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艳阳,老师来考考您俩实际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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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1: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艳阳,老师来考考您俩实际案例了

都是在头条看到的:

1。某男在超市中用调换条码的方法,用便宜的书包的条码,换到贵的书包上去,以此骗过了收银员,获利(少花)了200块。第二次他想如法炮制的时候,被商场当场抓获,金额小几百

2。三女在某餐厅消费,趁店员不注意,迅速逃单,2、300块吧

问,1和2从违规、违法角度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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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3: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9 21:40 发表
艳阳,老师来考考您俩实际案例了

都是在头条看到的:

1。某男在超市中用调换条码的方法,用便宜的书包的条码,换到贵的书包上去,以此骗过了收银员,获利(少花)了200块。第二次他想如法炮制的时候,被商场当场抓获,金额小几百

2。三女在某餐厅消费,趁店员不注意,迅速逃单,2、300块吧

问,1和2从违规、违法角度如何定性?

暈,一竅不通
違規不違法
上次那個哥來著,說金額太少不上刑的

調解賠償搞定,不賠就拘幾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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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07: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罪名同是"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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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08: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灰炎陽 的帖子

确实一窍不通

违规、违法基本是一个意思,违规可以小范围适用,违法对整个社会适用。咱问的不好,直接用违法得了,害艳阳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您说的应该是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这两种行为不违法没天理了,不是犯罪是可能的。

不过名为考艳阳,事实上介两种行为尤其是2咱也不好定性。学无止境,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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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19: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 灰炎陽 的帖子

金额太小,不值当立案,也是违法,只是不惩罚而已,违规不只是违法,还包括各省市自己的规定,这个在法律上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是违规,大陆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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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3: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咱以为:

一是诈骗。
二貌似是盗窃。

都有案值的下限,不够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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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3: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盗窃。
2:强占公私财物。
都是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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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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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0: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iorihelt 的帖子

1.咱同意。

视频里警察说“本来定的是盗窃,但根据xxxx,最后定的是诈骗”,咱持保留意见。不是说嫌疑人给了钱,案件的性质就一定变了。

2.没有强占公私财物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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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3: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KYOKO 的帖子

或许可以定“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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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09: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诈骗。
第二个,要看三女的主观故意。
如果是临时起意要逃单,属于民事的债务纠纷。
如果是一开始就想吃霸王餐,那就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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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09: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8-1 20:04 发表
1.咱同意。

视频里警察说“本来定的是盗窃,但根据xxxx,最后定的是诈骗”,咱持保留意见。不是说嫌疑人给了钱,案件的性质就一定变了。

2.没有强占公私财物这个罪名

2性质应该是合同诈骗,但是数额不够,那就是寻衅滋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我记得有过逃单案例处罚的时候是用的这条

[ 本帖最后由 iorihelt 于 2017-8-2 09: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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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3: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ptcn 的帖子

回复 #11 iorihelt 的帖子

关于2,咱看的视频里的律师所说,确实是寻衅滋事。咱存疑吧,咱认为逃单更像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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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没有这么高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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