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伙称凌晨做按摩拒绝“诱惑”被打 店家说法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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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2: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小伙称凌晨做按摩拒绝“诱惑”被打 店家说法相反

杭州的小陶反映,自己21号去做按摩,结果按摩没做成,被人打了一顿。
去做按摩,技师诱惑小伙?
小陶今年26岁,在余杭乔司从事美发行业,21号凌晨,他跟朋友到乔司的这家雅億足浴,想做按摩。
小陶:“我说我们要做一个按摩,我就问了,我说有多少价格,他说158,288然后388,我说做最低的,简单的按摩就行了。”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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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陶说,谈好价格后,他和朋友进了两个小房间,技师过来后让他先洗澡,然后告诉他,他做的价格不止158元。
小陶:“她跟我说,你做的是188的,我一下反应过来,我说不对,在外面说的是158的,只要按摩,我说我不做了,谢谢,我不用,她用很柔和的那种,用诱惑来叫我做嘛,(怎么诱惑你的?)就是摸我。”
小陶说,自己最终还是拒绝了诱惑,出了小房间,等他朋友那边结束,两人付了他朋友消费的158元,打算离开。
店家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  
小陶:“他不让我走,他说我没付钱,我在跟他讲道理,他就直接打电话叫了三个人,直接(把我)这样勒住,一过来,拳头就打到我朋友这里。”
小陶手上有一份21号凌晨4点多看病的单子,初步诊断写着“头部外伤,多处挫伤”。25号,记者陪同小陶找到了这家雅億足浴,店家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
余杭乔司雅億足浴徐老板:“他要去抠人家下面,我说我们这里,没有这种服务,我们只能推油,他喝酒醉了,他说不行,必须把那个技师叫出来,给我道歉,我说我们这里没有这种服务。”
小陶:“(你那天喝酒了吗?)我那天没有喝(那你有没有摸人家技师?)没有没有那样的说过”
老板强调是正规足浴店,具体细节无法还原  
足浴店的徐老板强调,他们是正规足浴店,没有小陶想要的那种服务,跟小陶沟通了很久,自己已经愿意不收钱,让小陶离开了,可小陶一直不走。至于小陶所说的在店里被打,他更是说,根本没有发生过。
余杭乔司雅億足浴徐老板:“没有打,碰都没碰他,怎么会打他嘛,(有没有发生冲突?)发生冲突也没有(这个地方有没有监控?)这里没有(小陶:那个监控呢,那个监控你怎么拆掉了?)哪里拆掉监控,你是不是乱说,你看下有没有?”
事情就发生在足浴店收银台附近,因为没有监控,具体细节无法还原。小陶当天报了警,余杭乔司派出所回应说,民警当晚赶到现场后,足浴店的人都走光了,之后几天也一直没有找到人,小陶和朋友身上虽然有伤,但具体情况还没有跟另一方当事人核实。
民警说,这几天一直没有找到足浴店的人核实情况。而记者凑巧就碰到了。不过到底要怎么一回事,还是需要民警再去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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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2: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1. 神奇的羅生門
2. 監控問題,還是那個老問題,假定老闆方有打人,監控也已經妥善收藏好在無人得知的地點,老闆有提供監控的義務嗎?
3. 記得今年還是啥時候來著,見過一個對沉默權的重新定義意見,重申了一次公民不必自證有罪

下轉

=========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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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2: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又扯远了,那么我们看一下国内的情况。你可能在中国电影里面没有听到过「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听没听到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呢?刑诉法规定「如实陈述交代犯罪行为,这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义务」。从这方面看,我国似乎是在某一段时期内,不主张缄默权的。这也有一定的无奈。过去可能我们的警方侦查技术不够先进,当事人提供口供指引,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可能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那么现在呢?新修订的刑诉法中规定「不允许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这就属于默示缄默权的一种了。现在也加入了非法证据排除,总体还是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这种改进是有阻力的,我们常说,改革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事实上在这里触动的更多是公安机关的利益。包括之前的劳动教养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现在的缄默权,其实都是一步一步在削减他们的权力,所以这样的改革只能循序渐进,步子太大,容易扯着蛋。给国家一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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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2: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老板也没有提供监控的义务啊
把当天店里所有的人全部带回去配合调查
包括小陶和他朋友
全部分别反复询问当时的具体细节
并告知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人多嘴杂,总有叛徒,真象很容易问出来
只不过事情小了,警方懒得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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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4: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文字表述很难看出来真假,但是老警察几乎几句话就能听出来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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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4: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对这个故事不感兴趣。

我对罗生门的原著小说里面到底谁是凶手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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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4: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只关心 抠人家下面  158可以做 还是188才能做。238是什么服务 388又增加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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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6: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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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

不过从常理分析,从158提到188只多30块钱,哪怕得逞了,也是大大得罪一个客户,有这么蠢的商家?这种又不是宰你一刀你以后永远不要来了的;当然,别人头部怎么受伤不太好说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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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6: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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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是日本的一部推理小说吧,s老弟您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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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6: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6 16:18 发表
记得是日本的一部推理小说吧,s老弟您不看看?

