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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家解读抑郁症认识四大误区:网上流传诊断问卷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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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7-10-1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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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我覺得樓上轉了上海某某大學的作者說得有點意思
精神病這詞本身就有歧義
A, 瘋子
B, 一般病理
如果取A,那抑鬱症不是精神病
如果取B,那抑鬱症是精神病
這樣折衷一下合理嗎?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10-10 18: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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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7-10-1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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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0 17:50 发表
精神疾病的普遍,恰恰是科学之后的发现,非为不科学,很科学。真相有时候就是这么赤裸裸
有點異議,"很科學"這詞有兩個意思
A, 技術理論上愈趨向現代的就愈科學(很先進)
B, 本身有一定完善度的,才稱之謂很科學------我理解一樣事物應該是理論應用體系高度完美了才叫很科學
如果是一些初級程度理論體系(甚至體系還是很混亂),有沒有一個可能性,"它雖然很先進,但是完全不科學"?
比如傳統的汽車製造就是很科學
最近大熱報導的無人駕駛汽車,有說開關門會夾到人的,也有某某不成熟問題,比如會撞到突然衝出來的人
如果有人說它不科學,我認為語意上勉勉強強也通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10-10 18: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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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7-10-1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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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炎陽
于 2017-10-10 18:30 发表
我覺得樓上轉了上海某某大學的作者說得有點意思
精神病這詞本身就有歧義
A, 瘋子
B, 一般病理
如果取A,那抑鬱症不是精神病
如果取B,那抑鬱症是精神病
這樣折衷一下合理嗎?
不合理,我转的安定医院院长说了,抑郁症就是精神病。
上海那个大学那个人不是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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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7-10-11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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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哈,主贴说的安定医院院长,并没有说“抑郁症就是精神病”,红字部分很清楚,人家说的也是“精神疾病”。
而同样是这家安定医院,他们的精神科主任医师还专门解释这是个误区。
事实上其他的精神科专家对此也早有解释和定义,精神障碍较轻的比如焦虑、抑郁、人格障碍、神经衰弱、睡眠障碍,性变态,甚至K药这一类,称之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医学界有所谓的”精神病三原则“,用于判断这个人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还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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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7-10-11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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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现在已经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这种人需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中国的刑法在90年代有这么一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负责,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要负责,尚有自控和辨识能力的,需要负责但可以减罪。
最后一种就比较模糊了,后来经过争论和审定,目前权威的区分是两种,一种精神病早期,比如精神分裂,另一种就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所以这几年不少案子或者事件,动不动就冒出个”精神病“,就是为了减责或者减罪。
事实上,醉酒就是一种很典型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譬如前年,合肥的刘永强案,犯罪人好酒好赌,游手好闲,喝酒后把自家母亲和姐姐杀了,原本判无期。结果拿出一份鉴定结果,说这个人有”酒精依赖综合症“,属于精神障碍,要减罪...........
安徽的司法和精神鉴定部门为这个事扯了很久的皮,后来为了界定酒精依赖综合症这种精神障碍是不是属于精神病人范畴,合肥专门委托更权威的上海精神卫生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再次鉴定,最终确定,犯罪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是由于酒精造成的(说白就是喝高了),具备完全刑事能力,不属于精神病人范畴。
所以如果按照精神疾病(障碍)=精神病的话,醉酒也属于精神病.............这是一件非常严肃、非常科学的事情,不是说拉几个”专家“当虎皮就能混过去的,牵扯到刑法18条的定罪量刑,近年这个概念愈加混乱,也与此有关。
更何况,人家”专家“也只是说抑郁症是精神疾病,少一个字区别很大的。
[
本帖最后由 sos2290 于 2017-10-11 01: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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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7-10-1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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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1 01:20 发表
提醒一下哈,主贴说的安定医院院长,并没有说“抑郁症就是精神病”,红字部分很清楚,人家说的也是“精神疾病”。
而同样是这家安定医院,他们的精神科主任医师还专门解释这是个误区。
事实上其他的精神科 ...
抑郁症是属于精神疾病、精神障碍,
而且属于重性精神障碍。不要将其只是看作是情绪问题。
这话咱标红一次,引用一次,还说过不要断章取义。
结果呢,你大忽悠就是看不见。
这说的清清楚楚,抑郁症就是民间所说的精神病。
安定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可从来没说过抑郁症不是精神病。
就是你引的闫芳的话,人家是怎么说的?你看看我下面标红的。
目前,这样的服务模式正在形成。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常务副所长、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社区防治科科长、主任医师闫芳表示,
针对包括精神分裂症等在内的重性精神疾病,
在医院完成急性期治疗后,还需要在社区接受进一步治疗。在北京市,目前从医院到社区的通道已经相对完善,患者在医院就诊后,可以回归社区,社区也有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可提供社区服务和康复训练。
既然精神分裂症是重性精神疾病,抑郁症也是重性精神疾病,为毛到你嘴里,前一个是精神病,后一个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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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11 08: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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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7-10-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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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1 01:20 发表
这个事情现在已经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这种人需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中国的刑法在90年代有这么一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负责,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要负责,尚有自控和辨识能力的,需要负责但可以减罪。 ...
