

PS,在我看来,司机不是100%没问题,乘客也不是100%没问题,大家各50大板。没理由全指责乘客,或者让乘客承担大部份责任。

他事先說明也很難,沒准就吃官司了,他遣詞造句要很小心,不能流露出一點要脅的味道,不然就得進去了
您要求他做一個您認為更可取的,但事實上客觀來說您能接受的方案是個更不可取的方案

司機明擺不是衝著做好事來的,是想著大家都方便,賺點小錢
用見義勇為的指標來要求司機,司機當然是不合格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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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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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11:39 发表
他事先說明也很難,沒准就吃官司了,他遣詞造句要很小心,不能流露出一點要脅的味道,不然就得進去了
您要求他做一個您認為更可取的,但事實上客觀來說您能接受的方案是個更不可取的方案

司機明擺不是衝著做好事來的,是想著大家都方便,賺點小錢
用見義勇為的指標來要求司機,司機當然是不合格

大家各50大板,怎麼個大板法,乘客無名無姓直接跑了,司機工號名字都掌握在乘客手上,有理沒理司機直接先吃一個投訴了
獎金不知道罰多少,還誤了一天工,乘客毫髮未傷

威胁?

拿一个只有几张卡与驾照的钱包,或是只直值50元的东西来威胁,本身就居心不良。

就算威胁,这种情况也吃不上官司。

赚钱可以,事先讲明。不讲明,与饭店的天价虾有什么区别?

司机吃了一个投诉,谁说就一定被罚?又谁知道误了一天工?乘客付出200元倒是实打实的。

如果就是一两张银行卡与驾照,只要乘客肯花时间,成本还真不值几个钱,200元远远超过。

退一步说,你司机花了200元的成本,如果是赚钱,凭什么就一定能卖出200元?

我卖你一碗饭,等你吃完了,拿一百万,成不?因为我这碗饭就值一百万。这种子是我亲自花了一年时间挑选的,亲自种的,又花了一年,做饭用的燃料,是我花买的红木家具,装饭的碗是我乘飞机专门去景德镇买的。

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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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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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10-31 22:20 发表
出租车司机可以把失物交给公司处理,并不会因此耽误时间。
出租车司机事先没有说好价格,而是到见面才说,有强卖的意味。

别说200元,就是2元都多。
如果事先说明,2万都不贵。

您要這麼想,即便是強賣,
強賣這機會還是司機給失主的呢

司機要是一溜煙跑了,你想被強賣都沒得被強去
我也丟過東西,我巴不得有人來強賣我呢

強賣是不是好東西,問問丟東西的人就知道了,有誰丟了東西不希望被撿到的人來聯繫強賣一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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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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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11:51 发表
您要這麼想,即便是強賣,
強賣這機會還是司機給失主的呢

司機要是一溜煙跑了,你想被強賣都沒得被強去
我也丟過東西,我巴不得有人來強賣我呢

強賣是不是好東西,問問丟東西的人就知道了,有誰丟了東西不希望被撿到的人來聯繫強賣一番的?

那失主不要了呗,有什么了不起的。

我丢了50元的东西,你送还给我,索去200元,我巴不得你别来找我。任何人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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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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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1 11:50 发表

威胁?

拿一个只有几张卡与驾照的钱包,或是只直值50元的东西来威胁,本身就居心不良。

就算威胁,这种情况也吃不上官司。

赚钱可以,事先讲明。不讲明,与饭店的天价虾有什么区别?

司机吃了一个 ...

跟天價蝦沒關係,失物返還本就不是一個公平買賣的場合,撿到者,你花了成本去找人,去連繫了,你先天就"輸"了,你能不賣嗎?

法理上根本就沒有任何一個方法是可以保障出租車司機的議價權的
水兄上面說得很對,你要錢可以,但不能押著東西不給,只能先還人家,再上法院,告警察

這裡您說他議價方式不合理沒有爭議性的,大家都知道他議價方式不合理

您提出他可以有更好的吃相,我認為或許有吧,但即便他事前提出了,區別也不大
問題是乘客堅持不願給酬勞,您提出司機可以有別的做法,說實在是不恰當的,按你任何做法,司機都幾乎不可能成功拿到200

======

人家鑽洞去偷西瓜,被抓起來打了,你說下次可以試著爬牆去偷西瓜,下場也基本是抓起來打,您的建議實際意義不大
非要說只能說或許有極少比例的人,願意給錢,但必須是電話裡事先說好的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1 1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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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綠炎陽 的帖子

肯定的,丢了东西肯定想被强卖;但东西找到了肯定就不想被强卖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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