關鍵小說裡沒寫出來誰是兇手啊,看了也還是不知道

=====

老哥不想就沉默權概念說說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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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6: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棕炎陽 的帖子

啥?这部小说咱略微听说过一点儿,原来凶手没具体写出来啊,介样的小说没看过,等咱百度下看看要不要看

===============
不说是因为咱不知道。一会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会又是对自己不利的可以拒绝回答,咱真不清楚哪些话必须回答,哪些话可以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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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8: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6 16:45 发表
啥?这部小说咱略微听说过一点儿,原来凶手没具体写出来啊,介样的小说没看过,等咱百度下看看要不要看

===============
不说是因为咱不知道。一会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会又是对自己不利的可以拒绝回答 ...

也不是兇手啦,兇手是誰都知道,而是說過程沒講出來

小說羅生門講的是另一個故事,您想的這個故事真名叫"竹叢中"
電影把小說羅生門的名字嫁接了給"竹叢中"

最廣傳的是"羅生門電影"
另外吐個槽,如果羅生門結局有把真相具體寫出來,那羅生門這詞就不叫羅生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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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8: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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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6 16:45 发表
不说是因为咱不知道。一会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会又是对自己不利的可以拒绝回答,咱真不清楚哪些话必须回答,哪些话可以不回答

2017年有新修訂的刑訴法,過往有點含糊,現在我認為3樓的觀點是近來觀念走向,應該會慢慢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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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07: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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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百度鸟下罗生门,说的很简单,不知道嘛意思

能有劳艳阳说下该小说的主要情节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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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08: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7 07:54 发表
咱百度鸟下罗生门,说的很简单,不知道嘛意思

能有劳艳阳说下该小说的主要情节咩

咱也看得不仔細,很多年前了
大概說有個盜賊把一個武士殺了吧,目擊者是武士妻,和尚,樵夫
然後事後判案的官員找了這幾個人來審問一通,包括死了的武士(招魂)

具體內容我也忘了,類似說
盜賊一直強調自己是靠武功和那個妻子的拖後腿殺的武士,武士的財物也是妻子主動交出來的
武士一直強調自己是為了保護妻子才落敗的,論武功自己根本不虛,自己是因為妻子才死的
妻子一直強調說自己沒拖後腿,自己貞節得不得了,一直要嘗試自盡但沒成功,是武士自己太弱,而盜賊又太卑鄙
(以上我也忘了,從得來說意思差不多)
和尚樵夫也是各自亂講一通

真相沒人知道,故事完

作者芥川龍之介寫這小說意思說人類是很卑鄙的,對於一件事總會各挑各的亂講,只挑對自己最有利的一些東西自由發揮

==========

下面轉知乎的:

作者:小曾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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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主要分析三个人物:多襄丸、真砂、武士。

多襄丸:多襄丸的供词是他解开武士的绳子,两人决斗,他战胜杀死武士,而不是用卑鄙的方法杀人的;在真砂拿小刀刺他时,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女人,所以他没有用大刀,二是空手把女人的小刀打落;在说到两人决斗打了二十三回合时,多襄丸快活地笑了。在人证、物证都很可疑,没有很强的说服力的情况下,多襄丸完全可以蒙混过关,推脱责任,但是多襄丸却干脆利落地承认自己杀了人,谁都知道等待杀人犯的结局是什么,那就是死亡。因为跟死亡相比,他的思想里有更重要的东西——名声。多襄丸的供词里处处体现出他是一个光明磊落的汉子行,不在对手无力量的时候杀死对手;不用武器对待女人;棋逢敌手时感到满足和快乐。无论多襄丸有没有杀武士,只有承认自己是凶手才能塑造自己光明磊落大丈夫的行为。他说:反正我的头颅总有一天得挂在萼树树梢的,干脆将我处以极刑吧。
在无法逃脱死亡的情况下,他选择的是豪气地死,保留大盗多襄丸的光明磊落,敢作敢当的形象。