又从医学向法律转移话题了?可惜的很,现在法律上已经说得很清楚,精神疾病就是精神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
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所谓酒精依赖综合症那个例子,你又开始掺加自己的假货。
法律依据是这个,而不是什么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哪个赤脚大夫说的,醉酒也是精神疾病?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11 08: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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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7-10-1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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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刘永强案,人家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怎么说?
2016年3月3日,侦查机关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病进行鉴定。该所依法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
刘永强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而不是什么酒精依赖综合症不是精神疾病。
大忽悠总是擅长夹带私货,偏偏当年人家教授传播自己的知识,他就非说夹带私货不行。这也是一景。
再看看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是怎么说的?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的关于刘永强精神病情况的鉴定报告,认为刘永强系“酒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人家可不是说因为患了精神疾病就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是说,受精神疾病影响,
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
,这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无论你是不是精神病,只要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没有削弱,那就是完全责任能力。
所谓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是不对的,这么多年来的普法教育早就澄清过这一点,大忽悠继科盲、医盲之后,还要再当一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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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11 09: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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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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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h.sina.com.cn/news/hefei ... xvyqvy6762565.shtml
这个是刘永强案的始末,当时闹得很大。
整个事件还是很清楚的,安徽侦查部门之前对犯罪人做出鉴定,酒精依赖综合症,根据刑法18条认定为限制行为人,不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合肥方面最后又求助上海,希望确定这种精神障碍是不是精神病,对方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重新审定才最终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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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7-10-1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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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7-10-11 09:07 发表
http://ah.sina.com.cn/news/hefei ... xvyqvy6762565.shtml
这个是刘永强案的始末,当时闹得很大。
整个事件还是很清楚的,安徽侦查部门之前对犯罪人做出鉴定,酒精依赖综合症,根据刑法 ...
看样子,咱还得再贴一遍。人家不是说这种精神障碍是不是精神病,而是说,这种病是不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
找到刘永强案,人家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怎么说?
2016年3月3日,侦查机关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病进行鉴定。该所依法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
刘永强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而不是什么酒精依赖综合症不是精神疾病。
大忽悠总是擅长夹带私货,偏偏当年人家教授传播自己的知识,他就非说夹带私货不行。这也是一景。
再看看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是怎么说的?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的关于刘永强精神病情况的鉴定报告,认为刘永强系“酒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人家可不是说因为患了精神疾病就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是说,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这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无论你是不是精神病,
只要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没有削弱,那就是完全责任能力。
所谓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是不对的,这么多年来的普法教育早就澄清过这一点,大忽悠继科盲、医盲之后,还要再当一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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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11 09: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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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7-10-1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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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们专业这块也是有标准的。目前中国使用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间对于这方面就有详细的描述。
其实说得很明白,酒精、K药之类的都被归纳进去,其他就更多,甚至自我表现欲强、挥霍都算..........
