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21 09:07 发表
這個極限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對於最低層的那群人來說,工資幾乎是月光的,折算成人民幣大概是每月3-500不到
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都治不了老賴式的負債
您的公式是收入-生活固定所需=應還負債
假設他負債的口子是10000,他生活所需是2000
那他掙2000-12000時,他能留下來的錢都是2000
這時除非他能一下找到12000以上的工作,不然他會傾向找最輕鬆,近於2000的工作
所以所謂的承擔,其實就是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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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沒有錯,我執著只有一個問題:就是不離婚在於減免這個負債是有明顯極積作用的
或者反過來說,離婚了對於全社會的總帳來說,是起了浪費作用的
本來只需要成本7000的照顧開支,因為離婚會上漲到10000
積極減免負債,這個是欠債者的義務
承擔夫妻家庭開銷,也是丈夫義務
第一,怎么就没意义?如果这没意义,那国外的破产保护,一样没有意义。
第二,这不是老赖,老赖有能力还而不还,这个是没有能力还。
第三,不离婚,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这个丈夫有的是法子,可以让瘫痪在床上的妻子早早离开人世,而不用承担责任。从你的节省成本来看,一样节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