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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寒心!两中学生救同伴溺亡,被救者家属却报以冷言:谁叫你们救的!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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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7-8-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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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心!两中学生救同伴溺亡,被救者家属却报以冷言:谁叫你们救的!
桂林市全州县几名中学生相约去游泳,其中一名学生在游泳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为了救他另外两位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可让人觉得寒心的是,被救者的家属却对死者及其家属冷言相向,还反问“谁让你们去救的”?网上另有说法是因死者家属不同意10万元的赔偿方案,要求更多的赔偿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据悉经当地司法部门调解,两位死者的家属最终接受了小蔡父亲提出的10万元的赔偿金。
=================================
艳阳,跟咱学了芥末久的法了,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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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7-8-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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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王越来越远离正能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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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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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7-8-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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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您可以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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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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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4
发表于 2017-8-1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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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有司法规定,见义勇为受到损伤的,受益者和犯罪人共同承担损失,这孩子的爹明显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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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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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8-1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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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hhp19910906 的帖子
把规定贴出来,原帖地址也给下咱,咱们再讨论,否则咱空口白话您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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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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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8-1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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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前面先说"无论如何都不用你赔", 他们说的话就会暧心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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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8-1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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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多了去了,以前看过一个新闻报道。一家工厂里发生事故,一个工友为了救另一个工友,自己死了。
法院判了生产事故,让老板赔钱,老板逃了没逮住。救人而死的工友是家里的顶梁柱,他死了家人生活拮据,于是去找被救的工友家,希望要点钱。结果被救工友一口否定自己有被救过,推说自己昏迷了啥都不知道,是医院救的。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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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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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8-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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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KYOKO 的帖子
http://www.gov.cn/test/2005-06/28/content_10430.htm
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把见义勇为的部分复制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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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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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8-1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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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hhp19910906 的帖子
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
咱探讨探讨啊:
1.法律上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您知道吗?
2.适当补偿又是多少适当?
咱一向鼓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这分析大体上要有一个准则吧,那这里的准则又在哪呢?——或者,虽然没有具体准则,但至少也得举出3、5个实际案例来让咱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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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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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8-1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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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案例这样的就不归我管了,不是搞司法的手上没那么多案例,我是前几天看中央台的新闻有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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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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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8-1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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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影心
于 2017-8-11 13:19 发表
如果在前面先说"无论如何都不用你赔", 他们说的话就会暧心得多
嗯,不太可能的
法院判決的民事追討賠償不會因為任何私下約定而推翻
原理上我說不清楚,比如你推倒了一個老人,老人提出跟你私了,50塊,你掏了50塊
老人後來後悔了,去醫院一查發現要1000塊,剩下的950,你還是得給,不會因為老人有過任何承諾而可以避免
換句話說"內部私了"的所有承諾都是偽承諾
"無論如何都不用你賠"這種話就相當於無效話
拿這句話跟人談判就跟拿個假鈔跟人家買東西一樣
如果對方足夠警剔,絕對是不會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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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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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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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灰炎陽 的帖子
那如果是书面承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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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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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8-1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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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8-12 17:07 发表
那如果是书面承诺呢?
您老哥是考我還是請教我?
我法盲的角度我是這麼看的:任何形式的承諾都不行
原理咱也講不上來,我猜測是這樣的:
損害賠償是民事賠償(民法?)
書面承諾是合同法
民法高於合同法,或者說違法的合同無效
比如低於最低工資的合同無效,或者出租自己老婆的合同無效...
呃....表示實在說不上來,我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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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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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8-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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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灰炎陽 的帖子
请教,因为咱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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