真砂:真砂的供词是在遭到多襄丸凌辱后,在丈夫眼里看到的是轻蔑、憎恨;遭受到凌辱,她只能以死来表明自己的心意,但在她死之前,她必须保证丈夫死亡,因为丈夫目睹了她遭受凌辱的过程;杀死丈夫之后,她昏过去了,也几度寻死未遂。真砂作为一个女人,在遭受强盗凌辱之后,最希望得到的便是自尊,所以她在供词里塑造的是柔弱自尊的形象。丈夫不仅见证了她的耻辱,而且轻蔑憎恨的眼神彻底摧毁了她做人的尊严,所以她只能杀死丈夫,以为消灭了耻辱的见证者就消灭了耻辱,但不是,耻辱仍在。她说自己在杀了丈夫后昏过去了,为的是塑造自己受耻辱后已经陷入了一种无意识的疯狂状态,以此来向世人表现自己是一个自尊的人。因为求死不能——没有勇气,她以悲伤哭泣来塑造柔弱的形象来得到破碎的自尊,这也是真砂为什么不是逃往竹林外而是竹林深处,她认为自己无法洗清自己。

武士:武士的供词是妻的罪有两条:一是在被捆绑的丈夫面前受到盗贼的鼓惑,对盗贼说出“你带我到天涯海角去吧”这样水性杨花的话;二是要求盗贼杀死自己的丈夫。真砂背叛了他,真砂的行为使他痛苦得生不如死,于是他拿起小刀刺进胸膛寻求一死。武士作为一个男人,当目睹自己的妻子被别人凌辱却无能为力时,这时候,他最想逃避的是什么?最不想承认的是什么?是自己的无能。武士的记忆干脆直接把真砂塑造成一个放荡的背叛丈夫的女人,把自己塑造成以为因妻子的背叛痛苦不堪而自杀的人,充满愤恨,从而躲避面对自己的无能。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7-27 08: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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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08: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多襄丸奸污真砂,他在叙述中把自己描述成了要娶真砂为妻子的决心,还堂堂正正同武弘决斗。多襄丸为自己奸污罪行找到了出路,为自己杀人找到了硬汉般的尊严。        

真砂在叙述中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受到强盗奸污而不被丈夫同情,反而受到丈夫轻蔑的妻子。她最后选择了一起死亡,先杀死丈夫,自己再自杀。真砂是色欲的牺牲品,又是物欲的间接受害者,她所遭受的屈辱与轻蔑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使她无法活下去。真砂把自己塑造成了遭受遗弃的烈女形象。        

武弘在叙述中把自己描述成了被妻子抛弃的丈夫,而且妻子还要求强盗杀死自己,他最后选择了武士道式的自杀,把自己塑造成了清高不受屈辱的武士形象。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让三位当事人的叙述各自为己。人性有软弱的一面,不愿意直面事情的真相,往往找各种谎言来捏造事实,以寻求一种身份的认同。

作者:切高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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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又重溫了一下回憶是不準確的,水兄說的沒錯,兇手不知道是誰,但基本可以坐實盜賊謀財害命罪倒是真的
反正不論誰殺的盜賊都得背這鍋

這案子兩個疑點,
1,武士咋死的
2,妻子咋失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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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懂了。如果从本朝法律来说,疑罪从无,盗贼背不背锅还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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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08: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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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啊,小说就是6个人还是7个人的口供,每个人说得都有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不知道凶手是谁。那个被杀的人还说自己是自杀的呢,你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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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szwd1997 的帖子

咱法律粉,从法律上说,必然要一个最符合事实真相的法律真相。小说嘛,自然想怎么写怎么写,想结束就结束,现实的话是一定要判出个子丑寅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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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7 09:04 发表
咱法律粉,从法律上说,必然要一个最符合事实真相的法律真相。小说嘛,自然想怎么写怎么写,想结束就结束,现实的话是一定要判出个子丑寅卯来

有兩件事是共識的
1. 盜賊掏出了刀襲擊武士
2. 武士在輸了的情況下死了

這情況下走法律盜賊也應該是謀殺成立吧
甲掏把刀出來搶劫,還用比劍的方式把人打倒了,
就算是迫使那人自殺(或妻子不甘其受辱而殺了他,這裡用古代倫理看是合理的)
不管那人是否自殺,甲都應該是妥妥的謀殺成立無疑