还有的,譬如女性生理期来了痛经,然后恐惧,每到生理期来,都会觉得疼痛,这个也是精神障碍。
比如有的男女要节食减肥,时间长了吃不下东西,这也是精神障碍。
肝、胆、胃、神经衰弱、过度疲劳、失眠等等,如果发病导致人心理生理的变化,这也是精神障碍。
考前焦虑,结婚前害怕紧张等等等等,也是.....更离谱一点的,性交疼痛、阳痿早泄、甚至小弟弟硬度不够,都在这里面。
篇幅所限,截两个图就好,有兴趣的自已去查询吧,被囊括在精神障碍里面的症状实在是太多了。
所以说,把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精神病,是非常不科学的。近年中国在这方面的认知也多了,用精神障碍,精神疾病这些更精确的称呼。
比如主楼的那位“专家”,也是这样称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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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7-10-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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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还有关于失眠的界定,其主要标准为:每周失眠 3次
另外,心血管等器官问题、性欲减退之类的也有,一并截图吧。医学界关于这方面也有三个原则,分别是:
第一、是否出现了幻觉(如幻听、幻视等)或妄想;
第二、自我认知是否出现问题,能否或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或精神治疗;
第三、情感与认知是否倒错混乱,知、情、意是否是统一,由此社会功能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即行为情绪是否已经严重脱离理智控制)。
记得以前在说过,之前接了个案子,跟残疾人有关,所以稍微知道一点,更专业的大家可以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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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os2290 于 2017-10-11 09: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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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7-10-1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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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2 灰炎陽 的帖子
科学的含义是可重复,可检验,理论有实验依据。你说那个是科技。我们可以说现代的科技水平比19世纪发达,但不能说现代的科学水平比19世纪发达。这一点看现代的科学家水平就能看得出来。事实上,经典力学达到的理论水平是量子力学无法望其项背的
科学无所谓成熟,只有是否完备的问题。技术才叫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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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1 11: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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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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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不要王顾左右而言他。
首先,医学界与法律界从来就没有什么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之说,我上面都列举了。至于民间,我不知道你那个民间是什么标准,至少我从来就没听说过什么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
第二,抑郁症与精神分裂都是重性精神障碍,如果精神分裂是你口中的精神病,那么抑郁症也是。
第三,主楼的那个专家从来没说什么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是你大忽悠这么说的,别安别人身上。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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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1 09:39 发表
另外,他们专业这块也是有标准的。目前中国使用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间对于这方面就有详细的描述。
其实说得很明白,酒精、K药之类的都被归纳进去,其他就更多,
甚至自我表现欲强、挥霍都算..........
还有的,譬如女性生理期来了痛经,然后恐惧,每到生理期来,都会觉得疼痛,这个也是精神障碍。
比如有的男女要节食减肥,时间长了吃不下东西,这也是精神障碍。
肝、胆、胃、神经衰弱、过度疲劳、失眠等等,如果发病导致人心理生理的变化,这也是精神障碍。
考前焦虑,结婚前害怕紧张等等等等,也是.....更离谱一点的,性交疼痛、阳痿早泄、甚至小弟弟硬度不够,都在这里面。
篇幅所限,截两个图就好,有兴趣的自已去查询吧,被囊括在精神障碍里面的症状实在是太多了。
所以说,把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精神病,是非常不科学的。近年中国在这方面的认知也多了,用精神障碍,精神疾病这些更精确的称呼。
比如主楼的那位“专家”,也是这样称呼的。
另外,精神疾病症状不是精神疾病,你不要偷换概念。
自我表现欲强、挥霍,那不一定是精神疾病,只是精神疾病的一种症状,就比如咳嗽是肺炎的症状,但咳嗽可不是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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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1 11:18 发表
科学的含义是可重复,可检验,理论有实验依据。你说那个是科技。我们可以说现代的科技水平比19世纪发达,但不能说现代的科学水平比19世纪发达。这一点看现代的科学家水平就能看得出来。事实上,经典力学达到的理论水平是量子力学无法望其项背的
科学无所谓成熟,只有是否完备的问题。技术才叫成熟
那我認為精神病確實有點不科學,也檢測不出來,程度也衡量不出來,
比如血糖高,多高才叫高,是可以抽血,可以按比例計算出來的
張三李四誰血糖高,一比就明,這個超級科學
張三李四誰精神病更重,就比不出來了吧
精神病比較不好量啊,而且測驗方式也很難用重覆檢驗來談
對比時下專家沒有可信度,一堆富二代偽造精神病證明......不就是因為精神病測量方式本身不科學嘛
富二代要偽造精神病好辦,要偽造血糖高就偽造不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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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10-11 14: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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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5 灰炎陽 的帖子
sos说的是精神疾病普遍不科学,你说的是精神疾病的程度测量不科学。事实上精神疾病是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测的,限定时间做上两百道选择题,什么癔症,妄想之类的都可以测出来,不是想伪装就能伪装得了的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1 14: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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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1 14:50 发表
sos说的是精神疾病普遍不科学,你说的是精神疾病的程度测量不科学。事实上精神疾病是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测的,限定时间做上两百道选择题,什么癔症,妄想之类的都可以测出来,不是想伪装就能伪装得了的
我想到個事,我是道聽途說的,不一定準確
我女友的一同學早前有抑鬱(之類的)被家人送去精神醫院住了一兩周,吃了好多藥,到出院那天,醫生問她好些了嗎
她說我好想自殺(她事後說只是說說而已,意思重新面對學校啥的很累),然後醫生大為緊張,又限制她多住了一兩個月(有點強制的?)
