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10-3 01:05 发表
紅字說法就有問題了,女方實際執行上當然可以指定把彩禮給任何人,您說的無權是道德意義上的無權,不是我所問的無權
女孩本人對男家才是最有價值的,女孩父母沒價值,沒價值自然也沒有價格
這裡說難聽點,如果女孩,岳父,岳母一起掉水裡,男家立場只能先救女孩
錢歸不歸女孩,這個女家自己內部協商,那怕最後共識是捐給村委會也沒關係,在男家立場這筆錢是花在女孩身上的,這個說法沒問題
女孩生不生養自己,這是女家自己的問題
說真的男家只是個給錢走人的動作,女孩兒時吃了家裡多少飯,男家不可考的
很多打工妹都自述自己14歲出來打工,每個月給家裡寄多少錢
自己小時候才吃了家裡多少多少,該還的都還光了
--------這裡我不是說彩禮合理性問題,我想帶出一點是說,女孩有沒有欠女家,欠多少,這個是因人而異的,而很多信息外人不知道
娶老婆要男家報答女方父母,這個說法毛病太多了
首先人權上就不合理,撫養是義務,但這裡就算了,咱就當是經濟帳來講,毛病也很多
1. 父母具體給了多少,是精養,是賤養,男方怎麼知道?信息就不對等
2. 不符合經濟原理,成本從來都不能當成價格,你養女兒的成本跟咱沒關係,咱只關心結論的價值多少
舉個例子,女家花了500萬,最後養出個小胖妹,醜八怪,還刁頑,也是不能開大價格的
反之父母就是不毛不拔,最後培養出個十佳女丈夫,男家也可以買單
從價值原理看,男方付的錢,不能是"撫養"的錢,是"市值"的錢
3. 最終提供婚姻行為的是女方,從這個過程看錢給別人也不恰當
你的有权,从哪里来的?我是奇怪了。
从形式上讲,女孩不能去谈判,从本质上说,这是给女方父母的生养女儿的补偿,从民俗上讲,这就是直接给女方父母的,从现实上讲,提到彩礼,男方要觉得多,事先都是做女孩的工作,然后女孩回去做父母的工作(如果女孩有支配权,还用得着这么费事?)从法律上讲,这些也是给女方的,不是给女孩的,因为女孩嫁人,就离开父母,单成家了。
这个权利从哪里来?彩礼还成了女方家里协商?协商,拿你的话来说,才是什么女方父母的人格矮化。
再说一遍,彩礼是直接给女孩父母的,至于不给彩礼,女孩嫁不嫁,是另外一个话题,并不是说女孩有嫁的自由,她就有彩礼上的权利。这是完全不同的。
女孩同意嫁给对方,这是必要不充分条件,而彩礼是充分不必要条件。
至于有的家庭,女儿到底欠家里多少,那是另一个话题,你就不用扯进来了。
至于男方知不知道女方花多少钱养,这也是一个话题,也不用多扯了。你要是非说什么经济账,我还纳闷了,你买东西,就一定要知道对方的成本?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3 11:0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