=========

水兄這個法律怎麼理解?]
假設有個盜賊拿刀去砍一男人,那男人在對抗過程中不願受辱自殺了,或是逃亡過程中跳樓了,摔下海了之類的,盜賊不是謀殺/謀殺同等程度的罪名嗎?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7-27 1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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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1: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0 棕炎陽 的帖子

法律要讲结果,比如炎阳把刀杀我,但是干不过,被我制服,我不能因为你杀我在先,就弄死你,这最轻也是个防卫过当,重的我可能都要搭进去几十年。法律提倡,施暴者被制服时,要松一口气扭送公安处置。

以上的一方面说得是法律讲求程度,以下我说的是法律还讲求结果。故意杀人罪没丢命,和故意杀人罪致命是不一样的。同样是我把炎阳从二楼推下去,炎阳摔破了皮,摔断了腿,摔死了,我都会被判不一样的结果。我使用同样的力道,我的判罚取决于你的身体素质。

盗贼袭击武师是事实,但只是起因。最后致死的才算是凶手。
而我们问的不是谁是始作俑者,这点无疑是盗贼,我们问的是谁到底是最后那一下的凶手。关系到水王这个法律控的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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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棕炎陽 于 2017-7-27 10:22 发表
水兄這個法律怎麼理解?]
假設有個盜賊拿刀去砍一男人,那男人在對抗過程中不願受辱自殺了,或是逃亡過程中跳樓了,摔下海了之類的,盜賊不是謀殺/謀殺同等程度的罪名嗎?



QUOTE:
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7-27 11:59 发表
盗贼袭击武师是事实,但只是起因。最后致死的才算是凶手。
而我们问的不是谁是始作俑者,这点无疑是盗贼,我们问的是谁到底是最后那一下的凶手。关系到水王这个法律控的量刑问题。

s老弟说的对,一般情况下,要看直接死因是什么,不愿受辱、逃亡跳楼等等,那主动者都不是加害者。特殊情况,比如加害者说你不自杀,我就杀你全家,或者把你剥皮抽筋,这种情况下,被害者如果真的“自杀”,那加害者才是“故意杀人罪”,虽然事实上他并没有动刀子。

如果加害者持刀砍被害者,想杀死他,被害者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下悬崖摔死了,那加害者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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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张三拿刀砍别人,有两种情况,1.故意伤害 2.故意杀人。到底是哪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故意伤害是很好证明的,但故意杀人证明起来就相对困难。或者说,要证明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需要的证明力度,前者比后者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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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7-27 11:59 发表
法律要讲结果,比如炎阳把刀杀我,但是干不过,被我制服,我不能因为你杀我在先,就弄死你,这最轻也是个防卫过当,重的我可能都要搭进去几十年。法律提倡,施暴者被制服时,要松一口气扭送公安处置。

以上的一方面说得是法律讲求程度,以下我说的是法律还讲求结果。故意杀人罪没丢命,和故意杀人罪致命是不一样的。同样是我把炎阳从二楼推下去,炎阳摔破了皮,摔断了腿,摔死了,我都会被判不一样的结果。我使用同样的力道,我的判罚取决于你的身体素质。

盗贼袭击武师是事实,但只是起因。最后致死的才算是凶手。
而我们问的不是谁是始作俑者,这点无疑是盗贼,我们问的是谁到底是最后那一下的凶手。关系到水王这个法律控的量刑问题。

武士在當時的個狀態下如果不自殺盜賊是肯定得要他的命的,比如他是切腹又沒死,盜賊肯定還得補刀的,當然這給論我只能腦補得出
最直觀的理由就是說盜賊那種行為放當時肯定得殺頭的,你丫的一個平民居然敢打劫武士,武士已經被打倒綁起來了,只是個怎麼死法的問題
這又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用當今的法律看當時的問題就很難分析了

只能吐槽一下水哥那個腦洞過大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7 12:46 发表

s老弟说的对,一般情况下,要看直接死因是什么,不愿受辱、逃亡跳楼等等,那主动者都不是加害者。特殊情况,比如加害者说你不自杀,我就杀你全家,或者把你剥皮抽筋,这种情况下,被害者如果真的“自杀 ...