她事後一直自怨自己幹嘛多嘴說那句話
按您說的,她當下如果忍住了,不就偽裝(正常人)成功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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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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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
抑郁症智力(咳咳。。至少是轻度)完全正常,伪装肯定能得逞啊。既然是做题目,就不能伪装了吧;就像医生问诊您不说你的实际感受,华佗来也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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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1 14:50 发表
sos说的是精神疾病普遍不科学,你说的是精神疾病的程度测量不科学。事实上精神疾病是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测的,限定时间做上两百道选择题,什么癔症,妄想之类的都可以测出来,不是想伪装就能伪装得了的
目前医学界在分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病与非病三原则,前面已经说过了。有这方面问题,但又未达到致病的,称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说得再清楚不过了,”非精神病“。
所以说,这两块人家是分得非常清楚的。
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人利用这个钻法律和道德空子,故意混淆,之前水区谈这个,好像就是因为一个女的打老妈,然后用”精神病“来给自已免责。
现实生活中,合肥刘永强案就是典型例子,杀人后,合肥方面鉴定为酒精依赖综合症,属于精神障碍的一种,这是要减刑的,结果扯皮扯了好几个月。最后求助于上海方面做更精准的鉴定,推翻了第一次的鉴定结果,这才得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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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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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医生水平不高,这也很常见。欧阳不是说了嘛,现在国内很多心理医生,是不懂心理学的,只会乱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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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7-10-1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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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sos2290 的帖子
精神病是重症的,重症普遍了还得了。精神疾病是轻症,这个很普遍。西方从公元纪年起就有牧师,最初是啥病都治,7世纪以后主要是疏导心理疾病,直到现代心理医生的出现。这种文明的设计,就是针对精神疾病普遍这个事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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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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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2 10:22 发表
目前医学界在分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病与非病三原则,前面已经说过了。有这方面问题,但又未达到致病的,称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说得再清楚不过了,”非精神病“。
所以说,这两块人家是分得非常 ...
还在混淆是非。
所谓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不是精神病,象醉酒,吸毒等。
刘永强案前面说得清楚,酒精依赖症是精神病,但他是负完全责任能力,而不是什么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12 10: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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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7-10-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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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精神疾病(障碍)=精神病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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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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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2 10:36 发表
既然如此,精神疾病(障碍)=精神病 吗?
抑郁症是不是你口中的精神病?
精神疾病自然就是精神病。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12 10: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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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7-10-1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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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烧等于肺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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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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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注意看这段哈:为进一步确定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确定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范畴,承办检察官向领导汇报后建议对刘永强再作一次鉴定。
说得很清楚,第二次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精神障碍(酒精依赖综合征)到底属不属于精神病范畴。
鉴定结果就不说了.........
确定一个精神疾病(事实上更精确的叫法是精神障碍)患者是否致病,是有标准的。一、是否出现了幻觉(如幻听、幻视等)或妄想;第二、自我认知是否出现问题,能否或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或精神治疗;第三、情感与认知是否倒错混乱,知、情、意是否是统一,由此社会功能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即行为情绪是否已经严重脱离理智控制)
符合标准的精神障碍(疾病),才被称为精神病,而民间的精神病,主要指的是精神分裂,就是疯子。
图片附件
:
7BWF5M`[2G7UWM2QZYS1%}6.png
(2017-10-12 10:50, 12.3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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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鹊南飞3
于 2017-10-12 10:49 发表
发烧等于肺炎吗?
看样子你没有搞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
从头到尾,把发烧等同于肺炎的,是楼主,而我是反对这种说法的。
之前有人发了个帖子说这个事情,楼主就把两者等同起来,争论了很久。前天世界精神卫生日,相关的文章多了些,他就拿过来扯大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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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2 10:49 发表
呵呵,注意看这段哈:为进一步确定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确定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范畴,承办检察官向领导汇报后建议对刘永强再作一次鉴定。
说得很清楚,第二次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精 ...
你拿这个有什么用啊?只能证明在医学上,小编不懂,或者办案人员糊涂。前面我引了法律条文,明显看出在法律上,精神疾病就是精神病,负不负责任,那要看他是不是负完全责任能力,能不能减轻,是看,是不是限制责任能力。后面的两份鉴定也说明了这一点。你放着法律条文与专业鉴定不谈,却拿出这种没有任何效力的话,偷换概念,都到这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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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290
于 2017-10-12 10:53 发表
看样子你没有搞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
从头到尾,把发烧等同于肺炎的,是楼主,而我是反对这种说法的。
之前有人发了个帖子说这个事情,楼主就把两者等同起来,争论了很久。前天世界精神卫生日,相关的 ...
我啥时候说发烧等于肺炎了?
是你这样,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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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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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抑郁症是精神病,你说不是。
理由说什么,如果抑郁症是,那挥霍什么的都是精神病。
我看了一下,你的证据,人家说的是,挥霍什么的只是一种症状,现在居然说我把发烧当肺炎。这种手段简直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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