記得講正當防衛過程中有一個概念叫侵害過程是否停止,最經典的像于歡案,很多人說于歡捅人的那刻侵害是否仍在
武士是在盜賊侵害過程中反抗而死的,這個我認為是坐實的

證據鏈已經可以得出共識是:
盜賊拿著刀,已經制服了武士,也跟武士妻發生完性行為了,可預見下一刻就是殺了武士,拿上他的馬匹武器走人了
武士在這個侵害過程中死的,死因不明

證據不明朗的情況下,盜賊這刻應該是"有罪推定"吧?如果連這樣都不判謀殺罪,那現今法律就有點稀鬆了啊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7-27 13: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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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3: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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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7 12:46 发表
如果加害者持刀砍被害者,想杀死他,被害者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下悬崖摔死了,那加害者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个也要看的,如果本来就是在山崖上杀人,还是算既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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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3: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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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7 12:51 发表
另外,张三拿刀砍别人,有两种情况,1.故意伤害 2.故意杀人。到底是哪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故意伤害是很好证明的,但故意杀人证明起来就相对困难。或者说,要证明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需要 ...

這個要有一點時代觀,就是說那個歷史下平民砍武士是風險很大的
武士階段在發生真劍勝負的情況下敗了就是個死,而盜賊敢拿武士下手也是冒著生死的決心在打劫的
(再說他本身是個大盜,武士就算無仇無怨殺死他也是白死)
不像今天的劫匪有多種選擇
水兄不能想像成今天那種傻大個拿把刀打劫老奶奶的那種狀況,傻大個當然不至於要謀殺老奶奶了,要證明這個當然需要您說的種種因素
再說武士的武力和盜賊是伯仲之間,盜賊其實有一個不能放人的尷尬之處,放了你,萬一你捅了我呢?我也就住這個鄉鎮周邊,你喊人回來我乍辦?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7-27 1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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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3: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棕炎陽 的帖子

您介是自相矛盾,只需您说的四个字,“死因不明”就已经是疑罪从无了。要证明一个人有罪,死因必须明,或者说,从现有证据必须能推断出死因。

证据不明朗,这就是无罪推定。这不是法律稀松,恰恰是严格的表现,整体而言,这应该是时代的进步,是对人权的保护。艳阳也许会问,那死者的死权谁来保证呢?咱只能说,一个规则不可能是万能的,它在得到什么的时候必然会失去什么。要看这个规则从维护大多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这里就不展开了。

不知艳阳知不知道米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咱的观点辛普森就是凶手,已经逃脱惩罚了。法律可不这么看,疑罪从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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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3: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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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7-7-27 13:28 发表
这个也要看的,如果本来就是在山崖上杀人,还是算既遂的。

您敞亮

这算是特例中的特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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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3: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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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27 13:39 发表

您介是自相矛盾,只需您说的四个字,“死因不明”就已经是疑罪从无了。要证明一个人有罪,死因必须明,或者说,从现有证据必须能推断出死因。

证据不明朗,这就是无罪推定。这不是法律稀松,恰恰是严格的表现,整体而言,这应该是时代的进步,是对人权的保护。艳阳也许会问,那死者的死权谁来保证呢?咱只能说,一个规则不可能是万能的,它在得到什么的时候必然会失去什么。要看这个规则从维护大多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这里就不展开了。

不知艳阳知不知道米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咱的观点辛普森就是凶手,已经逃脱惩罚了。法律可不这么看,疑罪从无了

我正好也想舉這個例子,辛普森殺妻案
武士之死幾乎就是這個案子的翻版了,但有一點不同
辛普森是在吵架過程中,或者冷戰過程中的某一天妻子疑似被他殺死了
就這麼寬鬆的情況下,辛普森也幾乎要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啊!

這推敲也能得知,同樣的證據鏈下,如果辛普森案死的人是一個女路人甲,被辛普森無端端掏把刀子出來,然後拖進大屋裡要進行劫殺,隔天發現死了

那辛普森是怎麼個下場法不言自明了

怎麼還會像您這樣說無罪推定呢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7-27 1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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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3: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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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棕炎陽 于 2017-7-27 13:35 发表
再說武士的武力和盜賊是伯仲之間,盜賊其實有一個不能放人的尷尬之處,放了你,萬一你捅了我呢?我也就住這個鄉鎮周邊,你喊人回來我乍辦?

看的不是太懂,您的意思是事情发生在以前,要用以前的观点、法律来看?也没错。不过咱说的都是用现在的观点、法律来看待以前的案件

另外,咱引用的介点有问题。整体来说,法律是只考虑现在,不考虑将来的。具体来说,放了人担心被捅,事实到底是如何的,咱不清楚,就不能Y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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